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2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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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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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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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鄭家富議*
黃宜弘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V及V項的討論
- 副保安司(二)
- 方志偉先生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何蓓茵女士
-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 黃達甫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郭譚佩儀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 陳美卿小姐
(立法局CB(2)172/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立法局CB(2)207/96-97(01)號文件)
2. 經商議後,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擧行
的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商討下述事項:
-
「中國在香港駐軍的事宜」(待議事項第A1項)
- 集中討論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在本港一份中文報章刊登的駐軍法草
案。
-
由張文光議員及吳靄儀議員提出討論的「處理
請願者的政策」
- 鑑於警方最近採取行動,禁止請願
者進入日本駐港總領事館,事務委員
會將邀請當局出席會議,解釋其以何
種政策,處理於公眾地方和私人場所
請願的人士,以及此項政策的法律依
據。
-
由當局提出討論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拘捕問題
研究報告書」。
3. 議員亦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擧行特別會議,商討下列事項:
-
「訪港台灣旅客的入境簽證」(待議事項第
A2項);
-
由周梁淑怡議員提出討論的「虐妻問題」(待
議事項第A3項);及
-
由當局提出討論的「紀律部隊的福利基金」。
4. 黃偉賢議員指出,在近期多宗私人發展商與新界居民
的土地糾紛中,前者不斷以滋擾及恐嚇的方法強迫後者
遷離原居。鑑於事態嚴重,他建議事務委員會於日後會
議討論此事。
(立法局CB(2)120/96-97號文件)
5. 議員通過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
「小組委員會」)就其一九九五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七月
的研究工作而提交的報告。
6. 議員亦察悉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共有六位議
員加入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將訂定會議日期,研究
其餘九份報告。
(立法局CB(2)207/96-97(02)號文件)
(立法局CB(2)261/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269/96-97號文件)
7. 本部分會議紀要所採用的簡稱列述如下:
「前香港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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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居海外並取得外國國籍的
前香港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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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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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九九六年
五月十五日通過的「關於《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
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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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文件2」
|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
政區籌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
八月十日通過的「關於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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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當局於會上提交「中方文件2」。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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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件於會後隨立法局CB(2)261/96-97
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參閱。) |
9. 副保安司(二)表示,自保安司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向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後,此事在這一短時間內並無重
大的新發展。當局正透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專家會談,
繼續與中方進行磋商,故不宜於現階段披露更多細節。
雖然如此,當局完全明白本港市民及前香港永久居民所
表達的關注事項,因此已訂下目標,冀能盡快與中方在
此事上達成共識。
10. 為消除對此事的某些誤解,副保安司(二)表示,當
局仍就「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回港定居」的定義
與中方進行討論,且尚未得出任何結論。他就與該定義
有關的兩個常見問題作出以下澄清:
-
前香港永久居民需否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前回港?
據當局所了解,此等人士未必需要這樣做。
即使他們這樣做,亦未必會被視為「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回港定居」。
-
倘前香港永久居民不被視為「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之前回港定居」,他們會否於一九
九七年後喪失香港居留權?
據當局所了解,即使此等人士喪失香港居留
權,他們亦無須如外國國民般,在每次回港
時申請入境簽證,因為他們將獲得另一身分,
使他們可在無須申請簽證的情況下,在香港
居住和工作。此外,他們亦不會永久喪失在
香港的居留權。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此等人士若於香港
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
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即
可被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並可重
新獲得香港居留權。
11. 吳靄儀議員提述保安司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在一個
公開場合發表的演辭第30段(有關的發言稿載於立法局
CB(2)207/96-97(02)號文件的附件),並要求當局就
下述各項問題作出澄清:
-
發言稿第30段
該段的主要內容,是闡述在如何引用《基本
法》內和「非中國國民」居留權有關的條文
方面,中方似乎持有的看法。就此而言,已
按照英國國籍甄選計劃取得英國護照的香港
居民將擁有何種身分?中方會否把他們與其
他英國護照持有人一視同仁?
-
發言稿第30(a)及(b)段
發言稿英文本第30(a)及(b)段中分別載有"have
returned and settled in Hong Kong before 1 July 1997"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回港定居」)及
"have not returned to settle in Hong Kong before
1 July 1997"(「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沒有
回港定居」)兩句。上述兩句中的"returned and
settled"與"returned to settle"似有所不同,該等語
句是否確有分別?為符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之前回港定居」的規定,有關人士須最遲於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何時回港,以及於一九九七
年後須在港逗留多久?
-
發言稿第30(b)(ii)段
保安司在該分段指出,「.....你可以取得合適的
入境身分,.....便可以在香港安居樂業」。當中
所指的究竟是甚麼身分?當局會否制定任何法
律條文,保障「在香港安居樂業」的權利?
