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
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6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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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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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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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
副保安司1
- 尤曾家麗女士
-
首席助理保安司A1
- 梁卓文先生
-
助理保安司A1
- 陳欽勉先生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首席助理保安司E
- 陳鈞儀先生
-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 白禮榮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2)1
- 余守良先生
主席提醒議員,在深水埗區議會的要求下,事務委員會
將於1997年6月13日上午10時30分擧行特別會議,討論
該區議會建議設立發牌委員會處理按摩場所提出的牌照
申請的事宜。深水埗區議員及事務委員會委員將在該次
會議作非正式的交換意見。有關今天會議的議程,主席
表示由何俊仁議員提出討論的議題「懲教機構的獨立監
察制度」已予刪除,因何議員並無提交有關其關注事項
的詳細資料,以供有關方面擬備討論文件。
(立法局CB(2)2585/96-97(01)號文件)
2. 副保安司1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致力透過各種途徑,
就其所提交文件第5(a)至(e)段所述和實施駐軍法有關的
事項與中方作出澄清,但中方並未提供任何資料。除第
5(a)段所述須由中方決定的事項外,政府當局對其餘事
項的意見是,現行安排在作出適當修改後應繼續適用。
她認為不宜在現階段更詳細披露政府當局對各項事宜的
意見,因為當局尚未就此與中方進行商討。此外,由於
聯合聯絡小組(以下簡稱「聯絡小組」)將在其會議繼續
討論此等事宜,故有需要加以保密。
3. 副保安司1回應劉慧卿議員的提問時表示,政府當局
並無最終會進駐本港的中國駐軍人數的資料。如參考文
件第5段所述各項事宜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仍未獲得解
決,以及如有任何事故發生,當時正在實施的法律將告
適用,有關個案亦將按照其個別情況加以處理。駐軍法
已清楚說明何種事宜將交由本地法院、軍事法庭或最高
人民法院處理,以及中國駐軍人員必須遵守駐軍法及香
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的法律。仍須與
中方進行討論的問題主要屬程序事宜。對於議員表示關
注的事項,政府當局亦有同感,並已要求中方盡快就各
項事宜作出澄清。至於中國駐軍人數的問題,首席助理
保安司A1表示不宜根據現時的英軍軍營所能容納的人數,
對中國駐軍人數作出估計,因為兩者的編制架構並不相
同。當局感到關注的是,中國駐軍須以有秩序及安全的
方式進駐本港。副保安司1回應劉慧卿議員進一步提出的
問題時表示,保安科並無安排學童前往歡迎進駐本港的
中國駐軍,她亦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本地團體作出此等安
排。
4. 李華明議員詢問有關方面有否就中國駐軍進駐本港一
事作出詳細及具體的安排,以及如發生涉及駐軍人員的
交通意外,政府當局將會如何處理。副保安司1表示,
政府當局已透過聯絡小組及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要求有
關方面提供所需資料,包括人數、路線、所涉及的軍事
地點等,以確保駐軍可一如分期抵港的先遣人員般,以
順利及有秩序的方式進駐本港。至於第2個問題,她表
示有關事宜會按照當時實施的法律處理,如有需要,更
會諮詢律政司司長。然而,她希望各項尚未解決的問題
屆時均已獲得圓滿解決。
5. 首席助理保安司A1回覆葉國謙議員的查詢時表示,政
府當局已曾向議員解釋駐軍法與現行法例的差異。簡要
而言,在處理刑事事宜方面,有關安排將與現行安排相
若。然而,如案件涉及當時正在當值的人員,有關方面
則須在釋義方面要求中方作出澄清。至於民事事宜方面,
如涉案人員是在當值期間作出違犯行為,有關個案會交
由北京的人民法院審理,否則便會由香港特區法院審理。
任何涉及駐軍人員及平民的合約糾紛,亦屬香港法院的
司法管轄範圍。至於關乎交通意外的民事申索,如有關
意外在涉案人員休班期間發生,便會一如現時的安排,
由該人員以個人身分處理。如該宗意外在涉案人員當值
期間發生,則任何向軍方提出的民事申索均可在庭外和
解。如事情仍未能獲得解決,便須透過北京的法院採取
法律行動,情況正如現時須把有關個案交由英國法院審
理一樣。首席助理保安司A1提述在當局所提交文件中和
交通意外有關的第5(e)段時表示,政府當局主要關注的
事項是程序事宜。英軍訂有一套內部守則,列明應如何
處理涉及軍車的交通意外。至於中國駐軍會否編製類似
的守則,則有待確定。從當局的觀點及公眾利益而論,
如可繼續使用現行的守則,將屬理想的安排。
6. 由於公眾特別是傳媒方面對中國駐軍進駐本港一事極
表關注,楊孝華議員認為駐軍進駐本港時發生交通意外
的可能性很高。他懷疑在1997年7月1日凌晨時份,行政
