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7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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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十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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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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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陳偉業議員
涂謹申議員
蔡根培議員
葉國謙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列席議員:
劉健儀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
- 黃永康先生
- 規劃署
政府城市規劃師/全港及次區域
- 馮志強先生
- 運輸署
- 整體運輸策劃部
- 高級工程師
- 黃永光先生
議程第IV項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屋宇署助理署長
- 鍾鴻鈞先生
- 屋宇署
- 總屋宇測量師
- 區載佳先生
-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
- 黎國棟先生
-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
- 浦沛亮先生
- 市政總署高級參事
- 鄭德榮先生
- 水務署
- 總工程師
- 陳志超先生
議程第V項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伍靜文先生
- 首席助理工務司(工務政策及安全)
- 潘明高先生
- 房屋署
- 高級助理署長(保養)
- 湯永成先生
- 房屋署
- 總建築師
- 何守謙先生
- 水務署
- 助理署長/供應及分配
- 麥炯予先生
- 水務署
- 總工程師/新界北及沙田
- 錢柱森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2
- 卓永樁先生
由於主席另有要事缺席,會議由副主席主持。
2.副主席諮詢議員會否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五月及六
月期間進行任何海外考察。一名議員認為,在發展鄉郊土
地成為低密度住宅用地的規劃方面,香港或可參考新加坡
的經驗。他建議事務委員會或可考慮組織一次前往新加坡
的考察。由於出席是次會議的人數僅及法定人數,副主席
提議傳閱上述建議,供事務委員會委員考慮。
(會後補註:該名議員已撤回其建議,並提議事務委員會
在日後考慮其他海外考察建議時,一併考慮該項建議。)
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在會議席上提交的待議事項一覽表)
3.議員同意,為跟進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的會議,事務
委員會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有
關土地及房屋產量的問題。議員亦同意邀請曾應邀就此事
發表意見的專業團體出席會議。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4.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下列資料文件:
- 立法局CB(1)979/96-97號文件--由政府當局提
供有關在學校建築工程中採用「系統設計」
建造法的資料文件。
- 立法局CB(1)1009/96-97號文件--由政府當局提
供有關機場管理局與客運大樓承建商簽訂的
補充協議的資料文件。
- 立法局CB(1)1013/96-97號文件--由政府當局提
供有關把愉景灣渡輪服務遷往中環三號碼頭
的資料文件。
III.於伶仃洋橋及深港西部通道設過
境通道的可行性研究
(立法局CB(1)1068/96-97(01)號文件)
5.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根據該份文件,向議員
簡述「跨境通道進一步研究」(以下簡稱「該研究」)的背
景、目的及方法。
6.部分議員關注完成該項研究的三個階段共需多少時間。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及政府城市規劃師/全港
及次區域規劃(以下簡稱「政府城市規劃師」)解釋,該項
研究不僅涵蓋交通問題,亦包括環境評估、土地用途及規
劃等其他重要範圍。雖然當局已取得深圳及珠海的跨境貨
運及交通的預測數字,但該等數字與本港的估計數字並不
相同。該項研究會詳細比較上述的預測數字。當局已展開
第二階段研究的籌備工作,以便在第一階段的研究完成以
前開始第二階段研究。政府當局預期此擧可將該項研究所
需的時間縮短六個月。
7.議員認為本港急需改善現有的跨境道路設施,並詢問政
府當局能否加快完成該部分的研究。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
政司(規劃)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一直在此方面作出努力
,並會繼續致力改善該等設施。在該項研究完成後,當局
將會就如何可以改善該等設施提出建議。政府城市規劃師
