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2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鄭家富議*
    黃宜弘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及V項的討論

副保安司(二)
方志偉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黃達甫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保安司
郭譚佩儀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 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
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172/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207/96-97(01)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擧行的例會

2. 經商議後,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擧行
的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商討下述事項:

  1. 「中國在香港駐軍的事宜」(待議事項第A1項)

    - 集中討論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在本港一份中文報章刊登的駐軍法草
    案。

  2. 由張文光議員及吳靄儀議員提出討論的「處理
    請願者的政策」

    - 鑑於警方最近採取行動,禁止請願 者進入日本駐港總領事館,事務委員
    會將邀請當局出席會議,解釋其以何
    種政策,處理於公眾地方和私人場所 請願的人士,以及此項政策的法律依
    據。

  3. 由當局提出討論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拘捕問題
    研究報告書」。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擧行的特別會議

3. 議員亦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擧行特別會議,商討下列事項:

  1. 「訪港台灣旅客的入境簽證」(待議事項第
    A2項);

  2. 由周梁淑怡議員提出討論的「虐妻問題」(待
    議事項第A3項);及

  3. 由當局提出討論的「紀律部隊的福利基金」。

於日後會議討論的新議題

4. 黃偉賢議員指出,在近期多宗私人發展商與新界居民 的土地糾紛中,前者不斷以滋擾及恐嚇的方法強迫後者 遷離原居。鑑於事態嚴重,他建議事務委員會於日後會
議討論此事。

III. 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
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120/96-97號文件)

5. 議員通過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 「小組委員會」)就其一九九五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七月
的研究工作而提交的報告。

6. 議員亦察悉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共有六位議 員加入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將訂定會議日期,研究
其餘九份報告。

IV. 一九九七年後的永久居留問題

(立法局CB(2)207/96-97(02)號文件)
(立法局CB(2)261/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269/96-97號文件)

簡稱

7. 本部分會議紀要所採用的簡稱列述如下:

「前香港永久居民」 已移居海外並取得外國國籍的
前香港永久居民
「中方文件1」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九九六年 五月十五日通過的「關於《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 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
解釋」
「中方文件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 政區籌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 八月十日通過的「關於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款的意見」

當局提交的文件

8. 當局於會上提交「中方文件2」。

(會後補註: 該文件於會後隨立法局CB(2)261/96-97
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參閱。)

當局作出簡介

9. 副保安司(二)表示,自保安司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向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後,此事在這一短時間內並無重 大的新發展。當局正透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專家會談, 繼續與中方進行磋商,故不宜於現階段披露更多細節。 雖然如此,當局完全明白本港市民及前香港永久居民所 表達的關注事項,因此已訂下目標,冀能盡快與中方在
此事上達成共識。

10. 為消除對此事的某些誤解,副保安司(二)表示,當 局仍就「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回港定居」的定義 與中方進行討論,且尚未得出任何結論。他就與該定義 有關的兩個常見問題作出以下澄清:

  1. 前香港永久居民需否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前回港?

    據當局所了解,此等人士未必需要這樣做。 即使他們這樣做,亦未必會被視為「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回港定居」。

  2. 倘前香港永久居民不被視為「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之前回港定居」,他們會否於一九 九七年後喪失香港居留權?

    據當局所了解,即使此等人士喪失香港居留 權,他們亦無須如外國國民般,在每次回港 時申請入境簽證,因為他們將獲得另一身分, 使他們可在無須申請簽證的情況下,在香港 居住和工作。此外,他們亦不會永久喪失在 香港的居留權。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此等人士若於香港 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 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即 可被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並可重
    新獲得香港居留權。

討論

由吳靄儀議員提出的詢問

11. 吳靄儀議員提述保安司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在一個 公開場合發表的演辭第30段(有關的發言稿載於立法局 CB(2)207/96-97(02)號文件的附件),並要求當局就
下述各項問題作出澄清:

  1. 發言稿第30段

    該段的主要內容,是闡述在如何引用《基本 法》內和「非中國國民」居留權有關的條文 方面,中方似乎持有的看法。就此而言,已 按照英國國籍甄選計劃取得英國護照的香港 居民將擁有何種身分?中方會否把他們與其
    他英國護照持有人一視同仁?

  2. 發言稿第30(a)及(b)段

    發言稿英文本第30(a)及(b)段中分別載有"have
    returned and settled in Hong Kong before 1 July 1997"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回港定居」)及
    "have not returned to settle in Hong Kong before
    1 July 1997"(「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沒有
    回港定居」)兩句。上述兩句中的"returned and
    settled"與"returned to settle"似有所不同,該等語
    句是否確有分別?為符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之前回港定居」的規定,有關人士須最遲於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何時回港,以及於一九九七
    年後須在港逗留多久?

  3. 發言稿第30(b)(ii)段

    保安司在該分段指出,「.....你可以取得合適的
    入境身分,.....便可以在香港安居樂業」。當中
    所指的究竟是甚麼身分?當局會否制定任何法
    律條文,保障「在香港安居樂業」的權利?

