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
會議紀要
日期: | 1997年4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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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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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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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黃宜弘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1項的討論
- 副保安司
- 方志偉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杜永恒先生
- 消防處副處長
- 曾廣豫先生
- 消防處消防總長(防火組)
- 許競平先生
- 屋宇署副署長
- 鄭偉達先生
- 政務總署助理署長
- 韋立善先生
- 深水埗政務專員
- 梁志仁先生
- 勞工處助理處長
- 蕭威林先生
-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氣體及一般法例)
- 何光偉先生
- 助理新聞處長(宣傳)
- 姚中年先生
-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 副保安司
- 方志偉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杜永恒先生
- 消防處副處長
- 曾廣豫先生
- 消防處消防總長(防火組)
- 許競平先生
- 屋宇署副署長
- 鄭偉達先生
- 市政總署副署長
- 韋治先生
-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
- 蒲沛亮先生
-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政策)
- 黎國棟先生
- 皇家香港警務處警司(牌照)
- 彭滿均先生
- 助理新聞處長(宣傳)
- 姚中年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 余守良先生
I.嘉利大廈火災的跟進工作
(立法局CB(2)1808/96-97(01)號文件)
副保安司向議員簡介上述文件的內容。他強調雖然政府
的工作對處理消防安全問題非常重要,但公眾人士為此
而共同作出的努力亦不可或缺,尤其是那些參與屋宇管
理工作的人士。他請議員參閱在會議席上提交的以下文
件/報告(已隨立法局CB(2)1847/96-97號文件送交缺席委
員):
- 舊式商業樓宇消防安全改善措施諮詢文件;
- 嘉利大廈火警後有關消防安全的宣傳;
- 由消防處擬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改善舊式商業
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
- 由屋宇署擬備的《嘉利大廈火災調查報告》(第1
及2冊);及
- 由屋宇署擬備的《舊式商業樓宇抽樣查勘報告》。
2.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是否有需要提出立法建議,以及執
法行動是否足夠。消防處副處長回應時表示,消防處除
執行巡查工作及透過傳媒進行宣傳外,亦已於 3 年前將
消防安全知識編入小學課程內,藉以加強進行此方面的
教育工作。消防處現正計劃實行“消防安全大使”計劃
,讓更多社區團體參與消防安全的教育工作。消防處已
初步聯絡了香港童軍總會及香港女童軍總會,此兩個組
織均對該計劃表示支持。倘能成功實行該計劃,有關當
局會將之擴展至其他組織,尤其是與屋宇管理工作有關
的組織。副保安司表示,在現行法例內已訂有足夠的條
文,迄今為止,有關部門在執法方面並未遇上任何困難
。他承認和商業及住宅樓宇相比之下,工業樓宇在法例
管制及巡查兩方面均須受到較為嚴格的規限。然而,政
府當局的目標是使舊式商業及住宅樓宇受到和新式商業
樓宇相同的規管,以及增撥資源以加強進行巡查。為使
議員更能明白工業及商業處所消防安全規定的不同之處
