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



引言

繼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批准成立按揭證券
公司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開始進行有關的籌備工
作,按揭證券公司名稱將定為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
證券公司)。

2.籌備工作進展良好,按揭證券公司的章程經外匯基金諮詢
委員會批准,及諮詢香港銀行公會、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和香
港資本市場公會的意見後,現已備妥。我們亦擬備了按揭買
賣總協議和管理供款總協議;這些文件已分發上述三個公會
,以便徵詢他們的意見。此外,我們亦曾就按揭證券公司的
購買按揭準則向多家銀行進行非正式的諮詢。本文件將闡釋
按揭證券公司章程及兩份協議草稿的主要內容,並概述經非
正式諮詢而從銀行界收集到有關購買按揭準則的意見。

章程大綱及細則

3.章程大綱列載公司的宗旨和業務範疇,並規管公司與外界
的往還。章程細則附屬於章程大綱,列載有關公司的管理和
經營的內部規則。章程大綱和細則分別載於附件A和附件B。
章程大綱及細則的條文與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四月發出
的諮詢文件中建議的按揭證券公司的組織架構相符。

章程大綱

4.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一般均會在其章程大綱
中把公司宗旨草擬得盡可能具備靈活性,以便能進行廣泛的
業務。事實上,這些章程大綱大致上都有標準模式,個別公
司會因應其本身的需要而對主要宗旨作出修訂。按揭證券公
司的章程大綱草稿載有多項配合按揭證券公司的獨特情況的
條款,並盡可能保留一般適用於有限公司的標準條款。

5.章程大綱的要點概述如下:

  1. 公司名稱:公司名稱為「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
  2. 公司地位:按揭證券公司將會為一家公共股份有限公
    司,但不會上市。「公共」公司可以向公眾人士發行
    債券,而這將會是按揭證券公司的核心業務。作為「
    公共」公司,按揭證券公司需要公布其年度帳目。此
    舉符合我們所定的目標,也就是其事務應具有透明度。
  3. 業務範疇:宗旨1界定公司的業務範疇為收購在香港的
    住宅物業按揭貸款組合,並持有及出售該等按揭貸款
    組合。這項條文禁止按揭證券公司購買商用物業或在
    香港以外的物業的按揭貸款,因為這兩類業務的風險
    可能大許多。這項宗旨亦規定公司須公布其購買住宅
    按揭組合的準則,其中包括有關物業須為業主自住的
    準則。現計劃按揭證券公司會規定業主自住為其中一
    項購買準則,而這項準則是風險管理中一項重要的要
    求。我們沒有在章程大綱中具體列明這項準則,是為
    了避免公司在技術上違反這項準則,會引致外界可以
    指公司有越權行為,而影響所購買的按揭組合。要核
    證所有有關物業是否業主自住,會遇到許多實際問題
    。認可機構和按揭證券公司亦沒有可能進行百分百的
    「必要調查」,以確保能遵守這項準則。同時,這也
    不是香港過往的證券化例子的普遍特點。按照市場慣
    例,我們預期賣方會在合約中向按揭證券公司作出保
    證,這項保證會規定賣方需以符合準則的按揭來調換
    不符合準則的按揭,以糾正任何違反業主自住準則的
    情況。

    宗旨1亦列明按揭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提供貸款,供借款
    人購買在香港的住宅物業。此舉清楚表明按揭證券公
    司不會從事直接提供按揭貸款業務,與認可機構競爭。

  4. 借款能力:宗旨2賦予按揭證券公司權力,可以按公司
    認為適當的方式,借入或籌措港元或其他幣值的資金
    。同時,這項宗旨亦賦予公司權力,可按其不時的需
    要,通過信託或其他渠道發行債券。此舉賦予公司最
    大的靈活性,以管理其籌資活動,同時也是進行證券
    化通常會採用的方法。
  5. 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由於對沖是按揭證券公司風險管
    理系統的一個重要部分,因此宗旨5列明公司有權訂立
    多種借款和衍生工具合約,以便審慎管理公司的金融
    事務。

章程細則

6.就按揭證券公司提出的章程細則大部分均為商業機構的標
準條款。有關的要點概述如下:
  1. 董事局:細則第87條規定,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八人,
    或多於十五人。這些人數限制讓按揭證券公司能夠組
    成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董事局的同時,董事人數又
    不會過多。細則第118條規定財政司(以其作為財政
    司的身分)應為董事局主席,而細則第1條則規定他
    應委任一名副主席。財政司應以其作為股東的身分,
    委任個別人士為按揭證券公司的董事(細則第88條)
    。換句話說,雖然業內公會會獲邀請提名按揭證券公
    司董事的候選人,但成功的候選人會由財政司按其個
    人身分委任為董事,並需按照公司條例的規定,履行
    董事應有的受信責任。財政司可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董
    事為執行董事,按照董事局釐定的政策負責按揭證券
    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細則第88條和99條)。
  2. 委員會和諮詢小組:細則第100條規定董事和執行董
    事可成立委員會和諮詢小組,就有效管理按揭證券公
    司提供協助。這些諮詢小組讓按揭證券公司可運用對
    不同範疇有深入認識的業內專家的專門知識,例如是
    購買貸款、管理供款標準和程序以及發債安排等。

