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376/96-97(01)號文件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待議事項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的情況)
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決定
將此事列為常行討論事項,由四月份會議起每兩個月進
行討論一次。
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決定
將此事列為常行討論事項,每兩個月進行討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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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內政大臣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宣布,英國
政府打算制定條文,讓香港的非華裔少數族裔人
士申請登記為英國公民,以便他們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後享有居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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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委員會主席已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致函
英國首相,促請英國政府盡早公布實施上述規定
的細則,並確保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訂定所
需的立法措施,給予有關人士英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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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已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致函印籍人士
資源小組,邀請其就有關法案的草擬問題發表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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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已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要求當局每兩
星期就此事向事務委員會提交匯報最新情況的文
件。
在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商議過程中,當
局答允於條例草案在一九九六年年初生效後一年,檢討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應否免受該等條文規限。當局又答允於一九九七年年初
完成檢討後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由於時間緊迫,此項原定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會議討
論的事項現已押後進行討論。
由黃偉賢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討論。
由楊孝華議員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提出討論。鑑於
由英國大使館簽發的訪港簽證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
以後未必有效,楊議員對下列問題表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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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港外地旅客如有意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後繼續留港,需否另行向中方申請簽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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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會否僅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後才處
理有關訪港外地旅客的簽證申請。
楊議員建議於一九九七年四月討論此事。
由涂謹申議員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提出討論。涂
議員提交的便覽載於附件。
由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轉交
事務委員會處理。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