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2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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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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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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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
李華明議員
*
黃宜弘議員
*
鄭家富議員
*
張漢忠議員
*
何俊仁議員
*
廖成利議員
*
羅叔清議員
*
吳靄儀議員
*
曾健成議員
*
任善寧議員
*
出席公職人員: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 保安司
- 黎慶寧先生
- 副保安司(一)
- 尤曾家麗女士
- 副保安司(二)
- 方志偉先生
-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
- 白勵行先生
- 禁毒專員
- 黃鴻超先生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 廉政專員
- 梁文建先生
- 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處長
- 王榮珍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 林鄭寶玲女士
- 高級主任(2)1
- 陳美卿小姐
*另有要事
I.保安司就總督施政報告作出簡報
(立法局CB(2)45/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81/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92/96-97號文件)
(由於會議開始時法定人數不足,議員同意以非正式簡報
會的形式舉行是次會議。會議法定人數其後於下午二時
二十分達到所需標準。)
保安司作出的簡報
黎慶寧先生於席上提交一份<立法局舉行《1996年施政報
告》簡報會 保安科資料摘要>,供議員參閱。他向議員
簡介保安科的政策目標及來年部分主要工作範疇。其簡報
內容的要點載述於後:
(a)主要成績
香港仍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其罪案率正不斷下降
。在政府和志願團體同心協力打擊毒禍之下,青少年涉及
毒品問題的個案數目亦有下降趨勢。保安科雖已取得此等
成績,但仍會努力不懈,確保香港繼續是個安居樂業的地
方。
(b)尚待改善之處
保安科正致力增加懲教宿位的供應,以紓緩監獄擠迫的情
況。該科亦正努力提高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水準。
(c)過渡期的準備
保安科正致力解決有關出入境管制及一九九七年後香港居
留權各項懸而未決的問題,包括非中國國民可如何獲得居
留權的問題,以及確保香港居民於一九九七年後旅遊時繼
續享有高度方便的安排。此外,該科亦努力確保防務職責
按照《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順利移交。為達致上述目
標,該科將與中方保持緊密的聯絡和合作。
2.黎慶寧先生又著重提述下列兩件備受公眾關注的事項:
(a)《官方保密法》本地化與《刑事罪行條例》適應化
保安科在這方面的目標維持不變:根據《基本法》及《香
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進行《官方保密法》本地化和《
刑事罪行條例》適應化的工作。該科現正就此事尋求中方
同意,以確保有關法例可於一九九七年後繼續有效。
(b)越南船民
現時,越南船民人數已降至12 000人。每月透過有秩序遣
返計劃被送返越南的船民有600至700人,接受自願遣返的
船民則有700至800人。由一九九六年十月起,當局會加快
執行有秩序遣返計劃,把每月遣送回國的越南船民人數增
至1000人左右。當局希望自願遣返的人數亦會相應增加。
如能按這個步伐遣返船民,當局應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前關閉全部船民營。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將於本週稍後時
間,在河內與越南政府商討如何加快為大約4000名身分未
經核實的船民進行身分核實工作,以便將之遣送回國。
3.黎慶寧先生作出總結時表示,保安科基本上實踐了去年
在保安工作範疇所作的承諾,今年亦會再接再勵,實踐承
諾。
[會後補註:保安科的資料摘要於會後隨立法局CB(2)81/96
