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2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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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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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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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 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葉國謙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
- 林中麟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 機場管理局
- 項目工程總監
- 柯家威先生
- 機構拓展總監
- 列擎志先生
- 施工部主管
- 湯雅歷先生
- 高級經理 ── 成本趨勢及監控
- 馬禮仕先生
- 科經理 ── 規劃及進度策劃
- 謝達生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 鄧曾藹琪女士
(立法局CB(1)242/96-97號文件)
應主席的邀請,機場管理局(機管局)項目工程總監柯家
威先生著重介紹參考文件的要點,以解釋與機場客運大
樓主要承建商簽訂兩項補充協議的背景。
2. 簡而言之,客運大樓興建工程可分為數項主要合約,
即地下結構(合約編號301)、上層結構(合約編號302)、
及屋宇設備工程(合約編號320)。在合約編號301下,雖
然承建商可如期移交首個工地範圍,但由於天氣惡劣及
地質有著極大差異,導致承建商分期移交工地予合約編
號302承建商的工作受到阻延。此外,由於在一九九五
年十二月機場管理局成立及簽訂財政支持協議前,有關
當局未能向外界籌措資金,因而無法對外招標承建裝修
工程;直至一九九六年五月,當局才可批出首批指定分
包合約,較原定批出日期延遲了十一個月。此一重大阻
延,加上在移交工地予合約編號302的承建商時亦出現
延誤,以致工程進度受到嚴重影響,為合約編號302承
建商增添不少困難;指定分包合約承建商的工程亦須在
極為緊迫的時限內完成。雖然BCJ聯營公司曾參與甄選
分包承建商的過程,並同意甄選每一項目的個別分包承
建商,但該公司在有關方面批出首批七份分包合約後隨
即表示反對一起批出此等合約。其主要反對理由是所有
七份分包合約的進度計劃均非常緊迫。不過,為了維持
工程的進度計劃,「合約下的工程監督」在徵詢僱主
(機管局)的意見後,否決BCJ聯營公司的反對,並指示
該公司與各承建商簽訂個別合約。承建商在此事件前所
表現的態度及其積極爭取索償,均顯示出該公司會危及
合約所訂定的時間及成本。如此一來,機管局將無法確
保工程可按既定的進度計劃或工程價目進行,這是不能
接受的。結果「合約下的僱主」認為應在延誤不斷擴大
前加以干預,以糾正問題的癥結。機管局的管理層建議
與BCJ聯營公司及其他主要承建商達成商業和解,此項
建議獲得機管局董事會接納。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簽訂的補充協議把工程的成本與時間兩方面重新納入可
接受的程度,亦同時綜合解決BCJ聯營公司截至一九九
六年六月底的合約索償要求、所有工程改動及其他合約
事宜,令新機場可保留原定的目標啟用日期,即可以於
一九九八年四月落成啟用。
3. 議員對工程的整體管理表示不滿。他們質疑機管局及
其顧問公司在監督與管理機場工程上是否稱職,以及新
機場工程統籌署是否有能力有效地監察機管局的工作。
機管局所聘請的多間顧問公司不斷保證工程進度可按預
算如期進行,但結果工程仍告出現延誤,並須動用巨額
款項達致商業和解,以期使工程能在指定的延長期限內
完成。機管局將工程的延誤歸咎於惡劣的天氣及不利的
地質情況,這麼一來,便無人須就出現的延誤負上責任。
雖然有關方面在會議上向議員提出多項保證,但新機場
工程統籌署作為有效的監管機構的可信性已令人置疑。
一名議員建議向新機場工程統籌署及機管局提出履行職
務不稱職的責備。
4. 至於工地管理方面,議員重申對設計工程及實際建築
工程同時進行的快速推進方案有所保留。他們認為建築
工程的程序顯然缺乏協調。議員詢問顧問公司在整體工
程所承擔的職責,及他們應否參與工地管理事宜。他們
特別關注管理層顯然遲遲未有察覺問題的嚴重程度。議
員認為若有較佳的工地管理,管理層應可在較早期察覺
問題所在。但整個情況處理失當,以致承建商有機可乘,
提出巨額索償要求。
5. 議員並認為批出合約的方法實在令人感到憂慮。議員
就參考文件附件E所列進度規劃評估表指出,由於合約編
號302已在一九九五年一月批出,因此機管局對地基問
題及合約編號301的工程進度應有全面了解,並應考慮
到延遲移交工地的相關問題。議員詢問BCJ聯營公司為
