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2/96-97號文件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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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正午十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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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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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吳靄儀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黃宜弘議員 )
羅祥國議員 ) 另有要事
羅叔清議員 )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 高級主任(2)1
- 陳美卿小姐
- 高級主任(2)5
- 胡鍚謙先生
I.選舉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的正副
主席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6號文件附錄1)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
擔任是次會議的主席。他指出,根據《會議常規》第60E(6)
條,「凡出任事務委員會認為與其職權範圍直接相關的政
府諮詢團體的主席或副主席的議員,不得成為該事務委員
會的正副主席。」他請議員閱覽附錄I所載「與立法局保安
事務委員會有關的政府諮詢團體一覽表」,並察悉並無事
務委員會委員擔任表內所載團體的主席或副主席。
2.涂謹申議員與周梁淑怡議員分別獲選為事務委員會的正
副主席。
II.職權範圍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6號文件附錄2)
3.議員對附錄2所載事務委員會現時的職權範圍並無提出任
何修改建議。
II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的會議
日期
4.議員同意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的事務委員會會議日
期安排如下:
- 下次會議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八時三十分。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以後的例會
每月第二個星期一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會後補註:由於當局須出席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舉行
的行政局會議,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已改期於一九九六年
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八時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
室A舉行。〕
IV.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6號文件附錄3)
5.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一覽表,並同意優先討
論該等需要當局在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前從速採取行動的
事項。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於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及於同
日與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舉行的聯席
會議討論下列四件事項: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舉行的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
(a)一九九七年後的永久居留問題(待議事項一覽
表第A3項);
(b)跟進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
安排的事宜,以便掌握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
年七月八日會議上討論此事以來的發展(待議事
項一覽表第A6項);及
(c)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報告(待議事
項一覽表第A8項)。
上午十時至十時三十分與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
會舉行的聯席會議
(d)跟進保安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
日會議上進行討論以來,有關警隊人員流失的
問題(待議事項一覽表第A7項),以及警隊本地
化事宜。
6.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舉行的例會討論下列兩件
事項:
- 中國在香港駐軍的事宜(待議事項一覽表第
A1項);及
- 訪港台灣旅客的入境簽證(待議事項一覽表
第A2項)。
7.周梁淑怡議員對於近期由中國大陸及越南來港的非法入
境者數目有所增加,以及他們在港犯案的問題表示關注
。她希望得知警方已/將會採取何種措施應付此問題。
在周梁淑怡議員建議下,議員同意將此事列入待議事項
一覽表,以便日後進行討論。
V.其他事項
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
8.主席表示,有關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於一九
九五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七月期間的工作報告擬稿,已送
交小組委員會委員參閱,以徵詢他們的意見。議員同意小
組委員會繼續研究餘下的九份報告。秘書將邀請議員示知
是否有意於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內加入小組委員會。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隨立法局
CB(2)77/96-97號文件發出通告,邀請議員再次表明會否
於一九九六/九七年度會期加入小組委員會。〕
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9.根據在上一會期所得的經驗,議員認為需要促請當局預
早向事務委員會提交將於會議上討論的參考文件(連中譯
本)。由於多個事務委員會均遇到相同的問題,議員同意
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就此事致函當局。
〔會後補註: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內務委員會會議
上曾討論此事,並同意要求當局於會議舉行日期前一星期
向事務委員會同時提交參考文件的中英文本。內務委員會
主席將向布政司轉達議員的意見。〕
VI.會議結束
10.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二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與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有關的政府諮詢團體
一覽表
具諮詢職能 的團體 | 委任權力 | 提供意見 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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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常務 委員會 | 總督 |
就有關危險藥物的事宜及根除
毒品對社會的禍害的措施向總
督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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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滅罪行 委員會 | 總督 |
制訂計劃,以便群策群力,減
少罪行的發生;統籌各有關部
門及機構為推行上述計劃而進
行的工作;就減少罪行所須制
訂的立法及行政措施,作出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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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方 獨立監察 委員會 | 總督 |
監察及檢討皇家香港警務處就
市民對警務人員的投訴所作的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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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事宜投訴 委員會 | 總督 |
監察及檢討廉署如何處理外界
對廉署及其人員所作的投訴,
及找出廉署工作程序中任何導
致投訴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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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保安、公安、貪污、國籍及入境事務有關
的政府政策及大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研究內務委員會轉交事務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4.在有需要時,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及提出建議。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