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3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
---|
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
---|
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
---|
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席)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耀棠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羅致光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梁悦賢女士
-
勞工處助理處長
- 曾健和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1)8
- 俞沈淑娟女士
(立法局CB(1)1420/96-97號及1613/96-97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及一九九七年四月二
十八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一)下午二時
三十分擧行的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
職業訓練及再培訓服務的檢討;及
-
僱員的罷工權利
(會後補註:
|
經政府當局要求並徵得主席同意,下次
會議改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五
上午九時擧行。)
|
(立法局CB(1)1626/96-97號文件)
3. 議員察悉,漁農業諮詢委員會轄下的畜牧小組委員會
的意見書已隨立法局CB(1)1626/96-97號文件發出予議員
參閱。
(立法局CB(1)1654/96-97(01)及(02)號文件,1670/96-97(05)
號文件,及政府當局於會議席上提交的文件,其後隨立
法局CB(1)1709/96-97號文件發出。)
4. 主席提醒議員,謂已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此條例
草案,而該委員會現已在輪候名單上。
5. 應主席邀請,梁耀忠議員告知與會議員,其建議的條
例草案是參照一九七零年代英國工黨政府執政時所制定
有關不公平解僱的法例。該等法例自制定後,一直為勞
資雙方所接受。梁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訂
立條文,防止僱員受僱主不公平解僱,並就僱員遭僱主
不公平解僱提供補救。
6. 梁耀忠議員簡介其參考資料摘要時強調,他所建議的
條例草案就僱員免遭不公平解僱方面提出一個嶄新及全
面的構思,而政府當局所提出的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僅是旨在堵塞有關長期服務金現行條文內的
漏洞。他隨後重點提述兩條條例草案的重大分別:
-
他所提出的條例草案倘獲得通過,會適用於所
有政府僱員,而政府當局所提出的條例草案則
不適用於所有政府僱員;
-
他提出的條例草案所建議的補償較政府當局建
議的補償更為全面。前者會包括基本償金、補
償性償金及特別償金;及
-
政府當局的條例草案就頒發復職令或重新聘用
令規定須獲得僱主及遭解僱的僱員雙方同意,
但議員條例草案僅規定須獲得該名僱員的同意。
7.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回應時再度強調政府在加強僱員
免受不公平解僱的保障所作的努力,現時由立法局研究,
關於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擬議修正案便
是證明。政府當局認為,梁議員的條例草案未能就勞資
雙方的利益取得合理的平衡。基於以下理由,政府不會
支持議員條例草案:
-
政府提出的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是一系列合理的改善建議,並得到勞工顧問委
員會(下稱「勞顧會」)的支持,而梁議員的條
例草案則尚未在勞顧會討論;
-
議員條例草案建議提出為不公平解僱設立基本
償金及補償性償金,但未有考慮到此項建議對
僱主的影響。該條例草案會引致更多勞資糾紛,
有損本港融洽的勞資關係。該條例草案倘獲得
通過,可能會妨礙外國公司在本港投資,長遠
而言會影響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
-
沒有獲得僱主及被解僱的僱員雙方同意而由勞
資審裁處發出的復職令或重新聘用令對和諧的
僱傭關係並無幫助;及
-
建議的條文規定,倘從事同一職位的其他僱員
未因公司裁員而被解僱,僱主須就其解僱的僱
員給予理由。此種規定可能促使僱主將超過所
需數目的工人暫時停工。
8. 勞工處助理處長澄清,政府當局的條例草案規定合資
格得到不合理解僱保障的服務年期為兩年。然而,有關
非法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的保障則並無規定合資
格的服務年期。
9. 主席憶述,政府當局曾表達上述意見,而事務委員會
大部分與會議員在有關復職令及重新聘用令的事宜上均
有明確的立場,並與政府當局存有基本分歧。他並不期
望雙方的歧見在是次會議會消除,所以宣布會議中止有
關復職令及重新聘用令的討論。
10. 梁耀忠議員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英國的
《1978年僱傭保障(綜合)法令》附有一套法律程序,訂
明提出及處理有關不公平解僱的索償的程序;以及一套
行為守則,就決定某種行為是否合理,向僱主、僱員及
仲裁員提供指引。由於他提出的條例草案是以英國法例