-97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及所有非委員的議員參閱。]
討論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4.楊孝華議員及劉慧卿議員指出,香港居民關注到他們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移居海外的港人對於需否於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返港以保留居留權一事尤為關注。黎
慶寧先生察悉,這個複雜的問題引起了不少誤解和關注。
他指出:
(a)沒有第二國籍的香港居民
對於沒有第二國籍的大多數香港居民(包括英國
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來說,他們的處境並無
問題。在中方同意下,當局已於一九八六至八
七年度修訂《人民入境條例》,給予此等人士
居留權,而他們此後亦可繼續享有該項權利。
(b)非中國國民
在居留權方面仍未明朗的,是為數約50萬在外地
有居留權的「非中國國民」,包括所謂「回流移
民」,以及久居香港的外籍人士。此類人士的處
境並不明確,因為據《基本法》所界定,他們獲
得居留權的資格,同時涉及國籍與居住年期的規
定。
5.黎慶寧先生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表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
區居留權的一般原則,已在《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第
二十四條中述明。此外,中方亦透過公開發表文件,詳細
講述官方的見解。有關文件分別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一九
九六年五月十五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以及籌委
會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
。從上述公開發表的文件看來,移居外地並已取得外國國
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可有多個方法保留其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居留權。黎先生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在一個公開場
合發言時亦有提述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法。黎先生應劉慧卿
議員所請,答允提交有關的發言稿,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保安科於會後提交的發言稿已隨立法局CB(2)
92/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6.楊孝華議員詢問,當局需否為使與中方就居留權一事達
成的協議生效而作出法例上的修訂。黎慶寧先生表示,如
上文第4(a)段所指出,當局已於一九八六至八七年度修訂
《人民入境條例》,給予沒有第二國籍的香港居民居留權
。為確保條例與《基本法》相符,當局將繼續與中方商討
所需作出的修訂,以解決各項懸而未決的問題,例如非中
國國民可如何獲得居留權的問題。
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7.黎慶寧先生回應羅祥國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中英兩國政
府已於一九九六年一月達成協議,訂明在籌備和簽發香港
特別行政區護照過程中,中方、香港及特區政府分別應負
的責任。當局就為簽發特區護照研製一套電腦系統而提出
的撥款建議,亦已獲立法局財務委員會通過。黎先生有信
心可及時完成所需安排,確保於一九九七年七月簽發特區
護照,但卻不一定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簽發。與
此同時,當局會繼續與中方保持緊密聯繫,以解決所涉及
的技術問題。
《官方保密法》本地化與《刑事罪行條例》適
應化
8.張文光議員察悉,有關《官方保密法》本地化及《刑事
罪行條例》適應化的立法建議,未有納入一九九六至九七
年度的立法議程內。他詢問當局如未能與中方達成協議,
會否放棄提交有關法例。黎慶寧先生澄清,根據慣常做法
,當局正與中方討論的擬議法例,並不會納入立法議程內
,但這並非暗示有關法例不會提交立法局省覽。舉例而言
,當局將於兩個月內提交逃犯條例草案,以便為本港與其
他國家就移交逃犯的安排簽訂的雙邊協議提供法律基礎。
9.黎慶寧先生就張文光議員另一提問表示,當局已向中方
傳達其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意見並呈交有關的立法
建議。目前,雙方仍繼續討論第二十三條所涵蓋的有關罪