,主席要求消防處提供資料,就消防安全標準及調配進
行執法及巡查工作的人力資源作出數量方面的比較。
3. 曾健成議員詢問消防處是否設有電話熱線,讓公眾人
士作出有關火警危險的擧報,若有,過去數月所接獲的
投訴或擧報數目有否增加。他亦詢問屋宇署處理非法擴
建問題的重點,是否已由結構安全轉移至消防安全方面
。消防處副處長表示,消防處設有一條號碼為2723 8787
的24小時電話熱線,專門處理有關消防安全的查詢及投
訴。在近期發生多宗嚴重火警後,所接獲的擧報數目大
幅增加。消防處會視乎個案的緊急情況,在接獲擧報後
24 小時或14日內採取跟進行動。倘在巡查樓宇時發現有
違反消防安全規例的情況,消防處會向業主/佔用人發
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倘有關人士對消防處提出的警
告置之不理,有關當局將會採取檢控行動。至於非法擴
建的問題,屋宇署副署長表示,出現不足之處可能屬結
構上或消防安全方面的問題,其所造成的危險會對有關
的居民和公眾人士構成威脅。他強調該署對於任何違反
安全規定的情況同感關注。
4.李華明議員表示,根據“嘉利大廈火警後有關消防安
全的宣傳”文件的英文本,他認為附件 A第 3頁所述的
錄影帶為時過長,不宜作宣傳用途。( 會後補註:助理
新聞處長(宣傳)在會後向李議員解釋,有關的錄影帶錄
有多齣短片及宣傳短片,使用人可作選擇性的播放。)
他詢問消防處有否巡查公共屋邨及市政局 / 區域市政
局轄下街市 / 室內運動場,以查看該等地方有否遵守
有關防煙門的安全規定。消防處副處長表示,由於人
力資源不足,消防處通常會在接獲投訴時才採取行動
。然而,消防處有為房屋署職員提供有關消防安全規
定的訓練,讓其負責執行例行巡查及維修工作。消防
處亦有對每個屋邨進行整體的巡查,從而發現任何不
足之處,再交由房屋署作出糾正。該兩個部門設有聯
合聯絡小組,每季均會監察有關工作的進展,目的是
加強在公共屋邨進行的執法工作。他補充,雖然當局
對私人屋邨和公共屋邨執行類似的消防安全規定,但
公共屋邨防火設施遭受惡意破壞的情況卻嚴重得多。
在葉國謙議員的要求下,主席要求消防處提供和公共
屋邨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關的檢控數字。至於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轄下的設施,消防處副處長表示,消防
處並沒有對該等場所進行大規模的巡查,因為只有在
能夠提供充足人力資源的情況下,有關當局才能進行
此項工作。為此,有關方面必須從行動組重新調配人
手執行有關任務。
5. 消防處副處長回應葉國謙議員的查詢時證實,改善
舊式商業樓宇消防安全標準是可行之擧。倘能克服空
間及結構上對加設水箱及輔助抽水和管道系統的限制
,加設自動消防花灑系統及消防龍頭/消防喉系統,
在技術上是可行的。關於在加強執法工作方面所需的
人力資源,副保安司表示雖然進行有效的執法工作是
重要的一環,但公眾人士對消防安全的認識及良好的
屋宇管理,亦具有同樣重要的地位。因此,當局現正
研究應以何種方法,使社區團體更積極參與有關消防
安全的教育工作。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正積極研
究為消防處增添人手的建議。至於改善舊式商業樓宇
消防安全措施的問題,副保安司表示,政府當局會在
未來兩個月內,與有關的400餘幢商業樓宇的業主/屋
宇管理當局進行初步的聯絡,並告知他們其物業已被
列為消防安全設施不足的樓宇,讓他們研究可否在政
府當局採取立法行動前作出改善。至於在假設有關樓
宇的所有業主均同意進行改善工程,而所需工程在技
術上亦屬可行的情況下,完成改善工程所需的籌備時
間若干。屋宇署副署長估計,有關工程約需9 至12 個
月完成。其中包括進行大規模的改善工程,例如安裝
自動消防花灑系統、改善或裝設消防升降機、改善逃
生通道,以及向有關當局提交所需圖則,以供核准。
6. 羅祥國議員支持擬議的*消防安全大使*計劃。然而
,根據他參與各區擧辦的同類社區計劃的經驗,負責
的組織經常會遇到資源及參與方面的困難。消防處副
處長表示,有關當局正在擬訂該項計劃的細則,羅議
員提出的關注事項將會獲得適當的處理。
7. 莫應帆議員表示,公共屋邨的消防安全設施完全不
足,尤其是較舊型的屋邨,而且此等設施亦經常受到
惡意破壞。他指出公共屋邨內不少窗花屬固定裝置,
一旦發生火警,會對逃生或進出火場造成困難。較舊
屋邨有大量年老居民的事實,亦會在發生火警時對消
防員造成重大的負擔。對於消防處在執行巡查及執法
工作方面人手不足,他亦表示關注。消防處副處長表
示,改善舊型公共屋邨的消防安全措施,是負責消防
