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67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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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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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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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缺席委員:
黃宜弘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
- 白勵行先生
-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 禁毒專員
- 黃鴻超先生
- 首席助理保安司(禁毒)
- 朱曼鈴小姐
- 皇家香港警務處
- 毒品調查科署理總警司
- 鄧厚昇先生
- 參與議程第III(b)項的討論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何蓓茵女士
- 人民入境事務處
- 助理處長(管制及調查)
- 李少光先生
應邀列席者:
- 參與議程第III(a)項的討論
-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 何喜華先生
- 施麗珊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 陳美卿小姐
〔立法局CB(2)690/96-97(01)號文件〕
議員察悉本港現時尚有3 000名越南船民等候審批遣返越
南。對於遣返工作能否在主權移交前的未來六個月內完
成,他們極表關注,並提出以下問題:
-
英國政府採取了甚麼行動加快審批程序?
-
有否實行新措施加快審批程序?
-
審批一名船民需要多少時間?及
-
按參考文件第5段所述,越南政府正就「非國民」
越南船民問題研究多項構思,該等是甚麼構思?
2. 當局回應上述問題時提出下列各點:
-
英國政府致力盡快解決越南船民問題。英國外相
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初訪問越南時促請越南政府
加倍努力,以便加快審批船民的程序,越南政府
對此亦作出積極的回應;
-
現時,一隊由入境事務人員組成的越南代表團正
在港會見有待審批返回越南的船民。當局預期該
代表團將於本年年底作出有關決定,並有信心此
項新安排可為審批工作帶來進展;
-
越南當局已同意一項建議,根據此建議,原居越
南南部而按自願遣返計劃返國的船民將獲安排乘
搭直航班機前往胡志明市,此擧有別於不理會船
民的原居地而將之一律遣返河內的正常做法。越
南政府亦已將此項安排進一步擴展至包括來自中
部的越南船民。於十一月,此項新安排鼓勵了不
少船民自願回國;
-
審批船民所需的時間視乎個別情況而定,由數個
月至數年不等。審批速度取決於以下因素:越南
船民所提供資料的真確及詳盡程度、地方主管當
局核實資料的速度,以及是否需要更多資料。出
現問題的地方似乎是核對個人資料方面;及
-
越南政府並無披露其正就「非國民」船民問題研
究何種構思。在3 000宗未審批的個案中,大約
有三分之一屬華裔船民,這是非國民船民問題的
焦點所在。至於其餘三分之二個案,當局會繼續
尋求越南政府的合作,以加快處理未審批的個案。
3. 議員關注到現時尚有1 300名越南難民滯留本港,有
待第三國家收容。他們提出以下關注事項:
-
在滯港的1 300名難民中,不少有毒品問題及刑
事紀錄,他們獲外國收容的機會及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後的身分如何?
-
英國會否收容餘下的滯港難民?
-
聯合國採取了甚麼行動履行其對香港的責任?
4. 當局向議員重新保證,英國政府視船民問題為首要處
理的工作,並不斷向中國匯報有關情況。當局作出以下
回應:
-
有毒品問題及曾觸犯嚴重刑事罪行的難民將難以
獲得第三國家收容,因為他們並不符合有關的入
境資格。根據《基本法》,他們將被視為非中國
國民,無權在本港永久居留。然而,這並不表示
他們不能繼續在本港居住;
-
