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4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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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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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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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葉國謙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工務司
- 鄺漢生先生
-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
- 林中麟先生
- 機場管理局行政總監
- 董誠亨博士
- 機場管理局署理項目工程總監
- 列擎志先生
- 機場管理局施工部主管
- 湯雅歷先生
- 機場管理局機電工程項目經理
- 徐景祥先生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 首席助理工務司(合約及成本控制)
- 貝雅賢先生
- 屋宇署助理署長(工料測量)
- 黎慕仁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高級主任(1)2
- 鄧曾藹琪女士
(立法局CB(1)92/96-97號文件)
委員會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 與會各人商定,下次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舉行
的事務委員會例會,將討論下列事項:
-
人口預測;
-
全港發展策略檢討;及
-
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諮詢文件。
(立法局CB(1)1995/95-96號文件)
3. 議員察悉,一份有關斜坡安全的參考文件已在一九九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發給議員參閱。
(立法局CB(1)19/96-97號、CB(1)88/96-97(01)號及
CB(1)88/96-97(02)號文件)
4. 一份題為「與承建商簽訂的新機場客運大樓建築工程
補充協議」的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
5. 董誠亨先生解釋,兩份補充協議旨在解決所有因更改
工程指示以及合約而出現的索償問題,包括對負責客運
大樓建造工程承建商BCJ聯營公司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
三十日及對負責屋宇設備工程承建商AEH聯營公司截至
一九九六年八月底的索償要求。與BCJ聯營公司簽訂的
協議亦會重新確立該公司在其合約下指定分包合約的合
約責任,從而保留一九九八年四月為新機場的目標啟用
日期。
6. 據董誠亨先生表示,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在與有
關承建商進行商業和解的談判時,已考慮過若干因素。
一九九四年出現前所未見的豪雨、地盤水浸、連場季候
風,以及赤鱲角島出未能預知的不利地面情況,均令移
交工地予承建商的工作受到阻延。為使工程繼續推展,
移交工地予BCJ聯營公司的程序須以較原定計劃為多的
期數進行。由於工地須分多期移交,打亂了BCJ聯營公
司原來的工程進度計劃,使該公司難於進行資源規劃和
合約管理的工作。由於使用者的需求不斷更新,因而令
工程在設計上出現了一些修改, 結果,BCJ聯營公司
提出了大量索償要求。此外,由於指定裝修分包合約的
進度計劃相當緊迫,BCJ聯營公司曾反對一起批出所有
這些指定分包合約。鑑於客運大樓的工程已有所延誤,
而該合約可能對其他合約帶來潛在影響,且考慮到索償
的情況及進度計劃面對的風險,機管局董事局便在一九
九六年九月五日的會議上同意與BCJ聯營公司及AEH
聯營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要求兩家公司按照機
管局制訂的一個綜合進度計劃施工,以確保所有在客運
大樓的主要工程,包括裝修、測試及批出工程等工作,
均可透過一個共同的進度計劃完成。BCJ聯營公司承諾
趕工,以追上屋頂工程的原定進度計劃,以期最遲於一
九九六年年底完成外牆及屋頂工程,並再度負起指定分
包合約的合約責任。最重要的是,BCJ聯營公司現同意
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基本工程。
7. 董誠亨先生表示,機管局的管理階層已審慎檢討其或
須支付的賠償額,並確信該局有足夠款項,以不超出498
億元,支付完成第一期甲工程所需的全部開支。他向議
