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會議
討論之用


警方打擊色情活動的措施



目的

本文件旨在探討警方打擊色情活動的措施,包括申請封 閉令和拆除招牌的法律條文。

背景

2. 警方已採取以下措施,打擊色情活動 ──

  1. 在各總區和警區成立反色情集團小隊,專責根 除區內的色情活動。他們根據情報執行掃蕩行 動,例如派出便衣警員搜查色情場所;

  2. 突擊檢查各持牌夜總會、按摩院和卡拉OK酒
    廊;

  3. 執行封閉令,查封色情場所;

  4. 拆除色情場所招牌以減低對公眾的滋擾及提高
    經營者的成本;和

  5. 針對非法入境妓女而查核身份證。

3. 色情場所經營者通常會被檢控以下罪名 ──

  1.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2. 「經營賣淫場所」;

  3. 「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

  4.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經營作賣淫場所」;和

  5.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

4. 上述罪行的犯案數字載於附件甲。在過去三年,「依 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和「經營賣淫場所」案的數字 有所增加。上述罪行的刑罰載於附件乙。犯罪者一經定 罪,最經常被判處的兩種刑罰是即時監禁和緩刑。

5. 上文第2段所述的措施,可與最近制定的《1997年刑 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相輔相成。條例草案在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日生效後,數項賣淫和與色情場所有關罪行 的最高監禁期已大幅提高。例如「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 為生」的最高監禁期便由五年倍增至十年。此外,最高 罰款額亦已廢除,使法院在判處犯罪者適當罰款時更能 靈活處理,不受最高罰款額限制。這對打擊色情活動可
產生強大的阻嚇作用。

封閉令和拆除招牌

6.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3A條訂明,如果某人 在先前因某些罪行定罪的日期後四個月開始至第16個月 結束為止的期間內,再次觸犯某些罪行,而該等罪行是 與同一處所有關的,則警方可申請封閉令,把有關處所 封閉六個月。只要罪行是與同一處所有關,其後觸犯罪 行的可以不是同一個人。該等罪行包括 ──

  1. 「經營賣淫場所」;

  2. 「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

  3.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經營作賣淫場所」;和

  4.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

換言之,如果有關罪行是首次觸犯,警方便不能就某一 處所申請封閉令。此舉旨在保障業主的產權,讓他們有 足夠時間糾正問題或終止租約,整個過程平均需時15至 27個月才可完成。申請封閉令過程的詳細說明與過去三 年所獲發的封閉令數字見載於附件丙

7.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47A條禁止公開地展示 宣傳賣淫的招牌,第147B條則容許警方拆除該等招牌。 凡總督察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展示該招牌 會違反第147A條,則可授權其他警務人員拆除招牌。

8. 有關封閉令和拆除色情招牌的法律條文的引用情況, 可從警方在旺角區的行動反映出來。警方近年來的行動 成功地使旺角區的色情場所數目,由一九九四年的304 個減少至一九九六年的244個。由於封閉令有效期屆滿, 以致部分先前被封閉的場所重開,色情場所數目現已回 升至266個。警方的目標,是今年在旺角區封閉150個這
類處所。

9. 至於拆除色情招牌方面,警方通常在資源許可的情 況下每月進行一次清拆行動。由一九九三年至今,警方 在旺角區拆除的招牌數目如下 ──

1993年1994年1995年 1996年1997年*
7481 670 1 7002 651986

* 截至1997年4月30日的數字,今年的目標數字是3 000。

困難

10. 儘管拆除色情招牌和檢控方面須動用大批人手,我 們認為有關法例賦予執法部門足夠的權力。

11. 至於封閉令方面,警方認為有以下的困難 ──

  1. 領取封閉令的整個過程需時甚久;

  2. 首次定罪後的四個月恩恤期常被濫用。恩恤期 原意是保障無辜業主,但卻被不法之徒利用以
    盡量延長色情場所的經營期;

