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就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44條
提交有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所
作的審議結論
目的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
及三日在日內瓦舉行聽證會(聽證會),就英國政府根據《
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44條提交有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
(報告)作出了一些提議及建議。本文件旨在告知各議員有
關當局對這些提議和建議的回應。
背景
2.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就報告和聽證會發表一份
審議結論。我們已於同日將該份審議結論分發給立法局和新
聞界,現將一份夾於
附件,以便參考* 。對於委員會在審議
結論所作的提議及建議,我們的回應概述如下。
委員會的提議及建議
A) 評估兒童會受到的影響(附件第20段)
3.我們在決策時會考慮一切有關因素。因此,我們在制訂政
策的過程中,已包涵就各項政策方案對兒童可能造成的影響
的評估。對於與兒童直接有關的問題,如制訂有關如何在學
校推行一項新課程或修訂課程的指引時,當局會就兒童可能
受到的影響特地作出評估。
B)「全面而綜合的方式」;獨立機制;非政府機構
的參與;綜合策略(附件第20及21段)
4.公約涵蓋多個政策範疇。我們認為,由各決策科首長負責
實施公約中適用於他們所屬政策範疇的條文,是恰當的做法
。決策科首長在執行職務時均得到各諮詢委員會的協助,這
些委員會並為非政府機構和其他關注團體和人士提供了與當
局溝通的渠道。凡涉及多個決策科首長職權範圍的重大事項
,政府各決策科和部門之間除了可以直接溝通外,還可透過
布政司委員會各政策小組互相協調。政府的表現會受到立法
局、申訴專員和新聞界的密切監察。政務科將繼續擔當統籌
角色,並告知市民和立法局有關公約的實施情況。
5.上述行政安排也非常適合我們的需要。因此,我們認為並
無任何充分理由要對現存機制作出重大檢討。
C) 與中方進行磋商(附件第20段)
6.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在一九九二年六月第
23次全體會議上同意,在主權移交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
約》應繼續適用於香港。有關公約的保留條文和聲明等問題
,現正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不過,為施行公約規定而須制
訂的法例和行政措施等事宜,目前是由香港政府負責處理,
而將來則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處理,故毋須在聯合聯絡小
組內討論。
D) 研究、指標、統計及評估成效(附件第22、24、
25、30、31及32段)
7.這些建議相等於採用科學方法來制訂政策、為計劃設定目
標和指標,以及進行研究以評估計劃的成效。這其實與我們
一直所採用的方法,甚為相似。
8.至於委員會建議,應以公約第1條的條文作為蒐集統計資料
的準則,其實,政府現時已有蒐集每個歲數的人口統計資料
,不過,為求簡便起見,統計資料一般會按年齡劃分成多個
組別,以每五歲為一個組別(即0至4歲、5至9歲、10至14歲
等)。因此,政府備有15至19歲這個年齡組別人士的統計數
字,但卻未備有15至18歲年齡組別的統計數字。不過,如有
需要,政府可以特別編製這個年齡組別的統計數字。
9.有關的決策科首長,會研究委員會所特別提及的計劃,看
看是否需要對這些計劃進行更多調查研究,尤其是採用定量
方法進行而系統化的調查研究。
E) 人權教育(附件第23、24、25及32段)
10.兒童權利是香港人權教育其中重要的一環。人權教育主要
由兩個機構提供。教育署已將人權納入個別學校科目的課程
和「公民教育指引」內。校外的人權教育,主要是由公民教
育委員會透過出版刊物、在電視台播放宣傳短片、舉辦研討
會和康樂文娛活動來推行。與兒童權利有關的刊物,包括
30 000本以圖片介紹公約內容的小冊子、80 000本介紹兒
童權利原則的兒童故事書及20 000盒有關這個題材的兒童故
事錄音帶,以及教材套。我們已透過各區政務處、公民教育
展覽以及兒童和青年會議,向市民分發《兒童權利公約》文
本及有關該公約的報告。政府和公民教育委員會會繼續致力
推廣人權。我們會進一步研究,如何評估現時人權教育工作