為基礎,所以他建議倘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應採用英國
的有關行事方式。
11. 有關終止僱用補償的現行條文是否恰當的問題,首
席助理教育統籌司表示,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建議對基於懷孕、病假、工傷及參加職工會活動而
作出的非法解僱,除現行條文對僱主所加的刑事制裁外,
應再施加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鑑於就非法或不合理解
僱的法律補救,包括復職令或重新聘用令、長期服務金
及年終酬金等,均已按照勞顧會所達致的三方共識予以
提出,所以政府當局不認為有需要在現階段就該等條文
另外進行檢討。勞工處助理署長亦告知議員,勞工處會
定時檢討勞工法例,並曾在約三年前就長期服務金進行
檢討。
12. 一位議員詢問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立
法進展情況。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證實,政府當局已就
立法局秘書處法律顧問所提出的事項作出回覆。政府當
局打算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該
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13. 主席提醒議員,勞顧會會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
日的會議上討論不公平解僱條例草案。就此方面,梁耀
忠議員告知與會人士,謂不論條例草案委員會能否及時
展開工作,他一樣會致力尋求議員支持在本屆立法局會
期內,就其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
(立法局CB(1)1654/96-97(02)及1709/96-97號文件)
14. 李卓人議員在簡介其資料文件時指出,《基本法》
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
條及《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均有確認僱員罷工的權利。
然而,當局並未在現行法例落實僱員所享有的罷工權利。
他表示,由於本港工人只享有罷工的自由,但沒有罷工
的權利,因此,當局提供的文件第6段所載列的資料並
不正確。政府於一九九一年曾引用《英皇制誥》,向擬
採取靜坐行動的郵政署員工發出警告。國際勞工組織其
後裁定,當局的干預行動違反《國際勞工公約》。他並
認為,當局反對立法訂立罷工權利的立場與《基本法》
並不相符。
15. 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時解釋,《僱傭條例》已訂
明僱員享有罷工權利。僱員即使獲僱主通知已被終止合
約,倘若僱員在該段通知期屆滿前參與罷工行動,該僱
員仍有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此外,於一九九七
年三月十九日提交立法局的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
例草案和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均旨在
改善僱員被不合法解僱時可獲得的法律補救,並訂明參
與某些經指明的行動的僱員可免受民事訴訟。
16. 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根據法律意見,《基本法》
其中一個目的,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在香港特別
行政區保存現行的有關法律。基於此項原則,《基本法》
第二十七條亦包括保存有關罷工自由的現行法律條文。
主席就此要求當局公開其就罷工權利和《基本法》第二
十七條的釋義所取得的法律意見。議員亦同意,該等法
律意見應交由立法局的法律事務部評論,而有關事宜將
在下次會議席上進一步討論。
17. 李啟明議員認同李卓人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他憶
述在《基本法》草擬期間,超過160個勞工團體曾要求
把罷工權利納入《基本法》,而罷工權利應有別於罷工
自由。他表示,僱員若因參加罷工而遭解僱,將喪失其
僱傭福利。勞工界曾就此游說勞工處引入有關僱員罷工
權利的法例。在一九九三年發生國泰工潮後,勞工處曾
檢討本港勞資關係制度,並建議修訂有關條例的某些條
文。不過,李議員認為,當局並無充分顧及有關罷工權
利的問題。
18. 關於僱員採取罷工行動前須給予僱主七天通知期的
建議,以及獲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所須符合的資格問
題,勞工處助理處長證實,由於勞顧會的勞方代表提出
反對,當局沒有跟進此項建議。然而,部分議員澄清,
勞顧會的勞方代表主要反對罷工預先通知期的時間過長。
李啟明議員亦告知議員,多個勞工團體曾就如何保障參
與罷工的僱員的工資和僱傭問題提出反建議,但當局並
無理會。
19. 李卓人議員強調,為參與罷工的工人提供僱傭保障,
是罷工的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他認為,當局的建議只
針對補償問題,以及僅保障那些由於其他理由已有權獲
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僱員。他認為,參加罷工的僱
員與僱主所訂立的僱傭合約,在罷工進行期間應繼續有
效。他並促請當局參考那些已明確訂立僱員享有罷工法
定權利的海外國家的做法,並盡速在本港立法訂立此項
權利。
20. 會議於下午三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