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45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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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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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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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副保安司
- 尤曾家麗女士
- 社會福利署
- 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
- 謝鄧燕玲女士
-
皇家香港警務處
- 總警司(總部)(刑事)
- 韓立先生
- 醫院管理局
- 高級行政經理(醫務)
- 黎景光先生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郭譚佩儀女士
- 民眾安全服務處
- 副處長(行動)及總參事
- 馮國謙先生
- 醫療輔助隊
- 署理總參事
- 陸偉洪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郭譚佩儀女士
應邀列席者: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和諧之家
- 總幹事
- 張佩麗女士
- 社會工作者
- 吳惠貞女士
- 群福婦女權益會
- 主席
- 馮玉嬋女士
- 會員
- 黃丹萍女士
- 會員
- 崔月雲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 陳美卿小姐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會議的紀要無須作出任何修改,
並獲得確認通過。
2. 主席告知與會人士,待當局就嘉利大廈火災慘劇完成
提交總督審閱的報告後,事務委員會將於短期內就此事
與立法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擧行聯席會議。此
外,事務委員會亦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擧行會議,
聽取下列團體對駐軍法草案的意見:
-
香港大律師公會;
-
香港律師會;及
-
前綫。
3. 出席會議的議員通過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擧行
的特別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
跟進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
-
擬議修訂《危險藥物條例》;及
-
為中國來港新移民訂立新的入境政策。
有關(c)項所述事宜,楊孝華議員表示,角逐未來香港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職位的三位候選人,均已於上週就
有關事項發表意見。他要求把載述三位候選人所提意見
的有關剪報送交議員,以供參考。主席請秘書統籌有關
事宜。
(立法局CB(2)560/96-97號文件)
4. 主席歡迎和諧之家及群福婦女權益會的代表出席是次
會議,並邀請她們就此事發表意見。
5. 張佩麗女士表示,和諧之家的意見已詳載於意見書內。
馮玉嬋女士則表示,群福婦女權益會由一群本身屬虐妻
個案受害人的婦女組成,該會對本港的虐妻問題感到關
注。黃丹萍女士及崔月雲女士其後現身說法,道出她們
遭受前夫凌虐的個人經歷。她們提出以下各點:
-
警方應向違犯者作出適當的解釋,指出警方是基
於他們的錯誤行為向他們提出檢控,使違犯者不
致產生誤會,轉而向願意作證的妻子報復;
-
應檢討發出「家庭暴力禁制令」的事宜,以便為
受害人提供最佳保障;
-
前線警務人員在處理虐妻個案時應遵守「警方處
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程序」,並於適當時向違犯者
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及
-
當局應設立適當的監察機制,從而確保有效運用
資源,以便處理虐妻個案。
(立法局CB(2)533/96-97(02)號文件)
6. 副保安司向議員簡述當局所提交文件的內容。副保安
司著重指出,只有在各類專業人員如社會工作者、醫務
人員及警方衷誠合作之下,才可保護及協助虐妻個案的
受害人。當局採取了三管齊下的方法來應付此項問題,
有關的對策包括
-
透過進行輔導和提供各類福利服務來保護及協
助受害人;
-
逮捕違犯者;及
-
透過家庭生活教育和宣傳工作,防止虐妻事件
的發生。
在培訓工作方面,警務處已加緊與政府各有關部門、非
政府機構及婦女關注團體的聯繫,藉以加強前線人員的
培訓工作。警察訓練學校亦製備作訓練用途的錄影帶,
為新學員提供處理被虐配偶個案的指引。警方更聯同和
諧之家,定期為警務人員擧辦訓練課程。
7. 馮玉嬋女士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警方未能為受
害人提供足夠及適當的協助。部分前線警務人員似乎偏
幫違犯者,勸諭受害人不要對其提出檢控。倘受害人為
中國來港的移民,警務人員甚至會恐嚇她們,聲稱如她
們同意對丈夫提出檢控,即會被遣返中國。警務人員在
違犯者及受害人的子女面前詢問受害人是否同意作證,