  4. 發言稿第30(c)段

    保安司在該分段述明,在香港沒有居留權的人士, 須證明其於申請香港居留權之前,已通常在港連 續居住了七年,並申明其已把香港當作永久居住 地。如某人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已通常在 港連續居住了六年半,當局將如何處理?該人需 否從頭開始,在香港再住滿七年,才可申請居留
    權?

12. 副保安司(二)及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
務)作出以下回應:

  1. 發言稿第30段

    「中方文件1」內已述明,按照《中國國籍法》, 已透過英國國籍甄選計劃取得英國護照的香港居 民,其英國國民身分將不獲承認,因此,他們仍 會被視為中國國民。當局現仍就該批香港居民的 身分與中方進行磋商,目前尚未得出任何結論。

  2. 發言稿第30(a)段

    與中方進行的磋商尚未完成,因此,有關發言稿
    第30(a)段的各項細節尚待澄清。

  3. 發言稿第30(c)段

    「中方文件2」第三段訂明根據《基本法》第二 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及(四)項的規定,計算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方法。就上 文第11(d)段引述的例子而言,當局的理解是如 有關人士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繼續留港, 其於該日期前的六年半居留期將獲計算在內。

13. 鑑於會議時間有限,主席建議吳靄儀議員以書面向 當局提出其查詢。

(會後補註: 吳靄儀議員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致保 安司的函件已隨立法局CB(2)269/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非中國國民」的居留權

14. 議員在提述保安司發言稿第30段及「中方文件2」第 七段時指出,「非中國國民」的居留權問題,是前香港 永久居民尤感關注的事項。他們認為當局應就「中方文 件2」作更深入的詮釋,以澄清各項含糊之處,例如以下
事項:

  1. 文件第七段第2項

    近日,有不少前香港永久居民回港並成功辦 理換領身份證的手續。此等人士如並非按文 件第七段第2項的規定回港定居,其所持的 身份證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是否繼續
    有效?

  2. 文件第七段第3項

    何謂「規定的時間限度」?

15. 副保安司(二)表示,由於當局仍在與中方進行磋 商,故不宜就具體問題詳作評論。一般而言,正如保安 司發言稿第30(a)段所述,前香港永久居民若於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回港定居,便可同時保留其居留權及外 國國籍。然而,倘此等人士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回 港,並選擇申報其外國國籍,他們便會喪失其居留權, 而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再住滿七年,方可重新獲得香港
居留權。

16. 主席指出,保安司發言稿第30段所述,似乎暗示前 香港永久居民可於返港後選擇是否申報其外國國籍。但 是,此等人士事實上並不能作出此項選擇,因為根據現 行法例,他們須在換領身份證的申請表上申報所擁有的 外國國籍,人民入境事務處便可因而存有此項紀錄。主 席要求當局以書面澄清此點,並提供有關的申請表,供
議員參閱。

「非中國國民」子女的居留權

17. 羅叔清議員表示,據近日英國報章報道,前香港永 久居民在英國出生的子女,須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回港申請身份證,否則,他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後將不能享有香港居留權。他要求當局就此作出澄清。

18. 副保安司(二)重申,與「非中國國民」以至其所 生子女的居留權有關的各項細節仍未落實。就此事而言, 當局大致上有下述理解:

  1. 倘前香港永久居民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回港定居,並選擇被視為中國國民,則其在 香港以外地區出生的子女將可按照《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被視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

  2. 倘前香港永久居民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 返港,並選擇被視為外國國民,則其在香港 出生而未滿21歲的子女將可按照《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被視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

19. 主席就上文第18(b)段詢問,有關人士在香港以外 地區出生的子女將擁有何種身分。副保安司(二)表示, 此事的細則尚待落實。對於在《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二款第(三)及(五)項的規定下,應怎樣處理「非中國國 民」子女的居留權一事,主席詢問當局可否以書面述明 其如何詮釋中方對此事的看法。副保安司(二)表示,當 局在現階段僅可指出,就國籍問題而言,倘父母均有資 格按「中方文件1」所述取得中國國籍,他們在香港及 中國出生的子女亦會享有同樣的資格。

20. 羅叔清議員詢問,年過21歲的子女是否無資格取得 其父母的國籍。副保安司(二)答允於稍後作出回應。

(會後補註: 副保安司(二)於會後表示,在《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所規定的情況下,年過21歲的子女 將無資格取得其父母的國籍,但這 並不適用於《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情況。)

領事保護

21. 楊孝華議員察悉,保安司發言稿第30(b)(ii)段述 明,前香港永久居民於回港後可申報其外國國籍,因而 在逗留本港或中國期間,享有領事保護的權利。他要求 當局就「領事保護」作出澄清,並解釋其應用範圍須受 到何種條件和一般國際慣例所限制。楊議員擧例指出, 英國首相於一九九六年三月訪港期間曾向立法局議員表 示,在波蘭出生而其後取得英國國籍的波蘭人,於逗留 波蘭期間將不會獲得領事保護。楊議員詢問,那些已取 得英國國籍的前香港永久居民於留港期間,是否亦同樣
不會獲得領事保護。