行。黎先生又指出,正如其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告知立
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當局一旦與中方達成共識,即
把有關立法建議提交立法局。倘未能與中方達成共識,當
局將會向公眾解釋雙方意見分歧的理由。
中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事宜
10.劉慧卿議員從<一九九六年施政報告 保安政策大綱>
小冊子(英文版)第19頁得悉,當局會「就中國軍隊和人員,
將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運作的法律架構,繼續與中方交流
意見,確保有關安排會完全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中的承諾。」劉議員詢問當局與中方進行磋商的進展如何
,以及雙方對此事有何意見。她又詢問需否制定本地法例
,為有關安排提供法律基礎。
11.黎慶寧先生表示,當局以往曾多次向中方闡述有關駐港
英軍運作的現行法例和行事方式,並反映其對駐軍一事的
意見。中方已答允就此事進行磋商。在磋商未有結果時,
當局實難以於現階段斷言需否制定有關的本地法例。
12.劉慧卿議員要求當局披露已提交中方的資料。黎慶寧先
生回應時表示,當局已於今年較早時間向保安事務委員會
闡述有關駐港英軍運作的現行法例,且亦已在立法局夏季
休假前最後一次議案辯論席上提出其意見。他認為現行法
律制度和行事方式,原則上應可作為一九九七年後有關安
排的重要參考。然而,中方在這方面的意見,現仍不得而
知。
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典禮
13.鑑於料將有大量官方嘉賓及遊客來港參觀一九九七年主
權移交典禮,葉國謙議員關注到主權移交典禮的保安措施
,以及警方是否有足夠資源應付此艱巨工作。黎慶寧先生
表示,中英兩國政府剛就主權移交典禮達成協議,因此,
在現階段詳細商討當局計劃在典禮上採取的保安措施,未
免言之過早。黎先生有信心警隊具有足夠的能力和經驗執
行此項工作。此外,警隊亦曾派出代表團前往於亞特蘭大
舉行的一九九六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研究有關的保安措施
在香港是否適用。
14.主席建議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
討論此事。
越南船民
15.黃偉賢議員對於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遣返所有越南
船民一事並不樂觀。他詢問當局將如何處置屆時仍未能遣
返的滯港船民。黎慶寧先生重申,當局會竭盡所能,盡快
解決這個問題,並會在與越南政府的外交往來中提出有關
事項。
16.黃偉賢議員亦關注到為數約1 300人的越南難民可否於一
九九七年前獲安排移居第三國家。黎慶寧先生指出,當局
過去多年來已協助逾100 000名難民移居第三國家,而今年
(直至目前為止)亦安排了239名難民移居海外。當局將繼續
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緊密合作,游說第三國家收容此等
難民。黎先生又證實,倘部分難民於一九九七年後仍滯留
本港,其難民身分將維持不變。
17.黎慶寧先生回應主席的提問時表示,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已向香港政府再三保證,該署於一九九七年後會繼續協
助香港解決越南船民問題。
增派350名警員執行前線工作
18.主席從保安科資料摘要第4段察悉,為履行本年度的承
諾,當局將再增派350名警員執行前線工作。他詢問該350
個職位是否因電腦化節省人手所得,還是屬於警隊內一項
資源調配。黎慶寧先生應主席所請,答允提供更多有關資
料。
[會後補註:保安科於會後提供的進一步資料,已隨立法
局CB(2)168/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廉政專員就總督施政報告作出簡報
(立法局CB(2)82/96-97號文件)
廉政專員作出的簡報
19.梁文建先生向議員簡介下列各份於席上提交的文件:
- 廉政公署統計數字(1992-1996);
-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有關一九九六年廉政
公署民意調查的新聞稿;
- 一九九六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 「概要」
及「結論及觀察所得」;及
- 用以說明一九九六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主
要結果的條線圖/圖表。
[會後補註:有關文件於會後隨立法局CB(2)82/96-97號文件
送交缺席委員及所有非委員的議員參閱。]
20.有關一九九二至九六年期間的廉政公署(以下簡稱「廉
署」)統計數字,梁文建先生指出,廉署於一九九六年(一
