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文件
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的註冊人或持牌人的
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
的諮詢文件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一九九四年發
出一份適用於所有註冊人的操守準則。該準則要求證監會的
註冊人須確保其業務已設立妥善的內部控制程序和財政及操
作能力,而這些程序和能力可保障其運作、客戶或其他註冊
人免受偷竊、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專業上的行為不當或不
作為而招致金錢損失。此外,適用於根據《槓桿式外匯買賣
條例》獲發牌照的人士的《業務操守指引》亦載有條文,要
求持牌買賣商設立適當的內部監控制度。
2.近年發生多宗經紀公司倒閉及經紀公司僱員作出不法行為
或從事不當交易的個案,例如:挪用客戶證券、非法沽空證
券、老鼠倉或不當地分配交易等情況,因而突出了某些經紀
公司缺乏妥善內部監控的問題。因此,證監會擬備了一套關
於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的建議指引("建議指引"),以便向
經紀公司提供指導,說明何謂妥善的內部監控制度。
3.證監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出有關建議指引的
諮詢文件,而諮詢期將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完結。該
諮詢文件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分發給財經事務委
員會成員。
4.自發表該份建議指引後,證監會曾就此為市場人士舉辦多
個研討會。證監會認為建議指引至今獲得良好的回應,包括
兩間交易所的支持。
5.證監會的職員希望建議指引會於一九九七年四月獲交證監
會董事會的通過。
布政司署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立/0127c-cp]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