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246 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PL/HS
立法局
衛生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5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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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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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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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何敏嘉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楊 森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
楊孝華議員
列席議員 :
列席公職人員:
- 衛生福利科
-
副衛生福利司
- 梁永立先生
-
助理衛生福利司
- 王月華小姐
- 衛生署
-
衛生署署長
- 陳馮富珍醫生
-
社會醫學顧問醫生
- 麥國恒醫生
- 區域市政總署
-
區域市政總署署長
- 許雄先生
-
副署長(行動)
- 丁福祥先生
-
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
- 黎國楝先生
-
區域市政局法律顧問
- 葉永生先生
- 市政總署
-
市政總署署長
- 鍾麗幗女士
-
港島區助理署長(環境衛生)
- 李國權先生
-
市政局法律顧問
- 陳錦賢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2)4(署任)
- 鄧曾藹琪女士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2)9
- 馬健雄先生
(CB(2)2394/96-97(01)號文件 ── 市政總署的資料文件)
(CB(2)2394/96-97(02)號文件 ── 區域市政總署的資料
文件)
(CB(2)2394/96-97(03)號文件 ── 衛生署的資料文件)
衛生署署長向議員解釋,就預防霍亂而言,衛生署主要
扮演教育角色,透過擧辦健康教育活動,促進公眾人士
對霍亂的一般認識。此外,衛生署針對近期發生的連串
感染霍亂個案,採取了以下控制措施:
-
為霍亂病人的居所消毒;
-
向病人及其家人搜集曾進食的食物資料詳情,
包括病發前病菌潛伏的5日期間他們曾進食各
類食物及飲品;及
-
到病人在霍亂病菌潛伏期間曾光顧的所有食
肆進行視察,並調查懷疑受污染食物的供應
商,從而追查霍亂的病源。
2. 衛生署署長向議員解釋,在是次調查中,衛生署負責
協調政府不同部門及其他健康醫護服務機構。她指出,
除衛生署外,兩個市政局的衛生督察在預防和控制霍亂
或其他腸胃病方面,亦扮演重要的角色,原因是他們負
責視察食肆及食品製造廠。事實上,最近經證實的6宗
霍亂個案,與元朗(大益食品廠)及屯門(多寶食品廠)的兩
間持牌食品製造廠所製造的加工食品有直接關連。衛生
署亦發現另外兩名霍亂病人曾於1997年5月10日不同時
間光顧屯門的新廣東海鮮酒家,而他們均於本年5月12
日霍亂病發。另一名霍亂病人則曾光顧流動熟食小販。
3. 衛生署署長補充說,除已證實的13宗霍亂個案外,另
有3名霍亂病帶菌者,其中1人亦曾光顧新廣東海鮮酒家。
4. 區域市政總署署長向議員解釋,根據《公眾衛生及市
政條例》(第132章),區域市政局是區域市政局轄區內食
物業牌照及許可證的發牌當局。至於規管區域市政局轄
區內食肆的規則,是由區域市政局通過,由區域市政總
署執行。
5. 區域市政總署署長提及該署的文件時特別指出,截至
1997年4月30日,共發出5 683個食物業牌照及許可證。
根據現行發牌制度,區域市政局在決定應否發出食物業
牌照時,須依循兩套準則,即*已發展地區食物業處所
的發牌規定/持牌條件*及*未發展地區食物業處所的發
牌規定/持牌條件*。這兩套準則的分別,主要是在建
築結構、用水供應、衛生設備及污水處理等方面的規定。
目前,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的*未發展*地區共有41間持牌
