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日
提交參考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紀律部隊福利基金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議員,有關改善紀律部隊福利基金財
政安排的法例擬議修訂。

背景

2. 各紀律部隊成立福利基金,有以下目的:

  1. 撥款協助舉辦部門康樂活動,或購置康樂器 材或設施,藉以促進員工福利。此舉有助維 持紀律人員士氣,並可加強他們的歸屬感;
    以及

  2. 在紀律人員患病或家庭遭遇困境而需經濟援 助時,提供貸款,並在紀律人員去世後,他 們的受養人急需經濟援助時,發放補助金, 以濟燃眉之急。

3. 各紀律部隊根據各自所屬的條例,運作福利基金。這
些條例包括 -

皇家香港警務處 《警隊條例》(第232章)及《警察
(福利基金)規例》(第232章附屬
法例)
香港海關 《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及
《香港海關(福利基金)規例》(第
342章附屬法例)
懲教署 《監獄條例》(第234章)及《監
獄規則》(第234章附屬法例)
消防處 《消防條例》(第95章)及《消防
處(福利基金)規例》(第95章附
屬法例)
人民入境事務處 《人民入境管理隊條例》(第331章)
及《人民入境管理隊(福利基金)
規例》(第331章附屬法例)
總督特派廉政專
員公署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
(第204章)
政府飛行服務隊 《政府飛行服務隊條例》(第322章)
及《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
規例》(第322章附屬法例)

紀律部隊福利基金的改善

4. 當局擬就紀律部隊福利基金的財政安排,提交以下法例
修訂。

A. 改進及調整現行的安排

5. 現建議日後從下列途徑獲得的收入,不應撥歸紀律部隊
福利基金,而應撥歸政府一般收入-

  1. 紀律人員因違紀行為被判的罰款;

  2. 從紀律人員沒收得來的款項;

  3. 在監獄內發現無人認領或已充公的款項;

  4. 根據《警察規例》進行的程序過程中所
    沒收的款項;及

  5. 支付予或提供予紀律人員的不合法報酬。

6. 上述收入來源,不應由有關紀律人員所享有,因為 -

  • (a)、(b)及(d)項收入,都是來自紀律處分程序 的罰款或沒收款項。這些款項若撥歸有關人員 所屬部隊的福利基金,該員最終便可享受來自 該部隊紀律處分程序罰款的部分利益。這項安 排並不適當;以及

  • (c)與(e)項是有關人員在執行正常職務過程中 得到的款項,因此將這些款項撥作政府一般收
    入,會較為合適。

B. 確立現行的安排

7. 現時各紀律部隊福利基金的資助途徑,除政府撥款外, 還包括捐款和自願捐助、僱用紀律人員費用或紀律人員 提供特別服務的收費、利用福利基金投資積累的款項、 經總督許可撥入基金的金錢饋贈,以及租用部隊度假設 施的收費等。此外,當局的慣例,是把外界僱用皇家香 港輔助警察隊隊員(輔警)所付的款項,撥歸警察福利基 金,而輔警可享受該基金部分利益。當局擬對有關提供
福利基金的條例擬議修訂,以確立現行的安排。



保安科
1996年11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