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2/96-97號文件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星期三)
時  間:正午十二時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吳靄儀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黃宜弘議員 )
    羅祥國議員 ) 另有要事
    羅叔清議員 )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高級主任(2)5
    胡鍚謙先生



I.選舉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的正副
主席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6號文件附錄1)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
擔任是次會議的主席。他指出,根據《會議常規》第60E(6)
條,「凡出任事務委員會認為與其職權範圍直接相關的政
府諮詢團體的主席或副主席的議員,不得成為該事務委員
會的正副主席。」他請議員閱覽附錄I所載「與立法局保安
事務委員會有關的政府諮詢團體一覽表」,並察悉並無事
務委員會委員擔任表內所載團體的主席或副主席。

2.涂謹申議員與周梁淑怡議員分別獲選為事務委員會的正
副主席。

II.職權範圍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6號文件附錄2)

3.議員對附錄2所載事務委員會現時的職權範圍並無提出任
何修改建議。

II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的會議
日期

4.議員同意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的事務委員會會議日
期安排如下:

  1. 下次會議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八時三十分。

  2.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以後的例會
    每月第二個星期一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會後補註:由於當局須出席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舉行
的行政局會議,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已改期於一九九六年
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八時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
室A舉行。〕

IV.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6號文件附錄3)

5.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一覽表,並同意優先討
論該等需要當局在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前從速採取行動的
事項。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於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及於同
日與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舉行的聯席
會議討論下列四件事項: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舉行的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

(a)一九九七年後的永久居留問題(待議事項一覽
表第A3項);

(b)跟進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
安排的事宜,以便掌握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
年七月八日會議上討論此事以來的發展(待議事
項一覽表第A6項);及

(c)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報告(待議事
項一覽表第A8項)。

上午十時至十時三十分與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
會舉行的聯席會議

(d)跟進保安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
日會議上進行討論以來,有關警隊人員流失的
問題(待議事項一覽表第A7項),以及警隊本地
化事宜。

6.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舉行的例會討論下列兩件
事項:

  1. 中國在香港駐軍的事宜(待議事項一覽表第
    A1項);及

  2. 訪港台灣旅客的入境簽證(待議事項一覽表
    第A2項)。

7.周梁淑怡議員對於近期由中國大陸及越南來港的非法入
境者數目有所增加,以及他們在港犯案的問題表示關注
。她希望得知警方已/將會採取何種措施應付此問題。
在周梁淑怡議員建議下,議員同意將此事列入待議事項
一覽表,以便日後進行討論。

V.其他事項

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

8.主席表示,有關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於一九
九五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七月期間的工作報告擬稿,已送
交小組委員會委員參閱,以徵詢他們的意見。議員同意小
組委員會繼續研究餘下的九份報告。秘書將邀請議員示知
是否有意於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內加入小組委員會。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隨立法局
CB(2)77/96-97號文件發出通告,邀請議員再次表明會否
於一九九六/九七年度會期加入小組委員會。〕

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9.根據在上一會期所得的經驗,議員認為需要促請當局預
早向事務委員會提交將於會議上討論的參考文件(連中譯
本)。由於多個事務委員會均遇到相同的問題,議員同意
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就此事致函當局。

〔會後補註: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內務委員會會議
上曾討論此事,並同意要求當局於會議舉行日期前一星期
向事務委員會同時提交參考文件的中英文本。內務委員會
主席將向布政司轉達議員的意見。〕

VI.會議結束

10.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二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附錄1

與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有關的政府諮詢團體
一覽表

具諮詢職能
的團體
委任權力提供意見
的範圍
禁毒常務
委員會
總督 就有關危險藥物的事宜及根除
毒品對社會的禍害的措施向總
督提供意見。
撲滅罪行
委員會
總督 制訂計劃,以便群策群力,減
少罪行的發生;統籌各有關部
門及機構為推行上述計劃而進
行的工作;就減少罪行所須制
訂的立法及行政措施,作出建
議。
投訴警方
獨立監察
委員會
總督 監察及檢討皇家香港警務處就
市民對警務人員的投訴所作的
調查。
廉政公署
事宜投訴
委員會
總督 監察及檢討廉署如何處理外界
對廉署及其人員所作的投訴,
及找出廉署工作程序中任何導
致投訴的缺點。


附錄2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保安、公安、貪污、國籍及入境事務有關
的政府政策及大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研究內務委員會轉交事務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4.在有需要時,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及提出建議。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