-
發言稿第30(c)段
保安司在該分段述明,在香港沒有居留權的人士,
須證明其於申請香港居留權之前,已通常在港連
續居住了七年,並申明其已把香港當作永久居住
地。如某人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已通常在
港連續居住了六年半,當局將如何處理?該人需
否從頭開始,在香港再住滿七年,才可申請居留
權?
12. 副保安司(二)及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
務)作出以下回應:
-
發言稿第30段
「中方文件1」內已述明,按照《中國國籍法》,
已透過英國國籍甄選計劃取得英國護照的香港居
民,其英國國民身分將不獲承認,因此,他們仍
會被視為中國國民。當局現仍就該批香港居民的
身分與中方進行磋商,目前尚未得出任何結論。
-
發言稿第30(a)段
與中方進行的磋商尚未完成,因此,有關發言稿
第30(a)段的各項細節尚待澄清。
-
發言稿第30(c)段
「中方文件2」第三段訂明根據《基本法》第二
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及(四)項的規定,計算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方法。就上
文第11(d)段引述的例子而言,當局的理解是如
有關人士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繼續留港,
其於該日期前的六年半居留期將獲計算在內。
13. 鑑於會議時間有限,主席建議吳靄儀議員以書面向
當局提出其查詢。
(會後補註:
|
吳靄儀議員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致保
安司的函件已隨立法局CB(2)269/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
14. 議員在提述保安司發言稿第30段及「中方文件2」第
七段時指出,「非中國國民」的居留權問題,是前香港
永久居民尤感關注的事項。他們認為當局應就「中方文
件2」作更深入的詮釋,以澄清各項含糊之處,例如以下
事項:
-
文件第七段第2項
近日,有不少前香港永久居民回港並成功辦
理換領身份證的手續。此等人士如並非按文
件第七段第2項的規定回港定居,其所持的
身份證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是否繼續
有效?
-
文件第七段第3項
何謂「規定的時間限度」?
15. 副保安司(二)表示,由於當局仍在與中方進行磋
商,故不宜就具體問題詳作評論。一般而言,正如保安
司發言稿第30(a)段所述,前香港永久居民若於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回港定居,便可同時保留其居留權及外
國國籍。然而,倘此等人士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回
港,並選擇申報其外國國籍,他們便會喪失其居留權,
而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再住滿七年,方可重新獲得香港
居留權。
16. 主席指出,保安司發言稿第30段所述,似乎暗示前
香港永久居民可於返港後選擇是否申報其外國國籍。但
是,此等人士事實上並不能作出此項選擇,因為根據現
行法例,他們須在換領身份證的申請表上申報所擁有的
外國國籍,人民入境事務處便可因而存有此項紀錄。主
席要求當局以書面澄清此點,並提供有關的申請表,供
議員參閱。
17. 羅叔清議員表示,據近日英國報章報道,前香港永
久居民在英國出生的子女,須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回港申請身份證,否則,他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後將不能享有香港居留權。他要求當局就此作出澄清。
18. 副保安司(二)重申,與「非中國國民」以至其所
生子女的居留權有關的各項細節仍未落實。就此事而言,
當局大致上有下述理解:
-
倘前香港永久居民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回港定居,並選擇被視為中國國民,則其在
香港以外地區出生的子女將可按照《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被視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
-
倘前香港永久居民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
返港,並選擇被視為外國國民,則其在香港
出生而未滿21歲的子女將可按照《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被視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
19. 主席就上文第18(b)段詢問,有關人士在香港以外
地區出生的子女將擁有何種身分。副保安司(二)表示,
此事的細則尚待落實。對於在《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二款第(三)及(五)項的規定下,應怎樣處理「非中國國
民」子女的居留權一事,主席詢問當局可否以書面述明
其如何詮釋中方對此事的看法。副保安司(二)表示,當
局在現階段僅可指出,就國籍問題而言,倘父母均有資
格按「中方文件1」所述取得中國國籍,他們在香港及
中國出生的子女亦會享有同樣的資格。
20. 羅叔清議員詢問,年過21歲的子女是否無資格取得
其父母的國籍。副保安司(二)答允於稍後作出回應。
(會後補註:
|
副保安司(二)於會後表示,在《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所規定的情況下,年過21歲的子女
將無資格取得其父母的國籍,但這
並不適用於《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情況。) |
21. 楊孝華議員察悉,保安司發言稿第30(b)(ii)段述
明,前香港永久居民於回港後可申報其外國國籍,因而
在逗留本港或中國期間,享有領事保護的權利。他要求