假設英國政府會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收容
餘下的滯港難民,是不切實際的想法。自一九九
四年四月以來,有17個國家參與收容難民的工作,
英國收容的難民更較任何其他國家為多;
-
聯合國及英國政府一直有為難民尋求移居外地的
機會,並已向各國作出呼籲。世界各國均知悉有
關的困難及本身需肩負的道德責任。他們認為要
解決上述困難,單倚靠大收容國並不足夠,因此,
較小的國家如盧森堡及西班牙亦承諾分擔部分責
任。
5. 議員察悉本年迄今為止,抵港的越南人約達1 000名。
他們詢問此等越南人是否來港尋求庇護,以及當局將如
何處理此等個案。
6. 當局告知議員,迄今為止,在本年內新近抵港的1 006
名越南船民中,僅有十人提出審定難民身分的申請,此
十宗個案將會循正常的甄別程序處理。至於其餘的非法
入境者,則會在經過審批後盡快遣返。
7. 議員查詢有關新近抵港越南船民的安排,當局所作的
回應綜述於下:
-
自一九九五年年中以來,新近抵港的越南船民均
按香港政府與越南訂立的雙邊協議處理。例如,
現時抵港的越南船民並無資格參加自願遣返計劃,
因此會被扣留在羈留中心。在新近抵港的越南船
民中,約有半數已經過審批可遣返越南;
-
將新近抵港的越南船民扣留在羈留中心以等候遣
返,是符合當局的政策及《人民入境條例》規定
的做法。修改法例將此等船民如其他非法入境者
一般羈留在監獄內,會加重早已過分擠逼的懲教
機構的負擔;及
-
越南政府於十月在河內擧行的技術會談中答應合
作堵截逃亡潮,並且加快審批新近抵港的越南船
民。越南政府已向政府各部及地方機關發出指令,
要求採取措施阻止船民逃離越南。於十一月抵港
的越南船民數目已大幅下降。
8. 劉慧卿議員提述參考文件所載的樞密院案件時詢問當
局採取何種行動,應付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當局答稱,依據樞密院作出的判決,該289名從中國來
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不能被遣返中國。當局仍在研究該
判決可能帶來的影響,並擬訂下一步應採取的最佳措施。
任何對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有利的安排,均會
導致有更多非法入境者從中國湧入本港,當局必須顧及
此一後果。當局補充,該判決極之複雜,而且最近亦湧
現不少有關越南船民的訴訟。已入稟法院的案件數目已
達27宗,遑論於最後關頭提出的禁制令及留港申請。
9. 現在離主權移交只餘下六個月的時間,議員對仍有大
批越南船民及難民滯港極表關注。議員同意應在日後的
會議跟進此事。主席要求當局提供下列資料:
-
有關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的樞密院判決
書;
-
上文(a)項所述判決可能帶來的影響及當局將會
就此採取何種措施;
-
於一九九七年三月提交遣返越南船民工作的進度
報告;及
-
有否任何法律根據,讓第一停靠港即香港的越南
難民向英國尋求政治庇護。
〔立法局CB(2)690/96-97(02)號文件〕
10. 禁毒專員向議員簡述參考文件的內容時表示,毒販
利用青少年非法販賣藥物的情況越見普遍。鑑於問題日
益嚴重,當局認為急需制定加重有關刑罰的法例,以收
阻嚇作用。
11. 議員在進行討論時提出下列關注事項:
-
當局有否考慮就該違法行為另定罪行,公眾人士
可能會覺得此項機制比加重刑罰更為公平;
-
為保持一致的法律規定,對利用青少年犯罪的成
年人施以重罰此項概念,會否伸延至其他涉及青
少年的非法活動;
-
既然法官現時已擁有類似的酌情決定權,為何有
需要透過立法方式賦權法庭施加更重的刑罰;及
-
如何防止醫生以不正當方式向青少年供應危險藥
物,使後者可把藥物販賣予其他人。
12. 當局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
議員建議就該違法行為另定罪行,以及當局建議
施加更嚴厲的刑罰,兩者均可達致相同的效果,
就是對成年毒販利用青少年犯罪的行為帶來阻嚇
作用。當局採納後者,是因為此項判刑權力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規定的權力相若,
使當局日後在應用有關規定時可以之作為參考;
-
根據該項立法建議,被裁定干犯指明的毒品罪
行的人,有機會反對法庭接納關於未成年人涉
及犯罪行為的資料。將向法庭提交的資料會預
先送達辯方,使其得以審閱有關資料並向法庭
陳詞。此項制度的公平之處,在於其不會損害
被告人目前向法庭提出可減輕罪行的證據此項
權利;
-