的成效。評估方法之一,就是每兩年進行一次的公民意識調
查。
11.對於委員會提出把人權教育和公約列為核心科目的建議,
當局在考慮這項建議時亦須顧及授課時間有限,以及其他科
目對授課時間亦有迫切需求等因素。不過,當局現正為公民
教育這個專門科目制訂課程綱要,學校可把這科列作學生的
選修科目。
12.委員會建議,當局應該進行一項從兒童角度出發的研究,
探討兒童對家庭、學校及社會生活的參與,並應鼓勵兒童積
極參與學校生活,例如參與討論學校的紀律措施和課程發展
。關於這兩項建議,我們認為,透過校內學生會、校外由政
府所作的諮詢,以及非政府機構所作的調查等渠道,學生已
有足夠機會發表他們的意見。
F) 增加單程通行證的配額,讓內地居民來港與家人
團聚(附件第26段)
13.為了讓內地居民來港與家人團聚,由一九九五年起單程通
行證的配額已從每天105個增至150個。新增的配額中,30個
是撥給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享有香港居留權的兒童
。我們在決定配額應增加多少時,已考慮到香港的教育和其
他社會服務是否足以配合。
G) 虐待兒童(附件第27及28段)
14.對於委員會認為應改變社會人士對處罰兒童的態度,我們
亦表贊同。政府在這方面的新猷,是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在教
育署成立學生訓育組,藉此促進大眾正確認識處罰的作用,
並制訂一套學校訓育政策。
15.社會福利署轄下專責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保護兒童課,在
一九九四/九五至一九九六/九七年度期間共增加了20名資
深社工。該課的人員編制比率經此提高後,在一九九五年內
每名社工所須處理的個案數目亦相應由原先的40宗減至30宗
。我們會繼續檢討服務需要和人員編制比率。至於委員會鼓
勵採取的其他措施(例如設立日間護理中心,免使兒童被單
獨留在家中,以及就家庭生活教育計劃進行檢討等)均與我
們一直就防止兒童受到虐待及疏忽照顧所推行的措施相似。
H) 讓殘疾兒童融入普通學校(附件第29段)
16.目前,在普通學校就讀的殘疾學生可從教育署獲得多項支
援服務(例如特殊班、巡迴教師、教育心理學家和聽覺專家
),以及由特殊學校提供外展服務等。學校亦盡量獲提供方
便殘疾學生出入的設施。同時,政府正不斷舉辦各項宣傳活
動,以改變社會人士,特別是學校教職員、健全學生和家長
對殘疾兒童的態度。
I) 餵哺母乳(附件第30段)
17.有關委員會對醫院免費派發奶粉的意見,醫院管理局和醫
務衛生署其實並沒有免費派發奶粉。醫院只會在母親不能或
不願餵哺母乳時,才以奶粉餵哺嬰兒。事實上,香港近年已
積極提倡餵哺母乳,而餵哺母乳的比率亦已由一九九二年的
19%增至一九九六年的46%。
18.至於須照料幼兒的婦女的僱傭條件問題,委員會對有關的
法例條文表示關注。其實目前香港女性僱員已可根據《僱傭
條例》享有分娩假期和有關福利。而且當局亦已建議加強保
障懷孕僱,並已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向立法局提出有關的法例
修訂,其中特別包括撤銷女性僱員在享有有薪分娩假期方面
的尚存子女人數限制(現為兩名)。此外,這些法例改善措
施亦包括改善須照料幼兒的婦女的待遇,容許懷孕僱員靈活
調動四星期的產前假期,把其中部分(以兩星期為限)撥於
產後放取,讓她們有更多時間照料嬰兒。
J) 青少年的精神健康(附件第31段)
19.關於委員會建議港府檢討有可能導致青少年自殺的原因,
並評估所進行的計劃成效,其實我們一直都有關注到這問題
。根據最新發展,教育署已委託香港大學進行研究,探討利
用朋輩支援計劃在應付學童自殺及校內濫用藥物等問題上所
發揮的效用。另外,該署亦正因應其他以學校為本及非以學
校為本的青少年支援服務,檢討為有需要的學童而設的學校
社會服務。這項檢討可望於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完成。
20.社會福利署正進行一項「認識香港青少年研究調查」,藉
此製備一套問卷,以供及早發現邊緣青少年,從而盡早介入
提供協助。問卷現正在製作階段,而該署會考慮該問卷可否
及如何供學校使用。
K) 越南船民兒童(附件第33段)
21.根據國際社會的決定,所有經甄別為非難民的越南船民,
都必須返回越南,別無其他選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難
民專員公署)及港府已不斷勸籲船民參與自願遣返計劃返回
家園。船民如參與該計劃,可以獲得經濟援助,以便重新融
入越南社會;但對於滯港船民,我們唯有根據《人民入境條
例》把他們羈留。一直以來,我們均致力為在港羈留的越南
船民提供合適及合乎人道的生活條件,並為他們提供日常所
