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4日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會議

公務員到海外就醫



目的

議員要求知道公務員到海外就醫可獲發還醫療費用的安 排。本文件闡述有關安排。

發還海外就醫費用的準則

2. 根據現行政策,在職公務員及其家屬到海外就醫,如 要獲得發還所需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下開規定:

  1. 該項治療對病情是必須的;

  2. 香港未有提供這類療程;及

  3. 事前已得到衞生署署長的批准。

發還海外就醫費用的安排

3. 如醫管局主診醫生認為病人所需的療程,香港未有提 供,需到海外接受治療,有關人員可向衞生署署長申請 發還醫療費用。接到申請後,衞生署署長會徵詢醫管局 總部醫生的意見。然後,把這兩位醫管局醫生的意見, 交由衞生署另一位醫生考慮。每宗申請都會根據有關醫 生的專業判斷,按個別情況而決定。只有香港未有提供 的療程,衞生署署長才會批准發還醫療費用。事後可以 在香港進行的跟進療程,涉及的費用一概不獲發還。

4. 過去三年(即1994、1995及1996年),成功獲得發 還醫療費用的申請有四宗。申請人分別在澳洲、日本及 美國接受治療。涉及的費用由12萬元至64萬元不等,約
共113萬元。

5. 衞生署在處理上述申請時,一直都有切實執行審批準 則。因此,政府敢肯定所有獲發還醫療費用的個案,涉 及的療程都是香港未有提供,而又是病人所必須的。

公布安排

6. 有關發還病人必須而只有海外才有提供的醫療費用的 安排,刊於《公務員事務規例》第910條。如有問題,部 門福利主任亦會在需要時,為病人及其家屬提供協助。

查詢

7.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3)梁何綺文女士負責這方面的
事宜。她的聯絡電話是2810 3100。


公務員事務科
1997年2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