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1996年11月19日的會議考慮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特惠 分區補償
本文的目的是在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前,向委員簡介
我們就收回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所提出的建議。
我們的建議是根據檢討制度的結果而提出的。檢討的結
論認為除了需要作出輕微的修訂外,制度大部分應維持
不變。
2. 我們的建議如下:
-
在上述補償制度中對A區採用新的定義,即「新
市鎮發展區(位於憲報公布的新市鎮分區計劃
大綱圖所示新市鎮範圍的地區),以及受到與全
港有關且必需的工程影響的地區」;及
-
在處理同一項工程的收地個案時,應繼續採用
現行做法,對不同補償分區使用相同的補償率,
除非有理由支持作例外處理,而每宗個案須由
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作出決定。
3. 現時的制度包括4類補償分區,即A至D,其特惠 補償
率由大至小排列。我們採用此制度,有助收回新界的土
地作為市區發展及公眾用途。由於新界不同地區土地的
價值不一,採取劃一的特惠 補償率是不適當的,因此,
我們採用了不同的補償率。不同分區的補償率是根據基
本補償率1的不同百分比計算,同時就其地點及與新市鎮
發展區的遠近考慮到土地的潛在用途。新市鎮發展區的
土地價值最高,因此根據補償制度,這些土地的補償率
是最高的。
4. 目前,A區只包括新市鎮發展區。檢討的其中一項結果
是,此定義未能完全反映現行的政策方向。自我們把特
惠 補償分區合理地定為4類(見下文第7段)以來,共有3
項建議提升分區級別,所涉及的地區是受到與全港有關且
必需的工程影響,該等工程分別為赤鱲角新機場、葵涌
貨櫃碼頭及(在下文第5段所提及的湧浪 - 爛角咀 - 龍
鼓灘個案中的)爛角咀發電站。雖然此等地區並非在新市
鎮發展區內,但鑑於有關工程的規模及對香港的重要性,
當局認為把此等地區提升為A區,是合理的。為反映此政
策方向,我們建議要相應地把A區的定義界定得更精確。
當局認為制訂明確的指引,指明何種工程屬於此分類的
必需的工程,實際上並不可行。由規劃環境地政司出任
主席的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會根據每宗個案的獨特情
况考慮,而委員會亦會參考可作先例的個案,並徵詢有
關決策科的意見。
5. 我們亦考慮到目前對跨越不同補償分區工程所涉及的
收地個案,均採用相同補償率的做法。在湧浪 - 爛角咀 -
龍鼓灘個案2的檢討中,核數署署長表示這種做法不符合
總督會同行政局於1985年批准的分區補償率的概念,他
認為分區補償率應只反映不同地區的市值而不應與個別
工程掛鈎,除非工程會影響鄰近土地的價值,則作別論。
不過,我們認為,在同一項工程中使用不同補償率,會
遭人批評缺乏一致性及明顯不公平。基於這個理由,我
們建議再次肯定現行做法,但在有理由的情况下作例外
處理(三號幹綫是一項跨越多個補償分區的大型道路工
程,就是一個例子),而每宗個案均應由規劃及土地發
展委員會決定。
6. 在同一項工程中,收回不同補償分區的土地時,繼續
採用劃一補償率的做法不會帶來額外的財政影響。至於
對A區採用的新定義所帶來的額外成本,由於每宗個案須
根據其獨特情况考慮,因此,無法計算出來。不過,我
們會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總目701「徵用土地」項下要求
撥款,以支付所需的額外款項。而申請通常是每年一次,
以支付該年度所需的收地費用。
7. 現時的制度是由1978年前的制度演變而來的。當時,
如果我們要收回藍圖區內的新界土地,會以乙類換地權
益書來交換。至於收回藍圖區外的新界土地,則會給予
現金補償。在1978年12月20日,財務委員會委員批准
的事項當中,其中一項是:於1978年11月1日起收回的
新界土地,可採用包括7個分區及6個特惠 津貼率的特
惠 分區補償的制度。委員亦得悉當時的新界發展進度委
員會(即現時的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要負責劃定及
修訂分區的界線。在1983年3月9日,委員批准增加制
度中A區的補償率,以配合當局停發出乙類換地權益書
的措施。在1985年12月18日,委員批准的事項包括把
制度中的7個分區合為4個,使制度更趨合理。4個分區
如下:
分區 | 類別 | 補償
|
---|
A區
| 新市鎮發展區
|
農地的補償為基本率的120%。
屋地的補償則為估價另加基
本率的120%
|
7B區
|
因地點接近毗
鄰藍圖區擴大
範圍或由於其
已知的市區發
展潛力,可能
在不久將來納
入市區發展的
地區
|
農地的補償為基本率的75%。
屋地的補償則為估價另加基
本率的75%
|
C區
|
並無計劃作市
區發展及不會
受藍圖區日後
擴大範圍影響
的地區。但在
有關地區內,
政府須為與市
區設計發展直
接有關的目的
或須為地區改
善計劃而進行
收地。
|
農地的補償為基本率的50%。
屋地的補償則為估價另加基
本率的50%
|
D區
|
未有包括在其他
分區內的地區
|
農地的補償為基本率的30%。
屋地的補償則為估價另加基
本率的30%
|
8. 在核數署署長就湧浪 - 爛角咀 - 龍鼓灘個案作出
檢討後(見上文第5段),我們檢討了目前的制度。檢
討的結論是,目前制度運作情況令人滿意,雖然需要作
出一些改善,但無須作重大修改。檢討的主要結果和建
議,臚列如下︰
-
現並沒有新情況足以支持修訂補償制度的分區
數目;
-
有充份理由如上文第2(a)段及第4段所載般將A
區的定義界定得更為精確;
-
政府應就檢討分區界線的內部程序作出改善,
其中包括倘某區的分區提升不符合現行分區類
別的定義時,應請求行政局及立法局財務委員
會批准有關的分區提升,及在適用的情況下,
申請批准修訂分區類別的定義;
-
並無理由支持更改政府檢討分區補償率的內部
程序;及
-
目前對跨越不同補償分區工程所涉及的收地個
案採用相同補償率的做法(見上文第2(b)及第
5段)獲得再次肯定及應繼續沿用。
9. 我們於1996年7月23日將檢討的結果和建議提交總督
會同行政局。總督會同行政局同意補償制度應大部份維
持不變,只須作出上文第8(b)、(c)、及(e)段的改善。
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得悉前發展進度委員會(已由規劃及
土地發展委員會取代)批准把湧浪 - 爛角咀 - 龍鼓灘
區由B區提升為A區的決定。
規劃環境地政科
1996年10月
-
現時收回農地及建築用地的基本特惠 補償率分別為每平
方呎345元及每平方呎670元。
-
前發展進度委員會(已由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取代)於
1993年3月批准把湧浪 - 爛角咀 - 龍鼓灘地區由B區
提升為A區。核數署署長曾就此個案進行核數檢討。其報
告指出,提升該區級別不符合核准的分區類別。報告已在
1995年5月交由政府帳目委員會考慮。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