特別針對與販毒有關的罪行,提出對利用青少
年犯罪的成年人施以重罰的建議,是因為販毒
和扒手不同,前者屬嚴重罪行。如有合理理據
支持,當局會考慮將同一概念應用於其他類別
的罪行;
-
把判刑機制納入法規中的理由,是向公眾及毒
販傳達一個強烈而明確的訊息,表明利用青少
年非法販賣藥物是社會不能接受的行為,故應
施以更重的刑罰,以作懲誡。較諸由法官作出
指示,此訊息實明確得多;
-
醫生以不正當方式供應危險藥物的問題,已由
上一立法局會期制定的《1996年危險藥物(修
訂)規例》予以處理。根據該規例,醫生須將獲
供應危險藥物的病人的身分證號碼登記在危險
藥物登記冊上。此擧可提供一個更可靠的方法,
從而識別獲供應危險藥物的病人的真正身分,
以便採取調查及執法行動。違反此項備存紀錄
規定的最高罰款已由50,000元增至450,000元。
依照《危險藥物條例》的規定,衞生署署長亦
可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撤銷任何醫生供應、製
造及處方危險藥物的權利。除此等立法措施外,
香港醫務委員會已向醫生發出一套有關適當處
方及配發危險藥物的指引,讓其據以行事。醫
務委員會亦可就醫生的不當行為進行紀律處分。
在調查及檢控非法供應危險藥物的醫生方面,
當局同意議員的觀點,認為應研究加強現行措
施的其他方法,針對涉嫌違法的醫生採取執法
行動;及
-
如有證據顯示醫生串謀、煽惑、企圖、協助、
教唆、慫使或促致青少年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
該擬議法例亦告適用。
13. 主席表示議員一般支持該擬議法例的立法精神,他
要求當局盡快提交該草案。
〔立法局CB(2)714/96-97(01)號文件〕
14.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的何喜華先生表示,現行的單程
通行證制度不能解決家庭成員分散的問題,因而導致不
少社會問題。他在陳述其文件的內容後作出下列建議:
-
政府應設立制度,提供家庭成員因尚在等候來港
而分散兩地的家庭數目。此等資料對制訂入境政
策將有幫助;
-
單程通行證制度應在一中央統籌機構下運作,香
港政府應在審批申請方面擔當積極的角色;及
-
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時應更為
寬鬆,以避免因執法過嚴而可能出現的家庭悲劇。
15. 張文光議員表示,行使酌情決定權時須極為小心,
一方面須避免對入境政策帶來打擊,另一方面又須確保
不會造成家庭悲劇。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殊非容
易。為使議員更加了解有關情況,主席建議何先生提供
資料,述明不獲當局酌情予以寬大處理的不幸個案。
〔立法局CB(2)690/96-97(03)、CB(2)690/96-97(04)、
CB(2)690/96-97(05)、CB(2)690/96-97(06)、
CB(2)690/96-97(07)及CB(2)722/96-97(01)號文件〕
16. 議員贊同何先生的意見,認為現行的單程通行證制
度未能成功使分隔兩地的家庭成員早日團聚。他們察悉
單程通行證的審批工作完全由中國政府決定,通行證配
額又按地域分配予各省、縣及市。在申請過程中,可能
會出現以不當方法簽發單程通行證及不當分配配額的情
況,議員對此表示關注。他們一致認為,完全不經審核
而以來者不拒的方式接收從中國來港的單程通行證持有
人此項安排,必會令社會問題叢生。他們表示香港應參
與審批程序,並認為應設立公平而公開的審批機制,使
之在中央集權體制如中國或香港之下運作,以便使家庭
成員得以早日團聚。他們提出以下關注事項:
-
中港雙方的關係於主權移交後有所改善時,政府
會否考慮更積極參與審批中國居民來港定居的申
請;
-
政府會否考慮改變配額的分配方式,以家庭為單
位簽發單程通行證,以避免兒童與母親分隔兩地;
及
-
政府會否查核單程通行證持有人的個人資料,以
確保他們是為家庭團聚的目的來港。
17. 當局向議員匯報單程通行證政策的背景。對大陸居
民實施的出境管制,歷來皆由中國進行,因此,發給出
境許可證的決定亦由中國當局作出。在已頒布的中國法
律中,載有關於申請移居香港的資格準則,並將合資格
提出申請的人士分為下列各個組別:與配偶團聚、與受
供養的子女團聚、與受供養的長者團聚、承繼先人遺產
的後裔,以及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根據《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兒童(合資格
