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PL/PLW/1
立法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4月1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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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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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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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項
-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規劃)
- 劉勵超先生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屋宇署
- 助理署長
陸志樑先生
- 地政總署
- 總產業測量師(土地徵用)
方立志先生
- 議程第V項
-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規劃)
- 劉勵超先生
- 規劃署
- 政府城市規劃師
伍謝淑瑩女士
- 地政總署
- 政府地政監督
麥樂端先生
- 地政總署
-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
首席律師
寶禮先生
- 環境保護署
- 助理署長
陳鴻先生
- 拓展署
- 總工程師(北大嶼山)
黃寶芝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議程第IV項
- 香港規劃師學會
- 會長
- 譚小瑩小姐
- 公共事務小組召集人
- 龍小玉小姐
- 香港測量師學會
- 產業測量組主席
- 葉滿華先生
- 產業測量組委員
- 林家輝先生
- 香港地產行政學會
- 會長
- 袁靖罡先生
- 副會長
- 許永渡先生
- 公共事務小組主席
- 何衍鈞先生
- 學術事務小組主席
- 黃錦昌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 郭汝霖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169/96-97號文件)
1997年1月24日事務委員會在1997年1月24日與立法局房
屋事務委員會擧行聯席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在會議上提交的待議事項一覽表)
2.議員同意在1997年5月20日擧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
下列事項:
- 由政府施行的設計及建造合約;及
- 管制廣告招牌。
III.自上次會議以來後發出的參考
文件
3.議員獲察悉秘書處自上次會議以來後發出的了下述參
考文件如下:
- CB(1)1120/96-97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就中區三號碼
頭的設計及輔助設施提供資料發出的信件來函。
- CB(1)1144/96-97號文件 ─ 地下鐵路公司就行人使
用跨越香港站建築地盤行人天橋的安全問題發出
提交的參考文件。
4. 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法律意見,開放三號碼頭外高架
空行人道路而不設置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升降機,並無違
反抵觸《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有鑑於此,議員要
求法律事務部另行提供另一個意見。
IV.增闢土地及興建造房屋所需的
時間
(立法局CB(1)1232/96-97(02)號文件)
5.主席匯報,事務委員會已邀請了6個專業團體,計為分
別是香港規劃師學會、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地產行政
