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監管償還購屋貸款的機制



引言

本文件闡釋購屋貸款計劃和監管還款機制的詳情。

購屋貸款計劃

2. 當局在1981年推出購屋貸款計劃,旨在為最少已有10 年可享退休金服務年資而又不曾參與其他購屋計劃的人 員,提供置業資助。45歲以下的合資格人員,可以申請 這項計劃的貸款在香港置業;不過,有關人員必須放棄 其他公務員房屋福利,並遵守入住規定。至於45歲或以 上,或者在10年內便屆法定退休年齡的合資格人員,也 可以利用本計劃的貸款在海外或本地購置物業,作為退
休後的居所。

3. 購屋貸款計劃的貸款均以借款人的已賺取退休金作為 抵押。有關人員須簽訂承諾書,承諾如未能履行協定, 政府可從該員的退休金中,扣回尚未清還的款項。

監管機制

4. 在1990年以前參與購屋貸款計劃的人員,如所持物業 的業權有變,該員必須在14天內向政府申報。假如把物 業轉讓,則須即時清付欠款予政府。在1990年10月1日 或以後才參與計劃的人員,則必須為物業辦理法定按揭, 以政府為受益人。此舉確保在未徵得政府的同意前,業 權不能作出任何改變。此外,有關人員亦須在出售物業
後,即時清付欠款予政府。

違規事件

5. 現時並無證據顯示購屋貸款計劃的違規情況有加劇的 現象。過去5年,先後有9名人員未能依時清還欠款。詳 情見附錄

6. 政府會對牴觸計劃規定的人員,嚴加處辦。如證實某 員確有違規,當局便會對該員採取行動,包括要求該員 償還全部欠款、取消其可享其他公務員房屋福利的資格、 進行紀律處分,甚或在有需要時採取法律行動。

檢討

7. 當局在1990年檢討了購屋貸款計劃,1995年又再檢 討一次。當局在1990年檢討後,新增了借款人須為物業 辦理法定按揭,並以政府為受益人的條款,以加強對物 業轉讓的監管。

8. 1995年的檢討肯定了法定按揭的做法是有效的。此外, 並建議倘借款人在不能辦理這項保障政府的法定按揭的 地方置業,則有關物業的房地契約及/或其他業權文件 應交由政府保管。這項措施於1995年12月起生效。

總結

9. 購屋貸款計劃並不適用於1990年10月1日或之後受聘 的人員,以及那些已參與其他購屋計劃的人員。貸款會 以有關人員已賺取的退休金作押。萬一出現未能繳還欠 款的情況,政府可從該員的退休金中扣除欠款。1990年 加入的法定按揭條款,限制了公務員如未取得政府的事
先同意,不能把物業轉讓。


附錄

違反購屋貸款計劃條款的事件

未有向政府清還貸款的個案

參與購
屋貸款
計劃的
日期
違規
性質
違規
日期
揭發
日期
採取的
行動
備註
1987年
11月
轉讓物
業時,
未有清
繳欠款
1989年
3月
1995年 清繳全數
139,200
元的欠
款,正進
行紀律處
1987年
11月
-同上- 1989年
6月
1995年 償還尚欠
的373,000
元(有待
清盤),
發出書面
警告
1988年
2月
-同上- 1990年
2月
1992年 清繳全數
111,600
元的欠
款,發出
書面警告
1989年
3月
-同上- 1991年 1996年 清繳全數
1,768,000
元的欠款
1992年
12月
-同上- 1993

1994年
1995年 償還尚欠
的796,900
元,正進
行紀律行
把物業分
租並與買 家簽訂買 賣合約, 定於兩年 半後成交 物業,但 事前未有 徵得政府
的同意
1988年
11月
離職時
未有清
繳欠款
1991年 1991年 仍未取回
尚欠的
98,000
元,部門
正跟進此
1991年
10月
-同上- 1995年 1995年 物業轉讓 後的收益 不足以清 繳尚欠款 項137,300 元,律政 署現正採 取行動
1989年
8月
-同上- 1991年 1991年 仍未取回
尚欠的
290,000
元,律政
署現正採
取行動
1990年
6月
-同上- 1992年 1992年 仍未取回
尚欠的
56,136
元,律政
署現正採
取行動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