按揭買賣總協議及管理供款總協議

7.兩項總協議載有一般條款,適用於認可機構出售按揭予按
揭證券公司,以及繼續由該等認可機構就有關按揭提供管理
供款的服務。附件C載有按揭買賣總協議工作草稿,內容主
要涉及下列範疇:
  1. 提出和完成出售按揭的程序;
  2. 按揭證券公司可向抵押人送達通知的情況,而通知的
    內容是要求抵押人完成有關的法律手續,使按揭證券
    公司所進行的轉讓由衡平法上的轉讓成為法定轉讓 ;
  3. 出售方認可機構對按揭證券公司作出的聲明、保證、
    承諾和彌償保證;
  4. 出售方認可機構需購回按揭貸款的情況(基本上是由
    於出售按揭時,有關按揭未能符合按揭證券公司的購
    買準則)。 附件D載有管理供款總協議工作草稿,內容主要涉及下列範
    疇:
    1. 出售方認可機構繼續管理按揭供款(包括釐定按揭利
      率和贖回按揭);
    2. 收取按揭供款和現金流量;
    3. 供款管理人向按揭證券公司提供資料;
    4. 供款管理人就業權契據、按揭契據和保險單的義務;
    5. 供款管理人對按揭證券公司作出的聲明、保證、契諾
      和彌償保證;
    6. 可終止供款管理職責的情況;及
    7. 雙方各自的保密責任。
    8.有關購買按揭組合的個別事項,如訂價和應付的管理供款
    費用,將會在完成有關交易時所交換的確認書內處理。同時
    ,也應留意兩份總協議內提到的兩份手冊,即「買賣手冊」
    和「管理供款手冊」。買賣手冊會詳細列明按揭證券公司所
    購買的按揭須符合的購買準則,以及確認書和轉讓文件的標
    準格式。管理供款手冊則會列載供款管理人就按揭證券公司
    購買的按揭貸款需繼續履行的行政服務,包括供款管理人需
    向按揭證券公司提交的各項報告的格式。

    購買按揭準則

    9.在我們所諮詢的銀行中,一致認為應按審慎原則,並參照
    按揭貸款業務的一般慣例來釐定購買準則。下文概述我們與
    銀行所作的討論:
    1. 原有貸款額:一般均同意按揭證券公司需要定下最高
      貸款額,以避免購入有關豪華物業的按揭,因為這類
      物業
    10.兩項總協議載有一般條款,適用於認可機構出售按揭予按
    揭證券公司,以及繼續由該等認可機構就有關按揭提供管理
    供款的服務。附件C載有按揭買賣總協議工作草稿,內容主
    要涉及下列範疇:
    1. 提出和完成出售按揭的程序;
    2. 按揭證券公司可向抵押人送達通知的情況,而通知的
      內容是要求抵押人完成有關的法律手續,使按揭證券
      公司所進行的轉讓由衡平法上的轉讓成為法定轉讓;
    3. 出售方認可機構對按揭證券公司作出的聲明、保證、
      承諾和彌償保證;
    4. 出售方認可機構需購回按揭貸款的情況(基本上是由
      於出售按揭時,有關按揭未能符合按揭證券公司的購
      買準則)。
    附件D載有管理供款總協議工作草稿,內容主要涉及下列範
    疇:
    1. 出售方認可機構繼續管理按揭供款(包括釐定按揭利
      率和贖回按揭);
    2. 收取按揭供款和現金流量;
    3. 供款管理人向按揭證券公司提供資料;
    4. 供款管理人就業權契據、按揭契據和保險單的義務;
    5. 供款管理人對按揭證券公司作出的聲明、保證、契諾
      和彌償保證;
    6. 可終止供款管理職責的情況;及
    7. 雙方各自的保密責任。
    8.有關購買按揭組合的個別事項,如訂價和應付的管理供
    款費用,將會在完成有關交易時所交換的確認書內處理。
    同時,也應留意兩份總協議內提到的兩份手冊,即「買賣
    手冊」和「管理供款手冊」。買賣手冊會詳細列明按揭證
    券公司所購買的按揭須符合的購買準則,以及確認書和轉
    讓文件的標準格式。管理供款手冊則會列載供款管理人就
    按揭證券公司購買的按揭貸款需繼續履行的行政服務,包
    括供款管理人需向按揭證券公司提交的各項報告的格式。