當局就「領事保護」作出澄清,並解釋其應用範圍須受
到何種條件和一般國際慣例所限制。楊議員擧例指出,
英國首相於一九九六年三月訪港期間曾向立法局議員表
示,在波蘭出生而其後取得英國國籍的波蘭人,於逗留
波蘭期間將不會獲得領事保護。楊議員詢問,那些已取
得英國國籍的前香港永久居民於留港期間,是否亦同樣
不會獲得領事保護。
22. 副保安司(二)表示,人民入境事務處已印製了關於
領事保護的小冊子。他答允向議員提供該小冊子,以及
與此事有關的參考文件。主席要求當局在參考文件內同
時載述上文第21段提述的所需資料。
23. 副保安司(二)回應何俊仁議員的提問時表示,《人
民入境條例》把有關權利區分為以下級別:
24. 副保安司(二)指出,居留權、入境權與無條件限制
逗留三者的分別,已在保安司發言稿第27段中予以述明。
部分人士可能擔憂,「回流移民」或會於一九九七年後
喪失香港居留權,其身分因而會被貶低至上述第四級。
據當局所了解,這種情況應不會出現。鑑於上述人士為
一度擁有本港居留權的前香港永久居民,雙方會談的主
要目的是作出更妥善的安排,方便此等人士回港居住及
工作。
25. 主席要求當局提交文件,就各級權利作出解釋,亦
即解釋每個級別所涉及的權利、此等權利屬法律上還是
行政上的權利,以及有關的法律依據。
26. 副保安司(二)回應劉慧卿議員的提問時證實,當
局在與中方就此事達成共識後,將處理有關的立法修訂
事宜。當局深明有需要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修訂有
關法例,且正努力達致此一目標。
27. 張漢忠議員詢問會否在有關法例中闡明「回港定
居」一語的定義。主席要求當局就此作出書面回應。
28. 由於此事非常重要,議員同意將之列為事務委員
會的常行討論事項,每兩個月進行討論一次。
(立法局CB(2)207/96-97(03)號文件)
29. 副保安司(二)表示,英國政府、中國政府及香港
政府均正設法游說第三國家讓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
下簡稱「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使他們在旅
遊時更為方便。然而,由於特區護照是全新旅行證件,
在與第三國家磋商免簽證入境安排方面,難免需花費一
些時間。
30. 楊孝華議員認為當局向旅遊業發出的說帖(立法局
CB(2)207/96-97(03)號文件的附件),對推廣特區護
照的工作相當有用。根據業內人士所作的回應,外地人
士大多對以下兩點表示關注:
-
特區護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分別;及
-
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國民會否獲發特區護照。
楊孝華議員建議當局在說帖內加入有關資料。
31. 副保安司(二)回應何俊仁議員的提問時表示,與特
區護照有關的推廣工作是以第三國家而非中國大陸或台
灣為對象。一九九七年後往台灣旅遊的簽證安排,並未
納入與中方進行商議的範圍內。然而,當局的目標是維
持現狀,避免作出任何不必要的改變。
32. 副保安司(二)回應楊孝華議員所提詢問時表示,意
大利外交部長已表明對特區護照的保安措施感到滿意,
但意大利政府尚未決定會否讓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
境。
33. 議員得悉至今只有少數國家答允讓特區護照持有人
免簽證入境,他們對此感到失望。副保安司(二)回應部
分議員的提問時表示,當局一直以容許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的80個國家為目標,來進行特區
護照的推廣工作。劉慧卿議員認為,從該80個國家反應
冷淡一事,可見英國政府在推廣特區護照方面未盡全力。
張文光議員則認為,除英國政府外,中國政府亦有責任
協助推廣特區護照。
34. 副保安司(二)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時表示,英
國政府與香港政府未有成立專責小組,就免簽證入境一
事向第三國家進行游說。然而,香港政府正考慮設立一
個專責小組,負責進行此項工作。
(會後補註:
|
副保安司(二)於會後表示,其在第34段
所作回覆的意思是,香港政府正考慮需
否重組現有資源,以應付有關問題。) |
35. 鑑於尚餘不足九個月的時間便會開始使用特區護照,
議員認為當前要務是由中英港三方政府加強對海外國家
進行游說,為特區護照持有人爭取免簽證入境的安排。
經商議後,議員同意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建議內務
委員會主席致函上述三地的政府,促請其各自成立專責
小組,負責推廣特區護照。
36. 劉慧卿議員表示,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前往英國
的立法局代表團,亦會向英國政府提出此事。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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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審閱並通過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內務
委員會主席其後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八日分別致函英國首相、中國總理及
香港總督。香港總督及英國首相先後
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及十二月
三日作出書面回覆,此等書面回覆已
分別隨立法局CB(2)500/96-97及
CB(2)68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參閱。) |
(立法局CB(2)207/96-97(04)號文件)
37. 議員察悉當局就1996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訂)條
例草案所提交的參考文件。他們並無就此提出任何問題。
38. 會議於上午十時二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