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立法局公務員及
資助機構員工事務
委員會會議
公務員的上訴途徑
政府正研究適當的方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殖民
地規例》失效時,替代公務員向總督、外交及聯邦事務
大臣和英女皇提出申訴或呈請的途徑。本文件旨在滙報
這方面的建議。
2. 公務員現時根據《殖民地規例》第68至70條(載於附
件)向總督、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和英女皇提出呈請的
途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會失效。為此我們正與員
方代表磋商,研究為公務員設立另外上訴程序的建議。
委員於二月二十四日獲告知,我們已研究出兩個可行方
案,為公務員提供上訴途徑 -
-
把現時根據《殖民地規例》第68至70條上訴
的權利,改為向行政長官上訴;或
-
在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下成立一個上訴機制,
或設立一個類似的機制。
3. 根據《殖民地規例》第69和70條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
臣或女皇提出的呈請,為數甚少:一九九○年至一九九
六年只有六宗。我們已與員方商定,上訴過程最終應止
於香港。我們一向的想法是,公務員向總督,外交及聯
邦事務大臣和英女皇提出申訴的權利,應一併由向行政
長官上訴這項類似權利替代。另外,公務員也享有作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
三款向行政長官請願的權利。因此,作為一九九七年六
月後提供一個上訴途徑的即時對策,我們打算把公務員
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的權利,納入行政長官根據《基本
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擬簽發的行政命令內,以替代
《英皇制誥》和《殖民地規例》管理公務員的條文。
4. 我們會進一步探討上文第2(b)段所述的方案,成立一
個上訴機制。這個機制,可由管理公務員的擬議行政命
令設立。較早前提出的建議是在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之下
成立一個覆核委員會,負責審議涉及聘用、晉升和處分
的上訴。該委員會會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後者則有最
終的決定權。不過,這個上訴機制並不容許警務人員利
用覆核委員會這個上訴途徑,因為他們的聘用、晉升和
處分事宜,都不在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權限之內。此外,
其他紀律部隊的初級人員若就違反紀律個案提出上訴,
覆核委員會也不能受理,因為這類人員須受所屬部門本
身的紀律處分法例規管。
5. 我們會就建議的上訴機制的可行方案,模式及範圍與
員方進一步商討。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