    買按揭準則

    9.在我們所諮詢的銀行中,一致認為應按審慎原則,並參
    照按揭貸款業務的一般慣例來釐定購買準則。下文概述我
    們與銀行所作的討論:
    1. 原有貸款額:一般均同意按揭證券公司需要定下最高
      貸款額,以避免購入有關豪華物業的按揭,因為這類
      物業的價格一般較其他類型物業的價格波幅較大,也
      就是說不還款和逾期還款的風險會較高。大部分銀行
      認為最高貸款額定為5百萬元較為適合,並須因應物
      業市場的情況,不時作出檢討;不過,亦有部分銀行
      建議8百萬元這個較高的數字。根據七成按揭上限(
      見下文(c))來計算,貸款額5百萬元即表示物業價格
      最高為7百萬元左右。

      此外,銀行也認為應定下最低貸款額,以避免因處理
      相當小額的貸款所涉及的高昂行政費用。部分銀行建
      議最低貸款額應為2百萬元。但其他銀行則認為最低
      貸款額不應過高,否則會將小型和較舊的物業排除在
      外,以致造成不利影響,令銀行不願意向首次置業人
      士或較低收入置業人士提供按揭,或推高這類按揭的
      息率。這些銀行認為最低貸款額在50萬元至80萬元左
      右較為適合。

    2. 未償還本金額:由於建議的已供款期數約為一年,所
      以最高和最低未償還本金額應接近原有貸款額。
    3. 最高按揭成數:在批出按揭時為七成。
    4. 在批出按揭時貸款對家庭收入的最高比率:根據大部
      分銀行的按揭貸款政策,這個比率為五成。家庭收入
      包括共同抵押人和按揭貸款擔保人的收入。
    5. 已供款期數:由於香港大部分按揭貸款都是在四至五
      年的時間內清償的,所以一般認為已供款期數的最低
      要求不應過高。大部分銀行認為已供款期數定為一年
      較為適合,亦有少數銀行認為六個月已足夠。
    6. 最高原定年期:二十五至三十年。
    7. 尚餘年期:會參照上文(e)及(f)段釐定最高尚餘年期,
      即是說,如最高原定年期為三十年,則最高尚餘年期
      為二十九年。此外,我們可能需要定下最低尚餘年期
      ,以避免購入在一段短時間內便會全數清還的貸款。
    8. 樓齡:大部分銀行認為物業的質素對物業的市值所造
      成影響,較實際樓齡所造成的影響為大。一個可行的
      方法,是在得到合格測量師一份滿意的報告的情況下
      ,接受有關物業的樓齡在三十年或以上的按揭。另一
      個方法是不設定任何樓齡限制,只以「原定期限」與
      「批出按揭時的樓齡」之和來作為一項限制(見下文
      (i))。
    9. 「原定期限」與「批出按揭時的樓齡」之和:按照銀
      行的一般借貸慣例,最多為四十年。此舉令樓齡限制
      方面可以有較大的靈活性。例如以三十年樓齡的物業
      的按揭來說,如果其原定期限為十年的話,該項按揭
      即符合資格,按揭證券公司可考慮購買。
    10. 逾期還款情況:一般認為合理的標準應為在出售按揭
      前十二個月的還款紀錄良好(界定為沒有一期供款是
      逾期超過三十天的)。
    11. 法定押記:第一法定押記。
    12. 避免風險過度集中:銀行一般認為按揭證券公司應就
      有關同屬一項發展項目的物業的按揭所佔比例釐定限
      額,而不是硬性規定在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的地理分
      布比例。
    13. 物業佔用情況:在出售按揭時,為業主自住。
    14. 保險:應按銀行就按揭貸款的一般做法,為物業購買
      火險及其他災難的保險。
    10.附件E載有對照表,比較上述準則以及按揭貸款業務的一
    般慣例。惟須注意,上述準則只適用於私人住宅物業的浮息
    按揭。至於定息按揭,以上所列的部分準則可能需要再行釐
    定,例如是關於供款期數的要求。此外,對於居者有其屋計
    劃和私人參建計劃的物業按揭,由於是房屋委員會提供擔保
    ,所以涉及的風險極低。因此,較為適當的做法是應該就這
    類貸款另行訂定一套購買準則。

    前瞻

    11.我們現正將按揭買賣總協議和管理供款總協議的工作草稿
    ,以及我們與銀行就貸款購買準則所作的非正式討論概要發
    給香港銀行公會、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和香港資本市場公會,
    以便徵詢它們的意見。兩份總協議以及擬議按揭購買準則將
    於適當時候提交按揭證券公司董事局,以供考慮。

    12.同時,我們會繼續進行其他方面的籌備工作,包括發展資
    訊科技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和人力資源安排等。我們目前的
    計劃,是在一九九七年上半年組成按揭證券公司的董事局。
    預計按揭證券公司可於一九九七年下半年開始經營。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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