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645/96-97號文件

檔 號: CB2/PL/IP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第III項議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劉嘉敏先生

    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麥敬時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通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會
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942/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2169/96-97(01)號文件) 2.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三
十分擧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資訊超級公路及互聯
網在香港的發展”事宜。

III.《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a)個人資料私隱:借款人信貸資料服務實務守
則草擬本

(立法局CB(2)2169/96-97(03)號文件)

借款人信貸資料服務

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私隱專員”)應主席邀請,
向議員概述借款人信貸資料服務。

4.議員提出以下問題 ─

  1. 當局是否設有一個借款人信貸資料服務的中央機
    構(下稱“該機構”);

  2. 該機構提供的信貸報告是否免費。一位議員指出
    在一項投訴中,病人需支付超過10,000元獲取其醫
    療紀錄的影印本;及

  3. 在拒絕信貸申請方面是否有客觀的標準。
5.私隱專員回答謂 ─

  1. 香港金融管理局目前正就成立一個關於借款人信
    貸資料服務,特別是在信用卡申請方面的中央機
    構,進行諮詢。無論該機構日後的架構如何,私
    隱專員公署的主要關注事項,是該機構在提供服
    務時,會否遵守有關的實務守則;

  2. 當個別人士要求查閱某機構的資料時,該機構有
    權根據法例收費,惟有關的收費不應過高。市民
    如認為收費不合理,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他
    了解在若干情況下,較高的收費是為了支付所涉
    及的成本,例如醫院的掃描底片;及

  3. 公司可按本身的商業原則拒絕信貸申請。由於香
    港尚未有規管公平貿易的法例,市民如認為有關
    公司不公平地拒絕其信貸申請,可向消費者委員
    會投訴。若有關公司的行事方式不合理,他相信
    該等公司會受到公眾的壓力。
6.一位議員在回應時進一步表示 ─

  1. 由於資料的完整對借款人信貸資料服務十分重要
    ,個別業內機構會嘗試集中運作或與其他機構結
    盟,以取得更多資料。若情況如此,他認為有關
    機構應遵循該實務守則所訂定的六項保障資料原
    則,而且在資料的交換和共用方面,亦應訂定更
    詳盡的指引;及

  2. 至於拒絕信貸方面,在審核申請上應有客觀及合
    理的標準。私隱專員公署應協助制訂政策,規定
    只有在某人的借貸額超逾某個比例時,才會拒絕
    其信貸申請。
7.私隱專員解釋,由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
“私隱條例”)是新實施的法例,私隱專員公署須逐步
鼓勵有關的機構遵守保障資料原則。事實上,香港銀
行公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消費者委員會均與私隱專
員公署致力於這方面的工作。至於是否公平,他認為
很難取得平衡。然而,他同意若有可能,應制訂若干
規定,以便有關的公司遵循。

借款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8. 一位議員詢問,有關債務的裁決或破產的公共紀錄資
料可否用於例如簽發信用卡等其他方面。私隱專員回答
謂,本港已有一個由一些銀行組成的大規模的借款人信
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這方面的服務。他澄清謂,目前
的實務守則只適用於個別的信貸申請;商業信貸並非在
該諮詢文件的範圍內。

9. 一位議員詢問,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是否有需要備存借
款人的地址、身份證號碼,甚至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
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副私隱專員”)解釋,通訊
地址是必須的,因為若借款人拖欠款項,信貸提供者仍
可藉此追尋借款人。另一方面,單憑姓名有時未必能鑑
辨某人的身分。因此,必須取得該人的身份證號碼,以
免混淆各人的身分和紀錄。他認為,簡括而言,這問題
涉及須在個人的私隱利益和信貸提供者需有合理的資料
始能作出貸款決定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以免欠款高企,
導致獲取信貸的費用增加。

10.私隱專員補充謂,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應沒有機構可
擁有個人資料。如需備存該等資料,則應取得上述的平
衡。由於該實務守則仍在諮詢階段,他歡迎各界建議如
何設立有效的制度,使機構只需備存最少的個人資料,
但不影響其運作。

收數公司

11.議員指出諮詢文件載述收數公司只可將信貸提供者的
資料作收數或內部參考用途。議員對此表示以下意見 ─

  1. 當借款人申請信貸或拖欠款項時,信貸提供者應
    向其披露收數公司的名稱,使他知悉若拖欠款項
    ,將會由哪間公司收數;

  2. 若收數公司侵犯個人私隱,例如在公共屋邨張貼
    告示,指某人拖欠款項,私隱專員公署可採取何
    種行動;

  3. 除了信貸提供者及保險公司外,借款人可否向信
    貸資料服務機構索取信貸報告;

  4. 有人憂慮收數公司會設法從信貸提供者方面取得
    有關諮詢人的資料,是否有辦法阻止他們這樣做
    ;及

  5. 私隱專員公署是否有任何權力管制收數公司。
12.私隱專員回答謂 ─

  1. 他們會記下上文第11(a)段所載的意見;