向議員提述載於資料文件附件的第一階段研究的擬議工作
計劃。他請議員注意(D)項目。該項目顯示,有關現有跨境
通道的容量評估及改善研究將於一九九七年年底完成。議
員要求政府當局在研究完成後向事務委員會作簡介。
8.一名議員懷疑是否有需要委聘具有不同界別的顧問公司
進行該項研究,並認為政府當局應訓練公務員進行研究工
作。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回應時表示,雖然政
府當局將該項研究外判,但仍會與有關顧問緊密合作。根
據慣例,規劃署將會是負責統籌的部門。他進一步指出,
委任全職職員負責研究工作會受到資源上的限制,因為有
關部門或許未能在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中成功爭取得所需
資源。
9.至於伶仃洋橋工程及深港西部通道工程是否已獲中國政
府批准,以及哪項工程會獲優先處理等問題,首席助理規
劃環境地政司(規劃)回應時表示,該等工程尚待中國國務
院批准。政府當局並無有關該兩項工程的相對優先次序的
資料。雖然該兩項工程的先後次序由中國政府決定,但香
港政府會採取制訂「應變計劃」的方針,以應付不同的情
況。一名議員認為,香港政府在規劃更多過境通道方面應
更為積極,並詢問政府當局對擬議工程項目是否必需、優
先次序及工作計劃有否任何意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
司(規劃)回應時表示,在該項研究的三個階段完成以前,
政府當局難以在現階段對有關工程項目的優點提出明確的
意見。有關增設過境通道方面,香港政府及中國政府已達
成共識,認為為配合中港兩地日後的經濟發展,有需要增
設該等設施,亦不會出現由哪一方政府肩負領導職責的問
題。雙方會透過基建協調委員會繼續交換意見及資料,但
最後決定將由各自的政府作出。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規劃)向議員保證,只有與擬議通道直接有關的工程項目
,才會受該項研究的結果影響,其他為本地公路網絡提供
服務的道路工程及改善工程將不會受到影響。
10.一名議員認為有需要提高基建協調委員會的透明度,讓
市民有更多機會提供意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
回應時表示理解該名議員關注的事項,但他表示在公開基
建協調委員會會議內容方面會有限制。根據現行慣例,當
局每次均會發出有關該次討論的新聞稿,而雙方代表亦會
在會後接見新聞界。基建協調委員會並不會私下獲悉該項
研究的結果,該等結果亦會向市民公布。該名議員指出,
只是公布該項研究的結果並不足夠,當局應將基建協調委
員會曾考慮的任何其他方案告知市民。
IV.私人樓宇的漏水問題
(立法局CB(1)1068/96-97號文件)
11.主席在交代此事項的背景時告知議員,此事項由深水埗
區議員轉交本事務委員會討論。
12.議員表示關注政府部門目前使用的色粉測試在確定漏水
原因方面是否足夠及效果如何。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在
此方面研究及採用新科技的方法。屋宇署助理署長承認現
行用以確定漏水原因的方法並不完善。他表示,政府當局
一直留意新的方法,但截至目前尚未有可以絕對確定漏水
原因的方法。
13.關於該份文件第6段,一名議員認為,由於各部門須在
毫無疑點的情況下確定滲漏的來源後,才可行使有關法例
所賦予的權力,對採取行動而言,此種規限要求十分高。
屋宇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除非漏水的情況涉及危險或
違例建築工程,否則屋宇署並不能採取任何行動。區域市
政總署助理署長補充,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章),區域市政總署只可在確定漏水原因後,發出一份
改善通知書。
14.一名議員對由屋宇署、區域市政總署、市政總署及水務
署等四個有關部門內部處理的個案數字百分率偏低的情況
表示關注。該等部門每年接獲7,800宗個案(請參閱資料文件
附件A),但只就其中的45%採取行動。市政總署助理署長
澄清,四個部門各自接獲的投訴個案平均數字,已包括由
其他部門轉介的個案。因此,投訴個案的實際總數應少於
7,800宗。由部門內部處理的個案比率,可視作獲得成功處
理的漏水投訴個案。他強調,能否就多層樓宇的漏水投訴
採取行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樓宇住客是否合作。
15.有關調查漏水原因及完成跟進行動的承諾時間,議員得
悉,就一般個案而言,屋宇署平均需時40天調查漏水原因
,另需八個月完成跟進工作。相對於另外三個部門,屋宇
署的承諾時間實在過長。雖然水務署所需的時間較短,但
仍比兩個市政總署的承諾時間長。屋宇署助理署長解釋,
該份文件附件A所提及的承諾時間,是用以處理違例建築
工程所需的時間。倘有關投訴涉及危險建築結構,承諾時
間可縮短至10天。屋宇署每年平均接獲800宗投訴個案,
其中只有1%涉及危險樓宇,並可由該署處理。水務署總工
程師澄清,該份文件附件A所提及的承諾時間,是由接獲
漏水投訴起計,直至發出函件予各有關方面報告調查結果
及/或要求採取補救行動總共所需的時間。此一過程平均
需時27天。對此種性質的投訴作出回應及採取行動的承諾
時間為一天。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補充,根據區域市政
總署的既定政策,該署會於兩天內就涉及滋擾的投訴作出
回應,而不論有關投訴的性質為何。市政總署助理署長表
示,市政署的承諾時間是根據過往的表現來訂定。市政總
署比區域市政總署需要更長的時間調查個案,是因為該署
須處理大部分涉及漏水的投訴個案。此外,申請進入有關
樓宇的時間亦包括在內。事實上,該署會即時處理所有投
訴個案。
16.一名議員認為,上述四個部門有需要檢討現行的法例,
並作出所需修訂,以方便其執行工作。此外,當局亦應考