需的用品及服務,包括醫療、子女教育、康樂、家庭服務等
。此外,政府亦為越南船民兒童提供由學前至中學程度的社
區教學,並已撥款委託一個非政府機構(國際社會服務社)
負責統籌該項計劃。
22.至於越南難民,他們可住在望后石越南難民中心或在中心
以外自行找地方居住。望后石中心由難民專員公署和非政府
機構負責管理,它們都有為越南難民提供各種服務,包括醫
療服務、家庭服務,以及讓難民兒童接受教育等。負責中心
事務的難民專員公署或其屬下服務機構在無法滿足某項需求
時,可就有關個案尋求政府協助。
L) 重新訂定個人須負上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
(附件第34段)
23.個人須負上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現定為七歲。我們計劃盡
|快進行檢討。
M) 報告、委員會討論紀錄和審議結論的分發事宜
(附件第35段)
24.我們已將公約及報告分發給立法局、各非政府機構和市民
。我們贊成委員會的建議,會把審議結論像公約和報告一樣
廣為派發。待委員會審議結論的正式中文本完成後,便可派
發。至於委員會的討論紀錄亦可供索閱。
跟進工作
25.有關的決策科會進一步研究審議結論,並採取適當行動。
26.委員會敦促我們就截至一九九七年五月底前實施其建議的
工作擬備一份進度報告。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已表示樂意
提交上述報告,而報告會在主權移交前擬備,並提交聯合國
審閱。
政務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
1B2.M16
附件
CRC/C/15/Add.63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中譯參考文本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第十三屆會期
審議由締約國根據公約第44條
所提交的報告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
審議結論: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屬土香港
1.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二及三日舉行的第329及331次會議席上,審議由大不列
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以下簡稱「英國」):屬土(香港)
(CRC/C/11/Add.9)所提交的第一次報告,並於一九九六年十月
十一日舉行的第343次會議上通過以下結論。
A. 緒言
2.對於上述締約國能依時提交報告及就委員會各項提問給予
書面答覆,委員會表示欣賞。委員會亦歡迎該國代表團在介
紹聲明所提供的資料,並讚揚他們在與委員會對話時所表現
出的合作精神。
3.委員會注意到香港這個地方將面臨一個特殊的情況,就是
香港主權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交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委
員會得悉,有關公約將如何繼續適用於香港的事宜,包括提
交報告S的安排,現正由中英兩國政府透過聯合聯絡小組討論。
B. 積極方面
4.委員會獲悉,香港已於一九九三年通過《父母與子女條例》
,該條例可消除過去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不公平待
遇。同時,委員會亦歡迎香港通過了旨在促進殘疾人士融入
社會的《殘疾歧視條例》。
5.委員會歡迎港府已採取了種種措施,防止因監護人把兒童
單獨留在家中而造成危險。
6.資料顯示,社會福利署設立了一條電話熱線,讓市民可以
舉報虐待兒童的個案,委員會對此表示欣賞。此外,委員會
又注意到,當局已採取措施提高人們對青少年一般健康問題
的認識,而衛生署中央健康教育組亦已設立電話熱線服務,
解答有關這方面的電話查詢。對於當局招募中學生擔任健康
大使,並為他們提供有關一般青少年健康問題的訓練課程的
安排,委員會亦甚感興趣。同樣,委員會對於專為照顧6至1
8歲學童健康需要而新推出的學生健康服務,以及專為促進
健康和預防疾病而設立的健康護理及促進基金,也表示熱烈
歡迎。
7.委員會很高興知道當局所推行的醫院改善措施,可以使醫
院更加切合嬰兒和兒童的需要,其中包括改善院內兒科病房
設施、為兒科病房兒童提供遊戲地方,以及提供地方供家長
留守照顧住院子女。此外,委員會亦歡迎當局對綜合社會保
障援助計劃所作的改善措施,尤其是為落實公約第26及27條