安全的聯合聯絡小組需要常行處理的事項。只有已劃
為重建樓宇的公共屋邨,才不會列入小組的行動計劃
內。他察悉莫議員的關注事項,並表示會在聯合聯絡
小組會議上,與房屋署職員更深入討論屋邨的窗花問
題。主席就此建議由房屋事務委員會跟進公共屋邨的
消防安全措施的問題。
8. 鑑於商業樓宇內的通訊及電腦公司數目日益增加,
任善寧議員對此類樓宇的電力負荷表示關注。他詢問
政府有否任何措施,處理此種潛藏的火警危險。副保
安司答允將此事轉介跨部門工作小組以作研究,並於
稍後向議員作覆。
9.顏錦全議員提到政府當局提交的討論文件(立法局CB
(2)1808/96-97(01)號文件),並詢問政務總署會否向並無
設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進行任何宣傳活動,以及當
局可否就聯同大廈管理委員會進行的活動,提供有關
的統計資料。此外,鑑於美孚新邨最近發生的火警,
他同時強調有需要加強進行消防安全的教育。政務總
署助理署長表示,向住宅、商業及工業樓宇的業主立
案法團發出勸諭函件的理由,是由於業主立案法團在
樓宇管理事宜方面屬方便的聯絡對象。把勸諭函件發
給酒店和旅館的原因,則在於政務總署是這些場所的
發牌當局。對於並無設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政務
總署會透過互助委員會或大廈管理委員會進行聯絡。
至於並無設立任何業主組織的樓宇,政務總署會透過
各區聯絡主任聯絡業主,但在此等情況下,在進行有
關工作時通常會遇上困難,因為無人願意承擔責任。
至於消防安全教育及宣傳的問題,消防處副處長表示
,消防處最近在進行大規模的巡查時,已向商業、工
業及住宅樓宇的佔用人派發有關消防安全的單張。他
請議員注意,消防處備有大量和不同的消防安全事項
有關的單張,以供索閱。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提供此等
刊物的樣本,供議員參考。在顏錦全議員的要求下,
政務總署助理署長答允在會後確證,政務總署至今已
聯絡了多少個互助委員會。
美孚新邨火警
10. 消防處副處長就最近在美孚新邨發生的火警向議員
作出匯報。他表示消防員在接報後3分鐘內抵達現場。
火警在 6 樓一個單位發生,現場儲存了大量貨物,情況
異乎尋常。發生火警時,有關單位旁邊的防煙門被打開
。火警中共有95人獲救,所有死者均在梯間被發現。當
局正調查起火原因,並會特別探討何以火勢在短時間內
變得如此猛烈,以及火警何以導致多人傷亡。有關報告
預計可於2至4個星期內擬妥。
II. 卡拉OK娛樂場所的擬議管制措施
(立法局CB(2)1739/96-97(02)號文件)
11. 副保安司向議員簡介上述文件的內容,並著重說明
卡拉OK娛樂場所的擬議發牌計劃。消防處副處長就該
文件第9段所載的擬議消防安全規定,向議員作出詳細
的解釋。
12.議員表示支持該項擬議的發牌計劃。主席建議政府
當局考慮將發牌規定擴展至其他同類場所,例如開辦
鋼琴課程的地方。副保安司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倘獲得市政局的批准,市政總署會連同區域市政總署
承擔向卡拉 OK 娛樂場所發牌的工作。如有可能,他
預期詳細的建議可在1997年6月落實,並提交市政局及
區域市政局研究。
13.消防處副處長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時證實,對
於任何違反《消防條例》的情況,當局均可即時採取
消除火警危險的行動。然而,對於並無任何牌照的場
所,消防處只能採取和公眾地方有關的執法行動。至
於公眾諮詢的問題,副保安司表示其目的主要是收集
有關方面對該項計劃各項細則的意見。當局將於1997
年 6 月底之前決定是否進行大規模的諮詢工作。然而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在發牌前,有關方面應積極採取
消除火警危險的行動,而且鑑於有急切需要對此等場
所進行發牌工作,當局應盡量縮短所進行的諮詢工作
。顏錦全議員建議應檢討是否有需要對其他經常有大
量顧客聚集的娛樂場所實行發牌制度,副保安司就此
表示,政府當局在商討向卡拉 OK 娛樂場所發牌的需
要時,已同時研究其他娛樂場所如戲院及遊戲機中心
的發牌需要。他同意當局應另行跟進此項建議。
III. 會議結束
14.會議於上午10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3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