學會、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工程師學會及香港地產建
設商會,就如何縮短增闢土地及興建造房屋所需的時間
的方法,發表達意見。到目前為止,香港規劃師學會、
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地產行政學會、香港工程師學會
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已提交了意見書。
與團體代表會晤
6.主席歡迎香港規劃師學會、香港測量師學會及香港地
產行政學會的代表出席會議,以及並邀請他們發表意見。
7. 香港規劃師學會的譚小瑩小姐解釋該會在其意見書所
載關於縮短增闢土地及興建造房屋所需時間的各項建議
(立法局CB(1)1141及1185/96-97號文件)。
大綱規劃研究及初步工程可行性研究
8.香港規劃師學會建議,為縮短進行大綱規劃研究及初
步工程可行性研究所需的時間,以及避免工作重叠複,
在某些工程計劃的範圍內或許適宜可將這兩項研究合併
進行。
城市規劃程序
9. 香港規劃師學會促請政府當局早日實施城市規劃白紙
條例草案的建議,把草圖由刊登期屆滿至提交予總督會
同行政局審批的法定時限,定為 9 個月。這建議會將可
大大有效地縮短製圖程序所需的時間。目前,該有關程
序可因一項反對意見而拖延遲2至3年。
收地及清拆程序
10.香港規劃師學會建議,為解決地政總署人手力資源不
足的問題,政府當局應考慮把若干與收地及清拆有關的
工作外判。
公共機構的機制
11.香港規劃師學會建議由一個部門(例如規劃署)負責統
籌在發展方面擔當統籌的工作角色,此擧可確保政府當
局以經過協調的方式,提供資源及設施。
私營機構的參與
12. 香港規劃師學會建議,為加快增闢土地及興建造房
屋的速度,政府當局應調配及動用私營機構的資源,
以紓緩公營部門在財政及人手方面的緊張情況。
13.香港測量師學會的葉滿華先生表示,該會是同時代
表政府及私營機構的測量師的代表。他向議員講述該
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意見書(立法局CB(1)1165/96-97號文
件)。
14.香港測量師學會已找出妨礙發展過程的幾數個問題
所在之處。第一,諮詢過程複雜,令規劃及發展的時
間增加。為縮短發展時間,政府當局可同時進行部分
規劃程序可同時進行,而無須依次進行事。第二,在
公營部門工作的專業人員士氣低落,是由於人手公務
員零增長的政策、內部訓練不足、資源不足及工作量
增加所致,令到在公營部門工作的專業人員士氣低落
。第三,政府並無在基建發展方面並無作出明確的承
諾。擧例來說,政府最近公布一項關於建議建造築橋
連接汀九及與竹篙灣的大橋的建議可行性研究,但卻
未能提供任何詳情,例如工程展開及完成的日期。
15.為縮短增闢土地所需的時間,香港測量師學會建議
,把政府當局文件所指的程序(a)(“大綱規劃研究”)、
(b)(“初步工程可行性研究”)及(c)(“環境影響評估程
序”)三項程序,應合併為一個項程序。,程序而(f)項
程序(“詳細設計”),則應併入程序(a)、(b)、(c)、(g)
(“土地增闢”)及(h)(“建築及基建工程”)各項程序中
。此外,政府應加快內部處理進行收地及填海工程計
劃的速度內部處理工作。香港測量師學會認為,根據
《收回官地條例》(第124章)所訂的各個時限,由刊登
圖則至解決反對意見,應只需時18個月。然而,但政
府卻需要用上48個月,才能完成這整個過程序,。這
也許或可歸咎於政府官員由於需要須對補償事宜負責
,故在處理此等事宜時一成不變所致。此外,部分官
員在細節上堅持己見,卻忽略了此擧對整個發展過程
造成的不良影響。
16. 香港地產行政學會的袁靖罡先生及許永渡先生向
議員講述該會的意見書(立法局CB(1)1141/96-97 號文
件)。香港地產行政學會主要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增
加土地供應、改變土地用途、將非往住宅區重新劃
定為住宅區,以及增加提高地積比率。這些方法可
縮短把進行政府當局文件所指的程序 (a) (“大綱規
劃研究”)至(d)(“根據現有的《城市規劃條例》進
行的城市規劃程序”) 各項程序所需的時間縮短。
由於不少地區如西九龍及半山區等多區的基建及道
路系統已經有改善,這些地區的密度及地積比率應
予放寬。,此擧可有助精簡化程序(e)項程序(“根
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進行的工程程序
或清拆“收 地”)。為改善收地機制,政府當局可
考慮把土地發展局提升為市區重建局、把等候土