月至九月)共接獲2297宗貪污舉報(不包括選舉),與一九九
五年同期接獲的貪污舉報總數比較,增幅達3%。此數字
雖較一九九三及九四年的為低,但本身仍屬偏高。在這種
情況下,廉署會保持警覺,繼續全力打擊貪污。
21.在一九九六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結果方面,梁文建先生
著重提述下列各點:
(a)市民對貪污問題的態度
過去連續四年有一種持續的趨勢,就是受訪者愈年輕,
對貪污的容忍程度便愈高。廉署將加倍努力,加強不同
年齡學生的道德教育,並為在職青年提供職業道德培訓
。
(b)市民對廉署的支持
在1100名受訪者中,98.8%認為廉署值得支持,較去年增
加約1%。此外,77.6%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向廉署舉報貪
污時,會透露自己的身分。這充分顯示市民對廉署的信
賴和信心。在所有受訪者中,74.1%相信廉署在臨近一九
九七年期間所擔當的角色會愈為重要,較去年上升了5.7
個百分點。
(c)廉署的透明度
在所有受訪者中,只有約1/3認為廉署已作出足夠的努力,
讓市民認識該署的工作。廉署將籌辦更多地區活動及出版
刊物,以進一步提高其透明度。
22.關於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工作重點,梁文建先生表示
廉署會把主力放在下列各方面:
- 提高廉署工作的問責性和透明度;
- 就防止貪污加強與各政府部門的聯繫;
- 加強與私營機構的聯繫,進一步提倡公
平信實的營商之道;及
- 與中國當局緊密合作,打擊越境貪污活
動。
討論
年青人對貪污的容忍程度
23.王榮珍小姐回應劉慧卿議員的詢問時證實,廉署曾對年
青人的道德操守問題進行了一次調查,調查結果已於一九
九六年三月公布。是次調查的其中一項主要結果是,在所
有受訪者中,80%認為香港年青人的道德操守水平將不斷
下降,這與一九九六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其中一項結果相
符,該項結果顯示較年青的受訪者對貪污愈為容忍。但劉
慧卿議員認為,這與一九九六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另一項
結果有所矛盾,該項結果顯示43.4%的受訪者不能容忍在
政府及商界出現的貪污活動。梁文建先生不以為然,因為
上述43.4%是與市民對貪污問題的態度有關的比率,而80
%則是純粹關乎年青人道德操守水平的比率。
24.梁文建先生應劉慧卿議員所請,答允提交於一九九六年
三月發表的調查報告,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廉署於會後提交的《青年職業道德觀調查報告
》已隨立法局CB(2)17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5.梁文建先生回應黃偉賢議員的查詢時認為,年青人對貪
污愈為容忍的問題,實屬一個社會問題。為協助改善有關
情況,廉署將加強反貪污工作,使社會更趨廉潔公正。此
等工作包括:
(a)加強與商界的聯繫
廉署在商業道德運動第一期鼓勵商界訂立公司紀律守則,
以防止不當的商業行為。截至一九九六年八月為止,已擬
訂公司紀律守則的公司佔總數的65%。廉署亦成立了香港
道德發展中心,為客戶提供防止貪污服務。此外,廉署將
於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展開一項運動,為約1000間大型公
司的職員提供培訓,提高社會的職業道德水平。
(b)加強與學校及志願團體的聯繫
廉署將促請教育機構加強德育課程,向年青人灌輸積極的
價值觀和人生觀。為達到這個目標,廉署會採取下列各項
行動:與學校攜手合作,舉辦道德教育講座;與高等教育
院校攜手合作,把操守課程納入各學系的課程內;以及與
公民教育委員會攜手合作,製備有關道德教育的參考資料
,供教學之用。
針對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貪污舉報
26.葉國謙議員關注到針對政府部門(不包括警方)及公共機
構的貪污舉報數目大增的情況(增幅分別為10%和14%)。
梁文建先生應葉議員所請,答允提供更多詳細資料,例如
所涉及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
[會後補註:廉署於會後所提交對與公共機構有關的貪污
舉報數目增加的情況作出分析的文件,已隨立法局CB(2)
17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7.梁文建先生回應葉國謙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廉署已成立
一研究組,進行範圍廣泛的研究,包括探討貪污情況惡化
的趨勢。有關研究會涵蓋多方面的問題,例如貪污個案數
目增加的原因及年青人對貪污的容忍程度。梁先生答允於
日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研究結果。
28.梁文建先生表示,廉署今年會主動探訪各政府部門和公