員保證,機管局董事局將繼續竭力管理及控制成本及索
償事件,以便新機場工程能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完成,
並可及時在一九九八年四月啟用。
8. 對於機管局與BCJ聯營公司(合約編號302下)和AEH
聯營公司(合約編號320下)達成商業協定的方式,議員表
示不滿。由於合約的條款理應已顧及惡劣的天氣情況,
而先前進行的顧問研究亦應已披露不利的地面情況,因
此他們要求有關當局詳細解釋為何移交工地予BCJ聯營
公司的工作出現延誤。議員要求當局提供詳細資料,介
紹受聘進行地盤勘測工程的顧問公司,其工作的範圍和
顧問公司所收取的費用。鑑於根據合約編號301進行的
地基工程進度顯示地面情況欠佳,當局清楚知悉移交工
地予承建商的工作將會延誤,議員質疑當局為何仍繼續
在一九九五年一月與BCJ聯營公司簽訂編號為302的合
約。議員亦詢問與合約編號302工程的承建商達成商業
和解的依據,因為承建商理應已準備會分多期移交工地,
加上合約編號302工程的目標完工日期已由一九九七年
六月延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以顧及延遲移交工地此項因
素。
9. 董誠亨博士及湯雅歷先生回應議員的詢問及意見時提
出以下各點:
-
有關地基工程的合約編號301批出時,赤鱲
角連續兩個月有連場大雨。由於解決惡劣天
氣情況所造成的問題屬承建商的責任,因此
承建商採取措施,將工地內的積水抽出,沒
有額外要求補償。與此同時,當承建商掘開
地面時,發現地面情況較先前預計的有重大
的差異,因而有需要在設計上作出改動。機
管局和承建商兩方面均須確認因地面情況欠
佳而引致的財政風險。
-
由於當時赤鱲角正進行爆石及挖掘工程,以
將群山移平,有關人員只能有限度地進入進
行地基工程的工地,展開地盤勘測工作。鑑
於工程規模龐大,加上地理考察的範圍亦很
廣泛,初步勘測所涉及的範圍雖然廣泛,但
卻未必可以與計劃詳情完全脗合。各個鑽孔
和其他度出的長度往往有很大的差異。為了
充分了解地面情況,有關人員必須在每個地
點進行地盤勘測。就工程合約而言,通常不
會進行此種勘測工作,亦不可能進行,因為
工地面積如此龐大,所涉及的時間和金錢會
相當可觀。
-
預備工地期間,有關當局發現工地屬易變的
土地,機管局因此決定將客運大樓的位置向
西移190米,以紓緩惡劣地面情況所造成的
部分影響。將客運大樓移位亦有其他好處,
包括可以保存東岸的海岸線,以及大大節省
填海合約工程的費用。有關當局以一個整體
的經濟取向,處理合約編號301的事宜。合
約工程雖然有所延誤,但仍能在不超出開支
預算的情況下定案。
-
由於機場工程原擬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
前完成,故有需要繼續推展工程。因此,儘
管得悉地基工程有問題,有關當局仍於一九
九五年一月與BCJ聯營公司簽訂興建客運大
樓的合約,合約的編號為302,而價值則為
101億元。當時的計劃是打算將工地劃分為
多個面積相當大的部分,然後逐步交予BCJ
聯營公司,以免阻延工程的進展。
-
然而,地面情況出現特殊變化,結果導致移
交工地予BCJ聯營公司展開合約編號302工
程的工作有所延誤。如此一來,BCJ聯營公
司的工程進度受到阻礙,而該公司亦難以進
行資源規劃和合約管理的工作。此外,由於
在機場管理局成立及簽訂財政支持協議前,
有關當局未能向外界籌措資金,故直至一九
九六年年初才可批出逾20份的裝修分包合
約。由於此方面出現重大延誤,加上移交工
地以展開合約編號302工程的工作亦有延誤,
因此合約編號302的建築工程計劃有需要延
至一九九七年十月才能完成。
-
機管局董事會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的會議
上,通過與BCJ聯管公司和AEH聯營公司
簽訂補充協議。與BCJ聯營公司簽訂的補充
協議定價為15億元。此份協議約有三分二的
部分是用於抵償未能預見的地面情況及有關
事項(包括設計上的改動)所引起的索償要求。
餘下的三分之一則是為了糾正指定分包合約
所引致的情況,並確保客運大樓可於一九九
七年十月築成。與AEH聯營公司簽訂的補
充協議定價為3億9,680萬元,以期能趕及
在客運大樓建成時提供屋宇設備。兩項協議
的價值共達19億元,完全在機管局為工程
訂定的498億元整體預算之內。
-
南面跑道及滑行道大致上築成,而鋪路工程
亦計劃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竣工。客運大樓
的混凝土結構部分基本上亦已建成。跑道和
混凝土結構部分並無跡象顯示在結構上有問
題。在設計方面的改動完全符合建築物規例,
而有關工程的質素亦很高,足以令屋宇署感
到滿意,並經政府審核。
10. 議員繼而質疑,機管局既然知悉地基工程的進度,
實不應簽訂合約。林中麟先生回應時解釋,機場委員會
商定紀要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簽訂後,有關當局即
已作出重大努力,以期達至目標,即盡可能在一九九七
年年中前完成機場工程。地基工程原先計劃在一九九四
年六月六日動工,並於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九日完工。當
時,臨時機場管理局已知悉地面情況欠佳,又預計到一
九九四年的連場大雨會進一步延誤工程的進度。鑑於建
