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0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6月20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10時30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與會議員:
    陳婉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項

      署理高級助理律政專員
      黃慶康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總署副署長
      田卓賢先生

      議程第III項

      副政務司(署任)
      吳漢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總署副署長
      田卓賢先生

      議程第IV項

      副政務司
      李立新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總署副署長
      陳嘉信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上次會議的紀要擬稿現正由政府當局審閱。由於是次會
    議為本立法會期最後一次事務委員會會議,故 1997 年5
    月23日會議的紀要將送交議員確認通過。

    (會後補註:會議紀要的英文本已於 1997年 6月 27日隨立
    法局CB(2)276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並獲確認通
    過。)

    II.根據各條人權事宜國際公約提交
    的有關香港情況的報告

    (CB(2)2706/96-97(01)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2.主席請政務科代表闡釋上述文件。

    3. 政務科代表解釋,這份文件是政府應事務委員會的要
    求,就各條人權條約擬備的“綜合”報告。根據各條國
    際公約的規定,當局須提交定期報告,此文件概述提交
    報告的周期和程序的現時情況與未來路向。

    4.關於文件第7段,一位議員詢問,英國政府如何確保中
    國會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向聯合國提交有關香港情況
    的報告。他又詢問,倘中國不提交報告,英國政府及香
    港特別行政區 (特區)政府會否視之為違反《中英聯合聲
    明》的做法,以及英國政府會否提出抗議或跟進此事。
    政務科代表回覆時表示,文件中已清楚表明英國的立場
    。中國在《聯合聲明》中承諾,有關的公約會繼續適用
    ,範圍應包括提交報告在內,因為提交報告的責任是構
    成兩條公約整體的基要部分。英國有信心中國會履行承
    諾。英國政府會透過最高層次的渠道繼續提出此事,包
    括聯合聯絡小組及外交途徑。

    5. 一位議員表示,文件的第7段指出,中國承諾確保兩條
    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但第9段卻表示中國
    一直堅持沒有提交報告的責任,兩者互相矛盾。政務科
    代表回應時表示,這只代表中英雙方的觀點不同,並非
    矛盾。

    6. 一位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致函英國首相,指出有關情
    況令人不滿,並要求他採取積極行動,確保中國會於
    1999年提交報告。關於文件第10段,一位議員建議,除
    了每 6個月向英國國會提交有關香港的報告外,英國亦
    應把報告同時提交聯合國。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亦應
    致函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表達議員關注的事項。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致英國首相及中國總理的信件於
    1997年6月23日發出。信件已隨立法局CB(2)2782/96-97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7. 主席認為,特區政府亦應保證會竭盡所能,確保有關
    報告會於1999年提交聯合國,因為這些報告對促進香港
    市民的人權相當重要。

    8. 一位議員對文件第5(b)段表示關注。該段指出英國於
    1997年6月30日“就香港截至1997年6月30日為止的人權
    狀況”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的報告,將會透過英國駐港
    總領事館派發,但只備英文本。她認為,英國政府或香
    港政府應能把報告譯成中文,向市民派發。主席補充,
    由於英國是代表人口絕大部分為華人的香港提交報告,
    而香港市民又是有關國際公約的受惠人,故報告如沒有
    中文本,實屬不當。主席建議致函英國政府,以表達事
    務委員會的不滿。

    9. 政務科代表解釋,在報告的中譯工作上,英國外交部
    有資源方面的限制。由於報告是英國以主權國的身分向
    聯合國提交的文件,故以英文撰寫。聯合國秘書處或會
    於稍後將之譯成中文,因為中文是聯合國的官方語言之
    一,但他不能肯定聯合國秘書處會否這樣做。倘聯合國
    秘書處把報告譯成中文,譯本的字體將會是簡體字。

    10.一位議員不明白英國外交部為何會缺乏資源,把報告
    譯成中文。該位議員又認為,香港政府應有責任翻譯及
    分發報告。

    11.政務科代表解釋,香港政府確有參與報告的草擬工作
    ,但擬稿一經提交,報告便屬英國政府的文件。該報告
    的最後定稿要到1997年6月30日提交聯合國時才會備妥,
    而隨後於1997年7月1日成立的特區政府,亦沒有合適的
    派發機關。基於以上原因,報告會透過英國駐港總領事
    館派發。

    12.一位議員認為,英國政府應把報告譯成中文,作為告
    別港人的一種表示。她估計報告篇幅不會太長,故實際
    的翻譯工作應不會很重。該位議員建議在致英國首相的
    信件中,向他一併要求英國政府提供報告的中譯本。她
    又要求當局把報告送交將會離任的立法局議員。

    13.政務科代表回覆時表示,索取報告也頗為方便,英國
    駐港總領事館會接受以電話提出索取報告要求,並樂意
    將報告以郵寄方式奉上。香港政府的一貫做法,是把英
    國的報告中有關香港的部分以中英雙語發表,而政府亦
    剛發表了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所提交的進度報告的中
    英文本。這種做法日後將會繼續。至於根據《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最新報告則屬例外,這是
    由於報告的提交時間及主權轉變的緣故。

    (會後補註:據政府當局所述,實際上英國駐港總領事館
    會為最新報告擬備中文本。)

    14.政務科代表回應議員提問時證實,聯合國的有關委員
    會不會就《兒童權利公約》的最新報告擧行聽證會,因
    為這是一份補充報告,並非定期報告。主席及一位議員
    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份報告,並商定在1997年
    6月23日(星期一)午膳時間擧行會議,討論以下事項:

  1. 香港的單親家庭問題,特別是下述個案的問題:
    居港的父母其中一人死亡、患病留醫或在監獄長
    期服刑,而另一人則為非法入境者而須被遣返中
    國,留下的子女須交由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及

  2. 在少年法庭應訊的兒童的法律代表問題。

    主席、劉慧卿議員、羅致光議員及謝永齡議員同
    意加入小組委員會。

III.平等機會:種族歧視

(檔號為HAB/CR/1/34/56 IV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 政府
當局提供的文件)

15.政務科代表講述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的各項重點。

16.主席提出質疑,認為不應以數字來衡量諮詢期收到的
意見書所表達的觀點,因為受歧視的人實際上是少數的
一群,當局如以數量來評估有關意見,根本不能反映受
歧視者所作回應的比重。他建議平等機會委員會 ( 委員
會 ) 就禁止種族歧視提供一些實務守則或指引。一位議
員指出,文件第7段的“that (anti-racial 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is unnecessary or undesirable”([針對種族歧視而
]立法既無需要,也非可取 )一句並不中肯,中文本的寫
法尤甚。另一位議員指出,政府當局應率先行動,防止
歧視行為。第三位議員認為,當局不應採拖延態度,到
了本港的種族歧視問題變得嚴重時,才採取措施。

17.政務科代表回應時表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
殘疾歧視條例》,委員會目前只負責處理性別和殘疾歧
視的事宜。因此,制訂實務守則或指引的建議,不屬委
員會的法定職能。然而,政府當局會考慮制訂這些守則
或指引,使社會各界自覺自律。

IV.政府當局就《檢討諮詢機構及法
定機構小組委員會報告》所作的回

(CB(2)2706/96-97(02)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18.政務科代表感謝小組委員會付出不少努力,編寫該份
報告。他向議員介紹上述文件的內容,該文件概述政府
當局對小組委員會各點意見及建議的整體立場(文件並夾
附政府逐點作出的回應)。政務科在文件的編寫工作上擔
當協調統籌的角色。在逾350個諮詢及法定機構中,只有
少數屬政務科的職責範圍。

19.政務科代表重申,政府有決心提高委員會制度的透明
度。政府會與各委員會共同努力,即時採取跟進行動,
以實行文件第 3 段所載的議定措施,從而進一步提高現
行委員會制度的透明度。此外,政府當局亦已促請各決
策科首長,密切監察其轄下委員會的運作情況,研究可
採取甚麼其他措施,使市民更清楚了解各委員會的工作。

20.政務科代表回答一位議員時解釋,當局會即時採取各
項措施,以提高諮詢及法定機構的透明度和代表性,有
關措施包括

  1. 要求其餘(約30個)諮詢及法定機構採用廉政公署制
    訂的申報利益指引;

  2. 定期檢討各項提高諮詢及法定機構透明度的措施;


  3. 進一步研究當局文件附件B所載的4個諮詢及法定機
    構,這些機構仍未採取任何提高透明度的措施。
21.主席及一位議員建議政府當局以諮詢及法定機構的性
質及工作範圍進行分類,使不同機構有不同的開放程度
。政務科代表回應時表示,一般而言,法定機構須根據
各自的規管條例進行運作,因此其開放程度可能受到限
制。另一方面,諮詢機構則可以較為開放。然而,政府
當局屬意的做法是鼓勵有關機構提高其透明度,但最終
留待各機構自行酌情決定。事實上,部分機構的反應良
好,但其他機構則可能多需要一些時間,為公開運作做
準備。

22.一位議員認為,雖然政府當局的政策方針可以接納,
但提高諮詢和法定機構透明度及代表性的進程理應加快
,方法包括委任更多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及立法局的民
選議員加入這些機構。主席補充,屬政黨成員的議員不
應因其政黨成員身分而不獲委任。他認為,委任屬政黨
成員的議員加入諮詢及法定機構,或會對雙方均有益處
,因為這些機構與政黨在交流意見後可能調整各自的想
法。政務科代表回應時表示,在委任過程中,當局著重
人選的個人才能及其所代表的組織。目前,並非所有諮
詢及法定機構均有代議政制三層議會的民選議員參與。
不過,這類成員的人數續有增加,但須視乎各個委員會
的工作範圍及性質而定。

23.關於這些機構個別成員的會議出席率問題,一位議員
指出,雖然委任“知名”的成員有助提高委員會的地位
,但這些成員往往因公務繁忙而無法出席會議,未能如
預期般對委員會作出貢獻。相反,“普通”的成員或會
對委員會有較大貢獻。政務科代表回應時表示,在某些
專業界別中,委任人選可能相當有限。雖然部分委任成
員或者未能出席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但他們有些仍可透
過在會議以外的時間提供建議和專業意見,從而對委員
會作出貢獻。會議出席率過低的成員日後不會再獲委任。

24.政務科代表回答議員的問題時解釋政府當局多年來一
直採用的“六會規定”及“六年規定”,這些規定旨在
確保委任成員不會同時兼任過多諮詢及法定機構的成員
,並使更多新成員可獲委任。到目前為止,政府在同一
時期委任某人為 6 個或以上委員會的成員,或某名委任
成員在某委員會獲委任連續 6 年或以上的情況十分少有
。他們亦證實,雖然政務科在各決策科的要求下可推薦
適當的委任人選,但並非所有委任均由政務科作出。

25.政務科代表應一位議員的要求,答應提供文件所述資
訊網頁的互聯網網址。至於與諮詢及法定機構成員有關
的資料,則只會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規定予
以披露。

26.主席在總結時感謝政府當局作出全面的回應,並期望
當局會繼續努力,積極提高諮詢及法定機構的透明度和
代表性。

V. 其他事項

27.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29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