慮增加處理漏水投訴個案的資源。主席對該名議員提出的
問題亦表關注,並表示政府當局應檢討所用的方法,以改
善該等部門在處理漏水及測試方法方面的統籌工作。首席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表示,由於根據現行的制度,
大部分漏水投訴個案已由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處理,
他懷疑將該等投訴個案全部轉介予該兩個市政總署是否有
好處。政府當局目前正在討論改善統籌工作的方法,有關
檢討預期會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底完成。政府當局亦準備嘗
試物色較佳的測試方法。政府當局答應於稍後向事務委員
會報,並以書面說明色粉測試的局限。
17.至於人力資源是否充足的問題,水務署總工程師表示,
就水務署而言,大部分資源均調配至涉及供水的工作,只
有少部分資源分配予處理漏水個案。
18.主席在總結時表示,由於近年落成的樓宇出現漏水問題
的數目相當多,屋宇署應密切監察樓宇的質素,而此方面
通常是問題的根源所在。
V.馬鞍山屋邨食水受污染事件
(立法局CB(1)1085/96-97號文件)
19.首席助理工務司(工務政策及安全)(以下簡稱「首席助理
工務司」)向議員簡介有關事件的背景、水務署及房屋署即
時採取的補救行動,以及調查委員會作出的建議。
20.關於受影響住戶的賠償安排,高級助理房屋署署長(保
養及建築事務)(以下簡稱「高級助理房屋署署長」)表示,
承建商已承認需對有關事件負責,並會就所有合理的賠償
申索承擔法律責任。承建商曾就賠償事宜作出若干項建議
。截至目前,房屋署已轉介約700宗賠償申索個案予承建
商,部分申索已獲得解決。關於電器方面的損害賠償申索
,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21.一名議員建議設立賠償基金,以加快向受影響租戶發放
賠償金。高級助理房屋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由於承建商在
賠償方面表現積極,所以無需設立基金。房屋署總建築師
(5)補充,沙田區議會已成立索償工作小組,跟進發放賠償
金予租戶的事宜。
22.一名議員對調查範圍過於狹窄,以及房屋署及水務署在
事件中反應明顯過慢表示失望。高級助理房屋署署長回答
時解釋,調查的焦點是找出造成污染的原因,以及檢討房
屋署有關檢驗及檢查地下喉管鋪設工程的現行機制,從而
作出建議,防止日後發生同類事件。關於各部門對上述事
件的反應,高級助理房屋署署長表示,在採取即時補救行
動方面,房屋署已與水務署通力合作。雖然此事項不屬調
查範圍,政府當局仍會就此方面進行內部檢討。議員要求
政府當局在檢討完成後,將當局為倘若出現同類事件時能
盡快作出回應所制訂的改善措施告知事務委員會。
23.關於房屋署及水務署是否有職員應就上述事件受到處分
,高級助理房屋署署長答稱,上述事件在顧問建築師所監
督的工地發生。該工地的日常管理及運作是顧問建築師的
職責範圍。房屋署的責任僅限於監察其表現,因此房屋署
職員無需對上述事件負上法律責任。然而,房屋署已着手
檢討監察顧問建築師表現的機制,並會考慮將每隔六個月
進行一次的表現檢討縮短為每三個月一次。
24.關於事件的成因,一名議員詢問當局有否制訂一套正式
的程序,規定承建商必須將重新安排地下喉管的事宜通知
顧問建築師,以及防止有人在未獲授權下開啟供水閥。高
級助理房屋署署長表示,房屋署已發出行政指引,規定承
建商必須保存更改喉管位置的修改工程的紀錄,以及將該
等修改工程通知顧問建築師。不幸地,在上述事件中,承
建商未能即時將合約工程第1期作出的改動通知顧問建築
師。房屋署會確保該等程序日後會獲得嚴格遵循。關於開
啟供水閥的問題,高級助理房屋署署長表示,現時亦有指
引清楚載明,未經水務署檢驗及批准,不應開啟供水閥。
然而在上述事件中,仍未找出何人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開
啟供水閥。有關方面已作出一系列建議,防止有人意外地
或未獲授權而開啟供水閥。為達致此一目的,房屋署所有
工地均會採取該等新措施。
25.助理水務署署長補充,根據有關調查的結果,該名持牌
水喉匠被裁定疏忽,當局會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02
章)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召開聆訊,以決定需採取何等適
當的跟進行動。水務署會發信予所有建築師及水喉匠,提
醒他們須在核對喉管正確無誤後才可進行接駁。水務署會
鼓勵他們就不同類別的喉管使用不同大小的喉管,並會就
核對程序發出指引。政府當局希望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會在
所有建築工程中採用,而並非僅限於房屋署的工程。
26.主席關注上述事件對有關承建商及顧問建築師日後競投
工務工程的機會的影響。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將涉及有關
事件的人士知會有關的專業協會,以便該等專業協會考慮
需否採取紀律處分。高級助理房屋署署長表示,他們已將
涉及有關事件的承建商及顧問建築師的名字告知建築署,
由該署決定須否採取任何跟進行動。首席助理工務司表示
,工務科不會根據認可承建商為私營或半官方機構進行的
工程評核該等承建商的表現。此外,工務工程招標時,工
務科可能並無有關該種表現的資料。主席要求房屋署將調
查委員會報告書提交工務科參閱。
27.關於從受影響屋邨抽取的鹹水樣本進行細菌測試,助理
水務署署長表示,雖然鹹水測試的次數不及食水測試般頻
密,但當局會定期對鹹水樣本進行化學測試。事實上,當
局曾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測試鹹水樣本。
28.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