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日
提交參考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紀律部隊福利基金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議員,有關改善紀律部隊福利基金財
政安排的法例擬議修訂。
2. 各紀律部隊成立福利基金,有以下目的:
-
撥款協助舉辦部門康樂活動,或購置康樂器
材或設施,藉以促進員工福利。此舉有助維
持紀律人員士氣,並可加強他們的歸屬感;
以及
-
在紀律人員患病或家庭遭遇困境而需經濟援
助時,提供貸款,並在紀律人員去世後,他
們的受養人急需經濟援助時,發放補助金,
以濟燃眉之急。
3. 各紀律部隊根據各自所屬的條例,運作福利基金。這
些條例包括 -
皇家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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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第232章)及《警察
(福利基金)規例》(第232章附屬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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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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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及
《香港海關(福利基金)規例》(第
342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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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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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條例》(第234章)及《監
獄規則》(第234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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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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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第95章)及《消防
處(福利基金)規例》(第95章附
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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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境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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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境管理隊條例》(第331章)
及《人民入境管理隊(福利基金)
規例》(第331章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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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特派廉政專
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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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
(第2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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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飛行服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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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飛行服務隊條例》(第322章)
及《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
規例》(第322章附屬法例) |
4. 當局擬就紀律部隊福利基金的財政安排,提交以下法例
修訂。
5. 現建議日後從下列途徑獲得的收入,不應撥歸紀律部隊
福利基金,而應撥歸政府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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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人員因違紀行為被判的罰款;
-
從紀律人員沒收得來的款項;
-
在監獄內發現無人認領或已充公的款項;
-
根據《警察規例》進行的程序過程中所
沒收的款項;及
-
支付予或提供予紀律人員的不合法報酬。
6. 上述收入來源,不應由有關紀律人員所享有,因為 -
-
(a)、(b)及(d)項收入,都是來自紀律處分程序
的罰款或沒收款項。這些款項若撥歸有關人員
所屬部隊的福利基金,該員最終便可享受來自
該部隊紀律處分程序罰款的部分利益。這項安
排並不適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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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與(e)項是有關人員在執行正常職務過程中
得到的款項,因此將這些款項撥作政府一般收
入,會較為合適。
7. 現時各紀律部隊福利基金的資助途徑,除政府撥款外,
還包括捐款和自願捐助、僱用紀律人員費用或紀律人員
提供特別服務的收費、利用福利基金投資積累的款項、
經總督許可撥入基金的金錢饋贈,以及租用部隊度假設
施的收費等。此外,當局的慣例,是把外界僱用皇家香
港輔助警察隊隊員(輔警)所付的款項,撥歸警察福利基
金,而輔警可享受該基金部分利益。當局擬對有關提供
福利基金的條例擬議修訂,以確立現行的安排。
保安科
1996年11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