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1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PS/10/95/1


立法局
房屋事務委員會
長遠房屋策略
檢討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4月24日(星期三)
時 間:下午1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李永達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
    馮檢基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房屋科

副房屋司
華賢仕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
陳佩珊女士
總助理房屋司
藍列群女士

規劃環境地政科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
黃永康先生

房屋署

總規劃師
黎范小華女士

地政署

政府地政監督
麥樂端先生

規劃署

政府城市規劃師
劉燮明先生
高級統計師
李震明先生

列席秘書 :

助理秘書長1(署理)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劉騏嘉小姐
研究主任1
胡志華先生
研究主任3
李敏儀女士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第三章 ── 增加房屋單位的供應

(立法局CB(1)1374/96-97(01)、(02)及(03)號文件)

在展開討論《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諮詢文 件》)前,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在回應資料研究及圖書 館服務部(圖書館服務部)索取資料的要求需時過長,議 員曾在1997年4月9日上次會議席上表示關注,委員會因 而要求圖書館服務部擬備一份圖表,載列政府當局作出 回應的詳情,該份圖表已隨立法局CB(1)1374/96-97(03) 號文件送交議員。主席繼而提述當局在1997年4月23日 就此事發出的一封函件(在會議席上提交),並要求當局
詳細闡釋。

2. 副房屋司解釋,該函件只是初步的回覆,因政府當局 需向有關部門及決策科查證詳細的情況。當局會認真處 理此事,並將於稍後提供整理妥當的回應。他補充謂, 在展開新的研究工作前,先確立若干基本原則,將會對 相關工作有所幫助,而另一方面,該圖表的部分陳述或 會導致誤解。主席對安排一次簡報會需時41日表示不滿, 並提醒當局,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當局有責任提供 資料。他亦告誡當局,在此情況下,立法局議員會被迫 改變查詢方法,轉而於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問題。

3. 副房屋司同意政府當局有需要作出改進,並重申當局 只是希望認真處理此事。他贊同陳偉業議員的意見,即 引致延誤的部分原因,或許是因為當局需要時間整理來 自各部門的資料,以確保資料連貫一致。

空置發展區

4. 應主席的邀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在發 言時解釋,空置發展區是指擬作發展用途但現正空置、 用作臨時用途,或正進行建築工程的土地。當局提交的 參考文件附件A中,已列出該等空置發展區土地位置及 面積的詳細資料,而截至1996年3月止,該等土地的總
面積為4 300公頃。

5. 主席察悉,現時空置的住宅用地共有427公頃,而空 置的公共房屋用地則為203公頃;他又要求政府當局指 出上述數字與規劃環境地政司最近引用的數字二者的關 係。他表示,由於附件所載的資料只顯示截至1996年的 情況,但議員亦需要取得過往數年的數字,包括名單上 的增刪情況,才可評估土地空置情況的趨勢。資料研究 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圖書館服務部主管)指出,扣除現 時用作臨時用途或正在進行建築工程的土地後,仍然空 置的土地總面積達1 600公頃,在4 300公頃空置發展區 中佔三分之一,此一比率實在相當高。

6. 就第1點而言,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表示, 規劃環境地政司是指可用作興建180 000個單位的土地, 一如《諮詢文件》第3.10段所述一樣。就第2點而言,他 同意有需要提供過去數年的數字,以顯示有關趨勢,並 答應提供過去3年間的相關數據。他補充,該等數字顯示 截至某一年度3月的情況,而空置發展區的面積或會受各 種因素影響,如所採用的定義及正在進行的工程進度等。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請議員注意政府當局在 《諮詢文件》第3.13段及3.14段所作的承諾,表示會找 尋機會提高發展密度,以及重新劃定土地用途作住宅用 途。當局預期履行後一項承諾會遇上困難,因為將須涉 及修改分區計劃大綱圖,而諮詢公眾的程序亦須耗費大
量時間。

7. 政府城市規劃師補充,已指定作住宅用途的空置土地 可分為3大類:等待發展的土地,如大嶼山北部;已出售 但等待展開建築工程的土地;以及政府無法控制其發展 時間的鄉郊地區私人土地。梁耀忠議員詢問,空置土地 中有否包括等候發展基建設施的土地,以及該等土地所 佔的百分比。政府城市規劃師表示空置土地中有包括該 等土地,並引述數個例子。然而,他手上並無此方面的 準確數字。政府地政監督表示,新界私人農地的擁有權 通常分佈得十分零碎,令發展商在集土地方面遇到困
難及花費大量時間。