何不在批出指定分包合約前提出反對,而在一九九六年
五月/六月合約批出後才提出反對。
6. 柯家威先生在回應議員的意見及批評時指出下列各
點 ──
-
合約編號301承建商按合約編號302的規定進度於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移交首幅工地。其後分期
移交工地的期數比原定期數為多,原先分24次移
交的範圍,再細分成76個較小的範圍。結果承建
商移交的局部工地主要為較小範圍的工地。合約
編號301的工程在合約後期遇上地基工程問題,
結果令較小範圍的工地的移交日期受到影響。如
此一來,合約編號301及合約編號302的銜接出
現問題,兩位承建商分別進行其工程,並力圖遵
守其個別合約內的條款與條件。
-
雖然合約編號302批出時,已預計會出現有關問
題,但管理層相信他們可遏止問題擴大,直到較
後期,他們才知悉問題的嚴重程度。該等問題不
但惡化,並按冪數曲線而非直線增長。承建商有
必要在多個位置更改原定的地基設計,由襯墊基
礎改為樁基,或由樁基改為襯墊基礎。合約編號
301承建商獲准延長其合約施工期,以解決地面
情況所引起的問題。在批出合約編號302時,機
管局並非對問題未有全面了解,而是問題惡化,
以致分期移交工地的不同部分予合約編號302承
建商的工作受到延誤。合約編號302承建商因而
獲延長其施工期15週,以彌補移交工地方面出現
的延誤。
-
機管局聘請的顧問公司須承擔設計工程而非管
理合約事宜。此類顧問合約與其他主要基建合
約(包括地下鐵路所簽訂的合約)一致。此等設
計顧問公司的職責將維持至建築工程竣工為止,
以確保在工程期間設計概念在整個施工期得以
保持完整。另外,有部分顧問人員被調派至建
築工程監管組工作。而令人感到遺憾的是,有
關方面並未能藉鑽孔探測工作察悉與地質差異
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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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並不反對以個別形式批出指定分包合約,
但卻反對一起批出多份指定分包合約。機管局
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如不解決承建商所提
出的反對事項,將會因工程無法如期竣工而產
生成本激增問題。
7. 柯家威先生補充,當合約編號302於一九九五年一月
批出時,機管局所得到的明確指示,是必須於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前在最大程度上完成機場工程。直到一九
九五年六月,工程竣工的目標日期才放寬至一九九八年
四月。主席詢問政府有否向機管局指示,不惜任何成本,
務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機場工程。新機場
工程統籌署署長回應時澄清,按照英國政府及中國政府
簽署的《諒解備忘錄》,香港政府有責任於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前在最大程度上完成機場核心計劃內的十項
工程,此乃推展機場核心計劃轄下所有工程的指導原則
與整體時限。政府作為臨時機場管理局的主要股東,曾
向該局指示須按上述原則履行職責。鑑於客運大樓的建
築工程需時二十九個月完成,而所收到的投標價又相當
理想,臨時機場管理局董事會遂決定於一九九五年一月
簽訂合約,以期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前完成工程。
8. 主席進一步詢問政府根據甚麼意見,認為可於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十日達致工程竣工的目標,新機場工程統籌
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是項決定是由臨時機場管理局董
事會根據轄下工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該小組委員
會主席為當時的工務司),及考慮各項有關因素後而作
出的。新機場工程統籌署在新機場工程所承擔的主要職
責,在於監控其整體成本及按總體層面衡量進度的影響,
該署藉研究機管局提交的書面資料履行其職務。鑑於機
管局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統籌署不宜涉及機管局的
日常管理事務。批出合約編號302的決定,是臨時機場管
理局董事會在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其管理層的建議及衡
量是否物有所值後而作出的。
9. 議員察悉部分問題在於BCJ聯營公司不願意接受工程
時限非常緊迫的分包裝修工程合約。他們詢問何以該等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批出的分包合約未有在較早時批出。
柯家威先生解釋臨時機場管理局須待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簽訂財政支持協議及取得進一步經費後,才可批出該等
