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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資料文件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基本方針
計劃資產的保障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釋審慎監管強積金計劃管理人的綜合制度,以及
簡介用以保障計劃資產的其他措施。
建議
2.我們一方面要避免監管過嚴,另一方面則需採取措施,以向計
劃成員保證他們在強積金制度內的累算權益能夠獲得保障。
我們旨在尋求平衡, 以便在施行有效監管之餘而又不會令計
劃管理人背負過分沉重的行政負擔。現把有關建議載述如下:
- 強積金制度的基本安排
信託安排(下文第3 段) 計劃管理人的資格(下文第4段) 計劃管理的內部管制(下文第5段) 投資標準及限制(下文第6及7段) 投資管理的監管(下文第8段) 投資運作的透明度(下文第9段)
- 監管及監察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下文第10及11 段) 審計規定(下文第12段) 計劃管理人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溝通(下文第13 段) 僱員自行監察的責任(下文第14 段)
- 安全網
資本要求(下文第15段) 履行責任保證(下文第16段) 專業彌償保險(下文第17段) 補償基金(下文第18段)
強積金制度的基本安排
信託安排
3.強積金計劃的資產將由信託保管,並會透過下列途徑獲得保
障及妥善管理:
- 所有信託將受香港法律管限。信託資產必須與僱主、
受託人及託管人的資產分隔。信託資產亦只可為計劃
目的而運用;
- 受託人須履行受信責任去管理計劃,為計劃成員謀求最
大利益。他們亦有責任遵守計劃執行及管理方面的標
準及指引, 並確保其他計劃管理人(即投資經理人、
託管人及計劃執行人)亦遵守有關標準及指引;
- 投資經理人必須獨立於受託人及託管人; 及
- 所有與計劃管理人之有關連人士的交易, 必須按正常交
易關係及合理價格進行。
計劃管理人的資格
4.所有強積金計劃管理人必須符合最低規定, 以確保他們有
資格經營強積金業務:
- 信託公司:它們必須是註冊信託公司, 並且符合資本充
裕及財政穩健程度的最低標準;
- 信託公司董事/獨立受託人:他們必須是適當人選,並且
具備退休計劃及信託管理方面的有關資格及豐富經驗;
- 託管人:託管人必須是認可銀行機構或附屬於一間在本
港註冊並具規模的財務機構之信託公司;
- 投資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必須是本港投資管理公司,而且
已向證監會註冊,並符合一定的資本充裕要求。
內部管制
5.受託人有責任確保強積金計劃及其資產的管理設有足夠的
內部管制程序。倘若受託人將某些職能轉委予其他人士,則
受託人仍然有責任監督及監察此等人士(包括內部管制的充
裕程度)。我們預期信託公司會委任執行人員去確保其內部
運作程序完全符合強積金計劃的規定,並委託外聘核數師去
審核其內部監控制度。
投資標準及限制
6.受託人必須為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進行審慎投資,而且避
免成員承受不合理及不必要的風險。投資標準及限制將會
釐訂合理的投資行為外在規範,以便在適當爭取投資回報與
保障成員免受過高風險兩方面尋求平衡。這些規則均參照
現時退休金投資行業的良好操作,以及證監會的《單位信託
及互惠基金守則》而制訂。
7.我們按照投資等級、變現性及估值考慮事項訂出許可投
資項目的質量標準,並就高風險投資項目及資產的投資比重
設下數量限制。此等規則亦會適用於證監會認可的集合投
資產品,以及由保險業監督監管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產品。
投資管理的監管
8.投資組合的管理必須由合資格的投資經理人進行(這些投
資經理人均受證監會監管),以確保投資活動得以妥善進行,
並為計劃成員謀求最大利益。投資經理人只可再轉委合資
格的海外相連投資管理公司, 而這間公司必須受「認可的
監管當局」監管。強積金計劃的單位信託及保險基金均受
相同的規定管限。受託人與投資經理人必須協訂一份投資
管理協議,列出委任條款(包括投資委託書)。
投資運作的透明度
9.增加投資運作的透明度,將可提高制度的運作效率,利便計
劃參與者作出自行監察。就計劃資產的投資而言,可從下列
途徑提高透明度-
- 由證監會批核集成信託計劃的投資資料及投資產品;
- 受託人必須擬訂投資政策與目標聲明書,然後將之呈
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並應要求提供予計劃成員;
- 受託人必須在年度帳目披露計劃的投資項目及投資
支出,亦須將年度帳目呈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並應要
求提供予計劃成員;
- 受託人與投資經理人必須訂立投資管理協議, 列出
委任條款(包括投資政策與目標聲明書); 及