長官尚未頒布駐軍法之前,是否會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
副保安司1表示,對於議員的憂慮,政府當局亦有同感,
但卻沒有任何機會與中方商討此等問題。她補充,如事
先作出謹慎而周詳的計劃,當可避免發生交通意外。首
席助理保安司A1表示,政府當局願意透過任何途徑,在
任何時間及地點與中方商討各項尚未解決的問題。
7. 在主席的要求下,首席助理保安司A1同意在會後提
供資料,述明在駐軍法可有效地適用於香港特區之前,
香港法院擁有何種權力。
8. 議員贊同劉慧卿議員的建議,認為事務委員會應致函
中方,反映議員對此事的關注,並促請中方盡快與政府
當局商討有關的詳細安排,以便中國駐軍以有秩序及有
效率的方式進駐本港。
(會後補註:主席已於1997年6月12日致函中國總理。)
(立法局CB(2)2585/96-97(02)號文件)
9. 首席助理保安司E向議員簡介警方打擊色情活動的措
施,包括警方可據以申請封閉令及拆除色情場所招牌的
法例條文。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表示,主要問題在於
有關的司法程序令政府當局需要一段時間方可封閉此等
場所,因此,當局已建議縮減所需的時間。色情場所重
新開業則是另一問題。自1996年年初以來,警方曾封閉
106間色情場所,但有81間其後重新開業。因此,當局
有需要加強現行法例。
10. 首席助理保安司E回應李華明議員的查詢時估計,鑑
於司法機構工作量大,在縮短排期進行法庭聆訊的輪候
時間方面將有困難。政府當局現正對各項建議進行研究,
此等建議包括縮短現行的寬限期、延長封閉期,以及加
重對重犯者的刑罰。此等建議均需要修訂法例方可付諸
實行。在拆除色情場所招牌方面,他表示此擧肯定會影
響色情場所的生意,是打擊色情活動的措施之一。至於
封閉期的長短問題,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表示,目前
的封閉期限是根據定罪日期訂定的。對付初犯者的可行
方法之一,是向業主/擁有人發出提出檢控的通知書。
定罪紀錄一經登記在案,當局便會給予業主/擁有人兩
個月(而非現時的4個月)時間,讓其糾正其租客的情況。
此擧會將現時的寬限期縮減一半。有關排期進行法庭聆
訊的輪候時間是須由司法機構解決的問題,但色情場所
的經營人卻可藉機否認控罪,從而將使用有關處所的期
間延長。可行的解決方法之一是一經實施封閉令的規定,
有關方面即可在經營人其後被定罪時強制性封閉有關場
所。
11. 楊孝華議員就拆除色情招牌的事宜提出查詢,警務
處助理處長(支援)回應時表示,拆除招牌的工作由承辦
商進行,警方的工作主要是指揮現場的行人和交通。至
於向負責製造色情招牌的人提出檢控的試驗工作,他表
示基於法律上的技術問題,他對試驗結果不表樂觀。
12. 主席認為關於修改封閉令的建議,是朝正確方向發
展的行動,但對於以拆除色情招牌作為打擊與賣淫有關
的活動的措施,則須作出更深入的探討。他建議當局應
更着力防止在同一處所重新裝設色情招牌,如有需要,
更應借助有關法例加以取締。在此方面,就一般的裝設
招牌事宜訂立若干形式的申請程序,以及在考慮招牌內
容後才批准裝設有關招牌,亦是值得考慮的措施。警務
處助理處長(支援)表示,警方的首要任務是封閉有關的
處所,拆除色情招牌只屬附帶工作。拆除色情招牌所涉
及的困難是租客經常轉變,以及不少此類招牌的意思均
相當隱晦。首席助理保安司E同意可更深入研究上述建
議的可行性。
13.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回覆黃偉賢議員的查詢時證實,
警方經常與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及中國和其他國家的入
境事務機關保持聯絡,以便對被裁定觸犯與色情活動有
關的罪行如賣淫的人施以入境管制。他表示此等與賣淫
有關的活動通常是涉及三合會的有組織罪行。警方不時
會根據所得情報採取行動,但進行檢控工作卻需要大量
人手,且難以執行。他證實當局曾引用《有組織及嚴重
罪行條例》,對與色情活動有關的罪行進行檢控。
14.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回應主席的提問時表示,他相
信物業的擁有人在某程度上與色情場所經營人勾結。由
於物業業權變化迅速,當局極難確定有關處所在某一時
間的真正業主是誰,從而向其發出封閉令。至於主席建
議沒收有關處所以收阻嚇之效,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認為此項建議未免過於苛刻,實難獲當局考慮。從警方
的觀點而論,其目標是及早向合法業主發出通知,讓他
們可終止有關處所內的色情活動、縮短根據第2次定罪
封閉有關處所的所需時間,以及確保封閉令一經發出,
即可在一段較長的期間內維持有效。首席助理保安司E
表示可更深入研究有關的建議。然而,他強調鑑於刑罰
的性質及有需要保障無辜的業主,當局必須極審慎研究
有關的建議。李華明議員表示,市政總署現時亦有沒收
流動食物貨車及小型貨車。他指出在研究版權條例草案
時,有關方面曾詳細討論是否可以檢控分明知情,但仍
容許其處所被用作售賣翻版視聽物品的業主。首席助理
保安司E表示,任何業主如完全知情而仍然容許其處所
被用作進行色情活動,即屬觸犯刑事罪行。警務處助理
處長(支援)表示,除非有關業主所僱用的人願意作供,
否則難以確立其對色情活動知情,因而亦屬有罪的指稱。
15. 主席結束討論時要求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提交其
檢討現行法例的結果,讓議員可得知有關此事的發展。
16. 會議於下午12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6月24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