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4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PLW
CB2/PL/SE/1
CB2/PL/PLW/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及
立法局規劃地政及
工程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曾健成議員

    立法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黃秉槐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亦為立法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

缺席委員 :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任善寧議員*

    立法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謝永齡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陳榮燦議員
    李啟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保安司
方志偉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郭譚佩儀女士
消防處處長
張比德先生
消防處副處長
曾廣豫先生
屋宇署署長
蔡宇畧先生
屋宇署
助理署長(法律及管理)
張孝威先生
機電工程署
助理署長(氣體及一般法例)
何光偉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麥世耀先生
警務處署理助理處長
九龍西總區指揮官
袁應林先生
警務處署理警司
九龍西總區特別調查組警司
高義德先生
油尖旺政務專員
艾能德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高級主任(2)5
胡鍚謙先生



I. 選擧主席

涂謹申議員獲選為是次會議的主席。

II. 有關嘉利大廈火災的報告

(立法局CB(2)725/96-97(01)號文件)
(有關嘉利大廈火警的兩份調查報告)
(有關(1)起火原因及(2)火勢蔓延情況的火警調查報告附
錄II、III及IV 當局已在會議上提交數份文本)
(有關火警中導致多人傷亡的詳情的調查報告附件II、
III、IV及VI 當局已在會議上提交數份文本)

2. 副保安司告知議員,消防處的調查小組已在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嘉利大廈發生火警後的兩星期內完成兩 份調查報告。該兩份報告為:

  1. 有關(1)起火原因及(2)火勢蔓延情況的火警調
    查報告;及

  2. 有關火警中導致多人傷亡的詳情的調查報告。

副保安司表示,該兩份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 日發表。當局亦於同一日向遇難者的家人、傷者及該大 廈的租戶及業主簡述該兩份報告的內容。消防處是首個 就該宗火災完成初步調查工作的部門。其他部門如警務 處、屋宇署、勞工處及機電工程署,均會在各自的職務 範圍內採取所需的跟進行動。

3. 副保安司進一步表示,當局將建議行政局依據《調查 委員會條例》(第86章)委任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對該宗 事故進行深入的調查研訊。在獲得行政局的批准後,當 局將於稍後公布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成員組合。

4. 消防處處長接着就調查報告所載的主要結果及建議向
議員作出簡報。

5. 何承天議員詢問在該大廈部分較低樓層進行的改建工 程是否已獲核准,以及此等改裝工程有否助長火勢迅速 蔓延。他亦詢問屋宇署會否加強執法行動,偵查舊式商 業樓宇中的違例改裝工程。屋宇署署長答稱,屋宇署正 循兩方面進行調查工作,其一是火警對該大廈造成何種 程度的損毀,其二是和火勢迅速蔓延有關的情況。初步 調查結果證實大廈內確曾進行違例改建工程,因此,屋 宇署正考慮向被發現與此等不合規則的事項有關的共18 名業主採取行動。部分防煙門在火警發生前已被楔開此 一事實,亦可能加快了火勢的蔓延速度。在立法方面, 屋宇署及機電工程署將會檢討有關法例,尤其與升降機 維修工程有關的法例,藉以研究需否進行任何修訂法例 的工作。屋宇署署長表示,屋宇署進行的調查將最遲於 本月底完成,該署將隨即按調查工作得出的任何建議採
取行動。

6. 黃秉槐議員提述火警調查報告附錄IV(b)時提出以下查
詢:

  1. 在該大廈十三樓的三部升降機中,哪一部是消
    防升降機?

  2. 該等升降機有否間隔,以及有多少扇升降機門
    被圍板圍起?

  3. 發現失去的防煙門是被火燒掉,還是在火警發
    生前已被拆除?

  4. 倘嘉利大廈的結構圖則在一九七三年之後獲得
    核准,何以大廈內並未裝設消防花灑系統。

7.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及消防處處長答稱,該三部升降 機均有間隔。在進行維修工作的過程中,所有升降機門 均被拆除,並以木板把機門圍起。消防處處長答允就其
他查詢提供書面答覆。

8.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在該場火警由四級升至五級大火 之間,似乎相隔了一段頗長的時間(1小時58分鐘),這對 拯救工作有否造成影響。消防處處長解釋,在進行滅火 行動時,負責人員有權隨時調配額外資源。就此次事件 來說,在發生火警並於18分鐘後升至四級火警時,在現 場的負責人員已要求增撥人手及滅火資源。在起火後的
1小時50分鐘,所調配的資源已達應付五級火警的程度。 消防處處長表示,當時可予提供的額外資源實在有限, 因此,當火警其後升至五級大火時,亦只能反映當時火 勢的猛烈程度,卻未因此對進行拯救行動的方式作出重 大的改變。撲救四級火警與五級火警的滅火設備供應情
況的比較如下:

四級火警五級火警
附設升降台的消防車 2 3
泵水車 4 5
雲梯 3 3
輕型救援車 3 3
煙帽隊 1 1
流動工程車 1 1
流動指揮車 1 1
燈光車 1 1
水車 1 1
滅火喉車 2 2

