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99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PL/PS/1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葉國謙議員(主 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朱幼麟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夏佳理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卓人議員*
    羅祥國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
李淑儀女士
副公務員事務司(三)
劉勵超先生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柏志高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481/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擧行,討論下列事項:

  1. 一九九七年後聘用、辭退及處分公務員的規例

  2. 上訴法院最近對公務員本地化一事所作裁決的影響

  3. 借調公務員往政府資助機構

  4. 公務員的雙重房屋福利

  5. 公務員過渡的問題

3. 議員又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一月擧行的會議上,討論持續 聘用短期或臨時公務員一事。

III. 公務員薪酬及福利開支

(立法局CB(2)478/96-97(01)號文件)

4.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述當局的 文件;該文件陳述為何在過去數年,在職公務員的人數有 所減少,但政府的「個人薪酬」開支及「與職員有關的支 出」反而有所增加。他詳細解釋前,先請議員注意以下各
點:

  1. 夏佳理議員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的會 議上,引述一九九一/九二年度有關開 支的數字,以及一九九六/九七年度預 算中的有關數字。由於一九九六/九七 年度的實際在職公務員人數及開支尚未 有分曉,當局認為較適宜的做法,是把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一九九六年 三月三十一日的在職公務員人數,與一 九九一/九二年度及一九九五/九六年
    度的實際開支作一比較。

  2. 「與職員有關的支出」包括退休金,這 筆開支與在職公務員人數並無關係,惟 必須在提供數字時予以反映。

  3. 一九九一/九二年度的「個人薪酬」開 支數字,包括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一 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醫院管理局成 立前,政府醫院的職員開支,因此一九 九一/九二年度的數字很難與一九九五 /九六年度的數字直接比較。

  4. 「個人薪酬」開支只包括由政府一般收 入帳目支付給政府部門職員的開支,但 調職/借調往香港房屋委員會、醫院管 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兩個市政局, 以及各個營運基金部門等政府資助機構 的公務員的薪酬及津貼開支,並不包括 在內,因為這些機構有不同的會計安排。 因此,比較「個人薪酬」開支及職員人 數時,應減去這些機構的職員數目。另 一方面,這些機構所需「與職員有關的 支出」,由中央從有關的撥款中支付, 故不論這些公務員在哪個機構工作,當 比較「與職員有關的支出」時,也會把
    他們計算在內。

5.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表示,當局顧及上述因素後,發 現一九九一/九二年度至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在職公務 員總數及減去政府資助機構人員後的在職公務員人數,分 別減少3 010人(1.6%)及979人(0.7%)。至於實際「個人 薪酬」開支的增幅則為37.8%,即由一九九一/九二年度 的252億元,增至一九九五/九六年度的348億元。減去 調職/借調往其他機構的職員數目後的增幅為51.6%,即 由一九九一/九二年度的226億元,增至一九九五/九六 年度的343億元。至於每名職員的個人薪酬,一九九一/ 九二年度至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增加52.7%。這個增幅 主要反映出該四年內,薪酬每年均有調整。餘下僅超過1% 的每年增幅,是由於合資格人員獲得薪點遞增額所致。

6. 另一方面,減去退休金後,「與職員有關的支出」,由 一九九一/九二年度的31億元,上升至一九九五/九六年 度的38億元,增幅為19.7%。以每名職員而論,「與職員 有關的支出」在該段期間只增加21.7%,主要是由於在該 段期間,「與職員有關的支出」中較為重要的項目,例如 居所資助津貼,並無每年按通脹調高,以及各項計劃的參
加人數有變。

7.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指出,當局在一九九零年推行居 所資助計劃後,住在高級公務員宿舍或領取自行租屋津貼 的人數相應減少,令當局因而節省部分上述支出。由於居 所資助計劃的津貼期只維持十年,政府可節省大筆支出。 以一九九四年價格計算,估計20年內可節省154億元。此 外,政府最近提出新聘人員不得申領海外教育津貼的影響, 要在一段時間後才能看見。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表示, 「與職員有關的支出」並非固定,會隨著政策及公務員可
享福利的變動而增減。

8. 張炳良議員問,在上文第3(d)段所述的政府資助機構開 設公務員職位,特別是開設毋須立法局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批准的非首長級職位,公務員事務科的控制權有多大。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澄清,這些機構全部設有部門編制 委員會,開設職位的安排與政府部門所採用者相同。