食肆/食品製造廠。
6. 區域市政總署署長匯報,該署已於1997年5月14日分
別下令大益食品廠及多寶食品廠停業,並要求各廠持牌
人為處所進行清潔和消毒,以及用混凝土填平水井。由
該兩間工廠製造的所有食品其後亦被銷毀。區域市政總
署署長指出,現行發牌規定嚴禁該兩間工廠使用未經處
理的井水進行食品加工。區域市政總署署長強調,除非
該兩間食品工廠的衛生情況達到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
署接受的水平,否則不許復業。
7. 區域市政總署進一步匯報,將於1997年5月24日前完
成視察區域市政局轄區內所有持牌食肆。1997年5月1日
至5月21日期間,區域市政總署已視察5 084間持牌食肆,
並已發出167張傳票。
8. 市政總署署長提及該署的文件時,向議員簡要介紹已
採取的四管齊下的行動計劃,以防霍亂蔓延。該套計劃
包括增加巡查食肆/食品製造廠以及魚缸水抽樣測試的
次數;對無牌食肆及無牌小販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進
行滅鼠滅蠅運動;以及加強有關預防霍亂的宣傳工作。
9. 此外,市政總署署長獲得司法機構的協助,加速檢控
違反衛生規定的持牌人及/或無牌食肆/食品製造廠經
營人。市政總署亦正檢討違例記分制度,並會加強該制
度,促使持牌人作出改善。食肆持牌人應市政總署的要
求,業已同意在較顯眼的地方展示食肆的牌照,因此公
眾人士可知悉所光顧的食肆是否持有牌照。
10. 議員質疑區域市政總署的衛生督察為何未能發覺大
益食品廠及多寶食品廠非法使用井水進行食品加工,尤
其是衛生督察曾視察大益食品廠70多次。區域市政總署
署長在回答時表示,區域市政總署現正進行內部調查,
研究為何未有發覺該兩間工廠的衛生情況惡劣,以及非
法使用井水。他告知議員大約在1個月內完成調查工作,
區域市政總署亦會藉此機會檢討衛生督察的工作程序。
他強調,已從該等事件汲取教訓,對檢討工作有所幫助。
他亦同意,如有需要,可向公眾公布調查報告結果。
11. 一位議員察悉,大益食品廠及多寶食品廠分別於1986
年及1990年開業,並非很久以前的事。他希望知悉為何
不對該兩間工廠施加較嚴厲的衛生規定。
12.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在回應時解
釋,對該兩間工廠實施較低的發牌準則,原因是它們位
於基礎設施不足的未發展地區。擧例說,若食品製造廠
所在的地點沒有總管供應食水或公共污水管,經營者獲
准使用溪水或井水進行食品加工,而污水則排往化糞池。
不過,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強調,未發展區內的食
品製造廠,其運作規限與已發展地區的食品製造廠的規
定及條件相同。他指出,區域市政總署現正考慮修訂並
更新未發展地區食肆的發牌規定。區域市政總署會在大
約4星期後,向區域市政局提交檢討結果及改善建議,以
徵求局方批准。區域市政總署署長同意,在提交報告前,
不會向未發展地區內食肆發出新牌照。
13. 衛生署署長在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講述追查霍
亂病源的過程,以及如何證實病源來自大益食品廠及多
寶食品廠。衛生署署長在回應該位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
解釋,霍亂是一種由細菌引起的急性疾病,經由受污染
的食物或食水傳播。預防霍亂的最佳辦法是供應安全的
食水,以及注意食物、個人及環境的衛生。
14. 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考慮對加工食物實施標籤制度,
以便可在標籤上顯示食物的服食限期。衛生署署長在答
覆時表示,最近經已成立一個檢討及監察本港衛生管制
制度的跨部門工作小組,負責探討此問題。衛生署署長
認為,對加工食物實施標籤制度可分階段實施。她建議
規定零售商須妥善保存加工食物的發票,並以塑料袋包
裝,標簽上註明服食的期限。衛生署署長告知議員,衛
生署會協調兩個市政局訂定標籤制度的安排。由於實施
標籤制度須修訂兩個市政局的食物業附例,區域市政總
署署長及市政總署署長估計,草擬法律的修訂條文及制
定較具體的細節,需時大約3個月。
15. 衛生署署長在回答議員的問題時透露,上述跨部門
工作小組由她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區域市政總署、市政
總署、新聞處及房屋署的代表。該工作小組會每年夏季
來臨前擧行會議,以便為預防及控制經食物傳染的疾病
作好準備。如果工作小組認為有需要,會考慮向事務委
員會提交報告。
16. 議員詢問,根據現有法例,當局對食肆有何管制。