短期租約

8. 至於指定供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興建公共房屋的土地, 主席表示關注將該等土地用作臨時用途會否延誤編配程 序。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回應時表示應不會 出現該種問題。當局會確保該等短期租約租賃條款包含 容許彈性處理的條文,可讓當局收回土地作長遠用途。 政府地政監督補充,將土地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的原因 眾多。一般而言,當局會在長遠發展工程尚未開展前暫 時租出土地;該等工程可能因等候重新劃定土地用途建 議落實,以及有待所需基建設施完工,因而暫時未能施 工。在此情況下,有關土地便可撥作適當的用途,亦可 為政府賺取若干收入。短期租約的租賃期很少會超過3 年,有時更會短至只有6個月。此擧旨在盡量地盡其用, 以免土地出現空置的情況。政府城市規劃師補充,部分 土地被空置或用作臨時用途實在所難免。政府/團體/ 社區用地及休憩用地便是其中的例子,該等土地須待區 內人口增加,以及取得所需撥款後方可展開有關工程。 另一例子就是指定為工業邨的用地,該等用地是以單一 整體組合進行發展,但分配予個別工業經營者的工作,
卻是在某段期間內分別進行。

深井/東村的發展

9. 梁耀忠議員提述政府當局覆文中有關問題5的答覆, 並問及深井的擬議發展。政府城市規劃師表示,當局已 確定深井/東村是具有發展為策略性增長區潛力的地點 之一。然而,在進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中,政府當局發 現擬議發展並不符合經濟效益,有關建議遂告擱置。

10. 自深井於1983年獲確定為發展區後,該區鄰近已進行 多項發展工程,有鑑於此,議員並不信服當局提出的理 據。政府城市規劃師解釋,議員所引述的地區倘已建有 交通及基建設施,把該地點發展為住宅用途是可行的。 然而,深井/東村所處地點偏僻,全無上述設施。

土地發展的時間上限

11. 雖然部分土地被空置的原因是可以理解的,但梁耀 忠議員詢問,當局有否就把空置發展區轉為具備公用設 施的土地,訂定最長的限期。政府城市規劃師表示,據 他所知,政府當局並無訂定此等限期,並就某一期間若
干土地被空置重申其原因。

規劃程序

12. 主席提及一幅位於荔景山的土地,該幅土地被空置 的時間過長,後來才發展成為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他要 求政府當局明確指出原因為何;馮檢基議員估計該幅土 地已空置約12年。政府地政監督表示,土地空置期間如 此長並不常見,但他解釋,有時政府各部門未能接手處 理土地,是因為尚未取得足夠撥款進行發展工程。首席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詳述有關規劃程序。根據全 港發展策略檢討所採用的原則,政府當局會先行為未來
10年進行土地規劃的工作,然後再為接著的5年進行規 劃。當局會密切監察所有規劃的發展情況。至於劃作政 府/團體/社區用途的土地,政府當局會設立內部委員 會,以確保各部門的工作得以互相配合。該等委員會會 特別注意已批出但卻尚未使用的土地。

13. 副房屋司亦指出,對於已確定為適合房屋發展但缺乏 支援設施的土地,政府當局已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總 目711中預留80億元作此方面的用途。應主席的要求,他 答應以書面提供詳盡資料。

臨時房屋區(臨屋區)用地

14. 馮檢基議員對臨屋區的用地表示關注,並詢問下列問 題:臨屋區現時佔用的土地屬何種類型的用地;已用作 臨屋區超過七年的用地可否撥予房委會發展中轉房屋; 以及是否設有機制確保空置發展區會作適時的發展。政 府當局回應時提出以下數點:

  1. 臨屋區是 "發展土地" 下一個獨立分類;

