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4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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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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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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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廖成利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保安司
- 黎慶寧先生
-
首席助理保安司C2
- 何蓓茵女士
-
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
- 葉劉淑儀女士
-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 黃達甫先生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首席助理保安司E
- 陳鈞儀先生
-
皇家香港警務處
- 監管處處長
- 程國灝先生
-
皇家香港警務處
-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
- 陳德立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首席助理保安司A1
- 梁卓文先生
-
助理保安司A1
- 陳欽勉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2)1
- 余守良先生
(立法局CB(2)1755/96-97及CB(2)1673/96-97號文件)
1996年12月9日及16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立法局CB(2)1711/96-97(01)號文件)
2. 議員同意於1997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擧行下次會
議,商討下述事項:
-
申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香港非華裔少數族
裔人士申請英國公民身分的行政安排;
-
檢討《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
-
跟進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
3. 主席告知議員,事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4月24日上午10
時30分擧行特別會議,討論下述事項:
-
由陳榮燦議員提出的保安及護衞服務(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
-
來自中國大陸的非法入境兒童問題;及
-
防止不公平遞解離境的最低限度保障。
他提醒議員,秘書處已作出安排,讓事務委員會於1997
年5月2日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代表擧行另一次特別會
議,商討越南船民及難民的問題。
4. 何俊仁議員指出,一位英國專家最近提議為懲教機構
設立獨立的監察制度。他要求將此事列為日後討論的事
項。主席請何議員就此事提交陳述文件,以便跟進其要
求。
(立法局CB(2)1711/96-97(02)號文件)
5. 首席助理保安司E向議員簡介有關文件的內容。主席
提述在是次會議上提交,有關保安司於1996年12月4日
立法局會議席上就黃偉賢議員提出的質詢所作的答覆,
並詢問政府當局可否提供1996年涉及揑造證據的投訴個
案的統計數字。警務處監管處處長表示,1996年共有3
宗此類個案,全部均正在進行有關的法庭程序。
6. 議員對於在1993至95年的3年間,只有少數投訴個案
最終查明屬實一事表示不滿。在6宗查明屬實的個案中,
只有一宗能成功作出檢控,其他涉案的警務人員則只需
接受紀律處分。他們認為*揑造證據*是嚴重罪行,但警
隊管理當局似乎對此掉以輕心,因為對有關人員施加的
紀律處分與所干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並不相稱。
7. 警務處監管處處長向議員保證,警隊非常重視有關揑
造證據的指控。某宗個案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提出檢控,
端視律政署的意見而定。倘沒有足夠理由支持進行法律
訴訟,有關的個案便會交由內部調查課覆檢,以決定是
否有足夠證據,就原來的調查工作進行期間揭發的任何
事宜展開紀律處分程序。其間,警務處亦會就是否有足
夠證據一事徵詢律政署的意見。在完成紀律處分程序後,
有關的個案結果將交由總警司級的人員覆檢,其後並須
