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
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
借調公務員往公帑資助機構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匯報政府對借調公務員往外間機構的政
策,並闡述現時公務員借調往這些機構的情況。
2. 借調公務員往公帑資助機構須遵循一個主導原則,就是
既能符合公眾利益,亦能普遍提高公共行政的質素。一般
而言,借調職員是為了以下目的:
-
給外間機構提供富經驗的人員或政府專才;
(例如:借調往機場管理局和香港出口信用
保險局)
-
與一些跟政府有密切工作關係的外間機構,
建立有效聯繫;
(例如:借調往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和亞太
區經濟合作組織的秘書處,以及外交及聯
邦事務部);及
-
履行香港作為國際或區域組織成員的義務。
(例如:借調往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和亞太
區經濟合作組織的秘書處)
3. 一名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 (首長級薪級表第4點) 已於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借調往機場管理局,擔任機構拓展總監
一職。
4. 借調資深政務官往機場管理局,是為了促進政府部門與
機場管理局的密切聯絡和交流,方便新機場工程的進行。
該名官員非常熟識政府的運作,在向其他機構諮詢新機場
工程方面,發揮重要的統籌作用。這個職位會在一九九八
年六月三十日撤銷。
5. 此外,民航處亦借調了一名總航班事務主任(首長級薪
級表第1點)往機場管理局,擔任機場運作經理。這是一
項臨時安排,目的是為機場管理局提供初步策劃和統籌
的專門知識,確保啟德機場的運作能順利過渡往赤鱲角,
並且能夠在一夜內完成移交。借調由一九九六年十月開
始,至一九九七年四月結束,預料機場管理局屆時可自
行招聘職員。
6. 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借調了一名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首
長級薪級表第4點) 往該局,擔任該局總監。現任總監
是由一九九四年三月起借調往該局。
7. 該局是一個法定機構,與香港政府有密切的工作關係;
安排借調,是為了讓兩者交流知識和工作經驗。事實證
明,借調人員對雙方均有裨益,而工商司最近委託進行
的顧問研究,亦建議應繼續這項安排。該局和政府都認
為,長遠來說,晉升局內人員擔任總監職位,會較為可
取。該局流失了一些高層管理人員,目前並無合適的高
層人員,能勝任總監一職。該局會繼續發展和培訓具潛
質的高層人員,以便從他們當中物色合適人選擔任總監
職位。
8. 政府在一九九六年一月,讓一名首長級乙級政務官
(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 借調往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在
新加坡的秘書處。
9. 該議會向有慣例,委任成員國的代表擔任某些職位,任
期三年。為了證明香港誠意參與和支持該議會,亦為了加
強香港在這個重要區域議會中的影響力和突出香港的形像,
政府同意借調一名高級公務員,出任該議會的現屆總幹事。
借調期會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10. 自一九九三年三月起,已有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
(首長級薪級表第2點) 借調往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在新
加坡的秘書處,出任幹事(財務)的職位。此舉是為了響
應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的要求,由成員國向秘書處提供
人手支援。這名借調人員負責處理秘書處的整體行政工
作,並向秘書處總幹事負責。現任幹事是由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開始借調。
11. 這次借調的目的,和借調人員往太平洋經濟合作議
會秘書處一樣,是為了積極證明香港熱衷參與亞太區經
濟合作組織的活動,對該組織十分支持。此外,也提供
了重要的途徑,突出香港在這個重要區議會內的形象。
12. 根據香港與英國政府訂定互相借調職員的計劃,自
一九八二年九月以來,已有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借調
往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工作。該名從香港借調的人員,在
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的職位是香港分部主管,職責是對香
港的過渡事宜,向英國政府提供專家意見,並擔任香港
與英國政府之間的聯絡人。借調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終止。
13. 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以來,已有一名首席行政主任借
調往香港戒毒會,擔任總幹事職位。
14. 香港戒毒會每年獲政府補助8,000萬元。借調職員往
該會,是為了確保有效管理這個機構。長遠來說,政府
希望該會能自行招聘總幹事。不過,該會多年來已嘗試
招聘,但未能成功,包括最近在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
年的兩次在內,而機構內又沒有合適人選可勝任總幹事
職位。一九九五及一九九六年,該會沒有進行招聘,因
為有多項建議正在關鍵的實施和發展階段,該會希望挽
留現任總幹事,繼續領導並維持工作的延續性。
15. 香港戒毒會有意再進行招聘,以期在一九九七年年
中自行委任總幹事。
16. 自一九九三年七月起,勞工處已借調一名助理處長
往僱員再培訓局,擔任行政總監的職位。
17. 該局舉辦各類再培訓課程,讓本地僱員學習新技能,
以助他們適應勞工市場的轉變。借調人員出任該局行政
總監,可為該局提供合適人選,這名人員不單在僱傭和
勞工事務方面經驗豐富,而且與僱主、僱員組織及培訓
機構關係密切。預料借調會在一九九七年年底終止,屆
時該局會自行招聘行政總監。
18. 公務員借調往外間機構,都有一段指定的時間,通
常是二至四年,就好像政府部門之間的調職一樣。他們
的上司(或主席)須按正常做法,填寫這些人員的評核報
告。有關的職系主管,會和這些人員定期聯絡。因此,
他們不會因為借調而蒙受損失。事實上,借調往外間工
作,通常對他們 (以及香港政府) 有利而無害,因為他
們可擴闊接觸層面,當返回政府時,可好好利用這種工
作經驗。
19. 對此事有疑問,可與首席公務員事務司(4)狄麟先生
聯絡,電話:2810 3567。
公務員事務科
第四部門事務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