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人力事務委員會的資料文件
(1996年11月25日會議)
政府對《行業委員會條例》的意見
《行業委員會條例》在1940年6月制定,以提供一套機
制,為工資低於合理水平的行業訂定最低工資、釐定正
常工作時數和訂定超時工資率。制定《行業委員會條例》
是要廢除舊有的《最低工資條例》。《最低工資條例》
只授權予政府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訂定最低工資率,而
《行業委員會條例》比《最低工資條例》更跨進一步,
除了給予政府訂定最低工資的權力外,還設立機制行使
這項權力,為任何行業或某行業內的任何工作類別,設
立行業委員會,成員包括比例相等的僱主代表和僱員代
表,以及委任成員。
2. 《最低工資條例》在1932年8月制定,規定政府可為
工資低於合理水平的職業,訂定最低工資。制定這條條
例的目的,是要將英國政府遵從有關設立釐定最低工資
機制的國際勞工公約第26號的責任,加諸於香港。
3. 自《行業委員會條例》制定以來,政府從未引用這條
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為任何行業設立行業委員會。
4. 在1985年7月之前,這條公約獲英國政府批准,因此
亦不經修改而適用於香港。英國政府在1985年7月宣布廢
止這條公約,因此香港也毋須再遵從這條公約。
5. 目前,英國並無規定最低工資的法例。在1993年,規
定根據工資議會所發工資法令,為某些工人訂定法定最
低薪酬的法例,被1993年工會改革及就業權利法令所廢
除。
6. 政府採取「盡量不干預市場」的政策,並堅信薪酬或
工資亦如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一樣,應該完全由勞工市
場的供求情況來決定。這個方式確保資源是以最適當和
最具成效的方法分配,令整體經濟得到最大的回報。在
香港這個自由市場的經濟體系裏,僱主和僱員可自由議
定工資水平及其他僱傭條件。政府自制定《行業委員會
條例》以來,從未引用這條條例所賦予的權力,這是因
為基於下文所述的理由,我們從來未有需要行使這項權
力。
7. 第一,過去兩年,「工資」(即工人成本)確實放緩,
但反映受僱人士工作所得的實際收入(即入息),繼續
有實質增長。例如在1996年第2季,所有行業的收入如
以貨幣計算,較1995年同期增加11%,按通脹率調整後,
工人入息的實質增幅是4%。即使製造業工人入息的增幅,
亦能夠高於通脹率。
8. 第二,根據盡量不干預市場的原則,如政府干預自由
市場運作,規定某行業的最低工資,我們認為這是不恰
當的。事實上,任何妨礙市場自行運作的做法,都會產
生適得其反的結果。如最低工資的增幅定得過低,這樣
會導致求過於供,而且僱主不論工人的生產力如何,也
不會願意支付高過最低工資的金額。另一方面,如最低
工資定得過高,某些行業的工人成本可能因而上漲,以
致這些行業不能在市場上維持競爭力,或繼續經營。結
果,僱主可能要縮小規模,甚至結束本港的業務。這樣
最終只會減少就業機會,對整體僱員毫無益處。
9. 第三,由於香港資訊發達,加上本地工人的流動性很
高,如某個職位的工資低於合理水平,僱員通常不會接
受。僱主如給予低於合理水平的工資,亦難以成功招聘
員工或避免現職員工流失。
10. 第四,實施最低工資制度,未必可以有效地保障僱
員在經濟衰退時的工資水平。為求獲得聘用,即使工資
低於法定的最低水平,有些求職者可能也會接受,因而
進一步壓抑工資增長。但如果利用人為因素阻止工資下
調,只會引致失業人數增加,因而導致經濟復甦的過程
遭不必要的阻延。此外,僱主如果反正也要支付同一數
額的最低工資,可能寧願僱用比較能幹的求職者,能力
較低的工人的就業機會便會因而大受影響。
11. 政府「盡量不干預市場」的原則,很切合香港的情
況。強行為任何行業訂定最低工資,對香港沒有好處。
鑒於香港毋須再遵從有關設立釐定最低工資機制的國際
勞工公約第26號,加上訂定最低工資並不恰當,以及政
府從沒有需要引用權力設立行業委員會,因此,政府正
考慮是否在香港法例中保留《行業委員會條例》。
勞工處
1996年11月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