9. 消防處處長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 當火警升至三級時,大廈內部分佔用人逃往天台。由於 梯間濃煙密布,拯救人員難以沿樓梯前往天台拯救該等 人士,有關方面遂傳召政府飛行服務隊前往現場提供協 助。政府飛行服務隊最後成功救出四人。消防處處長表 示,以專業的角度而論,傳召政府飛行服務隊的決定是 正確的。市民對利用直升機在高樓大廈林立的火警現場 進行拯救工作的成效表示關注,由於需要對此作出回應, 當局會就此進行另一項研究。

10.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有關評估部分的調查報告附件VII 尚未發表,當局可否將之提交議員省覽。副保安司答稱, 由於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且部分附件載有的資料如證人 口供等,將與死因裁判官進行的死因研訊及調查委員會 的工作有關,故律政司已表示不應在現階段發表此等資 料。主席及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當局可將有關資料撮錄, 然後以機密文件的形式送交議員。副保安司同意考慮該
項建議。

11.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回應楊孝華議員的問題時表示, 對於為進行升降機及自動梯維修工程而搭建的棚架,當 局並無就其所用材料作出嚴格的規定。竹枝是最常用的 材料。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並無禁止在升降機槽內使用竹枝棚架。勞工處擬備了一 套有關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維修及安全操作實務守則擬稿, 並已於十月將之送交各僱主聯會及有關組織,以作諮詢。 當局會在該份守則的擬稿增添有關使用搭棚材料的章節。 勞工處助理處長答應提供該守則文本,供議員參考。

12. 張文光議員表示,根據消防處所進行的調查,約有 500幢舊式商業樓宇並無裝設自動消防花灑系統。另一 份報告則顯示,在油尖旺區最少有36幢商業樓宇的消防 狀況比嘉利大廈還要惡劣。他詢問當局有否計劃加強執 法工作,例如進行例行檢查,以便將此等大廈發生火警 的危險減至最低。副保安司表示,在立法方面,立法局 就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草案進行的研究工作已進入 最後階段,但該條例草案並未涵蓋作辦公室用途的商業 處所,故當局必須另行處理此類大廈。此外,職業安全 及健康條例草案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提交立法局, 該條例草案建議授權勞工處處長執行若干與工作地點防 火工作有關的標準。為配合此等快將獲得通過的新法例, 當局現正進行一項勘查工作,該項工作涵蓋40幢於一九 七三年之前建成及作商業和辦公室用途的選定處所。此 項工作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內完成。副保安司表示,由 於各有關部門對是次火警進行的調查工作仍未完成,當 局需要多三個月時間才能完成整體的檢討工作,以及得 出具體的建議。當局已成立工作小組統籌有關的工作, 以及監察工作進展。當局肯定會對與自動消防花灑系統 及例行檢查有關的事項詳加研究。

13. 消防處處長表示,本港大部分樓宇均屬安全。根據 法例規定,所有樓宇在落成時皆須符合訂明的安全標準, 故很多時問題皆由在樓宇內進行違例的結構改建,以及 差劣的大廈管理等原因所引致。此外,不少樓宇事實上 已建成多時,實有需要進行若干改善措施,例如裝置質 素更佳的滅火設備。消防處在此方面已定期進行宣傳活 動,並擧辦有關消防安全事宜的訓練課程。消防處亦會 向業主立案法團及公用事業機構等組織發出勸諭性質的 通知書,強調各種安全事項。該部門亦採取積極的態度 處理投訴,任何透過部門投訴熱線接獲的投訴,均會在 24小時內予以處理。嘉利大廈慘劇發生後,消防處已加 強巡查各區的商業樓宇,並尤其注意上述500餘幢舊式商 業樓宇。一旦發現任何違例情況,便會立即採取行動,
包括提出檢控。

14. 議員建議使用連接至消防局的自動火警警報系統, 此擧將有助確保消防局在最短時間內收到有關火警的報 告。消防處處長表示,市民可以合理價錢在本地市場購 得適當的警報裝置。他承諾在會後提供更多有關該類警 報系統的資料。何承天議員補充,由於樓梯是重要的逃 生通道,故亦應在樓宇內安裝警報系統,以探測防煙門 有否被楔開,因而造成嚴重的火警危險。

15. 勞工處助理處長告知議員,勞工處及消防處於去年聯 手巡查所有於一九七三年之前落成的工業樓宇,以檢查 此等樓宇的消防裝置。該兩個部門會繼續定期聯手進行 巡視。至於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勞工處助理處長 表示,該建議中的法例使勞工處處長有權規定僱主及佔 用人按實際需要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以保障在工作地點 的人士,包括在大廈公用地方工作的工人,例如看守員、 清潔工人及送貨工人等。