9. 張文光議員問,既然越來越合資格的人員透過自置居所 資助計劃及居所資助計劃,自置居所,當局有否制訂任何 出售空置宿舍的具體計劃。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回應時 表示,自置居所資助計劃實施以來,當局已出售約800多 個高級公務員宿舍單位,以及五幅宿舍用地。此外,當局 最近亦實施一個宿舍出租計劃,把95個空置單位租予私人 機構,租約為期兩年。這是一項臨時措施,務求在最終出 售這些單位前,能物盡其用。當局會繼續出售毋須用來安 置公務員的土地及單位,並且會安排住在當局打算出售的 單位的人員,遷往擬保留的單位。當局已有頗長時間並無 建造或租用更多的高級公務員宿舍單位。關於部門宿舍, 當局有時需要重建舊式樓宇,因此可能須把這些宿舍改建
為較新式的物業,以符合理想的水平。

10. 議員敦促當局定期監察公務員宿舍的空置情況,避免 浪費資源。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回應時表示,正如公務 員事務司最近在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會議上指出,當局正密 切監察宿舍的需求情況,每月、每季及每半年均會向政府 產業署申報各部門對宿舍的需求情況。宿舍需求由個別部 門、政府產業署及各個政策科共同監察,以確保根據現行 政策作出的決定,有效地配合實際需要,以及在任何時間,
即使有空置單位,亦為數極少。

11. 一位議員問,在「與職員有關的支出」中,退休金所 佔的比例為何,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回應時表示,一旦 涉及退休金,便牽涉多個複雜因素。擧例說,根據新退休 金計劃的條款,退休金的折算數額由25%上升至50%。其他 因素包括已屆領取退休金年齡的人數增加、在世的退休公 務員數目、他們退休後在世多久等。由於與現時在職公務 員人數無關的變數及未知之數太多,為了作出切合現況的 比較,更佳的做法是在計算「與職員有關的支出」時,減
去退休金。

12. 主席表示,當局在文件中提供的資料,仍然未能解釋 為何在同一段時間,公務員人數減少約一萬名,但「個人 薪酬」開支及「與職員有關的支出」卻有增加,由一九九 一/九二年度的253億元及66億元,分別增至一九九六/ 九七年度的360億元及131億元。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表 示,這個問題最初由夏佳理議員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的 會議上提出。事務委員會應請夏佳理議員說明他從何處取 得這些數字,以協助當局研究此事的背景,再以書面回覆 事務委員會。秘書處會遵照主席的指示,接觸夏佳理議員, 請他提供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 秘書已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發信給夏佳理議員,
請他提供資料。)

13. 張炳良議員表示,財政預算通常是預測一個財政年度 由始至終的財政狀況,人員編制數字則指反映每個年度開 始時的人手情況。為免引起混亂,他建議當局日後編製預 算草案時,亦應推算年終的人員編制數字,以方便比較。

IV. 公務員過渡的問題

14. 張文光議員表示,有報道指出當局會設立一個行政長官 (候任)特別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長官辦公室」),為候 任行政長官提供協助。他詢問當局有否就提供協助的形式、 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地位、調往該辦公室的公務員數目及職 級、他們的職責範圍,以及為應付該辦公室的運作開支而 訂立的財務安排等事宜,作出任何準備。他告誡當局,任 何最後決定,必須絕對合法及合理,必要時,更須由立法 局研究。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表示,待候任行政長官選出 後,當局會積極與他合作及提供辦公地方、人手及文書等 方面的協助。當局須與候任行政長官討論後,才可定出確 實的安排。副公務員事務司(一)保證,當局會視乎行政長 官辦公室的實際運作需要,調配資源。最終的安排,不會 偏離既定的規則,亦不會妨礙現政府有效地運作。

15. 張炳良議員問政府會否支薪予借調往行政長官辦公室 的公務員,又或會否支取所需的費用,就如借調公務員往 資助機構的情況一樣。副公務員事務司(一)回應時表示, 前者指「借用」公務員,後者則指「借調」。「借用」的 安排是當局可選擇的方案之一,但採用與否,仍須與候任 行政長官磋商。借用及借調的人員仍可保留他們的公務員 身分。張文光議員認為,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運作期很可能 超過六個月,當局看來並無另行撥款,應付行政長官辦公 室的開支,若為此而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資源,必須獲得
立法局批准。

