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會議
投資者參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的中央結算系統諮詢文件



引言

香港結算(該公司)於一月初就投資者參與中央結算系統進行
公開諮詢。

2.該公司於研究投資者需要及其他市場所採納的模式後,已
擬定一個投資者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運作模式,並認為此模
式最適合香港市場。

3.有關的運作模式是有鑑於投資者希望和要求享有賬面交收
系統的優點,及對他們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擁有法律
上和實質上的操控權。

投資者戶口

4.該建議模式讓投資者於中央結算系統開設投資者戶口。投
資者戶口實際上是存管戶口,使投資者多一種方法持有股份。

5.目前,投資者可持有實物股票,並以其個人名義登記;或
要求經紀或託管商開設一個附寄結單服務的獨立股份戶口;
或將股份完全委託於一位經紀或託管商。

6.在建議模式下,個人及機構投資者均可於中央結算系統開
設投資者戶口,他們可享有以下優點:

  1. 操控他們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轉移;
  2. 收取其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的持股證明;
  3. 直接從上市發行人收取公司通訊文件;及
  4. 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可得到更佳的法律保障。
7.投資者戶口的服務費用將取決於個人投資者的活動情況
及市場對這項服務的需求。一般來說,市場對這項服務的
需求越大,香港結算的收費則越低。

影響

8.投資者需負上一些義務和責任。由於股份交收仍需透
過經紀或託管商處理,投資者仍要自行管理本身跟經紀
或託管商之間的交收風險。

9.經紀或託管商將需要修改或提升其後勤辦公室運作和
內部控制系統,以處理跟投資者戶口持有人交易的新安
排。

10.對香港結算來說,將投資者納入中央結算系統表示香
港結算的服務範圍由市場中介人士擴展到投資者層面。但
是,如果市場對有關服務的需求比預期少,香港結算的財
政狀況將受影響。

11.載有建議運作模式詳情的諮詢文件將於一九九七年一
月二日呈送財經事務委員會各委員。

布政司署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