共機構,找出較易出現貪污問題的工作範圍及相應的預防
方法。此外,廉署亦會與每支紀律部隊的首長級人員定期
舉行會議,確保他們重視防止貪污的工作,並就肅貪倡廉
的策略達成協議。
29.梁文建先生回應黃偉賢議員所提詢問時證實,廉署去年
確於紀律部隊和若干政府部門內發現小型貪污集團,但今
年已再無任何發現。雖然如此,廉署將保持警覺,防止此
等活動再度出現。
商界貪污情況惡化的趨勢
30.梁文建先生回應羅祥國議員的提問時表示,自八十年代
以來,商界貪污情況一直有惡化的趨勢。貪污活動近年主
要出現在如金融、銀行及保險等服務行業內,此等活動通
常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訂的刑事罪行。
與建築物管理有關的貪污個案
31.葉國謙議員從廉署的政策大綱(英文版)第18頁察悉,大
量涉及建築物管理的投訴,於一九九五年佔全部私營機構
貪污個案總數的18%。他詢問廉署有否制訂任何具體計劃
對付這個問題,例如為業主立案法團提供防止貪污服務。
梁文建先生表示,廉署會接觸各物業管理公司,就防止貪
污向其提供意見。王榮珍小姐補充,廉署亦於各地區舉辦
講座,並向業主立案法團發出防止貪污指引。一九九五年
,廉署接觸了全港約共4900個業主立案法團。然而,所涉
推廣工作執行起來有若干困難,因業主立案法團的成員只
是以自願方式工作,且每年均重新選舉一次。雖然如此,
廉署將繼續與各業主立案法團保持聯繫,向其灌輸防止貪
污的概念。
越境貪污
32.主席從廉署的政策大綱(英文版)第22段察悉,一九九六
年上半年涉及越境貪污罪行的舉報數目,與一九九五年同
期比較,增加了40%。他關注到越境貪污情況惡化的趨勢
,以及廉署將如何對付這個問題。他又詢問廉署會否調配
更多資源打擊越境貪污,例如增撥資源進行搜集情報工作
。
33.梁文建先生告知議員最近數年越境貪污的舉報數目,有
關數字載列如下:
| 越境貪污舉報 數目
|
---|
一九九二年(一月至九月) | 46
|
一九九三年(一月至九月) | 153
|
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九月) | 139
|
一九九五年(一月至九月) | 111
|
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九月) | 114
|
34.梁文建先生指出,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九月),越境貪污
舉報數目佔貪污舉報總數的5%。雖然此數不高,但廉署
明白有需要加強與中國反貪污機構的聯繫工作,互相協助
調查越境貪污案件,例如透過交換情報進行調查。廉署於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成立了一個研究組,負責搜集和分析
貪污情報,並正裝設地區電腦聯網,以便該組進行分析和
調查工作。此外,廉署將重組執行處及社區關係處,以加
強與中國反貪污機構的合作。是項重組工作初步將透過在
內部調配資源進行。
35.梁文建先生又指出,大部分越境貪污個案均涉及如販毒
等犯罪活動。廉署將繼續與警方攜手合作,共同採取執法
行動對付此等犯罪活動。
監察廉署的調查職能
36.主席指出,廉署最近有多宗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成功提出
檢控的個案。他關注到廉署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的過程中
有否濫用權力。主席察悉廉署的調查職能由審查貪污舉報
諮詢委員會監察,此為一個由總督委任的獨立委員會。過
去一直有一名立法局議員擔任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
成員,但現時卻無任何議員為該會成員。主席要求廉署向
當局反映其認為應有一名立法局議員獲委任為審查貪污舉
報諮詢委員會成員的意見。
37.梁文建先生答允向當局反映有關意見,亦即當局或有需
要委任社會不同階層的代表為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成
員,以擴大該會的代表性。梁先生又指出,除審查貪污舉
報諮詢委員會外,廉署內部設有一個小組,負責監察個別
調查人員的工作表現。該小組會向廉政專員匯報任何調查
人員濫用權力的情況,而廉政專員則會親自處理有關個案
。此外,所有針對廉署的人員或程序而提出的投訴,將由
性質獨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處理。然而,針對廉
署人員的投訴一直不多,近年的有關數字載列如下:
| 針對廉署人員的投訴 數目
|
---|
一九九三年(一月至十二月) | 16
|
一九九四年(一月至十二月) | 17
|
一九九五年(一月至十二月) | 24
|
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九月) | 15
|
梁文建先生表示,此等投訴大部分並不成立。
III.會議結束
38.會議於下午四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