16.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回應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向 候任行政長官提供協助的公務員,在日常運作事務上,須 聽命於行政長官,但由於他們是公務員,最終須向各自的
職系首長負責。

17. 張文光議員關注到,要公務員伺候二主,會否令他們 感到為難。換句話說,這些人員一方面仍是現政府的公務 員,另一方面卻可能不得不認同日後特別行政區政府候任 行政長官的觀點。張文光議員指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社 會及政治取向與現時的政府不同;他們的競選政綱,與現 行政策並不配合,便足以證明這點。他敦促當局,為使借 調的公務員能維持政治中立及市民對他們的信任,當局應 清楚頒布這些人員在行政長官辦公室內的工作範圍及他們 所擔任的角式。當局尤其應清楚訂明不得要求這些人員代 表候任行政長官維護或解釋政策問題。副公務員事務司 (一)回應時表示,公務員與候任行政長官共事,不會認為 他們的任務會造成分裂。他們與候任行政長官積極而有建 設性地合作之餘,亦會維持中立的政治立場,以及時刻緊 記以市民的利益為重。

18. 主席堅稱,候任行政長官負責為成立主權移交後的未 來特區政府做好準備,有些工作是日後的政府不希望按照 現行政策進行的。他又籲請當局盡快定出行政長官辦公室 工作人員的職責與功能,在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匯報任 何新發展。

19.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回應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公 務員事務科負責按工作需要調配人手,因此會參與決定調 派往行政長官辦公室的人員數目及職級。

V. 其他事項

20. 外籍公務員協會為高等法院先前對政府的本地化政策 作出的一項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法院(以下簡稱「法院」) 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就此事宣判。副公務員事 務司(一)向議員講述這項判決:

  1. 在13上訴事項當中,有七項政府的決策 被裁定為不合法,包括海外合約人員被 「降級」及某些海外合約人員的晉升機 會受到限制;在轉制安排下,規定轉制 人員在合約屆滿時,放清累積假期;海 外人員最多只能晉升至首長級甲級及乙 一級政務官的職位;以及參與開放職位 安排及轉制安排的海外人員必須通曉中
    文的規定;

  2. 本地化政策另外四方面則獲裁定為合法;
    這四方面分別是:

    1. 轉制安排下的永久居民定義;

    2. 轉制人員因先前合約延長而
      獲縮短合約期;

    3. 開放職位安排;及

    4. 律政署的接任職位計劃。

  3. 另外兩方面則被裁定為不受司法覆核。 這兩方面是劃一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建 議中「本地人」的定義,以及規定日後 受聘的人員必須懂得中文的建議。

  4. 政府就禁止海外轉制人員再轉至常額長 俸條款而同時提出的兩宗上訴事 項,
    已遭駁回。

21.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表示,法院的裁決影響所及,主 要是兩方面的事項,而這些事項是政府急須考慮的;問題 包括把海外合約人員降級、合約人員轉為按常額及可享退 休金條款受聘的限制,以及懂得中文的規定。其餘問題則
屬技術性質。

22. 張文光議員堅稱,法院的判決推翻了政府對海外人員 訂下的中文政策,會妨礙《基本法》第九條的實施;該條 文的目的是培養一支通曉中英文的公務員隊伍。他表示, 當局把這宗個案提交法院時,假定海外人員精通英文,並 且只特別強調他們的中文水平,是錯誤的做法。當局並無 提出中英文同樣重要,令法院相信政府加諸海外人員的語
文要求,對他們並不公平。

23.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表示,當局現已規定新聘人員必 須通曉中英文。當局現時面對的問題,是如何把相同的規 定應用在現任海外合約人員身上。雖然當局已盡全力維護 其政策,但法院仍將公務員事務科在其書面規定中所用措 辭,即「轉制人員」的中文水平須達到指定要求,裁定為 不合法;當局亦必須根據每份工作的個別要求,釐定公務 員所必備的水平。究竟當局要怎樣做,才能符合法院的判 決,同時又可達到既定的政策目標,這點尚待研究。

24. 主席表示,法院對本地化政策所作裁決的影響,會在
下次會議詳加討論。

VI. 會議結束

25. 會議在下午十二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