16. 主席及陳偉業議員要求獲得該500餘幢已被識別為須 予勘查樓宇的舊式商業處所的名稱。副保安司承諾考慮 有關要求,然後向兩個事務委員會作出答覆。

17. 議員就火警期間的拯救行動提出查詢,消防處處長回 應時證實,當時在面向彌敦道的火場開動了兩條雲梯。 在第一條雲梯抵達現場後僅數分鐘,即已開動第二條雲 梯進行拯救。與此同時,在庇利金街亦開動了另外兩條 雲梯。他補充,火警現場環境特殊,使消防人員無法使 用救生氣墊作為拯救工具。消防處處長表示,雲梯並非 撲救多層大廈火警的唯一工具。新式高層大廈的滅火工 作,在若干程度上已溶入了樓宇的設計之內,例如興建 可阻隔濃煙的走火層、樓梯及防煙廊。嘉利大廈的維修 工程承辦商曾發出通告,請大廈佔用人在翻新工程進行 期間無須對火警警報過分敏感,因而減低了佔用人對發 生火警的危險的警覺性。副保安司在提述此事時表示, 當局已就此擧可能造成的後果向業主立案法團及大廈管 理處作出警告。主席表示當局應藉此次機會加強進行宣 傳及教育,令市民注重消防安全。副保安司答稱,工作 小組會在進行研究時處理此事。

18. 陳偉業議員認為該兩份調查報告並無提供有關拯救 方式及資源調配的足夠資料,並詢問當局可否提供載有 滅火過程的附件VIII,供議員參考。副保安司表示,消 防處兩支調查小組的工作時間緊逼,必須在兩星期內完 成調查工作。此外,兩支調查小組的職權範圍並不包括 對有關拯救工作的運作事宜進行整體檢討,因為這將屬 日後成立的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首席助理保安司表 示,由於附件VIII亦載有現時不能發表的機密資料,故 當局亦需就可否向議員發放此等資料一事諮詢律政司。 主席指出,當局曾在過往的調查研訊中向立法局議員提 供機密資料,他希望當局今次亦可作出類似安排。

19. 副保安司回應陳偉業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在 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方面仍未有最後的決定。他保證 有關的職權範圍將會兼顧各方問題,足以涵蓋所有有關 範疇。陳議員建議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應同時包括對 參與拯救行動的各個政府部門的表現進行的檢討及評核。 副保安司應允向行政局轉達該項建議,以供考慮。

20. 議員查詢當局在發生火災後採取了何種跟進行動, 尤其是採取了何種措施,把在多層大廈進行大型維修及 翻新工程的潛藏火警危險減至最低。屋宇署署長答稱, 有關方面須視乎工程性質及規模,而可能需在展開工程 之前獲得屋宇署的事先批准。不過,許多小型工程皆可 獲得豁免而無需徵求當局的批准。他表示屋宇署訂有全 面的安全標準及程序,使各方可據以行事。署方亦會擬 定新的實務守則,以及改善執法及監察機制的成效。屋 宇署署長補充,待屋宇署完成其對該宗火警的調查工作 及對40幢商業樓宇進行的勘查後,便會採取適當的措施。 副保安司補充,包括工作小組在內的所有有關部門,均 有積極採取跟進行動。當局將對各種問題展開研究,例 如立法建議及加強執法和宣傳活動的事宜。他表示在工 作小組完成其進度報告後,當局可在三個月後向議員滙
報最新進展。

21. 油尖旺政務專員告知議員,油尖旺區屬舊區,其特 色是私人樓宇林立,嘉利大廈火警令該區各界人士均大 感關注。火警發生後,油尖旺區議會轄下已成立一工作 小組,研究與樓宇維修有關的問題,特別是舊式樓宇的 火警危險。工作小組會與各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會晤, 以制定處理該等問題的計劃。議員表示區議會應透過其 與地區組織如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等的溝通渠道, 加強進行宣傳工作,以便向社會各階層人士傳達有關消 防安全的資料。當局已察悉該項意見。

22. 至於有關工作安全的宣傳,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 政府新聞處已從其一九九七/九八年度的宣傳撥款中批 撥130萬元,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一般推廣用途。待職業 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部分款項將用以 為該法例進行宣傳。消防處處長補充,如公眾人士提出 要求,消防處樂意向他們簡介消防安全事宜。副保安司 指出,在當局將會着力處理的工作中,教育及宣傳佔有 重要的席位。他表示預防火警危險的工作,有賴各方共 同努力進行。他呼籲各有關方面主動採取行動以應付該
問題。

23. 鄭家富議員詢問是否可能在一般的辦公時間內,禁止 在進行大規模翻新工程的商業處所進行燒焊工作。當局 會考慮此項建議。

24. 勞工處助理處長回應有關在升降機槽進行燒焊工程 的安全的問題時表示,勞工處已就此發出書面指引。他 承諾提供該等指引,供議員參考。

25. 陳榮燦議員表示,消防處應加強有關正確使用滅火 筒的宣傳。主席建議可要求香港電台製作有關此事的特 別節目。

26. 陳榮燦議員查詢就該次火警而提出的僱員補償申索 的進展,勞工處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勞工顧問委員會 會在其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擧行的會議,商討如何 加快處理申索的問題。他更表示,在39名死者中,有29 名屬僱員身分,其僱主已就此事發放特惠金。有超過20 名死者家人已向法律援助署尋求法律援助,以追討賠償。

27. 主席要求當局於適當時候,向立法局匯報就該次火警 意外進行的檢討及調查工作的任何進展。

III. 會議結束

28. 會議於下午一時零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