  3. 封閉令一旦失效或被撤銷,警方便必須循同一
    冗長的程序,重新申請。

考慮中的改善措施

12. 警方和律政署現正研究簡化領取和執行封閉令的程 序。由於有需要在保障真正業主的利益和打擊色情活動 之間取得平衡,我們現正考慮縮短第153A條規定的恩侐 期和延長封閉期的建議。

13. 警方亦正就拆除色情招牌的問題採取主動措施,檢控 招牌的製造者。現在有一宗試驗性質的個案正等待排期 聆訊。如果能夠成功地在法院檢控有關的犯罪者,這將 會成為打擊色情場所的另一有效策略。

結論

14. 執行封閉令和拆除招牌只是警方對付色情活動的兩 種方法。結合其他的措施,警方是有足夠能力打擊色情 活動。我們會不斷檢討現行法例,確保它們有效,既有 助於警方的行動,亦能保障個人的產權。


保安科
一九九七年六月


附件甲

與某些賣淫活動有關的罪行統計數字

第200
章條
罪行1994199519961997
(一月至
三月)


(舉報案件數字)
137 依靠他人賣淫
的收入為生
236 234 252 52
139 經營賣淫場所 313 361 462 111
143 出租處所以供
用作賣淫場所
0 4 2 0
144 租客等准許處 所或船隻經營
作賣淫場所
(與第143條和第144條有關的數字)
145 租客等准許處 所或船隻用作
賣淫
0 7 5 0


附件乙

根據第200章的規定,與賣淫活動有 關的罪行的刑罰和判刑年期統計數字

I. 第137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a) 刑罰類別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結果 :



即時監禁 41 47 49 22
教導所 0 0 0 1
勞役中心 1 2 1 2
戒毒所 1 0 1 0
感化令 4 6 5 1
社會服務令 3 5 4 1
緩刑 33 37 56 13
罰款 16 9 14 8
總數 99 106 130 48

b) 刑期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刑期:



少於三個月 3 1 7 3
三個月至少於六個月 25 21 28 6
六個月至少於九個月 7 22 7 9
九個月至少於一年 2 0 4 1
一年至少於三年 4 3 3 3
總數 41 47 49 22

II. 第139條「經營賣淫場所」

a) 刑罰類別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結果 :



即時監禁 38 65 69 32
教導所 0 1 0 0
勞役中心 0 2 2 0
戒毒所 2 1 1 0
感化令 9 2 2 1
社會服務令 3 5 2 1
緩刑 73 94 220 71
簽保/有條件釋放 1 1 0 0
罰款 21 69 46 20
總數 147 240 342 125

b) 刑期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刑期:



少於三個月 5 6 12 6
三個月至少於六個月 23 30 31 17
六個月至少於九個月 9 16 18 4
九個月至少於一年 1 4 4 3
一年至少於三年 0 9 4 2
總數 38 65 69 32

III. 第143條「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 及第144條「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經營作
賣淫場所」

a) 刑罰類別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結果:



緩刑 0 0 3 0
罰款 3 0 1 0
總數 3 0 4 0

IV. 第145條「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

a) 刑罰類別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結果:



即時監禁 0 0 1 0
緩刑 0 1 3 0
罰款 1 0 0 0
總數 1 1 4 0

b) 刑期


判刑年份

1993199419951996
(一月至
三月)
刑期:



三個月至少於六個月 0 0 1 0
總數 0 0 1 0


附件丙

封閉令

附表一 尋求封閉令順序的行動

1. 不認罪後而須延期等候審訊 3至12個月
2. 首次定罪後的最低寬限期 4個月
3. 確保成功進行第二次搜查 2個月
4. 不認罪後而須延期等候審訊 3至6個月
5. 核實處所的擁有權 1個月
6. 由警方案件主管提交誓章 2個星期
7. 安排封閉令的聆訊 3個星期
8. 等候執達吏執行封閉令 4個星期

總數 15-27個月

附表二 過去三年所獲發的封閉令數字

199419951996
3833106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