更會加深違犯者對受害人的仇恨,以及受害人子女對受
害人的誤解,因而對受害人加添更多不必要的壓力。
8. 總警司(總部)(刑事)對此作出回應時表示,警方必
須徵得受害人同意,方可檢控違犯者。由於受害人的證
供極其重要,如受害人不願意出庭作證,警方將難以提
出任何檢控。受害人可獲發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忠告咭,
咭上列明她們可以獲得的各種協助。如有需要,並經受
害人同意,警方可把個案轉介所涉及的政府部門,以便
提供適當服務。
9. 張文光議員指出,根據和諧之家提供的統計資料,約
有40%虐妻個案已拖延逾五年之久。對於向違犯者發出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及家庭暴力禁制令的效用,他表示
關注。此外,對於一經發出通知書後,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跟進該個案而進行的統籌工作,他亦表示關注。總警
司(總部)(刑事)解釋,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既非法律文
件,亦不屬警告書,而是記錄已發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的
警方行政文件。該通知書使違犯者得知針對其本身的指
控,以及受害人不欲警方為提出檢控的目的而調查該項
指控。該通知書有助受害人日後向法庭申請家庭暴力禁
制令,倘受害人同意採取有關行動,警方即會向違犯者
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警方的責任是避免受害人及
牽涉其中的兒童再受到任何暴力對待。只要已發出附有
追捕令的家庭暴力禁制令,警方必會在違犯者違反禁制
令時採取適當行動。總警司(總部)(刑事)指出,警方必
須在受害人同意下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但有很多
受害人均不願對此表示同意。總警司(總部)(刑事)強調,
如受害人並無異議,每宗個案均會轉介適當部門,以便
採取所需行動。在主席的要求下,總警司(總部)(刑事)
同意於會後提供資料,列出受害人拒絕警方的建議,不
願把個案轉介其他部門的個案數目。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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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證實拒絕由警方把個案轉介其他部
門的受害人數目不詳,然而,在一九九
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一月期間,不同
意向違犯者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的
受害人數目則為:男性59人及女性127
人。) |
10.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告知議員,
社會福利署會立即跟進由警方轉介的個案。署方通常會
向受害人進行每星期一次的定期探訪,為受害人提供輔
導及確保其獲得足夠的協助。作為一項長遠的措施,署
方會加強進行有關虐妻問題的宣傳工作。該署將於來年
年初批撥50萬元,在電視及電台播放宣傳短片和印製海
報及單張,使更多人認識有關問題。署方會繼續推行家
庭生活教育活動,促進公眾人士對此問題的認識。
11. 關於若干警務人員在處理虐妻個案時敏感度不足的
問題,副保安司承認有若干個案可能未有獲得適當的處
理。總警司(總部)(刑事)表示,警方已訂有指引,列明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詳細程序。前線警務人員接受每月
一天的訓練時,均會得知處理此類事件的最新程序,並
對真實個案進行深入的分析。有關方面將於短期內對該
等程序進行檢討,以確定需要作出何種改善。警方已製
作介紹全新程序及作培訓用途的錄影帶,供所有可能會
接觸此類個案的前線警務人員觀看。為釋議員的疑慮,
總警司(總部)(刑事)同意加強對前線警務人員辦案態
度的培訓,如有需要,更會在下次進行程序檢討時研究
應使用何種具體措辭,向受害人解釋檢控違犯者的所需
步驟。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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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證實刻下正在進行上述程序檢討,
並已提醒所有前線警務人員,在處理虐
妻個案及接觸案中受害人時,必須採取
正確的辦案態度及按照現時程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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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吳靄儀議員就入住庇護中心一事提出查詢,總警司
(總部)(刑事)回應時表示,由於和諧之家在午夜至清晨
七時的一段時間內並不接受入住登記,警方會提供交通
設施及派出警務人員,護送受害人前往投靠其朋友或親
戚。如受害人擧目無親,警方則會作出特別安排,讓其
暫時留在警署,直至和諧之家開放為止。社會福利署助
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補充,警方亦可和由社會福利
署管理並24小時開放的維安中心聯絡,安排受害人入住