22. 副保安司(二)表示,人民入境事務處已印製了關於 領事保護的小冊子。他答允向議員提供該小冊子,以及 與此事有關的參考文件。主席要求當局在參考文件內同 時載述上文第21段提述的所需資料。

居留權/入境權/無條件限制逗留

23. 副保安司(二)回應何俊仁議員的提問時表示,《人 民入境條例》把有關權利區分為以下級別:

    第一級:居留權
    第二級:入境權
    第三級:無條件限制逗留
    第四級:有條件限制逗留

24. 副保安司(二)指出,居留權、入境權與無條件限制 逗留三者的分別,已在保安司發言稿第27段中予以述明。 部分人士可能擔憂,「回流移民」或會於一九九七年後 喪失香港居留權,其身分因而會被貶低至上述第四級。 據當局所了解,這種情況應不會出現。鑑於上述人士為 一度擁有本港居留權的前香港永久居民,雙方會談的主 要目的是作出更妥善的安排,方便此等人士回港居住及
工作。

25. 主席要求當局提交文件,就各級權利作出解釋,亦 即解釋每個級別所涉及的權利、此等權利屬法律上還是 行政上的權利,以及有關的法律依據。

立法修訂

26. 副保安司(二)回應劉慧卿議員的提問時證實,當 局在與中方就此事達成共識後,將處理有關的立法修訂 事宜。當局深明有需要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修訂有 關法例,且正努力達致此一目標。

27. 張漢忠議員詢問會否在有關法例中闡明「回港定 居」一語的定義。主席要求當局就此作出書面回應。

日後工作路向

28. 由於此事非常重要,議員同意將之列為事務委員 會的常行討論事項,每兩個月進行討論一次。

V.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 人免簽證安排的跟進事宜

(立法局CB(2)207/96-97(03)號文件)

當局作出簡介

29. 副保安司(二)表示,英國政府、中國政府及香港 政府均正設法游說第三國家讓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 下簡稱「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使他們在旅 遊時更為方便。然而,由於特區護照是全新旅行證件, 在與第三國家磋商免簽證入境安排方面,難免需花費一 些時間。

討論

說帖

30. 楊孝華議員認為當局向旅遊業發出的說帖(立法局 CB(2)207/96-97(03)號文件的附件),對推廣特區護 照的工作相當有用。根據業內人士所作的回應,外地人 士大多對以下兩點表示關注:

  1. 特區護照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分別;及

  2. 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國民會否獲發特區護照。

楊孝華議員建議當局在說帖內加入有關資料。

中國大陸及台灣

31. 副保安司(二)回應何俊仁議員的提問時表示,與特 區護照有關的推廣工作是以第三國家而非中國大陸或台 灣為對象。一九九七年後往台灣旅遊的簽證安排,並未 納入與中方進行商議的範圍內。然而,當局的目標是維 持現狀,避免作出任何不必要的改變。

第三國家的反應

32. 副保安司(二)回應楊孝華議員所提詢問時表示,意 大利外交部長已表明對特區護照的保安措施感到滿意, 但意大利政府尚未決定會否讓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
境。

33. 議員得悉至今只有少數國家答允讓特區護照持有人 免簽證入境,他們對此感到失望。副保安司(二)回應部 分議員的提問時表示,當局一直以容許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的80個國家為目標,來進行特區 護照的推廣工作。劉慧卿議員認為,從該80個國家反應 冷淡一事,可見英國政府在推廣特區護照方面未盡全力。 張文光議員則認為,除英國政府外,中國政府亦有責任
協助推廣特區護照。

專責小組

34. 副保安司(二)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時表示,英 國政府與香港政府未有成立專責小組,就免簽證入境一 事向第三國家進行游說。然而,香港政府正考慮設立一 個專責小組,負責進行此項工作。

(會後補註: 副保安司(二)於會後表示,其在第34段 所作回覆的意思是,香港政府正考慮需 否重組現有資源,以應付有關問題。)

日後工作路向

35. 鑑於尚餘不足九個月的時間便會開始使用特區護照, 議員認為當前要務是由中英港三方政府加強對海外國家 進行游說,為特區護照持有人爭取免簽證入境的安排。 經商議後,議員同意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建議內務 委員會主席致函上述三地的政府,促請其各自成立專責 小組,負責推廣特區護照。

36. 劉慧卿議員表示,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前往英國 的立法局代表團,亦會向英國政府提出此事。

(會後補註: 內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審閱並通過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內務 委員會主席其後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八日分別致函英國首相、中國總理及 香港總督。香港總督及英國首相先後 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及十二月 三日作出書面回覆,此等書面回覆已 分別隨立法局CB(2)500/96-97及 CB(2)68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參閱。)

VI. 簡介1996年輔助隊撫恤金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CB(2)207/96-97(04)號文件)

37. 議員察悉當局就1996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訂)條 例草案所提交的參考文件。他們並無就此提出任何問題。

VII. 會議結束

38. 會議於上午十時二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