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85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IP,CB2/PL/SE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星期五)
|
---|
時 間: |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
---|
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
---|
出席委員: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劉慧卿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任善寧議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涂謹申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黃錢其濂議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黃宜弘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第II及III項議程
- 副保安司1
- 尤曾家麗女士
- 首席助理保安司E
- 陳鈞儀先生
- 助理保安司E2
- 王秀慧小姐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霍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高級主任(2)2
- 徐偉誠先生
I. 選擧主席
劉慧卿議員獲選為是次聯席會議的主席。
II.跟進政府當局對法律改革委員會
的《私穩權:規管截取通訊的活動
》研究報告書的意見及計劃
2. 主席表示自上次會議後,當局已向各議員發出截取通
訊條例草案的諮詢文件,以及該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司法
手令制度的流程圖。應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的代表向議
員簡報諮詢文件的內容。當局表示接納法律改革委員會
(下稱「法改會」)提出,有關應設立司法手令制度,以
規管截取通訊的活動的主要建議。除非在白紙條例草案
第3及4條下獲得豁免,截取通訊的活動須在司法手令授
權下進行,而司法手令只會為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為
保障香港安全的理由而簽發。
就該白紙條例草案進行的公眾諮詢工作
3. 主席察悉該白紙條例草案的公眾諮詢工作將於一九九
七年四月四日結束,並表示關注當局是否有足夠時間將
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以趕及在 ( 政府當局及立法局
議定的 ) 截止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前提交立法局,
以便有可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成為法例。政
府當局指出,由於刊登白紙條例草案前須取得總督會同
行政局同意,當局不能在更早的時間就該白紙條例草案
諮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眾諮詢期已縮短為一個月。
當局會仔細評估在諮詢期內收集得的公眾人士意見。當
局將視乎在公眾諮詢工作中接獲的回應,特別是立法局
議員的支持程度,考慮應否將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若此項安排可成功進行,此表示本港在通過這方面的某
項法例所需的時間,將大大少於很多其他國家所需的時
間。
4.議員察悉,根據當局就該白紙條例草案發出的諮詢文
件第 4 段,法改會認為《電訊條例》及《郵政署條例》
均未能提供足夠保障,確保個人的私隱權和通訊自由免
受非法或無理侵擾,以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第17條的規定。此外,《基本法》亦訂明,香港
居民的通訊自由及通訊私隱權均受法律保障。因此,一
位議員詢問為何諮詢文件第22(a)段會就應否提交該條例
草案,以規管在本港截取通訊的活動而徵詢公眾人士的
意見。
5. 政府當局重申,雖然接納法改會有關設立司法手令制
度以規管截取通訊活動的主要建議,但當局必須就提交
條例草案徵詢公眾人士的意見,並會在決定未來的措施
時考慮這些意見。政府當局續稱,鑑於此事相當複雜及
有廣泛的影響,當局必須諮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傳媒
及市民等關注此事的社會人士。刊登白紙條例草案是徵
詢公眾人士對此事的意見的最佳方法。
被政府當局否決的法改會建議
6. 政府當局的代表在回應主席時,詳述法改會以下八項
被當局否決的建議及此等建議被否決的理由 ─
建議 | 否決建議的理由
|
---|
(a)若因為申請人一次誠實的
錯誤導致某次截取通訊的活
動超越現有手令所授權的範
圍,應容許該申請人於事後
申請追認該次活動。
|
司法手令制度不應設有內在
的機制,容許出現此種誠實
的錯誤。
|
監管監督若信納通知受屈者
將嚴重影響目前或未來調查
嚴重罪案的工作或危害本港
的安全,則他應有權延遲通
知受屈者。
|
當局不應延遲通知受屈者其
申訴的結果,以保障該受屈
者。
|
(c)簽發手令的法官可附加
他認為適當的其他限制或
條件。
|
由於指定法官未必熟悉手
令的執行工作,此等限制
或條件可能對有關執法機
構造成行動上的障礙。
|
(d)所有持牌的電訊服務供
應商每季均須向電訊管理
局提交報告,以便電訊管
理局將報告轉交監管監督
審閱。
|
由於監管監督可索閱任何
關於手令的官方文件,故
並無必要提交此類季度報
告。
|
(e)郵政署、海關及郵遞服
務公司每季須向監管監督
提交報告。
|
理由與上文(d)項相同。
|
(f)法官在決定是否適宜簽
發手令時,應考慮多項因
素。
|
由於白紙條例草案已清楚
列明可申請司法手令的兩
項理由 ( 即防止、調查或
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香
港的安全 ) ,因此,指定
法官不必考慮其他因素。
|
(g) 首次簽發的手令的有效
期不應超過90天。倘(根據
適用於首次申請的準則)能
夠證明手令仍然有必要存
