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11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IP, CB2/PL/SE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五)
時間:下午十二時二十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劉慧卿議員(主席)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涂謹申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鄭家富議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偉賢議員
    楊孝華議員
    張漢忠議員
    黃宜弘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保安司1
    尤曾家麗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陳鈞儀先生

    助理保安司E2
    王秀慧小姐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選擧主席

劉慧卿議員獲選為是次聯席會議的主席。

II.通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二
月十八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392及1635/96-97號文件)

2.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二月十八日會議的紀要獲確
認通過。

III.跟進政府當局的截取通訊條例草
案諮詢文件

(立法局CB(2)1777/96-97(01)號文件)

就該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書

3. 政府當局的代表在回應主席時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四
月四日結束的諮詢期內,當局共收到14份意見書。這些
意見書由個別的社會人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律師、
學術界人士、政黨「前線」及一位立法局議員提交。

公共條例草案的時間表

4. 有關該公共條例草案的時間表,政府當局表示仍未決
定是否將該公共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須待對所接獲的
意見及立法局議員對該白紙條例草案的意見進行分析後
,才可作出決定。

5. 事務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均不明白當局為何仍未能作出
決定,因為

  1. 法律改革委員會表示,現行有關截取通訊的法例
    ,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7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香港人權法案
    的第十四條取自此條文)的規定;

  2. 政府當局採納法律改革委員會的主要建議,而該
    條例草案的內容亦以該等建議為基礎;及

  3. 總督已承諾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將所有對新
    聞自由/言論自由有影響的法例提交立法局。
議員十分關注該條例草案的延遲提交,因為此表示該條
例草案或者不能在立法局本年度會期內通過成為法例。

6. 葉國謙議員認為,鑑於該公共條例草案對社會有廣
泛的影響,應有足夠時間進行審議。因此,他不反對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提交該條例草案。

涂謹申議員的條例草案的時間表

7.涂謹申議員回應主席時表示,他正等待立法局主席對
其就同一事項提交的條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
力,作出裁決。

(會後補註:由於立法局主席裁定該條例草案不具有由
公帑負擔的效力,因此涂謹申議員將於一九九七年四
月二十三日向立法局提交該條例草案。)

IV. 將會採取的措施

8.議員同意採取以下措施:

  1. 該兩個事務委員會將聯合致函總督,促請盡早將
    該公共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以期在立法局本年
    度會期內通過成為法例。

  2. 主席會於同日下午擧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匯
    報上述討論結果,並建議其答允上文第8(a)段所
    述的要求。

    (會後補註:主席已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及十
    八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出此事。內務委員
    會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的會議席上,同意致
    函總督。)

  3. 此事或會在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一九九七年五月
    九日的會議後,作進一步討論。
9.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

(* 亦為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