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
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
外籍公務員協會就
公務員本地化政策的司法覆核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議員,就外籍公務員協會,對政府實
施公務員本地化政策的多項措施所提出的上訴,以及政府
提出的同時上訴,上訴法庭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廿二日所
作的裁決。
2. 我們曾於本年一月廿二日,向各位議員提交文件,闡述
外籍公務員協會就各項容許海外合約人員轉制至本地模式
服務條件的安排所申請的司法覆核,以及高等法院於一九
九五年十月卅一日所作的裁決。
3. 外籍公務員協會其後再就高等法院的大部份裁決提出上
訴,共涉及十三事項,政府亦就限制已轉制的海外合約人
員再轉常額長俸制一事,同時提出上訴。
4. 上訴由包致金、馬天敏及沈澄上訴法院大法官在本年九
月及十一月審議,上訴法庭在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判決。
5. 外籍公務員協會提出上訴的十三事項中,以下四項被裁
定為合法:
-
轉制安排內的「永久居民」定義
-
轉制人員的新合約,須減去按轉制前延長的合約期
-
開放職位安排
-
律政署本地化計劃
6. 以下兩事項現時不受司法覆核:
- 劃一條款內的「本地人」定義
-
劃一條款內聘用常額長俸人員的中文要求
7. 下列七事項裁定為不合法:
-
要求轉制人員轉制前放清所有累積假期
-
經修訂的轉制安排內,對轉制人員升級的
限制
-
臨時轉制安排內的中文要求
-
修訂轉制安排內,轉制人員須轉入低一級
的職位,而繼續領取原來職級的薪金及服
務條件
-
修訂轉制安排下,轉制人員在轉制後第一
個合約的升級限制
-
開放職位安排內的中文要求
-
限制可晉升之首長級甲級政務官,及乙一
級政務官職級的海外政務主任人數
8. 政府同時上訴的兩事項均被裁定為不合法:
-
對轉制人員再轉常額長俸制的限制
-
開放職位安排中的同樣限制
9. 一份長達六十五頁的裁決書,已交予委員會秘書,以供
議員參考。
10. 上訴法庭作出裁決時表明,本地化政策本身並無不合
法,上訴法庭認為政府一直都是本着誠信處理各項安排,
並裁定開放職位安排為合法。該項安排為現行的制度,讓
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地合約人員,可轉制到本地合約模式。
11. 我們仍在研究裁決的詳細內容及其影響,並與法律顧
問商議,然後再草擬下一步的計劃。向樞密院上訴的限期,
亦已延至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2. 我們會繼續推行公務員本地化的政策,亦會小心考慮
各方面的利益,始提出下一步的計劃。
13. 負責此事的人員是副公務員事務司(1)史端仁。
(聯絡電話:2810 2531)。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