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新招聘人員的服務條款
引言
委員要求我們簡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主權移交前的
過渡期內除了停止向新招聘人員發放海外教育津貼外,新
招聘人員的服務條款會否有其他的修改,又政府是否正考
慮作其他的修改。
劃一服務條款
2.我們曾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向委員滙報有關公務員
聘用及服務條款(劃一條款)的諮詢工作。扼要而言,為
新招聘人員制訂的服務條款,載述於《公務員聘用及服務
條件諮詢文件》內。該文件在一九九三年十月發表,其後
當局曾廣泛徵詢公務員及有關諮詢機構的意見。諮詢文件
所載的新服務條款,現概述於附件。除這些新條款外,政
府現階段並無考慮實施其他新條款。
3.有關劃一服務條款的建議,已提交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考
慮,暫時仍未決定確實的實施日期。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
條款聘用的在職人員,除非他們選擇轉以劃一條款受聘,
否則將不會受到影響。
查詢
4.如有查詢,請撥電2810 3100,與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梁何綺文女士聯絡。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劃一聘用制的有關建議
撮要
1.新聘用條款
- 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
在一般情況下,受聘人員應按新常額及可享
退休金條款聘用。
受聘人員應為本地應徵者,並通曉中文。
目前,「本地人」的定義是《人民入境條例
》所指的永久性居民。日後如為符合《基本法》
而修訂這條條例,「本地人」的定義也會相應
作出修改。
要求入職者有中五程度或以上教育水平的職
系,對中文水準的一般要求將定為香港中學會
考一項中文科目及格。應徵者若沒有正式修讀
達至中五程度的中文科目,可以在基本中文程
度測驗取得及格的成績代替。
現時對英文程度的要求應維持不變。
如某些工作在中文或英文方面有較高要求,
有關部門首長可與公務員事務科商議,另訂標
準。至於有招聘困難的職系,部門首長亦可與
公務員事務科商議,降低對語文水準的要求。
- 新合約條款
如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未能吸引合適人
選應徵,又或在某段時間內需要專門人才擔任
某些職位,當局可以新合約條款聘用人員。
受聘人員無需是「本地人」,但「本地人」
會得到優先考慮。
中文水準只要能夠應付工作所需便可。
2.新服務條件
- 假期
將假期賺取率劃一,並以一年內的工作日數為計
算基礎。
將假期積存限額定為兩年之內可以賺取的假期日
數。
假期賺取率及積假限額建議訂為:
| 假期賺取率 (日數) | 積假限額 (日數)
|
---|
第一標準薪級 | 14(21) | 28(42)
|
總薪級表第1-13點 | 21(27) | 42(54)
|
總薪級表第14點-首長 級薪級表第10點 | 27(34) | 54(68)
|
*括號內的數字是服務滿10年或以上人員可享的
假期賺取率或限額
- 旅費
首長級人員可獲發度假旅行津貼,而津貼額會按
政府與航空公司在合約上所訂來回本港與倫敦機票
的費用,不時加以調整。
度假旅行津貼須全部實報實銷,而用途亦與目前
的度假旅費津貼相同。
津貼額建議如下:
首長級薪級表 第7-10點: | 相等於頭等客位機票費用 的津貼,每年發放一次
|
首長級薪級表 第4-6點: | 相等於經濟客位機票費用 的津貼,每年發放一次
|
首長級薪級表 第1-3點: | 相等於經濟客位機票費用 的津貼,每兩年發放一次
|
直接從海外招聘的人員,在來港履任時及任期屆
滿或終止時,可獲發旅費和行李津貼。
- 房屋福利
按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人員,若薪酬
在總薪級表第34點或以上,可加入居所資助計劃。
若薪酬在總薪級表第34點以下,則可申請自置居所
資助計劃下酌情批給的福利。
按新合約條款受聘的人員,若薪酬在總薪級表第
34點或以上,可申請租金津貼,或加入居所資助計
劃。若薪酬在總薪級表第34點以下,則可申請自置
居所資助計劃下酌情批給的福利。
新招聘人員可享房屋津貼的最長期限,一律為10
年。
- 教育資助及學生旅費
新招聘人員不會享有海外教育津貼和學生旅費。
本地教育津貼則會保留。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