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危險藥物條例
(第134章)修訂議案



目的

本文件載列當局對《危險藥物條例》提出的修訂議案,對 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的成年人,判處更重刑罰。

背景

2. 過去數年間,濫用藥物的青少年,人數急劇上升;而因 觸犯嚴重毒品罪行(包括販毒和製毒的罪行)被捕的青少 年,亦大幅度增加。1991至1995年間,因觸犯嚴重毒品罪 行而被捕的18歲以下青少年,增加超過一倍,由170人增至 344人。有證據顯示,毒販利用青少年非法販賣藥物的情 況,愈來愈普遍。這是因為利用青少年販毒較為廉宜,而 且他們易於控制,又較易逃過警方注意。即使被捕,也很
可能獲得輕判。

3. 鑒於問題日益嚴重,我們認為亟需制定法例,加重判刑, 以阻嚇毒販,防止他們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這項法 例的修訂議案,會向公眾和毒販傳達一個強烈而明確的信 息,表明利用青少年非法販賣藥物,是一項嚴重的罪行,
應判處更重的刑罰。

修訂議案

4. 我們建議增加一項新條文,在《危險藥物條例》加上第
56A條,以便:

  1. 賦予法庭權力,如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 確信控方所提供有關涉及未成年人觸犯指明 的毒品罪行的資料,法庭可向被裁定犯了指 明罪行的成年罪犯,判處更重刑罰。控方可
    在判刑前,提出這方面的資料;

  2. 把《危險藥物條例》第II部和第V部所載的
    下列罪行,指明為可加重判刑的毒品罪行──

    第II部
    第4條 危險藥物的販運
    第4A條 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
    第5條 向未獲授權人士提供或為他
    們獲取危險藥物
    第6條 危險藥物的製造
    第8條 管有危險藥物而非作販運用
    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第9條 大麻植物及鴉片罌粟的相關
    罪行

    第V部
    第35條 經營或管理煙窟,供吸食危
    險藥物
    第36條 管有可用於及擬用作服用危
    險藥物的設備
    第37條 容許在處所非法販運、製造
    或儲存危險藥物

  3. 擴闊法庭的權力,以便在下列情況下,判處
    較重刑罰 -

    1. 串謀;

    2. 煽惑他人;

    3. 企圖;以及

    4.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

    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

  4. 規定向法庭提供的有關涉及利用未成年人、 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的資料,必須是在刑事 法律程序(包括就判刑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可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

  5. 容許被裁定犯了指明的毒品罪行的人,有機 會提出反對,阻止法庭接納關於涉及未成年 人犯法的資料。如法庭接納這些資料,他可 就首述的資料,提出其他資料;以及

  6. 訂明就某項指明的毒品罪行所判處的加重刑 罰,不得超逾法律對該罪行所容許的最高罰
    則。

5. 這項建議針對市民所關注的問題,確保這類罪行的判刑 得以提高。不過,建議並沒有損害被告人目前所享有的權 利,他仍可向法庭提出可減輕罪行的證據。

諮詢

6. 我們已於1996年9月10日,諮詢過禁毒常務委員會的意 見。該會亦同意,應對《危險藥物條例》作出第4段所載的 擬議修訂,以便對利用青少年干犯毒品罪行的成年人,判
處更重刑罰。

時間表

7. 我們計劃在1997年1月,把法例的修訂議案,提交立法
局審議。



保安科
19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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