兒童)。至於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當局作出以下回應:
-
香港政府在這方面的參與,僅止於就配額及分額
的問題與中國政府進行討論及作出同意。政府若
能在審批單程通行證申請方面擔當積極的角色或
進行中央統籌,當然最理想不過。然而,須知
《中英聯合聲明》已清楚規定現行安排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十日後將繼續有效,主權移交對此項
政策的影響極微;
-
當局已不時就單程通行證的簽發準則向中國當局
提出建議。例如,為合資格兒童及與在港配偶分
隔兩地達十年或以上的人士訂定分額,便是採納
香港政府的建議而實行的措施。由此可見,香港
政府已逐漸增加在此方面的參與;
-
當局已向中國政府反映家庭成員分散兩地的問題,
並促請簽發單程通行證予核心家庭成員,使他們
可在本港團聚。對於改變單程通行證配額的分配
方式,純粹以有母親及年幼兒童的家庭為單位作
簽發單程通行證的基礎,當局有所保留。由於配
額有限,優先處理某一組別的人士,必然會犧牲
其他組別人士的利益。擧例來說,如有年幼兒童
在港的家庭獲得優先考慮,與夫長期分離但沒有
子女在港的妻子的利益便會被剝奪;
-
中國當局亦正致力使現行制度更為公平,並考慮
設立計分制度。如實行此制度,便能在設立透明
度更高的單程通行證分配制度方面向前邁進一步。
在部分市及縣已實行公布申請獲批准的申請人姓
名,使其他申請人清楚知道誰人獲得配額及其已
等候了多少時間。當局會把此事的最新發展告知
議員;及
-
透過參與核實合資格兒童的身分,當局已在一定
程度上參與配額的分配程序。中國當局向人民入
境事務處提供以合資格兒童的身分提出申請的人
士及其父母的詳細資料,以供核實。至於其他組
別的移民,人民入境事務處會在其抵埗後核實其
入境許可證的真確性及收集其個人資料。入境處
會分析此等資料,以比較入境人數與協定的配額
及分額數目。入境處亦會查詢持單程通行證入境
人士的來港目的,但不會就其聲稱加以核實。若
人民入境事務處有理由懷疑任何單程通行證的真
確性,或相信該證是以不當方法取得,便會要求
中國當局進行審查。
18. 當局就配額的分配問題及有關事項作出以下回應:
-
政府已與中國當局達成協議,於一九九五年七月
將單程通行證的配額增至每日150個,其中30個
及45個配額分別分配予與配偶長期分離的人士及
合資格兒童。此外,中方亦同意在餘下的75個配
額中,撥出21個分配予合資格兒童,從而使此等
兒童所獲得的配額增至共66個;
-
根據統計數字,約93至94%的單程通行證是簽發
予核心家庭成員,其餘配額則分配予非核心家庭
成員。前者所佔的百分比正續有增加;及
-
持單程通行證來港的實際人數,未必與150個配額
乘360日的每年配額總數相同,因為單程通行證的
有效期達數個月,兩者的偏差通常為每年數百人。
由一九九五年年中至一九九六年年中,來港的單
程通行證持有人實際數目較配額為少。
19. 羅致光議員表示,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甚少行使酌
情決定權,容許雙程通行證持有人延長逗留期限,以及
容許非法入境者在港逗留。他查詢當局以何基準行使該
權力,並建議設立制度,讓社會福利署對不幸個案進行
調查,以便向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建議基於人道理由批
准延長逗留期限。他指出,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香港有責任協助家庭成員團聚。
20. 當局答稱,向違法者給予特別對待,實與香港的入
境政策相悖。根據法例規定,雙程通行證持有人須在其
入境許可證期滿前返回中國,並嚴禁非法進入本港。如
以寬鬆手法行使酌情決定權,便會有損香港的入境政策。
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在一九九六年首十一個月內,曾主
要基於人道理由批准74名雙程通行證持有人延長逗留期
限。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時會考慮以
下因素:
-
是否有充分理由對有關個案予以特別考慮;及
-
有關個案會否成為有損香港入境政策的先例。
21. 當局承諾提供以下資料,供議員參閱:
-
過去五年持單程通行證抵港的移民的整體分析;及
-
雙程通行證持有人逾期居留的統計數字。
22. 會議於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