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6/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PL/HA+SE
CB2/PL/HA/1
CB2/PL/SE/1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及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4月25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10時30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廳室A


出席委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涂謹申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李永達議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民政事務委員會主席)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民政事務委員會副主席)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陸恭蕙議員#
    李卓仁人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陳鈞儀先生

    高級助理律政專員
    鄧理宜先生
應邀出席者:

    香港律師會

    會長
    陳爵先生

    秘書長
    穆士賢先生

    香港大律師公會

    會長
    余若薇女士

    執行委員
    戴啟思先生

    執行委員
    陳文敏先生

    憲制及人權事務特別委員會委員
    羅沛然先生

    香港人權聯委會

    主席
    何喜華先生

    代表
    彭慧深小姐

    代表
    郭凱儀小姐

    代表
    黃嘉靈小姐

    香港人權監察

    主席
    夏博儀義先生

    總幹事
    羅沃啟先生

    國際司法組織

    主席
    翟理雄博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余守良先生


I. 選擧主席

涂謹申議員獲選為是次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的主席。

II.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
公室發出的《公民自由及和社會秩
序諮詢文件》的公聽會

各代表團體代表的陳述意見

香港政府

2.首席助理保安司E概述政府當局對《諮詢文件》的意見
,有關意見載於參考文件的摘要。

香港律師會

3. 香港律師會會長陳爵先生對於未能就是次會議提交意
見書對未有就是次會議提交書面意見表示歉意,但同意
並答允待擬定意見書備妥後,便即會送交上述兩個事務
委員會參閱。雖然如此,他在席上作提出以下意見:

  1. 律師會支持各項進行法例修訂的背後基本原則,
    但並卻不相信如若廢除有關法例,便會出現法律
    真空。

  2. 修訂建議似乎提出各項限制集會及結社自由的新
    理由,例如維護國家安全、保持公共衞生及捍衛
    公眾道德等新理由,並指稱此等理由是《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容許的。然而,此等
    限制是否必需;、將予採取的有關措施是否理由
    充分是否具充分理由支持;,以及對基本權利施
    加的限制是否與問題輕重程度相稱該等等事宜,
    均須予以考有必要慎加考慮。

  3. 關於在註冊問題事宜方面,律師會雖然並不盡信
    服同意這方面需有必要為此提供法律根依據,但
    認為應就申請註冊訂定一項有關“把申請註冊申
    請當作在法律上有效”的推定「設定」條文,。
    並此外,當局應成立一個獨立的機構,以考慮負
    責審議上訴個案。

  4. 律師會不欲看見香港的政治組織受到外國勢力控
    制。然而,該會認為中國內地亦應納入“外國”
    一詞的涵蓋範圍應包括境外的地區。至於財政資
    捐助的問題,律師會認為較宜恰當的做法,是要
    求規定各個組織披露其捐款來源,使公眾可自行
    判斷此等組織是否受到,外國勢力過分影響會否
    受到外國的不當。

  5. 關於《公安條例》方面,律師會認為應將在公眾
    及私人地方集會及遊行的規定人數應提高至一個
    警方可控制的實際數字數目。此外,當局亦應訂
    定一項推定設定條文,規定訂明如警方沒有如在
    某段時間內未有發出不反對遊行通知書,便便當
    作警方沒有不反對有關活動。
(會後補註:律師會的意見書已在1997年5月2日隨立法局
CB(2)2114/96-97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

香港大律師公會

(立法局CB(2)1982/96-97(01)號文件)

4. 香港大律師公會會長余若薇女士提到近期日報章所刊
登多則廣告,當中抗議法例修訂建議者有之,承諾支持
者亦有之,她時指出,進行諮詢工作並不是非一個統計
遊戲。她並強調,現時是次諮詢的目的並不是就應否在
保障公民自由與需要維持社會秩序的需要兩者之間謀取
平衡,而是就如何取得這個平衡能夠做到此點,徵詢公
眾意見。另一項原則是關乎外國勢力對本地港政治的影
響,但重點不應在於探討某某一社會團應否受外國勢力
影響,而在於研究甚麼才是不良影響,並且應如何加以
禁止遏止。她表示大律師公會剛剛定備妥一份意見書,
並已送交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該份意見書文本已亦在
是次席會議上提交。陳文敏先生繼而講述該意見書的各
項重點。

香港人權聯委會

(立法局CB(2)1982/96-97(03)號文件)

5. 香港人權聯委會主席何喜華先生表示,他不想重複述
香港人權聯委該會所提交意見書的內容或香港大律師公
會提出的論據。他指出,現行法例賦予政府過多權力,
因此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
因為現行法例賦予政府過多權力。他向議員簡講述其聯
委該會成員最近出席與候任律政司司長擧行的會議晤,
雙方論及關乎目前的立法建議所涉及的部分若干概念和
原則 ( 尤其是該等修訂建議相對於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的情況)所,尤其是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的修訂建議。

香港人權監察

(立法局CB(2)1982/96-97(04)號文件)

