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危險藥物條例
(第134章)修訂議案
本文件載列當局對《危險藥物條例》提出的修訂議案,對
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的成年人,判處更重刑罰。
2. 過去數年間,濫用藥物的青少年,人數急劇上升;而因
觸犯嚴重毒品罪行(包括販毒和製毒的罪行)被捕的青少
年,亦大幅度增加。1991至1995年間,因觸犯嚴重毒品罪
行而被捕的18歲以下青少年,增加超過一倍,由170人增至
344人。有證據顯示,毒販利用青少年非法販賣藥物的情
況,愈來愈普遍。這是因為利用青少年販毒較為廉宜,而
且他們易於控制,又較易逃過警方注意。即使被捕,也很
可能獲得輕判。
3. 鑒於問題日益嚴重,我們認為亟需制定法例,加重判刑,
以阻嚇毒販,防止他們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這項法
例的修訂議案,會向公眾和毒販傳達一個強烈而明確的信
息,表明利用青少年非法販賣藥物,是一項嚴重的罪行,
應判處更重的刑罰。
4. 我們建議增加一項新條文,在《危險藥物條例》加上第
56A條,以便:
-
賦予法庭權力,如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
確信控方所提供有關涉及未成年人觸犯指明
的毒品罪行的資料,法庭可向被裁定犯了指
明罪行的成年罪犯,判處更重刑罰。控方可
在判刑前,提出這方面的資料;
-
把《危險藥物條例》第II部和第V部所載的
下列罪行,指明為可加重判刑的毒品罪行──
第II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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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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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的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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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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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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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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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獲授權人士提供或為他
們獲取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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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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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的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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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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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危險藥物而非作販運用
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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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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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植物及鴉片罌粟的相關
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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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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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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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或管理煙窟,供吸食危
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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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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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可用於及擬用作服用危
險藥物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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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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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在處所非法販運、製造
或儲存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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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闊法庭的權力,以便在下列情況下,判處
較重刑罰 -
- 串謀;
- 煽惑他人;
- 企圖;以及
-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
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
-
規定向法庭提供的有關涉及利用未成年人、
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的資料,必須是在刑事
法律程序(包括就判刑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可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
-
容許被裁定犯了指明的毒品罪行的人,有機
會提出反對,阻止法庭接納關於涉及未成年
人犯法的資料。如法庭接納這些資料,他可
就首述的資料,提出其他資料;以及
-
訂明就某項指明的毒品罪行所判處的加重刑
罰,不得超逾法律對該罪行所容許的最高罰
則。
5. 這項建議針對市民所關注的問題,確保這類罪行的判刑
得以提高。不過,建議並沒有損害被告人目前所享有的權
利,他仍可向法庭提出可減輕罪行的證據。
6. 我們已於1996年9月10日,諮詢過禁毒常務委員會的意
見。該會亦同意,應對《危險藥物條例》作出第4段所載的
擬議修訂,以便對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的成年人,判
處更重刑罰。
7. 我們計劃在1997年1月,把法例的修訂議案,提交立法
局審議。
保安科
19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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