造客運大樓的工程將需29個月才能完工,而合約編號302
所收到的標價亦非常理想,在此等情況下,實有需要在
一九九五年一月底簽訂該份合約。為了確保工程如期進
行,有關方面決定應先批出合約編號302,而工地則會
分期移交。有關當局作出如此的決定,目的是要以最具
成本效益的方法及時完成機場工程。
11. 有關政府在此事上所擔當的角色,林先生補充,當談
判進展至最後階段,新機場工程統籌署曾檢討即將與BCJ
聯營公司和AEH聯營公司達成和解的擬議方案。至於整
體的情況,當局獲悉尚待處理的索償個案總數由一九九
六年三月的1 148宗增至一九九六年六月的2 090宗,而
機管局的相對負債亦由11億5,200萬元增至18億8,600
萬元。政府研究機管局所提供的承建商資料後,認為有
需要與承建商達成商業和解。透過商業和解,機管局和
承建商兩方面均可將人力物力集中在實質的機場工程上,
而非將時間和精力用於解決索償的問題。因此,當局認
為達成商業和解是最佳的處理方法,並信納在當時情況
下,以所涉及的金額達成商業和解,是最合理的商業協
議。機管局董事會亦已成立工作小組,負責在通過和解
協議前,研究有關事項。該工作小組的主席由機管局副
主席出任,成員包括工務司、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和
若干非公職人員。林先生重申,有關方面現已與BCJ聯
營公司和AEH聯營公司重新制訂一個具約束力的綜合工
程進度計劃,以確保新機場得以如期在一九九八年四月
啟用。補充協議的付款條款亦訂明,如工程有所延誤,
未能如期完成,承建商須繳付罰款,作為算定損害賠償。
12. 林先生補充,就此等規模的工程而言,工程有延誤
並非罕見。有關方面已盡力補救,確保工程得以如期完
成,而所涉及的工程費亦不會超出預算。新機場工程統
籌署亦已就改善監管工程進展的方法、如何解決索償問
題和控制開支等方面向機管局董事會作出建議。由機管
局副主席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組會跟進此等事宜。
13. 雖然當局和機管局的代表已作出解釋,但議員仍不
滿意處理此事的方法。他們認為,當局為了履行承諾,
在主權移交前完成機場工程,便不惜一切代價。他們要
求有關當局更詳盡地交代此事,當中應包括以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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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以條形圖說明原先根據合約編號302
批出的工程進度計劃與最新的進度計劃
有何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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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約編號301採用了較保守的設計,
所涉及的費用及所需的時間與現時的設
計會有何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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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出合約編號301前所進行的地盤勘測工作
的詳情及有關費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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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顧問進行地盤勘測工作所花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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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有關日後的工作路向,部分議員建議要求總督委任
核數署署長就批出補充協議的事宜,進行審核及提交審
核報告。
15. 鄺漢生先生表示,在目前情況下,該等商業和解算
是最實際的解決方法。然而,他承認機管局有需要提供
詳細報告,交代批出合約編號302及簽訂補充協議的來
龍去脈。他答允在兩星期內提交報告。林先生補充,待
機管局項目工程總監Douglas Oakervee先生回港後,他
可提供更多關於工地的資料。
16. 議員通過待當局提交報告後才決定日後的工作路向。
他們建議要告知當局,在編製報告時,可參閱核數署署
長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公布的報告書第9章的格式。
(立法局CB(1)88/96-97(03)號文件)
17. 由於時間有限,議員通過押後討論此事。
18. 會議於下午六時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