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檢察官協會
致
立法局公務員事務委員會
的意見書
(1997年4月28日會議)
對於公務員的入職與聘用,是否必須具備中文語文能力,
本會與《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的立塲是一致的。本會
打算就律政署檢察官執行職務時的語文需要,具體的說
明一下。
二、 當公務員事務科考慮制訂檢察官職系的語文需要時,
相信一定會正式諮詢包括律政署在內的幾個法律部門,
特別是其高級公務員在執行日常職務時,是否需具備雙
語能力。本會必須指出,代表律政署提供資料的部份首
長級人員,本身不通曉中文,他們根本不可能承認自己
的短處,及承認律政署全體檢察官處理日常工作時是須
有中英兩種語文的能力的。
三、 律政署內分五大部門:法律政策科、法律草擬科、
民事科、刑事檢控科及國際法科。
四、 處理市民投訴及立法局的查詢,是法律政策科工作
的一部份。有關的書信、文件、答覆,往往是用中文書
寫的。處理這方面工作的檢察官,必須具雙語能力,這
點十分明顯。同樣,負責監管這工作範圍的主管級(首長
級)同事,亦須具備雙語能力,否則主管的不可能判斷下
屬有關覆信、文件的措辭及內容是否正確及恰當。
五、 科內檢察官的法律意見,特別是與中國法律有關的
法律意見,都涉及對社會輿論、媒介的瞭解及評估,這
都涉及中國語文的使用。中、港兩地交流日益頻密,與
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探訪、溝通日益增加,檢察
官除了須具備書寫中文的能力外,還須通曉普通話。
六、 中國在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特區政府法律的訂
立、諮詢及研究,都牽涉到中、英語文的使用。在立法
過程中所需的法律意見及指示,都會配合社會的需要,
漸漸地更廣泛使用中文。將來如果特區向聯合國人權委
員會提交人權狀況報告,很難想像是會(像現時一般)先
用英文起草再把文本繙譯為中文的。
七、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工作,涉及廣泛的對外諮詢。自
1986年以來,該委員會的報告書都盡量以中英文兩種文
本印行。現在只懂英語的檢察官,只能處理份內一半的
工作。至於中文版本的修改、校對,亦無可選擇地由具
備雙語能力的檢察官負責。懂中英文的檢察官與只懂英
文的檢察官,同酬而不同工,這是十分不公平的。
八、 法律草擬科分為英文草擬組和中文草擬組,英文組
的草擬員絕大部分不懂中文,而中文組的草擬員均懂得
中英雙語。
九、 所有法例必須以中英雙語制定。目前政府只用英文
寫草擬指示,故法例多是先用英語起草,然後譯成中文。
不懂中文的草擬員只起草法例英文版,中文版則交由中
文組的草擬員負責起草。若草擬法例的工作是由雙語的
草擬員處理,他會用英語起草之外,時間若許可也會起
草中文版。
十、 將來,隨着中文在政府中廣泛的使用,草擬指示亦
會以中文書寫,屆時便要先以中文起草法例。目前,雙
語的草擬員年資尚淺,但假以時日(可能3至5年),當他
們累積了足夠的草擬經驗,便可草擬中英兩個文本。因
此,應該安排讓雙語草擬員逐步接替不懂中文的草擬員。
十一、 在科內擔任法律諮詢工作的檢察官一般都使用英
文,這是因為大部份的有關文件、檔案都經各政府部門
代繙譯為英文,而且,目前政府部門間的公文往還,仍
廣泛地使用英文。但有部份政府部門的公文或有關的專
業守則是只有中文文本而沒有英文繙譯的,這方面的法
律工作,只能由具雙語能力的檢察官擔任。此外,如果
民事訴訟的其中一方是來自中國的話,有關的合約往往
是中英文本兼備的。不懂中文的檢察官根本不能處理中
文文本。不具備雙語能力的檢察官,能夠提供的服務範
圍自然受到局限。
十二、 當工作涉及繼承法、新界土地權益等法律間題
時,往往須引用傳統習俗甚或清朝法律,這都不是只懂
英語的民事科的檢察官可以處理的。
十三、 過去一百五十年民事案件都是以英語審訊。近年
來,因應着社會的要求,法庭已按步就班地多使用中文
審訊。第一宗在高等法院以中文審理的案件便是民事訴
訟案。案件審結後,與訟雙方都認為以中文審訊較為直
接及容易理解,社會亦漸漸接受以中文進行審訊。這個
邁向雙語法制的趨勢將會持續下去,中文在司法過程中
的地位勢將提高。不通曉中文,無可避免地構成對法律
工作的障碍。
十四、 香港絕大部份人口的母語是中文,而大部份的刑
事案件中的證人及被告人亦是說中文的。目前,律政署
給予執法部門的法律指示雖然大部份都用英文書寫,但
整體來說,送交律政署尋求法律指示的案卷中的證人供
詞,大部份都是以中文書寫的。不通曉中文的檢察官處
理檔案時,都必須要求執法機關(警察、海關、廉政公署
等部門)先提供繙譯。這是費時失事的做法。事實上,部
份緊急的案件,送到律政署尋求初步法律指示時,都來
不及把主要證供及文件譯為英文。這些工作,都必須交
由通曉中英雙語的本地檢察官擔任。
十五、 提供這些繙譯服務,無論所花費的是哪個部門的