而提高受助人可領取的福利。
8.由代表團所提交的資料顯示,若干大學現正接受政府資助
,進行五項有關兒童權利的調查計劃,委員會對此表示歡迎。
9.委員會鼓勵當局在香港設立一個獨立機關,處理對警方的
投訴。
C. 備受關注的問題
10.在公約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引進香港時,英國政府便進一步
就適用於香港的公約提出保留條文。委員會感到遺憾的是,
英國仍未決定撤銷其保留條文,其中特別有關兒童工作時數
、青少年罪犯的司法審裁安排,以及難民等方面的保留條文
,仍然保留。
11.委員會歡迎當局通過《人權法案條例》,但卻注意到人權
法案的地位並沒有得到保證。雖然委員會知道法案的條文已
確認兩條主要人權公約,而該兩條公約的條文亦適用於兒童
,但法案本身並無特別提及《兒童權利公約》,對此委員會
感到遺憾。鑑於這個情況,加上港府已採取積極步驟,通過
平等機會法例並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因此委員會對於港府
沒有採取類似在促進性別平等方面的策略來保障兒童的權利
,感到遺憾。關於港府承諾根據公約的原則和條文,定期檢
討有關法例和政策一事,委員會關注到港府在檢討過程中,
似乎未有充分優先考慮是否可能成立一個有關兒童權利的獨
立監察組織,以及採用一個完整而全面的方式去通過保障兒
童權利的法例。
12.委員會雖知悉港府已採取積極措施設立各種機制,以執行
落實公約條文的政策和計劃,但仍關注到有關政府機構的協
調工作,是否足可確保兒童權利獲得優先照顧。
13.委員會關注到港府未採取足夠措施,以確保全面落實公約
(特別是第3及12條)的一般原則,尤其是有關政策措施的選取
、制訂和運用等問題上,以促進和保障兒童權利。在這方面
,委員會注意到香港仍未有一套制度,讓政府在制訂和決定
政策時,可分析有關措施對兒童所構成的影響。同時,委員
會亦認為,有關兒童在家庭、學校和社會應擔當的角色這問
題上,存在著一些根深蒂固的觀念,可能使公約第12及13條
條文在香港獲接受全面實施方面,受到拖慢。
14.至於中國非法入境兒童的處境,以及因中港兩地家庭分離
而引致的問題,委員會認為,即使港府將發給這類兒童及其
家人的單程通行證配額由105人增至150人,但若按目前中國
約有6萬名兒童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將擁有香港居留權的
人數來說,這個配額明顯未能應付需要。
15.雖然港府已有措施應付虐待與疏於照顧兒童,以及涉及兒
童意外數字增加的問題,但這些問題仍然備受關注。此外,
青少年的精神健康問題,包括青少年自殺問題,亦同樣極受
委員會關注。
16.委員會關注到港府鼓勵母乳餵哺的措施明顯不足。委員會
知悉醫院仍然免費派發奶粉,供母親餵哺嬰兒,而這做法是
與國際指引背道而馳。此外,委員會亦對本地法律條文,特
別是有關產假及須養育幼兒的婦女的僱傭條件是否與公約的
原則和條文相符的問題,感到關注。
17.委員會認為,港府未有充分重視公約第29條的實施,特別
是人權教育科目在學校課程應佔的地位問題。
18.滯港越南船民兒童在羈留中心內所獲的待遇,是委員會深
切關注的主要問題。委員會發現,這類兒童一直並會繼續是
遏止船民來港政策的受害者。雖然船民問題錯綜複雜,但繼
續羈留這類兒童的政策,卻與公約有所抵觸。
19.此外,委員會亦認為,港府將個人須負上刑事責任的年齡
定得太低,與公約的原則及條文不符。同時,委員會更對港
府決定不把個人須負上刑事責任的年齡提高,表示遺憾。
D. 提議及建議
20.根據照顧「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以及各國政府在國際
會議上同意照顧「兒童首要需要」的原則(載於世界人權會議
所通過的最後文件內),當局在實施公約的原則和條文時,必
須優先照顧兒童問題。因此,委員會建議港府在制訂各項政
策方案和建議時,須同時評估兒童會受到的影響,讓決策者
更能清楚掌握有關政策和建議對兒童權利會造成的影響,從
而選取最妥善的政策。此外,委員會亦提議港府應採取步驟
,確保其本地法律反映並充分顧及委員會就如何全面貫徹體
現兒童權利所作的建議。委員會建議港府應設立一個獨立機
制,專門監察有關兒童權利政策的推行情況。同時,委員會
指出,獨立機制亦可發揮一個重要的功用,就是讓市民及立
法機關知悉當局在保障兒童權利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委員會
亦建議,在有關香港主權移交問題的磋商之中,應全面包括
兒童權利事宜,而且在聯合聯絡小組討論這些問題及其他相
關事項時,亦應優先處理兒童權利問題。
21.委員會鼓勵港府致力促使各民間組織和非政府機構更積極
參與監察並協助推行公約的工作,包括為香港制訂一套周全
的兒童策略。
