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供參考用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關於民眾安全服務隊
及醫療輔助隊
的擬議法例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議員,關於擬為民眾安全服務隊(簡稱
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制定的新法例。
2. 民安隊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政府部門處理緊急事故,其
職能包括 -
-
在颱風襲港、發生山泥傾瀉或水災時奉命出
動;
-
在倒塌樓宇內搜索並拯救被困者;
-
撲滅山火和巡邏郊野公園;
-
管理難民營;
-
清理海上油污;
- 維持秩序;
-
攀山搶救;及
-
在慈善籌款活動及其他公眾活動中,引領嘉
賓進場。
3. 醫療輔助隊在發生天災人禍和緊急事故時,提供補充
資源,輔助正規的醫療及衞生服務,其職能包括 -
-
調派隊員趕往現場搶救傷者,並按傷勢嚴重
程度即時分流處理;
-
安排救護車提供非緊急護送服務;
-
為在急症醫院和療養院的病人提供醫療和護
理;
-
在大型公眾活動、學校活動、郊野公園和單
車徑提供急救服務;
-
協助監察衞生情況和推行防疫注射運動;以及
-
為市民提供有關安全及急救的教育和訓練。
4. 《基要服務團條例》(第197章)訂明民安隊和醫療輔助
隊的編制及運作。由於條例內容過於概括,在應用方面現
已不大切合時宜。隨着時代變遷,社會的需要和要求逐漸
改變,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的權責均已擴大。《基要服務
團條例》並沒有條文載明兩支隊伍現今的職能,而對有關
隊員的培訓和職責的條文,亦沒有更新。
5. 當局已為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及皇家香港輔助空軍(現
已改稱政府飛行服務隊),分別另訂法例。目前,只有民
安隊和醫療輔助隊兩支輔助隊伍,仍未有另訂的法例。
6. 現建議為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分別制定新法例,以反映
這兩支隊伍現時的服務和運作。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見
載於附件。
7. 當有關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的法例制定後,《基要服務
團條例》將會成過時而可予廢除。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附件
新法例將涵蓋下列範疇 -
-
隊伍的編制
-
隊伍的職能
-
隊伍(包括志願部隊和少年團)的組織與隊
員組合
-
出動隊伍的召喚
-
隊員的職責與紀律
-
隊員的培訓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