6. 香港人權監察主席夏博義先生講述香港人權監察在會
議當日發表的意見書時。他表示,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
所提的出的各項建議,對,將對港人施加加諸的限制較
中國境內人士民現時所受的限制更為苛刻的限制。他擧
出多個例子,說明中國境內的現時亦有組織接受外間資
助,進行政治活動政治活動。香港人權監察認為看不到
現行法例在這公安和社團兩方面均無有何弊處,並且認
為修訂建議會把事情弄糟使情況惡化。該等建議還在極
大程度上未經過深思熟慮,一旦實施,而其所能產生的
效在當天早上出席是次會議的組織中,即使不是全部也
會有大部分受到禁制亦足以取締其中。

國際司法組織

(立法局CB(2)1982/96-97(05)號文件)

7. 國際司法組織主席霍翟理雄博士向議員簡介講述該組
織的意見,此等意見載於其所提交有關的意見書的意見。

討論

8. 主席邀請表示,議員如有任何疑問,可尋要求各代表
團體代表澄清某些事宜,議員如有亦可隨時提出任何意
見,亦請提出。陳文敏先生回覆答鄭家富議員的提問時
,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及與第三十九條未必存
在並非必矛盾,。並他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
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的任何法例,均須受第三十九條
約束。關於不反對遊行通告知書的問題,他證實大律師
公會的觀點是,如警方如在某段時間內並無未有發出反
對遊行通知書,則應應視作警方並無不提出反對。在主
席的要求下,陳先生澄清警務處處長不能禁止進行任何
公眾示威,而只能就公眾示威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作出
規管。擧例而言,在澳洲昆士蘭有一個案例說明,有關
當局須取得禁制令,才可禁止公眾示威。關於《基本法
》第二十三條,陳先生表示大律師公會的基本原則是,
應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應被禁止直接參與政治決策過程。

9. 黃錢其濂議員表示,考慮到出席是次會議的議員而在
1997年6月30日之後大多不會再擔任留任為立法局機關成
員議員的議員人數,今次進行諮詢工作,就像在曠野裏
叫喊一仿如在荒野中吶喊,難有回應。除非到《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真正精神獲得體現真,否則
在中國政府的主權管治下,市民根本沒有甚麼可以據理
力爭人們。她詢問兩個事務委員會會將如何處理所接收
獲的意見。主席指出,有關方面事務委員會以往亦有曾
就《駐軍法》問題事宜進行類似的諮詢。並他建議將各
團體代表團提出的意見送交轉達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
兩個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對此事如如有任何意見,亦可隨
時提出。

10.劉慧卿議員詢問各團體代表團對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
7月1日之前展開立法程序有否任何意見,因為此這是個
一項富爭議性的相關問題。余若薇女士表示,大律師公
會過往已就多項問題發表意見,包括臨時立法會及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廢除本地港法例的事宜。該會現時是次提
交的意見書,旨在就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修改訂《公安
條例》及《社團條例》的具體建議,表達大律師公會的
提出意見。意見書所載的意見在任何一方面均無論如何
也不應會影響大律師公會對上述各項問題的立場。事實
上,而其該會的立場一直亦維持不變。陳爵先生指出,
律師會在制訂其是次只針對現有關問題事宜的提出意見
,並無未有研究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之前通過法
例的問題。然而,該會一直向認為所持的觀點是,臨時
立法會並無法律根依據,。並該會又認為,縱即使廢除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社團條例》及《公安條例》
部分條文,亦不會出現任何法律真空情況。

11.黃偉賢議員詢問社團如何避免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
受外國人捐款而遭受檢控。余若薇女士表示,根據修訂
建議,社團接受外國人的財政資助並非一項罪行。在沒
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如社團事務主任如認為社團接受
財政援資助並不符合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
保護公眾道德的利益,可能只會則社團事務主任可能只
會拒絕批准為有關社團註冊。依大律師公會的意之見是
,修訂建議的範圍過於廣泛得不合情理及意思含糊,以
至達到不合理的程度,而且亦且給給予社團事務主任過
大的過多酌情決定權。

12.夏博義教授較早前曾發表意見,提及中國有某些有境
內組織接受海外捐款資助,進行政治活動評,謝永齡議
員提到該等意見時,並詢問有否更多可此方面提供的資
料,因為此等資料對研究討論中的問題事宜很有參考價
值。他希望知悉如修訂建議一旦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從
法律的觀點而言,他懷疑還有甚麼可以做採取甚麼行動
。夏博義教授表示可在會後向議員提供一份有關組織的
活動項目一覽表。( 會後補註:該一覽表為載於此份會
議紀要的附件。)至於第二個問題,陳文敏先生表示,
任何被認為違反《基本法》的法例條文,均會在法庭
上面對受到法律挑戰質疑。

結語

13.主席表示,兩個事務委員會不會在鑑於是次會議的出
席人數沒有未達到會議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兩個事務委
員會不會就此事作出任何結論。他感謝各團體代表團發
表意見,並答允將他們的意見書送交候任行政長官辦公
室。

(會後補註:各代表團體的意見書已於1997年4月29日送
交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

III. 會議結束

14. 會議於下午12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3日

(*亦為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