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
長遠房屋策略檢討小組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的會議
需要當局作出回應的意見



房屋需求模式研究

1.研究報告表I第一欄列出在沒有統計數據支持下對各個房屋
需要類別作出的假設,當局須示知可否減低此等假設的數目
,因此擧極不科學。

2.假設只有17%從中國來港的合法移民在抵港後會有房屋需
要,是不切實際的做法,且亦低估了有關人士的需要。當
局須示知作出此項假設的基礎。

3.新組成家庭如初婚、離婚及新近抵港移民入住租住公屋:
居屋:私營房屋的比率是25%:25%:50%,當局須解釋如
何得出此項比率。

4.闡釋在計算房屋需求量時加入住戶需要衍生率的理據。

5.提供統計數據上的支持,解釋如何計算出5%的建屋量容差。

房屋需求研究

6.解釋如何切實地達到當局所作承諾,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
把平均輪候時間由七年縮短至少於五年。

7.提供有關房屋需要及房屋需求量的估計,並以五年為單位
(即二零零一年、二零零六年及二零一一年),示知當本港人
口於二零一一年達到810萬之數時,輪候公屋總登記冊上申
請人的估計數目。

8.示知在輪候公屋總登記冊上,屬於從中國來港的合法移民
或成員中有此類移民的家庭的新申請人數目。

9.提供有關另一未承擔的房屋需要類別的資料,例如可能影
響日後房屋需求量的天台屋住客及受市區重建影響的居民。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