  2. 個人資料如被不必要地公開,私隱專員公署會進
    行調查。他們會發出執行手令或採取執法行動,
    防止收數公司不適當地披露個人資料。關於此方
    面事宜,副私隱專員補充謂,雖然實務守則並無
    特別規定,但他們可引用一般的保障資料原則採
    取行動。目前的實務守則實際上是闡釋各項一般
    原則,就該等原則的涵義提供清晰而實際的解釋
    。若有任何範疇不包括在實務守則內,亦可以以
    一般原則為依據;

  3. 根據法例,借款人可查閱某機構所備存有關他的
    資料,亦可以更改其個人資料。信貸提供者可循
    一套程序,審核該人是否借款人;

  4. 若發現收數公司用可疑的方法搜集資料,且在未
    經批准的情況下披露該等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可
    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該公司停止這樣做。若該公
    司不理會通知,便是違法,會被檢控;及

  5. 諮詢人若發現其私隱被侵犯,可向私隱專員公署
    投訴。至於收數公司所採用的收數手法可能對市
    民引致滋擾,他表示此事並不在他的權力範圍內。
13.一位議員認為,信貸提供者不宜向收數公司提供諮詢
人的資料,因為諮詢人只是有關資料的諮詢人,並非可
能需要為借款人清還債務的保證人。副私隱專員指出,
諮詢文件第3.9及3.10段載述,信貸提供者不應向任何收
數公司提供諮詢人的個人資料 ( 或保證人以外的第三者
的資料 ) 。若信貸提供者這樣做,私隱專員公署有權發
出執行通知,加以阻止。至於收數公司方面,在使用由
信貸提供者提供的資料上,亦受規限。若他們超越所許
可的使用範圍,私隱專員公署可向他們採取執法行動。
換言之,私隱專員公署可向信貸提供者及收數公司兩者
採取行動。

14.有見及此,一位議員表示,有投訴指收數公司利誘借
款人的家庭成員、親戚、僱主或諮詢人簽訂文件,授權
他們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索取信貸報告。私隱專員回答
謂,若借款人潛逃,其家人不能授權收數公司向信貸資
料服務機構索取信貸報告,因為除借款人外,無人有權
作出授權。該位議員在回應時表示,即使借款人亦不應
有權授權任何人查閱有關的信貸報告。私隱專員察悉上
述意見。

(b)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工作進度報告

(立法局CB(2)2169/96-97(02)號文件)

核對程序

15.一位議員詢問有關個人資料的核對程序事宜。私隱專
員在回應時表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除第30及33
條外,其他條文均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該
兩條條文分別就個人資料的核對程序及將個人資料轉移
到本港以外地方的事宜,訂定特定的限制。這兩條條文
延期生效,因為資料的使用者需在其生效前,得到關於
這些條文的效力及他們應如何符合這些條文的規定的特
定指引。他表示核對程序有一個十分專門的定義,但簡
括而言,核對程序是指將為不同目的而取自十名或以上
人士的個人資料,以自動化的方式進行比較的程序,以
便採取不利於他們其中一人或以上的行動。資料使用者
需預先向私隱專員申請批准,然後才可進行“核對程序
”。私隱專員公署已發出指引資料及關於申請批准進行
核對程序的表格。私隱專員公署迄今共接獲12份申請,
其中11份由公共機構提出,一份由私營機構提出。私隱
專員公署現正研究有關申請,預期關於核對程序的條文
將於稍後生效。

16.一位議員認為應披露申請人的姓名以增加透明度,私
隱專員表示,如果可以,會考慮在私隱專員公署的年報
內包括有關的資料。

將個人資料轉移到本港以外的地方

17.私隱專員在回應一位議員時,向議員扼述此事項的背
景。他表示私隱專員公署仍在等待歐洲委員會就源自其
會員國的個人資料轉移發出指引。據他了解,歐洲委員
會成立的工作小組仍在研究用以評估第三國家的資料保
障程度的方法。由於在有關條文的實施上適宜跟隨歐洲
委員會,私隱專員公署會就此事與歐洲委員會密切聯繫
,並認為在獲悉歐洲委員會的討論結果前,第33條不應
生效。在此期間,私隱專員公署已發出一套有關將個人
資料轉移到本港以外地方的指引,以協助商業機構。

宣傳及推廣

18.私隱專員在回應一位議員詢問時表示,私隱專員公署
已設立一條電話熱線(電話號碼:2827 2827),供市民查
詢其工作,並派發約 250 000 份宣傳刊物。該位議員進
一步建議在火車站及地鐵站設置廣告板。私隱專員察悉
該項意見,並表示私隱專員公署已繼續進行宣傳計劃,
以期透過新聞處在電視、電台及其他媒介的宣傳,提高
市民對該新條例的認識。

19.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