市政總署署長及區域市政總署副署長(行動)答覆如下:
-
無牌食肆/食品製造廠不論是否經已提交申
請,均會受到檢控。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
條例》(第132章)第128條,區域市政總署/市
政總署可申請法院頒令,禁止無牌經營者利
用有關地方經營食物業。若違反禁制令,當
局可申請封閉令。副署長(行動)匯報說,在
過去1年,區域市政總署曾向法院申請超過300
項禁制令,並向不理會禁制令的經營者發出
800張傳票。
-
如發現持牌食肆/食品製造廠違反衛生規定,
區域市政總署/市政總署會提出檢控。持牌
人如被裁定違反記分附表內訂明的罪行,會
被記若干指定分數。當局會根據持牌人累積
被記的分數,考慮是否需要暫停或吊銷持牌
人的牌照或許可證。
-
現時只有衛生署署長獲《防止傳染病傳播規
例》第19條授權,可封閉涉及任何傳染病的
樓宇。
-
副署長(行動)表示,區域市政總署會檢討是
否需要授予區域市政總署署長封閉食肆的權
力,以便加快封閉食肆。市政總署署長匯報,
市政局議員亦認為,應授權市政總署署長無
需通過法庭程序,便可以公眾健康為理由封
閉食肆。區域市政局及市政局現正研究上述
建議。
17. 副署長(行動)補充,區域市政總署去年曾申請4項封
閉令。至於市政總署,該署在同期內共暫停276個牌照
及吊銷4個牌照。
18. 副署長(行動)在答覆主席的詢問時透露,自區域市政
總署成立以來,該署不曾行使香港法例第132章第125條
賦予的權力,以持牌人違反該條例的條文或發牌發件為
理由,拒絕發出、暫停或吊銷任何食物業牌照。他解釋,
該署寧可檢控有關持牌人,並在法院裁定持牌人罪名成
立後,才對持牌人施以懲罰。
19. 至於抽查制度,市政總署署長解釋,該制度的三個
評級僅供市政總署作參考用途,以決定巡查每間持牌食
肆的頻密程度。她指出,被列為*丙級*食肆的衛生條件
不一定 :"欠佳" 。她保證,這些丙級食肆亦有適當的基本
設施,以確保符合發牌規定。這些食肆被列為 "丙級",
只是因為該署發現其經營有某些不合規定的地方(例如清
潔及衛生設備不當),因而被記分。
20. 議員普遍認為,現行罰款形式的懲罰對被定罪的持
牌人或無牌食肆/食品製造廠經營者缺乏阻嚇作用。他
們亦認為,法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冗長,亦令現行的管制
制度不能有效對付不合標準及/或無牌的食肆/食品製
造工場。他們認為,應立即着令經營環境十分惡劣的食
肆關閉,以保障公眾健康。
21. 一位議員建議立法規定食肆持牌人在食肆入口展示
紀錄,顯示食肆在食物衛生及食肆清潔程度方面的評級。
他亦認為,食品包裝上的標籤,應顯示食品製造商達致
的等級。區域市政總署署長同意考慮上述建議。
22. 一位議員詢問,衛生署會否考慮規定食肆/食品製
造廠持牌人安排其僱員接受醫療檢驗,以確保受僱處理
食物的人士並無患上傳染病。衛生署署長在回答時表示,
更為重要的,是衛生署加強宣傳工作,以及向食物業從
業員推廣個人、環境及食物衛生。
23. 區域市政總署署長同意,加強向處理食物人士推廣
食物衛生,至為重要。他並告知議員,由1997年6月起,
區域市政總署會為食物業從業員擧辦有關食物衛生的課
程。參加者須為督導或管理階層人員。倘獲區域市政局
通過,區域市政總署會建議引入一項新的發牌規定,要
求至少一位指定職級的職員須完成該項課程。市政總署
署長表示,市政總署亦正考慮採用同樣的規定,作為續
發食物業牌照的一項條件。在開始時,該署會邀請丙級
食肆的經營者參加市政總署在1997年6月2日至6月17日
期間擧辦的講座。
24. 市政總署署長報告,現時共有270名督察級職員,負
責須巡查市區9 200間持牌食肆/食品製造廠。市政總署
署長認為,有需要加強這些職員的訓練。為減輕督察級
職員沈重的工作量,市政總署決定將視察冷氣機滴水情
況的工作交由管工執行。
25. 衛生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問題時澄清,傳媒最
近引述她的批評,指處理食物人士的個人衛生不符合標
準,其實她所指的,只是新廣東海鮮酒家處理食物的員
工。
26. 主席表示,食肆的衛生情況不能單憑職員的努力便
可獲得改善。他認為,僱主願意投資及提供所需設施,
對促進食肆的環境衛生起決定性作用。他要求政府當局
研究如何在此方面作出改善。主席亦認為,大益食品廠
及多寶食品廠的事例,反映監管食肆/食品製造廠的制
度不能收效。他促請政府當局立即採取行動,改善情況。
27. 衛生福利科會負責統籌兩個市政局進行的食物業附例
的檢討。
28. 會議於下午6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4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