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
一月二十七日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會議
政府僱用短期或臨時員工
本文件旨在向各委員簡述政府現時僱用短期或臨時員工的
情況。
2. 當局曾在去年1月22日的會議上,向委員簡介政府僱用
臨時員工的安排。委員現再次要求了解政府現時僱用短期
或臨時員工的聘用政策。
3. 根據現行政策,臨時員工主要是負責兼職工作或是特定
的短期工作。政府部門僱用這類員工,通常是基於下列情
況:
-
應付周期性服務需要和短期驟增的工作量,
而聘用常額員工應付這些需要和工作量,卻
未有足夠理據支持;
-
某些專責職務或特定的短期工作或計劃,常
額編制人手無法應付;
-
應付短期人手不足;
-
執行需要兼職員工負責的職務或工作;或
-
執行因種種原因將要取消的職位的職務,
例如那些打算以合約方式批出的職務。
4. 臨時員工的職位,並不隸屬部門編制之下。他們不屬公
務員,不會享有公務員的一般福利。僱用這類員工的安排,
受公務員事務科通告和《公務員事務規例》規管。招聘臨
時員工有既定程序。他們的入職條件,跟公務員一樣。一
般來說,部門僱用的臨時員工,僅限於職級相等於有關職
系的最低職級。
5. 臨時員工的薪酬,按小時、按日或按月計算;不過,若
是經財務委員會批准,或庫務司獲授權批准的整套特別薪
津福利條件,則屬例外。例如中、小學代課教師、兼職護
士和兼職即時傳譯主任,其聘用條款便較為特別。臨時員
工的薪金,通常相等於對等的公務員職級的起薪點。
6. 臨時員工的服務條件是參照《僱傭條例》和《僱員補償
條例》來釐定。所訂的服務條件並不比上述條例的規定遜
色。他們享有的福利,包括休息日、法定有薪假期、有薪
年假、疾病津貼、分娩假期及僱員補償等等。受僱一個月
或以上的臨時員工,通常獲發聘書,載明僱用期和聘用條
款,並會得到《臨時人員服務條件指南》,詳列各項福利。
7. 至於臨時員工任職政府期間的行為和紀律,當局對他們
的要求一如對公務員的要求:依時上班、工作勤奮、對市
民和同事有禮、處事誠實,並且遵守政府規例及部門指示。
8. 一般來說,部門所聘用的臨時員工,只應受僱一段有限
期間,以應付當時的需要。除非有明顯的工作需要,否則,
我們並不鼓勵長期聘用臨時員工,尤其是那些受聘擔任全
職工作的人員。如有長期需要,要增添人手資源,便應開
設常額職位,正式聘用公務員,擔任這些職位。我們已提
醒部門,定期檢討聘用臨時員工的需要,以研究是否仍需
要他們提供服務,又或有關工作的性質是否已有所改變,
因而需要開設新職位,或考慮採用其他更長期的聘用方式。
當公務員常額編制出現空缺時,臨時員工亦可與其他人士
一樣,申請有關的職位。政府會一視同仁地處理他們及其
他人士的申請。
9. 為提醒部門有關聘用臨時員工的安排,我們現正檢討有
關的通告,其中包括:
-
修訂服務條件,以符合《僱傭條例》和《僱
傭補償條例》的規定;
-
指定只可聘請臨時員工負責特定的短期的工
作,而聘用期通常不應超過12個月;
-
要求部門定期檢討臨時員工的人手要求,研
究是否仍需繼續聘用,或工作性質是否有改
變,因而需要開設新職位或採用其他較長期
聘用方式;及
-
提醒部門不應間竭僱用員工,以避過連續性
合約或長期僱用的安排。
修訂的通告會隨《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生效而發
給各部門。
10. 這事由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3)梁何綺文女士負責處
理。如有查詢,可致電2810 3100與梁太聯絡。
公務員事務科
1997年1月
[lb343.doc]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