由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核實。此外,所有投訴個案的
調查工作均會受到密切監察,調查結果更需由投訴警方
獨立監察委員會通過。
8. 警務處監管處處長回應吳靄儀議員的查詢時表示,每
宗獲法庭裁定無罪的*揑造證據*個案均會由總區總部進
行覆檢,研究需否採取任何跟進行動,以及在有此需要
時應採取何種跟進行動。在議員的要求下,他同意提供
統計資料,列出法庭認為涉案警務人員曾給予不可靠或
不能接受的供詞的個案數目,以及警隊管理當局採取的
跟進行動。
9. 羅祥國議員詢問,警務人員的學歷水平對他們干犯涉
及"揑造證據"罪行的傾向可有任何影響。警務處監管處
處長回應時表示,他可以提供六宗有關個案在此方面的
分析資料,但如要獲取和所有投訴個案有關的分析資料,
便需要花費相當多的時間和人力。
10. 對於警隊高層管理當局處理*揑造證據*的投訴個案
的方式,以及此等個案有否導致涉案人員受到刑事制裁
/紀律處分,議員極表關注。何俊仁議員建議成立小組
委員會對此事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此小組委員會:
涂謹申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曾健成議員
11.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六宗查明屬實個案的檔案,
包括律政署對該等個案所作的分析,如有需要,當局亦
須提供更多此類投訴個案的檔案。警務處監管處處長表
示會就議員的要求徵詢法律意見。
(立法局CB(2)1161/96-97(04)號文件)
12. 首席助理保安司A1告知議員,有關中方提出在主權
移交前派遣中國駐軍先遣人員進駐本港的建議,雙方尚
未達成協議。至於《駐軍法》,則仍有不少事項需要中
方再作澄清,例如《駐軍法》條文如何在特別行政區(以
下簡稱「特區」)實施,以及特區政府日後和駐軍的合作
事宜。在主席的要求下,他同意以書面解釋何種事宜需
再作澄清,供議員參考。
13. 議員對多項關乎中國駐軍的事宜表示關注,包括《駐
軍法》條文實際上會如何實施;警務人員在處理涉及駐
軍人員的個案時所遇到的執法困難;對駐軍人員的操守
及行為可能造成影響的薪酬問題;以及駐軍的管理事宜。
首席助理保安司A1同意應及早與中方商討實施《駐軍法》
的事宜,以及民政當局日後與軍方的合作問題。首席助
理保安司A1承認可供參考的中國駐軍資料不多,但他答
允在遇上適當的機會時會向中方索取更多有關資料。至
於中國駐軍將會接管的設施的問題,首席助理保安司A1
表示有四項軍事重建項目已接近完成。在主席的要求下,
他同意提供此等項目的詳細資料,供議員參考, 政府
當局政府當局政府當局
(在會議上提交的保安司致辭全文、人民入境事務處處
長的陳詞及《居留權》小冊子,該等文件及小冊子已隨
立法局CB(2)1861/96-97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參閱)
14. 保安司在其致辭中闡述與中方就居留權問題所作討
論的最新情況,其致辭全文已在會議上提交。人民入境
事務處處長其後亦根據在會議上提交的一份事先備妥的
陳詞,解釋政府當局曾就此事與中方商討的技術問題。
她表示人民入境事務處已印製800 000本小冊子,以供分
派予公眾人士,並會設立15條電話熱線,回答有關此事
的查詢。有關資料亦會上載於全球資訊網絡。
15. 主席提述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陳詞第4段,並要求政
府當局以書面提供尚未與中方達成協議的事項的詳細資
料,供事務委員會參考。主席查詢政府當局對國務院港
澳事務辦公室指定的規定時限有何意見(該規定時限即人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陳詞第2(d)(vi)段所載的3年離港時限,
以及第2(iii)段所載由1997年7月1日起計的18個月內返港的
時限),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其對是項建議並
無異議,因為建議中的時限頗具彈性。
16. 周梁淑怡議員就"通常居住在香港"一語提出查詢,人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人民入境事務處在使用其陳詞
第2(d)(ii)段所述準則決定某人的身分方面並無任何困難,
法庭亦曾作出有關此類個案的裁決。然而,周梁淑怡議
員認為應清楚界定此用語,並特別顧及有兩個永久居住
地而選擇外國國民身分的人士的情況。人民入境事務處
處長表示,現有的法庭判決顯示,即使某人除香港以外
尚有另一個或更多個永久居住地,他亦可被視為通常居
住在香港。此外,任何人士就其國籍作出的聲明,乃用
以反映其在某個時刻的實際情況,倘情況有變,他大可
另作聲明。
17. 劉慧卿議員認為白紙條例草案不能解決此方面的問
題,因此,她詢問政府當局何以不立即就居留權問題展
開立法程序。保安司解釋,由於居留權及有關問題屬複
雜事宜,現時的立法機關應盡快通過有關的法例,為公
眾人士提供明確而絕不含糊的答案。然而,中方拒絕接
受此種做法。他表示當局提出白紙條例草案此項切實可
行的方法,用以解決應由哪個立法機關進行立法及於何
時立法的問題,但亦為中方所拒絕。他強調當局的理解
是,臨時立法會不會在1997年7月1日前展開任何立法程