- 受託人必須就計劃資產的託管與託管人訂立正式的
協議。
監管及監察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10.下列措施將可協助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有效監管受託人
及計劃管理人, 以確保他們遵守有關規定:
-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呈交年度報表,並應要求呈交特別
報告;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作出例行的實地查察;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若懷疑有損害計劃成員利益的情況
出現,則會要求受託人委託核數師就有關情況擬備一份
特別報告;
- 委任查察人員去調查懷疑有違反職責或規定的情況;及
- 公布核數師的特別報告或調查報告。
11.倘若受託人或其所轉委職能的人士被發現違反有關規定,
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採取下列行動,糾正有關情況,以保障
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
- 對損失作出彌償:受託人必須向計劃彌償損失;
- 糾正及補救行動: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要求受託人(
在外聘專家的協助下)糾正有關情況;
- 罰款: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對輕微過失處以罰款,以
收阻嚇之效,並使有關情況可加快糾正;
- 撤銷、暫時免任及免任:倘若受託人違反核准條件、
未能履行職責,或其行為影響計劃的財政狀況,則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可撤消、暫時免任或免任該受託人;
- 替任受託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委任一名替任受託
人,接任計劃受託人一職;
- 檢控: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對嚴重的違規行為提出檢
控;及
- 計劃的清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為計劃成員的利益
著想,主動將註冊計劃清盤。
審計規定
12.受託人必須委託外聘核數師就計劃運作進行年度審計
。審計範圍包括-
- 妥善備存帳簿及紀錄;
- 計劃管理備有足夠內部監控;
- 符合投資標準及限制; 及
- 擬備計劃帳目。
計劃管理人與管理局的溝通
13.為利便及時察覺強積金制度內的違規情況,我們規定核數
師及其他計劃管理人(如投資經理人、計劃執行人、託管人)
在工作期間若察覺有影響強積金計劃的財政狀況之事故,他
們有責任向管理局報告。
僱員自行監察的責任
14.強積金制度會為僱員提供足夠資料及設施,利便他們監察
僱主及受託人履行其職責及責任:
- 僱主必須將從僱員薪金扣除並轉交予受託人的供款額通
知僱員;
- 受託人必須提供設施,以便計劃成員可查看每月的供款額;
受託人亦須發出年度累算權益結算表;
- 計劃成員可要求獲得年度報告、經審核帳目及投資政策
與目標聲明書; 及
- 計劃成員可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作出投訴及查詢。
安全網
資本要求
15.規定公司受託人必須符合有關資本及財政資源的要求,將
可確保受託人若未能妥善履行其職責或未能對其他計劃管理
人施行足夠管制時, 受託人-
- 有能力對計劃資產的損失作出彌償; 及
- 有方法改善計劃管理及執行方面的不足之處。
履行責任保證
16.個人受託人須有足夠的履行責任保證,而此等保證必須是
銀行擔保或保險公司承保的誠信保險(可憑保單要求付款予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便在受託人未能妥善履行職責而令計
劃資產招致損失時,支付受託人本身須負責的數額。
專業彌償保險
17.倘若受託人或其他計劃管理人因其不當行為而導致計劃
資產蒙受損失,可用範圍廣泛之專業彌償保險作出賠償。
補償基金
18.若因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導致計劃資產蒙受損失,而受
託人亦用盡專業彌償保險及其資源後,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最後會動用補償基金作出補償。
強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Ref : Paper/MPF/FAP/2]
[C:\A-MPF\C-ASSET.DOC]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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