合約。主席認為儘管如此,亦可提前進行招標等籌備工
作。倘若該等指定分包合約有較多施工時間,應可減少
可能索償的金額。柯家威先生回答,當時是由臨時機場
管理局決定須待財政支持協議簽署後才進行招標工作的。
應議員所請,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同意查核機管局的
紀錄,以確定臨時機場管理局可否在財政支持協議簽訂
前進行招標工作。
10. 有關報告第27段指出,承建商認為機管局的工程經
理低估索償與改動的總值,一位議員詢問該等工程經理
的職級,以及他們是否有足夠經驗處理此等事宜。柯家
威先生解釋,有數名工程經理負責不同範疇的工程,即
客運大樓工程、機電工程及土木工程。他們直接隸屬建
築工程主管之下。此等工程經理均完全符合資格,並具
備在本港工作的廣泛經驗。
11.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表示,該署接納商業和解是
根據機管局提供的資料而作出的決定。一般來說,索償
事宜是由機管局與承建商之間所進行的商業談判,機管
局是根據謹慎的營商原則運作的獨立機構,政府既非立
約的一方,若要進行干預,實屬不恰當。儘管如此,應
機管局董事會的邀請,新機場工程統籌署曾根據機管局
管理層提供的資料檢討補充協議,並大致上認為此等協
議是在該等情況下繼續推展工程的最佳方案。
12. 議員指出,當局向財務委員會要求批准撥款,聘請
顧問公司就機場核心計劃工程提供協調及專業支援時,
曾表示選擇栢克德顧問公司,是因為該公司在解決索償
問題方面具有專業知識。議員則質疑栢克德顧問公司在
處理索償事宜方面有否顯露該公司具備任何專業知識。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回應時表示,該項商業和解是機
管局與承建商兩者之間的事,栢克德顧問公司並無牽涉
在談判中。
13. 就議員對可能出現進一步索償要求的關注,柯家威
先生向議員保證,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簽訂的補充
協議已綜合解決BCJ聯營公司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底的
所有索償要求,及AEH聯營公司(客運大樓的屋宇設備
工程的承建商)截至一九九六年八月底的合約索償要求,
補充協議並解決所有工程改動及其他合約事宜。自從簽
訂補充協議以來,曾再出現若干規模較小的工程改動,
主要是因為有必要解決裝修工程與機電工程承建商之間
的銜接問題,但相比下,該等改動所涉及的費用金額不
大。
14. 至於因顧問公司經常更改設計而導致的多項改動會
否引起額外成本,柯家威先生強調由於已訂定嚴格的措
施控制設計方面的更改,因此沒有出現上述情況。客運
大樓曾有若干改動,以配合商業的需要及航空界不斷轉
變的需求,他將就此事項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15. 議員對新聞界報道客運大樓的屋頂鋼架結構出現問
題表示關注,柯家威先生就此解釋,倘若機管局人員沒
有發現問題所在,並從速及有效地處理該問題,情況可
能十分嚴重。該問題涉及銲接工序引起若干鋼部件接合
點的部分節點鐵板出現裂痕。屋頂鋼架結構共有約11 000
塊節點鐵板,其中約9 700塊已建成並接受查驗,工作人
員發現約93塊有問題,並已將之修補。BCJ聯營公司與
機管局各自聘用獨立工程師負責檢驗結構的完整性及鑑
定出現瑕疵的原因。承建商提議採取若干補救措施,此
等建議獲設計師同意及接納,獨立工程師亦知悉此情況,
而機管局董事會亦已獲告知有關情況。由於問題在簽訂
補充協議前發現,修補工程費用已包括在補充協議內。
至於屋頂鋼架結構節點鐵板的瑕疵應歸咎於製造工序抑
或設計工序的問題,以及是否有人應對此事負責,則仍
有待鑑定。機管局將在適當時候向議員提供有關調查的
結果。
16. 議員要求新機場工程統籌署及機管局在決定下一步
行動前提供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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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合約編號302前,合約編號301在一九九
五年一月初的工地進度報告;
-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的顧問公司(栢克德)在一九
九五年一月就合約編號301工程延誤所提供的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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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商業和解已付的563萬元外,有關客運大樓
的設計工程成本及其他額外顧問費用;及
-
由機管局與顧問公司簽訂有關該等公司在機場工
程計劃所承擔的角色與職責的協議條款。
1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