該中心。
13. 張佩麗女士回應吳靄儀議員就同一事項所作的提問
時表示,由於資源有限,和諧之家僅可接受入住登記至
午夜為止。然而,受害人可致電和諧之家尋求適當的指
導。主席表示應加強宣傳維安中心所提供的服務。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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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證實會更積極派發維安中心服
務簡介單張,使更多人知悉其所提供的服
務。此外,即將備妥可供派發的全新虐待
配偶事件資料冊載有不少資料,其中包括
和諧之家、維安中心及恬寧居這三個婦女
庇護所的資料。) |
14. 總警司(總部)(刑事)回應議員提出的問題時解釋,
警方通常是透過999報案系統接獲虐妻事件的擧報,當
時身在現場附近的警務人員會立即奉召前往查察。因此,
當局難以保證奉召前往現場的必然是女性警務人員。不
過,警方將嘗試盡量確保由女性警務人員負責會見受害
人。
15. 周梁淑怡議員及黃偉賢議員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警
方把虐妻個案視為家庭問題,而非刑事罪行。總警司
(總部)(刑事)向議員保證,警方不會對虐妻個案掉以
輕心。家庭暴力事件被列為涉及暴力的刑事罪行,是警
隊首要對付的行為。有關方面將採取所需步驟,確保警
務人員按照程序行事。如有警務人員被發現違反既定程
序,即會遭受紀律處分。當局已設有監管制度,監察所
有由警方進行的調查工作,調查家庭暴力個案的工作亦
包括在內。警方亦有進行公眾意見調查,確保向公眾人
士提供更佳服務。
16.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表示,防止
虐待配偶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於一九九六
年四月展開試驗計劃,評估設立中央資料系統以助探討
問題嚴重程度的可行性。工作小組現正向各有關政府部
門蒐集資料。在處理受害人的個人資料時,工作小組將
會遵照保密規則行事。工作小組的目標是在一九九七年
四月設立該系統,但仍須視乎試驗計劃的結果如何。
17. 經多番討論後,與會人士同意工作小組應採取以下
-
研究和諧之家及群福婦女權益會的意見,在為
受害人提供服務方面找出可作改善之處;及
-
分析虐妻行為的成因,以期就防範措施提出建議。
18. 在周梁淑怡議員的要求下,當局同意於會後提供以
下資料,供議員參考:
-
自工作小組成立以來,警方、醫院管理局及社會
福利署接報的虐待配偶個案數目;及
-
警方有提出檢控的虐待配偶個案數目。
(立法局CB(2)533/96-97(03)號文件)
19. 首席助理保安司向與會人士簡介當局所提交文件的
內容。她表示在一九四九年制定的《基要服務團條例》
就多件事項作出規定,其中包括民眾安全服務隊(以下
簡稱「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的編制和運作事宜。當
把該條例應用於現今情況,便會發現有關條文過於籠
統。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社會人士的需求不斷轉變和
日趨嚴格,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肩負的任務及所提供的
服務均有增加。當局打算分別為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制
定切合時宜的法例,以反映該兩個組織現時提供的服務
及運作情況。
20. 當局回應議員的提問時提出以下各點:
-
《皇家香港輔助警隊條例》、《政府飛行服務隊
條例》及有關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的兩條擬議
法例,在技術細則方面容或有所不同,其立法
精神則一。擬議法例旨在更新和民安隊及醫療
輔助隊有關的現行法例條文,並涵蓋《基要服
務團條例》的所有條文。和民安隊及醫療輔助
隊有關的擬議法例獲得通過後,《基要服務團
條例》將成為過時的法例,大可予以廢除。
-
當局無意藉著擬議法例,對民安隊及醫療輔助
隊的編制、角色及運作事宜作出任何更改。
-
申請人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方可登記為民安
隊或醫療輔助隊隊員。當局無意藉著擬議法例,
對加入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的現行規定提出任
何修改建議。
21. 主席在結束此項目的討論時表示,與會人士大致上
同意當局分別為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制定法例的建議。
待各項詳細條文的擬稿備妥後,議員將進一步研究是否
支持擬議法例。
(立法局CB(2)533/96-97(04)號文件)
22. 郭譚佩儀女士向議員簡述當局所提交文件的內容。
23.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應黃偉賢議員時表示,在成員包
括公務員事務科、保安科及財政科代表的跨部門工作小
組完成檢討後,當局打算就有關法例提出修訂,藉以改
進、調整及確立現時有關紀律部隊福利基金的財政安排。
在主席的要求下,首席助理保安司答允提交書面資料,
示知何以參考文件第5段所列的收入過往一直撥歸紀律
部隊福利基金,而非撥作政府一般收入;以及此類收入
的每年所得數額。
24. 主席在結束討論時表示,議員對修訂有關法例的建
議表示支持。
2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