資源,對政府及納稅人來說,都是一項沉重及不必要的
負擔。
十六、 依賴英文繙譯本其實不是一個妥善的做法。比方
說,當執法構關提供的譯本有錯、漏的時候,只懂英語
的檢察官根本無從了解問題的所在,亦無從知道發生錯、
漏的部份是重要的證據還是無關重要的證據。
十七、 市民寄給刑事檢控科的查詢或投訴信件,及部份
來自立法局的詢問,往往都是用中文書寫的。不懂中文
的檢察官,在閱讀信件及作答時,都必須依賴繙譯。與
懂雙語的檢察官比較,前者便需應用雙倍的人力及時間,
才可以完成同一件事情。
十八、 在刑事案件的聆訊中,檢察官的中文語文能力至
為重要。大部份的證人都以中文在法庭上作供。證人的
語調、態度、用詞等都是衡量案情的有關因素,這幾方
面,都不可能在繙譯過程中完全保留。至於判斷繙譯方
面的準確性及全面性,沒有雙語能力的檢察官當然是沒
有能力辦得到的。從經驗上講,在刑事案件中,證人使
用英語、證物及文件都只是英文的情況,實在少之又少,
而且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如果出現新證據、證人、文
件的話,亦有可能需用中文或需懂中文的人處理。
十九、 在刑事審訊中,被告人有權選擇以中文進行聆訊,
這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目前,在裁判法院,為數頗多
的案件是用中文審訊的。 這趨勢已在地方法院案件中出
現。在可預見的未來,當《陪審員修訂條例》生效後,
高等法院的聆訊,便可以使用中文。這項在法律方面、
社會需求方面的改變,都不是只懂英語的檢察官可以應
付的。當然,這些改變,亦有賴司法部及律師界的配合。
二十、 就地方法院而言,可用中文審案的法官人數不多,
因而導致要求用中文審訊的被告人往往要等候較長的時
間。我們相信97年後,要求用中文審訊的被告人數會增
加。
二十一、 跟以往不同,現在的被告人是有權要求用中文
審訊的。在中文審訊中,不懂中文的檢察官便不能履行
職務。因此,我們提議不應讓他們轉為長俸僱員。
二十二、 律政署刑事檢控科已作出相當的準備,以應付
日漸增加的中文審訊。雙語立法工作的初步階段已經完
成。我們亦有為數頗多的檢察官,有能力以中文進行檢
控。檢控裁判法院案件的法庭檢控主任,全部都通曉中
英文。就是私人執業的大律師,亦有不少是具有雙語能
力的。事實上,外發檢控的案件中,有部份是以中文審
訊的。 以現今的情況來說,各級法院用中文審訊是無可
避免的趨勢。
二十三、 國際法律科的檢察官需研究國際協議及文件的
中文本,並需與中方通訊,也常常需非正式地及在社交
上與中方接觸,而中方官員都喜歡用普通話交談。另外,
公眾向該科提出的諮詢也往往是用中文的。因此,在該
科服務的檢察官都需懂得中英雙語。
二十四、 97年6 月30 日以後,該科更需多與中國有關部
門在工作上有直接連繫,因此必須更多使用中文。
二十五、 律政署本地化的進展很慢,詳情見附錄‘A’。
過半(33/61)首長級人員是外籍人士,他們不推動本地化,
因為這樣可能促使他們早日離開律政署。雖然署方近年
推行了一些計劃,開設了一些暫時性〝中間〞職位,以
便訓練本地檢察官。但如容許外籍檢察官轉為長俸制,
這些擔任暫時〝中間〞職位的人訓練了也不能晉升,首
長級職位便不能再本地化了。
二十六、 一直以來,外籍人員雖不懂中文,卻享受較優
厚待遇(其實這是違反基本法的)。他們並且出任高職,
自然會造出一個不需用中文的假象。將來,中文地位決
不會低於英文,在政府內部肯定會被更廣泛地使用,若
這些外籍人員轉為長俸制,卻因無能力服務港人,而須
遣散他們時,香港納稅人便需肩負沉重的負擔。
二十七、 在外籍公務員訴公務員事務司一案中,上訴庭
其實沒裁定語言要求本身不合法,只說沒有證據證明公
務員在工作上需要中文能力,為甚麼沒有證據呢?很簡
單,那是因為政府沒有提交這些證據。
二十八、 公務員事務科建議:在95 年10 月31 日(高院
裁決之日)已申請轉為本地合約制的公務員,不需符合
語文要求便可轉為長俸制,而在該日之後轉為本地合約
制的,便需符合語文要求,但他們的部門首長,有權豁
免他們。我們認為這是不合情理的。公務員要能講能寫
中英雙語才可以有效地服務香港市民。再者,以裁決日
來劃分公務員的語文要求,並且部門首長也不能豁免要
求。
二十九、. 合約是有期的承諾,外籍人員以合約制加入
港府時是早已知道這一點的,他們沒有充份理由聲稱他
們有權自動續約,或有權轉為長俸制。如果開始聘用就
是終身聘用,那為甚麼要有合約?
30. 但我們不是說不懂中文的檢察官便需立刻離職。如
果仍有需要聘用一些只懂英文的檢察官,可以用顧問方
式繼續聘用他們,直至不需要他們服務港府為止。我們
建議千萬不可在這短短兩個月內,匆匆作出決定,容許
不懂中文的公務員轉為長俸制。我們主張應容許一個約
5 年的過渡期。肯定地說在這過渡期間,中文地位必愈
來愈高,而懂雙語的公務員必能接替不懂中文的公務員。
31. 我們盼望,立法局能有效地監察在這過渡期間,政府
職務接替方面的進展,以及顧問的聘用申請等。
﹝完﹞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