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二月廿四日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會議

執行上訴法院對外籍公務員協會
訴訟的判決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議員,為執行上訴法院就外籍公務 員協會訴訟所作出的判決,政府所建議的措施。

背景

2. 上訴法院於1996年11月22日,就外籍公務員協會對 多項公務員本地化政策的執行措施所申請的司法覆核, 作出判決。我們曾於1996年12月23日的特別會議上向 議員闡述,政府決定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提出上訴。在 決定不提出上訴後,我們須要制訂各項措施以執行法庭 的判決,並就有關措施諮詢員方。我們承諾會知會各位
議員,政府建議的措施。

3. 我們剛在不久前向高級公務員評議會的員方代表,提 出我們所建議的一套措施。這些措施詳載於我們向高級 公務員評議會所提交的文件(附錄)。以下是建議的撮要。

原則

4. 我們在制訂有關建議時,考慮到下列基本原則:

  1. 我們須要遵從上訴法院的判決;

  2. 我們應考慮到不同方面人員的利益;

  3. 所建議的措施不應帶來不合理的管理問題或構
    成不良的先例;及

  4. 所需的資源必須實際及合理。

5. 我們在制訂建議的過程中亦有尋求法律意見,以確保 我們所建議的措施,符合上訴法院的判決。

建議的要點

6. 建議中的整套措施有下列要點:

  1. 降職留薪安排及升級限制:就轉制至本地合約 制的原海外合約人員(「轉制人員」),我們會 解除他們在轉制時所附帶的升級限制。對轉制 時須要降低一個職級的轉制人員(「降級轉制人 員」),我們亦會繼續給予個人薪金(附增薪額) 及服務條件,直至他們晉升回原來的職級為止, 但要視乎財務委員會是否批准。所有轉制人員 都必須按他們本身的優點與其他合資格競逐升 級的人員公平競爭。我們不提議開設額外職位、 恢復原職、追溯提升或自動提升。

  2. 轉制至本地合約制的中文語文要求:鑑於法庭 的判決是針對有關政府通告內所形容的中文語 文要求,我們會修訂該等政府通告,以澄清及 闡釋現行政策,及一直以來該政策的實際執行 情況。根據現行政策,部門/職系首長會繼續 在考慮本地或海外人員提出以本地條款延續合 約的申請時,決定是否須要加上中文語文要求。 在決定是否加上中文要求時,部門/職系首長 須考慮申請人在合約期間所要擔任的工作,與 及在該段期間容納未能達至有關語文要求的人
    員,會否損害部門的有效運作。

  3. 轉制至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長俸)條款:我 們會解除自1995年10月31日起就禁止本地合約 人員轉至本地長俸條款所實施的臨時限制。約77 名在1995年10月31日前已提出申請轉至本地長 俸條款的本地合約人員,和84名在1995年10月 31日前轉至本地條款的轉制人員,會獲准在臨時 限制實施前適用的機制和準則下申請轉至本地長 俸條款。我們亦會藉此機會使現行的準則正規化 和合理化,以應用於其他服務於本地條款,而希 望轉至本地長俸條款的合約人員;部門/職系首 長日後要根據以下經合理化的準則,審核這些合
    約人員所提出的轉制申請:

    1. 中文語文要求;

    2. 職務需要 - 考慮到長遠人手情況,
      及其他運作上的考慮;

    3. 工作表現及品格 - 由評核委員會進
      行評核;及

    4. 體格。

  4. 要求轉制人員放清累積假期:我們會取消有關要
    求。

  5. 政務主任晉升人數限制:我們已經在上訴法院作 出判決後,解除以海外條款聘用的政務主任晉升 至首長級甲級和乙一級政務官的人數上限。

可能的財政負擔

7. 我們需要額外撥款,以執行有關繼續給予降職轉制人 員個人薪金和增薪額的建議(上述6(a)段)。假設所有降 職轉制人員於1999年4月1日前獲升回原來的職級,粗 略估計有關建議在兩年時間內約需港幣八百萬。由於我 們未知個別人員在考慮政府所提出的整套措施後,會否 仍向政府提出索償,所以現階段很難就個別的索償要求 作出有意義的評估。在這方面,我們相信建議的整套措 施,應該能夠回應受影響轉制人員就確實損失所能作出
的合理索償要求。

前瞻

8. 我們認為此文件所載的整套措施,既遵從上訴法院的 判決,又能平衡不同方面人員的利益,並且與我們現行 聘任政策及慣例相符,為解決有關問題提供一套可行的
方案。

9. 我們會與高級公務員評議會的員方代表進一步討論整 套建議,以期盡早落實有關措施。我們亦會在該套建議 可以作最後定稿時,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所需撥款(主要是 為上述6(a)段提及的個人薪金和增薪額)。


公務員事務科
1997年2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