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4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局
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主席)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華明議員
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梁百忍先生

應邀出席者:

議程第IV項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主席
    張妙清博士

    行政總裁
    何蔡慧兒女士

    殘疾事務科總監
    唐建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30、187及197/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三及四日三次會議的紀要獲得
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192/96-97(01)號文件)

2.議員通過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
午十時四十五分舉行下次例會,討論下述事項:

  1. 協助來自中國的新移民融入社會;

  2. 離婚婦女在追討贍養費時所遇到的問題;

  3. 鄉事選舉新規則的實施情況。

III.主權交接儀式

(立法局CB(2)192/96-97(02)號文件)

3.孫明揚先生講述當局所提交的文件中各項要點。他
表示,主權交接儀式會提供一個向全世宣傳香港的
機會。當局負責籌備該儀式及各項有關活動。至今
已有2 600名記者表示希望報道主權交接的活動,當
局預期記者及其他傳媒工作人員的數目,最終會增
加至大約6 000人。

4.孫明揚先生在回應議員時表示,當局不曾向中國或
英國提及共同分擔儀式費用的問題,而且亦不打算這
樣做,因為當局認為按照國際接受的做法,香港應承
擔所涉及的一切費用。然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關於
香港過渡時期財政預算案編制及有關問題專家小組在
最近舉行的會議上,亦曾討論有關事宜。部分議員認
為當局應向現時及未來的主權國,即英國及中國,提
出共同分擔費用的問題。

5.關於該儀式估計可帶來的經濟利益,孫明揚先生表
示,酒店在夏季的入住率通常約為80%,但屆時可能
高達100%,如此會為香港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他答
允在會後提供資料,說明該儀式預計可為本港帶來的
經濟利益。

6.孫明揚先生在回應李卓人議員時解釋,除了小室及
工作間須租用外,大部分設施及服務,包括影音信
號及衛星接駁設備等,將由新聞及廣播中心免費提
供。該中心約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後運作數
星期。

7.孫明揚先生在回應顏錦全議員時解釋,在文化、娛
樂及社區活動節目中沒有一項與女皇壽辰有關,當局
會與地區組織合辦大部分的活動。

8.李華明議員及黃偉賢議員對於第IV項(即文化、娛樂
及社區活動節目)及第V(a)項(即儀式舉行前的酒會及
晚宴)的撥款有所保留。兩位議員認為建議的撥款數
額過大,應予減少。為申明此點,他們以當局給予
區議會舉辦區節的撥款,以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
助人的膳食開支,與有關的撥款互作比較。

9.議員察悉,財務委員會將在當天下午的會議上考慮
主權交接儀式及有關活動的撥款申請。

IV.《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
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

(立法局CB(2)192/96-97(03)號文件)

10.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的代表陳述委員會所提交
的文件中各項要點。他們告知議員,除某些例外情
況外,該兩份守則將適用於本港所有僱主,包括香
港政府。至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為止,委員會
一共接獲44份有關該兩份守則的意見書。

兩份守則的法律地位

11.關於該兩份守則的法律地位問題,張妙清博士告
知議員,僱主若不遵行守則的指引及建議的良好常
規,須提出合理的理由。僱主不實行兩份守則所述
的建議,此事在法庭中可用作證據。林秉文先生補
充,雖然兩份守則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在根據《性
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
中,法院會將兩份守則納入考慮之列。

在兩份守則內訂立最低標準

12.謝永齡議員認為,該兩份守則應以更容易理解及
使用的方式來撰寫。守則內應訂立僱主必須遵行的
最低標準,而非僅僅訂出「良好管理常規」。張妙
清博士在回應時表示,為使不同規模的機構在實行
守則時保留彈性,並容許各機構有不同的管理風格
,守則提出良好管理常規的建議,較訂立最低標準
的做法為宜。

立法時間表

13.張妙清博士在回應主席時解釋,若有需要,該兩
份守則會作出修訂,然後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提交
立法局。

《殘疾歧視條例》

聘用前的身體檢查

14.羅致光議員問及《殘疾歧視條例》實務守則第
12.10.2段,張妙清博士在回應時解釋,在進行聘用
前的身體檢查時,醫生主要檢查申請人身體是否適
合擔任該份工作及有否患上傳染病。倘若要求僱主
告知申請人身體檢查詳情的建議獲得接納,申請人
便可有較好的根據去判斷該次身體檢查關乎工作的
程度。

「沒有殘疾」可列為真正的職業資格的例外
情況

15.羅致光議員對守則第11.12.2段有所保留。張妙清
博士在回應時表示,第11.12段是根據《殘疾歧視條
例》第12條擬訂,而11.12段註腳17及18均提述此條

有關解僱、裁員及不公平待遇的指引

16.李卓人議員問及守則第15.1.3段,張妙清博士在回
應時解釋,將「或無重大分別」此詞句加入守則內
,目的是避免僱主可能濫用「相同的環境」的釋義

《性別歧視條例》

同值同酬

17.李卓人議員認為,將「考慮」一詞納入《性別歧
視條例》實務守則第12.8段內或會造成漏洞,使僱主
可不斷聲稱其正在考慮實施該指引,但實際上並無
這樣做。他批評此點不符合《性別歧視條例》的「
同值同酬」精神。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代表在回應時
表示,該守則並非不符合《性別歧視條例》,因為
條例內沒有提及「同值同酬」。將「考慮」一詞加
入守則內,是了解到小型企業如要遵從全部指引會
有困難。張妙清博士希望大型機構會率先採用該等
指引。該委員會正計劃進行一項「同值同酬」研究
,該研究將於一九九七年年初展開,並可望於同年
年底完成。林秉文先生證實《性別歧視條例》並無
提及「同值同酬」。英國的情況有別於香港,因為
英國制定了《1970年平等薪酬法》。如要確定某事
件是否構成歧視,應分別參閱《性別歧視條例》第
III部和《殘疾歧視條例》第IV部。

《平等薪酬法》

18.廖成利議員建議委員會考慮引進類似英國及美國
《平等薪酬法》的法例。張妙清博士答允,如委員
會日後就此方面向政府提出任何建議,將會與「同
值同酬」此事一併提及。

消除僱傭範疇中性騷擾的政策聲明

19.廖成利議員建議委員會向僱主提供禁止工作中性
騷擾的政策聲明擬議本。他補充,委員會應向僱主
提供「性騷擾」一詞的定義,以及構成性騷擾行為
的例子。張妙清博士在回應表示,委員會現正編製
訓練單元,藉以:

  1. 協助僱主制訂有關工作中性騷擾的政策
    聲明,並訓練適合的員工負責執行性騷
    擾投訴的程序;及

  2. 促進女性員工對性騷擾的認識。

V.就英國根據《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第2至16條提交有
關香港的第三次定期報告,向聯
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
會(聯合國委員會)提交意見書

(立法局CB(2)192/96-97(04)及CB(2)222/96-97號文件)
20.議員研究事務委員會向聯合國委員會提交的意見
書擬稿後,通過在意見書內提述輪候超過十年才獲
准來港定居的中國合法移民數目。出席議員通過,
該份意見書加入上述資料後,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一日提交內務委員會通過。議員亦通過立法局應
派遣代表團,列席聯合國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二十六及二十七日舉行的聽證會。

21.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