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6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IP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星期五)
時 間 :正午十二時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第III項議程

    首席助理政務司
    吳漢華先生
應邀出席者:
    參與討論第III項議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劉嘉敏先生

    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麥敬時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通過上次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412/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1404/96-97(01)號文件)

2.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
時三十分擧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資訊超級公路
的發展」事宜。

III.《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

  1. 條例的實施
  2. 關於條例中尚未開始實施的條文的現況
  3. 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有關廢除條例第3(2)條的建議
    將會產生的影響
(立法局CB(2)1404/96-97(02)號文件)

條例的實施

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私隱專員」)應主席邀請
,扼述其提交的文件的要點。他表示,個人資料私
隱專員公署(下稱「私隱專員公署」)一直有檢討擬議
的法例是否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
例」)相容,以及當有關問題出現時,檢討現行法例
是否與私隱條例相容,並採取所需行動。例如,私
隱專員公署曾與運輸署討論有關貨車車主須在其車
輛的兩旁,漆上其本人的姓名及地址的規管性質的
規定。

使用個人身分標識符的實務守則

4.一位議員提及個人身分標識符事宜,並詢問兩個
市政局是否需要要求預訂使用體育設施的人士提供
他們的香港身份證副本。私隱專員回應謂,私隱專
員公署正擬備一份諮詢文件及一套實務守則草擬本
,該文件及實務守則所處理的事項,亦包括議員關
注的個人身分標識符的使用問題。此等文件將於大
約兩個月內公布,進行公眾諮詢工作。

私隱專員制訂的實務守則的法律地位

5.關於私隱專員公署制訂的實務守則的法律地位問
題,私隱專員引述私隱條例第12及第13條,指出雖
然該守則沒有法律約束力,但除非有關人士證明他
業已以其他方式遵守有關條文,否則,該實務守則
的條文遭違反的證明,將被裁判官、法庭或行政上
訴委員會視為私隱條例的有關條文已遭違反的證明。

為消費者信用資料業制訂一套實務守則草擬本的顧
問研究

6.在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私隱專員解釋謂,在
提供信用資料服務方面,在轉讓、使用及處理個人
資料上缺乏透明度。雖然銀行業正聯同香港金融管
理局,擬備一套銀行業實務守則的草擬本,但該套
守則並不適用於非銀行的借貸機構。他打算在消費
者信用資料業的實務守則草擬本內,處理這些不足
之處。

7.一位議員認為,區基雲(Kevin O'Connor)先生進行的
研究,應包括香港的借貸機構普遍有利用黑社會分
子進行追債工作的問題。私隱專員保證謂,消費者
信用資料業實務守則草擬本的內容,將會包括追債
機構使用個人資料的問題。他亦同意在接獲區基雲
先生的報告後,向事務委員會提供該報告。

顧問研究的費用

8. 私隱專員回應主席的詢問謂,澳洲的前聯邦政府
私隱專員區基雲先生進行的關於消費者信用資料服
務的顧問研究,所需費用約200,000元,而關於科技
發展對私隱權的影響的研究,所需費用約為 90,000
元。私隱專員公署的職員無法進行此等研究,因為
公署的工作繁重,現時31名職員的工作已十分繁忙。

私隱專員公署的人事編制

9. 私隱專員告知議員,私隱專員公署開始運作的初
期,接獲大量查詢及申訴個案,數目遠比預期為多
。私隱專員公署正檢討現時的人事編制,如有需要
,會要求增加人手。他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保證謂
,私隱專員公署會印製足夠數量的關於個人資料私
隱權的單張,供公眾人士取閱。私隱專員公署的職
員亦會盡量出席由其他機構擧辦,關於個人資料私
隱權的研討會。

關於條例中尚未開始實施的條文的現況

10.私隱條例的第30及第33條現時尚未開始實施,此
兩項條文分別對「核對程序」(將10個或以上個別人
士的個人資料,用自動方法與為不同目的而向該等
人士收集的其他個人資料核對,以便對其中一位或
多位人士採取不利行動的程序)及對將個人資料轉至
香港以外地方,作出具體的管制。關於此兩項條文
的實施時間,私隱專員表示,當局擬於一九九七年
中開始實施此兩項條文,而後者的實施時間須視乎
當局與海外國家的有關機構聯繫的進展而定。他預
期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頒布關於實施私隱條例第33
條的第一項指引資料。

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有關廢除條例第3(2)條的建議將
會產生的影響

11.首席助理政務司表示,政府當局認為不應廢除私
隱條例第3(2)條。該條例第3(2)條註明,倘現行法例
的條文牴觸私隱條例的條文,後者的條文將會凌駕
有關條例的有關條文。此項規定旨在節省時間,因
為研究所有現行法例的條文是否與私隱條例的條文
相容會需時甚久。廢除第3(2)條對未來的法例不會有
任何影響。私隱專員獲私隱條例第8(1)(d)條授權,對
他認為在個人資料方面可能影響個人私隱的任何擬
議法例(包括附屬法例)加以審核。然而,可能會有更
多關於私隱條例應否凌駕現行法例的爭論,因為根
據一項普通法的原則,某一範疇的特定法例凌駕屬
於同一範疇的一般法例。助理法律顧問4明確表示,
雖然根據一項普通法的原則,某一範疇的特定法例
凌駕屬於同一範疇的一般法例,但普通法亦有一項
原則訂明,屬於同一範疇的法例,在較後時間制定
者凌駕該等在較早時間制定的法例。因此,須由法
院決定應採用哪項原則。

12. 私隱專員表示,廢除私隱條例第3(2)條應不會對私
隱專員公署的日常工作或正進行調查的申訴個案有任
何重大影響。私隱條例第8(1)(a)、第8(2)條及附表 1 所
載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會繼續授權私隱專員全面履行
其職責。

13.議員一般認為不應廢除私隱條例第3(2)條。一位議
員表示,應審核所有擬議法例,以確保該等法例符合
私隱條例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他希望私隱專員
會繼續審核一些牴觸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現行法例,
並建議相應的修訂。另一位議員要求政務司向香港特
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轉達公眾人士關注廢除私隱條例第
3(2)條事宜。

14.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應在一九九七年五月的會議
席上,再次討論此事。

IV. 其他事項

15.議員察悉內務委員會將在每年三月及十月考慮議
員申請前往海外考察的撥款事宜。議員同意不會建
議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在一九九七年四月至
六月間到海外考察。

16.會議於下午一時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