在,可續發有效期相若的
手令。
|
由於一些需要截取通訊的
行動可能歷時六個月或以
上,指定法官應可簽發有
效期最長為六個月而非90
日的手令,並可連續續發
有效期相若的手令。澳洲
的法例亦准許簽發有效期
最長為六個月的手令,並
准許續發有效期相若的手
令。
|
(h)倘於事後才提出申請,
在獲授權下負責截取通訊
的公職人員須本著真誠執
行職務。
|
白紙條例草案第7(1) 修訂
明,獲授權公職人員只可
在因為事態緊急而不能申
請手令,以及基於合理理
由而相信為偵測或調查嚴
重罪行或防止其發生,有
即時需要進行截取通訊的
情況下,方可在截取通訊
後才補辦申請手令。由於
這種情況已暗示有關人員
是以真誠執行職務,故規
定有關人員須在截取通訊
後申請手令時證明其以真
誠執行職務的建議並無必
要。 |
應一位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允以書面闡述該八項建
議及此等建議被否決的理由的詳情。
(會後補註:載列該八項建議及政府當局對此等建議的意
見的文件已透過立法局CB(2)1777/96-97(01)號文件附件A
送交議員傳閱。)
透過電腦網絡傳送的通訊
7. 一位議員詢問,該條例草案為何不包括透過電腦網絡
傳送的通訊。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由於《電腦罪行條
例》禁止透過電訊擅自查閱電腦資料,當局認為這方面
的通訊已有充分保障。該位議員認為,一如以傳統郵遞
形式進行的通訊,電子郵遞通訊亦應有類似的私隱權保
障。
監管監督的報告
8. 對於有建議在監管監督的報告中載列因截取通訊而被
捕及/或被定罪的人數,當局指出,由截取通訊所得的
資料提供調查線索,但未必導致有人被定罪,提供這方
面的統計數字在技術上會有困難。然而,政府當局答允
考慮在報告中載列曾經涉及需要簽發司法手令的嚴重罪
行的廣泛類別。
執行監管監督職責所需的資源
9.政府當局在回答一位議員時表示,會與司法機構討論
監管監督執行職責所需的資源。
參與通訊的一方記錄通訊
10. 政府當局的代表在回答一位議員時表示,參與通訊
的一方記錄其與另一方的通訊(例如電話談話),並不涉
及第三方截取通訊,故此沒有納入白紙條例草案所包括
的範圍內。
現行規管截取通訊的行政措施
11. 有關現行規管截取通訊的行政措施的詳情,例如截
取通訊的次數等,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已就截取通訊事
宜訂定嚴格的指引。除非在為維持治安等有必要的情況
下,否則不准許進行截取通訊的活動。任何截取通訊的
活動均須在總督授權下進行。執法機構認為,倘披露截
取通訊的次數,將會對他們調查與此等截取通訊活動有
關的罪行有不利影響。然而,當局會徵詢執法機構的意
見,考慮主席提出披露截取通訊統計數字的要求。一位
議員表示,倘當局不提供該等截取通訊活動的統計數字
,他會考慮修正撥款條例草案,使不提供資源進行此等
截取通訊的活動。
III.政府當局對截取通訊條例草案的
回應 ─ 此為涂謹申議員提出的議員
條例草案
(立法局CB(2)1214/96-97(01)號文件 ─ 該文件由涂謹申
議員提供)
12.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與涂謹申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比較,白紙條例草案內容更全面,當局並曾就其執行的
事宜諮詢執法機構。
13.當局對涂謹申議員的條例草案有以下意見:
涂謹申議員的 條例草案的建議 | 政府當局的意見
|
---|
法院命令的有效期
(a)授權進行截取通訊活動的
法院命令的有效期最長不超
過30日,只准續發一次,有
效期亦為30日。 |
倘法院命令的有效期如此,
執法機構未必有足夠時間完
成對需要進行截取通訊的事
件採取行動。
|
每週向法官提交報告
(b)獲授權人員須每週向授權
的法官提交報告,匯報透過
有關的截取通訊活動進行的
調查所取得的進展。
|
由於該名法官只是負責簽發
法院命令而非調查罪行,此
類每週報告會引起角色混淆。
|
「嚴重罪行」的定義
(c)就涂謹申議員的條例草案
而言,「嚴重罪行」指其條
例草案的附表所界定的罪行。
|
執法機構認為,政府當局的
定義,即違犯者最高可被判
不少於 7 年監禁的罪行,已
包括所有嚴重罪行。涂謹申
議員的條例草案所下的定義
可能不包括一些嚴重罪行。
|
在法律程序中接納被截取的
材料為證據
(d)透過獲授權進行截取而
被截取的材料,可獲接納
為證據,但法院可為免妨
礙法律程序公正而酌情決
定宣布不接納有關的材料
為證據。
|
若接納被截取的材料,可
能會導致披露與第三者的
通訊,侵犯了第三者的私
隱權,因而不符合保障個
人私隱的原則。
|
通知程序
(e) 條例草案第7條訂定在
法院命令的有效期終止時
,通知被截取通訊人士的
程序。
|
此通知程序可能引致披露
被截取的材料,以及將這
些材料保留一段較長的時
間。
|
口頭通訊
(f)被截取的材料包括口頭
通訊。
|
法改會報告書所指截取通
訊的範圍,並不包括口頭
通訊。
|
政府當局應主席要求,答允向議員提交文件,詳述對涂
謹申議員的條例草案的意見。涂謹申議員向議員簡述其
對當局意見的回應,並答允以書面載述其回應。
( 會後補註:涂謹申議員致政府當局,載述其對當局意
見的回應的信件,已透過立法局CB(2)1549/96-97號文件
送交議員傳閱。當局在考慮涂謹申議員在信件中提出的
各點後,發出對涂謹申議員的條例草案的意見文件,該
文件已透過立法局CB(2)1777/96-97(01)號文件的附件B送
交議員傳閱。)
14.涂謹申議員在回應主席詢問其條例草案的現況時表示
,立法局主席正等候當局就其條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
負擔的效力置評,然後才就此事作出裁決。
15.涂謹申議員提出一項議案,內容是資訊政策事務委員
會聯同保安事務委員會促請當局在完成諮詢工作後,盡
快將截取通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以期在立法局本年
度會期內將該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該項議案獲得通
過。
IV. 下次會議日期
16.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 A擧行,以便討論
就政府當局的截取通訊條例草案諮詢文件而採取的跟進
工作。
17.會議於正午十二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亦為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