22.委員會建議港府應就有關兒童權利,特別在虐待兒童方面
,進一步評估其現行政策和計劃的協調制度的成效,作為繼
續提倡和保護兒童權利的其中部分工作,特別是作為落實公
約第4條的措施。此外,委員會亦提議,應以公約第1條的條
文作為按年齡組別蒐集和分析統計資料的準則。委員會並提
議,港府應考慮進行或鼓勵進行研究計劃,以制訂及使用指
標來監察公約各項原則及條文的實施進度。
23.有關港府在加強香港市民對人權和兒童權利的認識而一直
作出的努力,委員會建議港府考慮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向公
眾灌輸《兒童權利公約》的知識,並在專業人士的訓練課程
中,加入人權和兒童權利教育。委員會並鼓勵港府在日後的
公民意識調查中加入有關問題,以找出市民對公約本身及其
原則與條文的認識和瞭解程度。
24.委員會知悉港府已採取多項措施,以加強市民對防止與消
除歧視(尤是對性別與種族的歧視、對殘疾兒童及非婚生子
女的歧視等)的認識,提倡互相包容的精神,並建議港府應
進一步作出研究,以評估上述措施的成效。
25.在實施公約第12條方面,委員會鼓勵港府應從兒童亦擁有
權利的角度出發,就兒童參與家庭、學校和社會生活的問題
進行研究,並就這些問題提出建議。
26.委員會建議當局採取進一步措施,以處理從中國來港的非
法入境兒童的問題,特別是因中港兩地分離家庭所產生的問
題。委員會認為,為了兒童的最大利益,港府應從速採取措
施,縮短分離家庭的成員輪候來港與家人團聚的時間和增加
單程通行證的配額,並考慮制訂其他措施,應付將來可能產
生的問題。
27.委員會再次肯定港府在處理虐待兒童問題上所作出的重大
努力。儘管如此,委員會認為,若要防止兒童的權利受到侵
犯,必須進一步變社會人士的態度,使他們不單認識到體罰
、身體和心理虐待是不能接受的行為,也更明白應尊重兒童
天賦的自尊。
28.雖然受聘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社會工作者人數近來已有增
加,但委員會認為每一名社工所處理的個案數目,可能仍屬
偏高,應再研究是否須進一步採取行動,以解決這個問題。
委員會鼓勵港府優先處理這方面的工作,並更積極設立日間
護理中心,以此作為防止兒童被單獨留在家中的措施之一。
此外,委員會又鼓勵採取措施,確保日後就家庭生活教育計
劃進行檢討時,須同時評估這項計劃在防止虐待兒童方面的
成效。
29.有關改善殘疾兒童情況方面,委員會鼓勵港府盡量安排殘
疾兒童入讀正常學校,包括撥款以供改善學校的結構和支援
培訓教師的工作,協助他們因應殘疾兒童的需要而調整和修
改本身的教學方法。
30.委員會建議港府檢討為推廣和鼓勵餵哺母乳的政策而採取
的措施的成效,委員會又建議應把在醫院免費派發嬰兒奶粉
,以及僱傭條件是否與公約在鼓勵餵哺母乳方面所訂明的責
任有所抵觸的問題,列入檢討範圍內。
31.鑑於委員會在討論時,關注到學校壓力與青少年健康問題
可能有關,委員會建議港府就這方面進行檢討。委員會也認
為值得再研究青少年自殺的原因和防止兒童自殺計劃的成效。
32.委員會建議當局把人權教育,包括有關《兒童權利公約》
的教育列為所有學校的核心課程科目。委員會注意到校方須
在學校時間表內撥出足夠時間教授這科目。另外,委員會亦
希望建議當局能在將來就人權意識的提高和人權教育進行評
估,以確定這些教育對兒童學習處世技能和知識、鼓勵他們
以人權觀點來作決定和培養分析思考能力等方面,是否有幫
助。委員會又希望建議港府貫徹公約第12條的精神,把兒童
參與學校生活,包括參與討論學校紀律方面的措施和課程發
展,列為較優先處理的項目。此外,委員會又認為當局似乎
亦值得進一步研究,以找出有助確保能更全面地實施公約第
31條的方法和途徑。
33.有關被羈留的越南兒童的情況,委員會建議港府應就現行
政策和以往的政策進行評估,以確保將來不會再出現同樣的
錯失。委員會建議,必須根據公約的原則和條文,就現時仍
被羈留的兒童的情況尋求解決辦法。因此,委員會認為須立
即採取措施,以確保兒童的羈留情況有顯著改善,並就日後
保護兒童的工作,採取其他措施。
34.委員會建議當局根據公約的原則和條文,檢討與須負刑事
責任的年齡有關的法例,以期把這個年齡提高。
35.委員會建議當局應廣泛向巿民派發締約國報告、委員會討
論事宜的記錄摘要和目前的審議結論,並傳播有關消息。
36.委員會建議港府擬備進度報告,說明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底
前,就實施這份審議結論所載提議及建議而推行的措施。
(本審議結論原以英文擬成,以上僅為中譯參考文本,委員會
稍後會提供正式中文本。)
1B2.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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