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4日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會議
逾時工作津貼
本文件旨在向各委員簡述規管支付逾時工作津貼的規章
和制度。
2. 逾時工作指人員在規定工時以外進行的工作。關於規
管發放公務員逾時工作津貼的一般原則,已由公務員薪
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於1982年進行檢討,並獲得政
府接納。這些原則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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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工作應盡量減至最少,並只應在無可避免
的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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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工作通常應以補假抵償,除非在一段合理
時間內都無法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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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薪級之上不應收取現金津貼作為逾時工作
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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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的逾時工作應嚴加管制,包括須事先取得
批准,而逾時工作津貼應按標準數額支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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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的逾時工作亦應嚴加管制,並以核准的綜
合津貼給予補償,而該津貼額應少於偶然的逾
時工作津貼。
3. 逾時工作可享的津貼有三種 ─ 逾時工作津貼、酬金
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
4. 文職人員如所屬職級的頂薪點是總薪級表第25點(現
時是28,490元)或以下,而起薪點是總薪級表第19點(現
時是21,525元)或以下,可具有資格領取逾時工作津貼,
但下列人員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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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及專業職系人員,不論職級或薪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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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專有職系人員(但請參閱第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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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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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見習職級薪級表支薪的人員,以及其他因
受訓關係而須在規定工時以外執行職務的人
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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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分配入住位於工作地點或附近宿舍的屋
宇事務助理、高級屋宇事務助理、總屋宇事
務助理、看守員及看守長。
5. 逾時工作津貼額,通常每小時為有關人員月薪的1/140,
大約相當於原時薪的一倍半。每週規定總工作時數為44
小時的人員,倘在任何一週內逾時工作,而又可就該段
逾時工作時間申領津貼者,則在逾時工作的最初四小時,
每小時津貼額為其月薪的1/210。給予這個津貼額,是基
於這類人員,與一些其他每週須工作淨45小時的人員相
比,每週工作時數較少。
6. 沒有資格領取標準逾時工作津貼的人員,如因工作緊
迫而須持續逾時工作,則逾時工作期間可獲發酬金,以
作補償。
7. 按照紀律部隊薪酬及服務條件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政
府在1989年設立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凡人員按一般
紀律人員薪級表(員佐級)支薪,或所屬職級頂薪點為一
般紀律人員(主任級)第25點(現時是50,210元)或以下、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7點(現時是62,755元)或以下,以
及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第30點(現時是55,890元)或以
下,均有資格領取這項津貼。
8. 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每小時津貼額為有關人員月
薪的1/175,介乎逾時工作津貼額與酬金額兩者之間。
9. 凡人員在一個曆月內逾時工作超過150小時,則超出的
時數會獲發綜合逾時工作津貼,每小時的津貼額是該員月
薪的1/210。
10. 上文載列支取逾時工作津貼的資格準則和津貼額,
適用於各個部門。除非發生了無法預知事件的特殊情況,
否則,逾時工作必須事先獲得批核人員批准,而批核人
員本身並不具備資格領取逾時工作津貼。在逾時工作期
間所執行的工作,以及有關人員開始和結束逾時工作的
實際時間,必須加以記錄。
11. 有關事宜由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3)梁何綺文女
士負責處理,如有查詢,可致電2810 3100與梁太聯絡。
公務員事務科
1997年2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