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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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虐妻問題
本文件告知議員有關警方、社會福利署(社署)和醫院管理
局(醫管局)就虐妻問題的對策。
2. 虐妻是最常見的家庭暴力事件,通常是指男方暴力傷害
配偶的身體,或令配偶受到心理、精神或性虐待。各類專
業人員,例如社會工作者、醫療人員和警方都必須衷誠合
作,才可保護及協助受虐待的妻子。
3. 根據社署的統計數字,過去五年虐妻個案的數字如下:
年份 | 案件數目
|
---|
1991 | 204
|
1992 | 171
|
1993 | 195
|
1994 | 215
|
1995 | 249 |
4. 政府處理一般家庭暴力事件,包括虐妻問題的政策,可
分為三部分:首先,是借助家庭生活教育和宣傳來防患未
然;其次,是逮捕違犯者;第三,是通過輔導和各類福利
服務,保護和協助受害人。
5. 為加強統籌有關服務及各類專業工作,當局在1995年4月
成立了防止虐待配偶工作小組,以處理虐妻問題。工作小
組由政府有關部門、醫管局和非政府機構的代表組成。今
年2月,工作小組制訂了《處理被虐配偶綜合專業指引》,
詳細列出各部門在處理虐待配偶個案時,應遵從的程序。
有關警方、社署及醫管局在這方面的職責,見載於附件A。
6. 警方、社署和醫管局在處理虐妻個案方面,保持密切聯
繫。當警方接到有關虐妻的個案後,便會與社署聯絡,為
受害人提供輔導,並即時安排她入院接受身體檢查及治療。
附件B載列警方將此類個案轉介予各機構的數字。社署接
到轉介個案後,便會提供輔導及援助。如有需要,更會為
受害人提供經濟援助、照顧幼兒服務、臨時庇護、轉介接
受法律援助及房屋援助。同樣地,當社署遇到虐妻個案時,
便會與警方聯絡。醫管局亦會將這類個案轉介給醫務社會
工作員和警方,以便採取適當的服務和措施。
7. 此外,防止虐待配偶工作小組已於1996年4月開始了一項
試驗計劃,評估設立一個中央資料系統的可行性,以探討
問題所涉的範圍。視乎試驗計劃的結果,該系統可望於明
年4月設立。
8. 警務處已加緊聯繫政府各有關部門、非政府機構和婦女
團體,務求加強前線人員的培訓工作,例如,危機介入、
了解受害人所受的精神創傷和心理狀況等。警方亦製作了
一輯作培訓用途的影帶,介紹警方所採用的新程序,供各
警區在培訓課程內播放。警察訓練學校為新學員設計的課
程綱要,亦有包括《處理被虐配偶綜合專業指引》在內。
在過去兩年,警方更與和諧之家的教育主任携手合作,為
督察級人員定期舉辦研習班。
9. 防止虐待配偶工作小組深知公民教育,是防止虐妻問題
的良策。本年3月所舉辦的「各界合力處理虐待配偶個案
研討會」,約有300名有關的專業人士出席。工作小組亦
負責統籌有關蒐集及傳達各項公眾教育活動的資料。此外,
工作小組亦正計劃製作電視及電台的宣傳短片及宣傳單張,
以提高公眾人士對此問題的意識,並鼓勵受害人求助。
10. 要對付虐妻問題,各界專業人士必須同心協力,尋求
解決辦法。警方、社署和醫管局之間已維持緊密的聯繫,
確保統籌工作及轉介服務得到適當安排。各有關方面正共
同努力,舉辦訓練課程,務使前線人員都具備處理虐妻個
案的知識。
衞生福利科
保安科
1996年11月26日
附件A
上述指引內所載有關警方、醫管局和社署的職責,現簡介
如下:
2. 《處理被虐配偶綜合專業指引》內載有適用於處理虐妻
個案的「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程序」,該程序界定警
務人員在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方面的職責,及列出把受害人
轉介往庇護中心的各項安排。
3.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警務人員,其主要職責在於 -
-
保護受害人,以免再被虐待;
-
確保受害人及任何兒童,不再有遭暴力對待
或進一步虐待的危險,或
-
對被指控虐待的一方採取堅決而積極的行動,
及調查任何已發生的罪案;
-
如受害人同意,向違犯者發出家庭暴力事件
通知書(見註1);
-
審查各有關人士,以視曾否有人被法庭根據
《家庭暴力條例》發出家庭暴力禁制令(見
註2),及按禁制令條款採取適當行動;及
-
如有需要,協助受害人求醫。
4. 醫管局制訂了「急症室處理虐妻事件程序」,確保受虐
待妻子獲得妥善的治療。該程序的目標如下:
-
在緊急情況下幫助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人,
並協助終止長期受虐待的個案;
-
提高護理人員對這些問題的警覺性,並為受
害人提供適當的治療;以及
-
讓護理人員知道可供受害人使用的各種服務,
以便提供轉介安排。
5. 由於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有時不願到醫院求醫或透露被
虐資料,診療人員的責任,是確保虐待事件能予以制止。
為達到這目的,必須在檢驗病人時提高警覺,留意其會否
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評估潛在的危險因素、提供適當的
醫治,以協助受害人康復,並轉介予其他專業人士及有關
的服務機構跟進。
6. 社署和非政府機構在全港所開設的65個家庭服務中心和
附設在醫院和診所的醫療社會服務中心,集中為被虐的妻
子提供福利服務。家庭服務中心和醫療社會服務中心的個
案工作者,會為有需要的受虐配偶提供輔導、福利援助及
轉介服務。除了輔導服務外,其他支援服務包括身體檢查、
轉介往臨時庇護中心(社署開設的維安之家、非政府機構
開設的和諧之家和恬寧居)、提供經濟援助、安排照顧幼
兒、提供房屋援助和法律意見。在適當時,更會促請受害
人向警方報案。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是警方的行政文件,不屬一項法律計
劃,也不是根據任何法律條文來制定,它並非警告書,只
是用來記錄受害人對虐待一方的指控,使違犯者得知有關
指控事宜,且知道受害人不想警方就指控進行調查,也不
想警方提出刑事檢控。通知書提醒違犯者留意法例,如她
/他重蹈覆轍,即屬違法。
根據《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凡配偶向民事法庭提
出申請,法庭可發出禁制令:-
-
限制其配偶向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
使用暴力;或
-
禁止對方返家或家中某指定部分,或某指定
地方。
禁制令的條款及其有效期只限3個月,另可展期3個月,有
效期合計不得超過6個月。
附件B
自1996年4月起,當局保存由警方轉介往下列機構的個案
數字,以便社署設立中央資料系統之用。在4月至8月期間,
轉介個案數字如下:
機構 | | 人數
|
---|
社署 | | 65
|
醫院 | ) |
|
法律援助署 | ) | 9
|
非政府機構 | ) |
年份 | | | 數目
|
---|
90-91 | | | 6
|
91-92 | | | 5
|
92-93 | | | 16
|
93-94 | | | 4
|
94-95 | | | —
|
95-96 | | | 13
|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