序,以免引起對臨時組織通過的法例提出法律上的質疑,
當局亦是基於此種理解提出白紙條例草案的解決方法。
然而,中方卻堅持有關的立法程序須於1997年7月1日前
在臨時立法會展開。另一方面,即使當局現時在未獲得
中方同意的情況下,在現有的立法局展開有關的立法程
序,他亦懷疑該法例能否在主權移交前剩餘的時間內獲
得通過,以及其後可免遭中方宣布為無效。在此等情況
下,他希望聽取議員及公眾人士對當局應否發表白紙條
例草案的意見。
18. 何俊仁議員建議儘管可能遇上重重困難,政府當局
仍應採取和制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類似的做法,即
時展開立法程序,冀能由現時的立法局通過該條例草案。
保安司表示會考慮何議員的建議。他表示今次的情況不
同,因為雖然雙方已就大部分具體問題達成共識,但仍
未能一如處理終審法院問題般達成任何協議。雖然關乎
此兩項事宜的法例均會於1997年7月1日生效,但他無法
理解何以中方同意由現時的立法局通過其中一條法例,
卻堅持另一條法例須由臨時立法會通過。他亦就未經中
方同意通過法例的後果作出警告。
19. 楊孝華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可否保證有關部門在1997
年7月1日前,會實行中英雙方已取得協議的事項,保安
司回應時強調,重要的是必須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或其
後不久制定有關的法例,以確保人民入境事務處能順利
及有效地執行其職務。因此,當局會進行一切和實施居
留權規定的安排有關的所需籌備工作,包括草擬條例草
案。然而,他強調當局不會協助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
1日前就此事展開任何立法程序。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回
答楊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證實,根據《基本法》,
在香港出生而父親或母親為外國國民的兒童,將被視為
持有有效證件進入香港的人士。
20. 吳靄儀議員認為中英政府未能就立法安排達成協議,
實屬不負責任的表現。她詢問在沒有相關法例的情況下,
公眾人士會受到何種影響,人民入境事務處又有何對策。
她表示白紙條例草案並無法律效力,不能解決臨時立法
會通過的法例受到法律質疑的問題。她認為當局應向立
法局提交條例草案,由立法局決定應如何處理該條例草
案。在主席的要求下,保安司同意以書面解釋何以他在
致辭全文第5段表示,他認為並無十分迫切需要在1997年
7月1日前通過詳細的執行規例。至於向立法局提交條例
草案的問題,保安司表示就一切關乎居留權而備受關注
的事宜,向公眾人士特別是已取得外國國籍的"回流移民"
提供清楚而確切答案的唯一方法,是在1997年7月1日前
制定有關的法例。然而,由於中方提出反對,當局不能
這樣做。他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未能與中方達成任
何共識或協議,當局亦可展開有關的立法程序,情況一
如吳議員所指的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他表示當局已曾解釋就該條例草案作出此種安排的理由,
當局就該事採取的行動所帶來的後果亦有目共睹。吳靄
儀議員建議召開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以便討論居留權
問題,主席對此表示贊同。她更表示會動議議案辯論,
使人們得知整個立法局的意見。
21. 張文光議員認為中國政府為了建立臨時立法會的公
信力,因而不惜犧牲港人的利益,此事實屬可悲。他又
提到一項較為實際的問題,並詢問對於"通常居住在香
港"一語或*把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的概念,可訂有明
確而毫不含糊的法律定義。保安司察悉張議員的關注事
項,並表示當局如須草擬有關的法例,當會在進行草擬
工作時考慮此方面的需要。
22. 葉國謙議員表示,中方認為既然關乎居留權的條文
將於1997年7月1日後實施,居留權問題便屬特區政府需
要處理的事項,因此,有關的法例應由臨時立法會處理。
問題的癥結是臨時立法會在中英政府眼中具有何種地位。
現時需要考慮的重要事項是應如何制定所需的法例,以
達致預期的目標。
23. 保安司表示,任何有關《居留權》小冊子的建議均
應轉致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補充,
當局將於稍後印製已作出適當修改的修訂本。
24. 主席表示他個人支持向立法局提交藍紙條例草案。他
認為不宜假設中國政府會廢除此條由立法局通過的法例,
因為最終由臨時立法會制定的法例可能亦具有相同的內容。
採取此種立場等於對中國政府作出不信任投票。
25. 主席結束是次會議時表示,他會安排於短期內擧行
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討論居留權問題。
26. 會議於下午1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3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