地審裁處就收地個案進行聆訊的排期時間,由9個
月縮短至6個月,以及把《分劃條例》(第352章)的
適用範圍擴大延伸至重建計劃。政府應提供作出
足夠的財務經濟補償,藉以鼓勵私人樓宇業主交
還出物業,以便進行市區重建。
17.香港地產行政學會建議提出下列措施,以改善
發展審批程序:
- 為每個項程序訂立法定時限;
- 指定規劃環境地政科為統籌審批統籌機關;
- 統一一般常見用語的解釋義;及
- 制訂一套就處理及審批規劃申請的制訂一
套劃一準則。
香港地產行政學會認為,上述措施可將增闢土地及興建
造房屋所需的時間縮短四分之一,至原來時間的三分之
一。(這些措施的詳情載於香港地產行政學會再提交的另
一份意見書,該份意見書已隨立法局CB(1)1310/96-97 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8.議員贊同各專業團體均關注之處到,認為各在政府部
門之間作出協調十分重要,議員亦認同這點。為說明澄
清“協調”一詞的意涵義,葉先生表示,香港測量師學
會主要關注的一點,是,目前缺乏並無一個負責可解決
各部門之間意見分歧的團體組織。雖然不同部門的均派
代表會出席分區地政會議,商討論發展項目,但這些在
會議根本上卻不能解決意見分歧,而這往往是導致阻延
有關項目出現延誤的原因之一。
19.主席認為,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二。從組織上而言,並無任何部門均有無權解決專業意
見的分歧。從職責能上而言,每個部門只着眼於本身的
工作範疇,對擬訂發展項目的整體情況根本毫不加了解
着緊。
20.一位議員不滿對於政府當局遲遲不一再拖延實施城市
規劃白紙條例草案,以而未能改善審批規劃的審批過程
,一位議員表示失望。他請各專業團體就城市規劃白紙
條例草案所建議的9個月處理反對意見的9個月期限,發
表意見。
21. 譚小姐表示,規定在9個月內解決反對意見,目標未
免可能會期望過高。然而,但她卻認為仍值得一試驗,
看這段個時間限是否可行。為加快聆訊反對意見的過程
,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建議,城市規劃委員會可安排
特別委員會進行聆研訊或小組聆研訊。
22.部分議員懷疑,有關部門是否獲授予過多必要權力,
行使法定職責能的權力是否過大,例如決定建築物顏色
及高度的權力。主席說明這點時擧出實例,表示,為製
造波浪型建築輪廓的效果,當局在將軍澳若干範圍地區
及西九龍填海區訂立設定與航空安全無關的高度限制,
與航空安全無關,純綷為製造流線型建築物外觀的效果
而已。譚小姐回應時表示,在某些若干情況下( 例如保
護古蹟 ) ,政府確實需要須行使這些權力。法定分區圖
應收納有關指定進行為特別設計的範圍區的資料,讓公
眾人士便可提出反對,這是最理想的安排。她個人認為
,從規劃角度而言,她個人則認為適宜創造一個和諧的
視覺效果實屬可取。至於西九龍填海區,有關的高度限
制只是僅作為指引,並而非法定限制。發展商可提交申
請,建造高於指定高度的建築物的申請,事實上而他們
亦已確曾這樣做。
23.議員認為,政府官員行使權力時,或許會難以在專業
判斷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葉先生認為,像一如公
務員一樣,專業人士亦有責任照顧公眾,他們執行職務
時,均會顧及公眾利益。有問題出現是因專業人士的意
見不同所致,因此,進行諮詢至為相當重要。許先生認
同意這點項意見,並且要求政府當局就草圖進行更廣泛
的公眾諮詢。他認為,如若在最初規劃階段初期進行了
適當的諮詢,便無須再為就個別工程計劃的細節進行再
作諮詢。黃錦昌先生補充,土批地契約通常總會在建築
物的設計、布局及高度方面上施加條件,這些條件須由
地政總署作出銓解釋。政府當局往往無法迅速處理設計
、布局及高度方面的申請,往往令導致發展商不能如期
完成工程。因此,大部分發展商均會在有關設計、布局
及高度獲得批准前,展開建築工程。主席認為,關乎設
計、布局及高度的條文已經過時,而應該予廢除,因為
其他有關條例已訂明就建築工程的限制作出規定。
24.儘管議員承認解決專業人士意見分歧確存在困難,但
他們仍普遍認為政府官員應知道明白他們本身不得越權
,以干預不屬他們的其法定職務責範圍以外的事宜。議
員希望各有關部門能更靈活地處理每宗個別個案。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232/96-97(02)號文件)
25.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規劃)告知議員,規劃環
境地政司正安排與不同的專業團體擧行會議,以搜集