  2. 倘臨屋區佔用的土地已不需用於原來的用途 上,政府當局會考慮撥予房屋委員會發展公
    屋;及

  3. 當局一開始即須為不同用途的土地確定其需 求和供應情況。政府當局在撥地予房委會方 面有良好紀錄,而房委會對中轉房屋的前景
    仍未有定案。

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提供過去5年撥作臨屋區 的土地的資料、告知曾用作臨屋區超過7年的用地所佔 比例,以及考慮將該等用地撥予房委會發展中轉房屋的
建議。

房屋需求模式

15. 就政府當局在房屋需求模式方面的回應(隨附於1997 年4月23日發出的函件),主席詢問,當局會否採用 "1996
年中期人口統計" 與規劃署進行的 "住戶住屋意願調查"
結果所得的最新數據,更新有關模式。政府城市規劃師 表示, "中期人口統計" 的數據已經備妥,但*住屋意願
調查 "則要到1997年6月或7月才能完成。他解釋,在調
查中採用的方法,是導致進行調查需時長久的原因:負 責進行訪問的人員接獲指示,若無法與某個住戶取得聯 絡,便要繼續聯絡該住戶多達5次,才能轉而聯絡另一 住戶。規劃署會因應新的統計資料,重新研究各項暫定 假設,並會盡快重新推算釐定有關模式。他又證實,有 關模式會每年重新釐定一次,並會在政策出現改變時重 新釐定。政府城市規劃師強調,"房屋需求模式" 不過是 一種工具,但解決房屋問題的方法,卻是關乎政府當局
政策的問題。

中國來港的合法移民

16. 對於政府當局估計由中國來港的合法移民中有17% 有即時房屋需要,議員認為此一估計數字過低。對此, 政府城市規劃師強調,17%的數字是指家庭數目而不 是人數。很多來港的中國移民是為了與家人團聚;沒 有近親在香港的,只屬少數。高級統計師亦向議員保 證,17%此一數字非常可靠,是根據過去15年中國合 法來港移民的家庭結構模式統計而成的。擧例說,在
1995年5月至1997年3月的期間,中國來港的移民中90%
是婦孺,顯示他們來港是為了與家人團聚,而其餘的
10%則是成年男性。馮檢基議員擔心,該15年的模式 可能會由於來港移民人數突然增加,因而在短短兩年 間出現劇變。高級統計師回應時證實,房屋需求模式 會顧及任何新的趨勢模式。

17. 陳婉嫻議員提出一個問題,就是一些本來與其他人 共住一個單位的單身人士家庭,此等人士因結婚和生兒 育女,其家庭遂告擴展為多人家庭。總助理房屋司確認 此一關注事項,並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密切留意有關趨 勢的變化。副房屋司補充,這是房屋科新近成立的房屋 策略部的主要工作之一。

住戶需求衍生率及入住公營及私營房屋比率

18. 主席要求當局告知,用以計算出住戶需求衍生率及 入住公營及私營房屋比率各項假設的可靠程度為何。政 府城市規劃師表示,政府當局所作的任何暫定假設,均 以可靠的統計數字為基礎。主席察悉,政府當局採用的 混合模式假設,是以多個假設模式的簡單平均數計算出 來的,他擔心此擧會導致當局低估房屋需求。他建議政 府當局考慮採用中至高的假設,以顧及不斷轉變的社會 及經濟情況。馮檢基議員補充,該等假設應最少在未在
3年內予以採用,以應付有關需求。陳婉嫻議員則認為, 7%的建屋量容差並不足夠,應增大有關容差。

總結發言

19. 主席總結時表示:房屋需求模式應力求準確及切合 最新情況;政府當局應考慮增大建屋量容差;而在評定 房屋需求時,應採用中至高的假設。他促請政府當局消 除規劃過程中的各種障礙,縮短將未開闢土地轉變為具 備公用設施的土地所需的時間,並在日後給予穩定的土
地供應。

20. 副房屋司察悉議員關注的事項。他強調,《諮詢文 件》是一份策略性的諮詢文件,目的是藉此了解公眾人 士對《諮詢文件》中提出的建議有何意見。他已記下議 員表達的意見,並會在適當時候採取跟進行動。

II. 其他事項

21. 議員同意於1997年5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再次擧行會 議,總結他們就《諮詢文件》所進行的討論。主席提醒 政府當局應在會議擧行前就所有尚未回覆的事項作出回
應。

22.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2時30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5月9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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