這些團體對此事的意見,並且已要求不同部門表達提
出意見。政府當局會盡快整理及提供就各專業團體的
意見書所綜合作的回覆,以及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26.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其回覆中納入同時提供以下
述資料:
- 簡化增闢土地及發展公共房屋和私人樓宇的各項
程序的措施;
- 為了讓政府當局考慮向環境保護署靈活地執行法
定職能而考慮向該署實施的任何改善措施的詳情
,務求令該署以靈活的方式執行法定職務;及
- 房屋工程行動小組處理的房屋工程計劃一覽表,
以及為加快進行這些工程計劃,特別是進一步發
展天水圍及天水圍預留區而採取的各項措施。
27.主席重申專業人士對有關部門資源不足的情況表示
關注,並且促請政府當局處理解決此事問題。議員認
為就發展工程而言,環境保護署在處理發展項目的噪
音問題時墨守成規有欠靈活。關對於這點,環境保護
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該署得悉議員關注此事,並
且會在不久之後,即將徵詢有關專業團體學會對作業
摘實務綱要草擬稿的意見,希望以期改善評估程序。
關於此事在這方面,一位議員認為,現時環境保護署
據以評估發展申請的規劃指引應予檢討。
28.屋宇署助理署長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該署正檢討
審批程序,希望可以以期將之簡化,而內部檢討工作
則已經完成。該署會徵詢各專業團體的意見,希望並
打算在兩個月內實施推行任何一個建議措施。
V. 自置居所津貼
(立法局CB(1)1232/96-97(03)號文件)
29.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規劃)應主席所請,向議
員講述上述有關文件。他表示,考慮到議員在1996年
7 月 19日財務委員會會議上發表達的意見後,政府當
局已修訂領取自置居所津貼的資格。修訂建議的要點
如下:
- 政府當局應根據物業的交吉價值來計算自置居所
津貼。換言之,自置居所津貼相等於重置樓宇成
本減去假設有關物業是交吉單位而計算的法定補
償。自往住業主和出租單位的業主所得的自置居
所津貼均會按此原則計算;
- 在每次收地行動中,業主均有資格就最多只可獲
發兩個單位的領取自置居所津貼。此擧是有鑑於
某些業主自住一個單位,而將另一個單位出租來
賺取收入;及
- 政府當局應根據與被收回物業在同一地區、面積
相若及頗為在一定程度上現代化的單位(約10年樓
齡),評估自置居所津貼。
30.至於政府當局會否向受影響的商住單位業主發放自置
居所津貼,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 (土地徵用) 表示,政
府當局只會就有關單位作住宅用途的部分,發放自置居
所津貼。
31.一位議員詢問及,如業主擁有兩個以上的被收回單位
,由讓其直系家庭成員居住,在當局收回單位時,他是
有否有資格就這些單位領取自置居所津貼。總產業測量
師(土地徵用)回應時表示,在收地行動中,每名業主均
有資格就最多只可獲發兩個單位的領取自置居所津貼。
政府當局會評估哪兩個單位會為令上述業主帶來獲益最
多收益,以便從而向該業主發放數額最高的自置居所津
貼。然而,在每次收地行動中最多只就兩個單位發放自
置居所津貼的規則,不會影響業主在另一次收地行動中
領取自置居所津貼的資格。
32.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規劃)應議員要求,解釋上
述有關文件的 附件1;,該附件當中說明在根據現有行
安排下,政府當局須向出租及空置物業業主發放的自置
居所津貼有何分別的差距。他同意議員的意見,認為根
據修訂建議發放所須支付的自置居所津貼款額,亦應包
括在文件內中列明。他並會在將會在 1997 年4月25日提
交予財務委員會在 1997 年4月25日研究審閱的文件內中
,提供這些資料。
33.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更深入研究共同業權個案的不同
各種處理方案。一位議員則認為,在被收回物業是業主
唯一收入來源的情況下,政府當局應採取一個彈性靈活
及而寬鬆的處理方手法,而非硬性遵守照有關信件的規
則行事。
34. 會議在下午12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8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