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討論之用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1997年保安及護衛服務
(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本文件載列政府對陳榮燦議員所提《1997年保安及護衛
服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意見,該條例草案建議豁
免"現職保安工作員"遵照《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下稱
"該條例")的許可證規定。
2. 該條例旨在提高保安業的服務水平,從而協助打擊罪
案。該條例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取代了《看
守員條例》,即當時管制這個行業的唯一法例。政府在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根據該條例成立了獨立的保安及護
衛業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負責發牌給保
安公司及為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釐定準則。有關簽發許
可證的準則在一九九五年七月獲立法局通過。申請人必
須是適合執行有關職責的人士。此外,公司亦必須為保
安人員提供足夠訓練,確保他們能勝任其職責。
3. 條例草案建議豁免"現職保安工作員"(即指在一九九
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24個月內受僱的看守員許可證持
有人)須符合該條例的許可證規定。根據陳榮燦議員所
擬備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有關的豁免建議,旨在保
障"現職保安工作員"的就業機會,特別是那些超過65歲
的,因為曾有個案涉及超過65歲的保安人員被僱主藉詞
為了符合該條例的年齡規定而遭解僱。
4. 基於下列理由,政府強烈反對該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會使改善保安業的服務水平以助打擊罪案所作
出的努力白費。根據條例草案,"現職保安工作員"將不
受任何簽發許可證的準則和條件規限;這些準則和條件
包括保安工作員的體格、能力、工作時間和工作態度,
目的是提高他們的質素。
條例草案亦會造成保安人員的雙重標準,以致引起混亂
和執行困難。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前受僱的看守員許
可證持有人會完全被置於規管架構之外,而那些其後受
僱的卻遭受現有法律的管制。
條例草案不能解決不公平的藉口解僱年老保安人員的問
題,因為無良僱主若有意解僱年老的保安人員,可以使
用其他藉口。
5. 政府在制訂該條例及提高保安業的水準時,亦顧及年
老保安員的就業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影響。該條例已經有
條文規定,讓超過65歲的保安人員繼續就業。按一九九
五年七月立法局通過的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凡超過65
歲的人士可以申請甲類許可證,在單幢式私人住宅樓宇
工作。這類樓宇是指只有一個主要出入口而大部分用作
私人住宅用途的樓宇。這涵蓋了大部分的香港住宅樓宇。
在這類樓宇工作的保安人員,並沒有年齡上限。
6. 該條例第33條更訂明一項過渡期安排,以減輕對年老
保安人員的就業機會所造成的即時影響。凡持有看守員
許可證的人士,不論任何年齡,仍可在所有類型的樓宇
工作,直至他們接獲管理委員會通知,把看守員許可證
更換為保安人員許可證為止。這個換證計劃,是按年齡
由幼至長逐步推行,預期約5年才可完成。(附件A)
7. 我們已藉著電視和電台廣播來宣傳條例內容,特別是
有關過渡期的安排。管理委員會亦透過傳媒及與保安業
協會和職工會舉行會議時,強調這項安排。當有關公司
申請牌照而出席聆訊時,管理委員會將再三提醒公司留
意上文各點。勞工處處長並已發函促請僱主留意這項安
排。
8. 自從《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
開始生效後,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勞工處
勞資關係組共接獲38名保安員因遭僱主解僱而提出的申
索個案。勞工處的工作,是確保申索人可獲得《僱傭條
例》訂明的解僱補償金額。如申索人與其僱主發生糾紛,
勞資關係組會提供調解服務,協助雙方解決糾紛。在這
38宗申索個案中,30宗經勞資關係組調解而獲得解決,
6宗獲轉介勞資審裁處仲裁,其餘2宗則有待調解結果。
所有因年齡為解僱理由的個案都已獲得解決。附錄B載
了這些申索的摘要。
9. 勞工處亦通過其本港就業輔導組協助申索人就業,該
組各分處設立專櫃為年長求職人士提供優先服務。本港
就業輔導組會繼續協助被解僱的保安員找尋合適的工作。
任何遭解僱的保安員希望學習新的工作技能,以增加就
業機會,可參加由僱員再培訓局舉辦,專為50歲以上的
工人而設的培訓課程。
10. 基於上文各項理由,通過條例草案顯然並不符合公
眾利益。我們認為,處理有關問題的適當做法是與勞工
處接觸,尋求協助。同時,我們會繼續努力宣傳,使公
眾加強對該條例各項規定的認識。
保安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A
(A) 階段
| (B) 年齡 (現時)
| (C) 許可證 持有人 數目
| (D) 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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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或以下
| 14 190
| 1996年1月 - 1997年10月
|
2
| 31-40
| 21 726
| 1997年8月 - 1998年8月
|
3
| 41-50
| 19 475
| 1998年6月 - 1999年5月
|
4
| 51-60
| 24 858
| 1999年3月 - 2000年5月
|
5
| 61-70
| 25 825
| 2000年3月 - 2001年7月
|
6
| 70或以上
| 10 624
| 2001年5月 - 2001年12月
|
看守員許可證持有人總數= 116 698
附件B
申索個案數目
| 年齡
| 服務年資
| 僱主給予的解僱原因
| 申索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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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數目 |
| 數目 |
| 數目 |
| 數目 |
| 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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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 | 16
| 65歲及以上 | 24
| 10年或以上 | 5
| 年紀老邁 | 19
| 經勞資關係組 調解而獲得解決 | 30
|
7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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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解僱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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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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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2
| 55 - 64歲及 以上 | 6
| 5 - 9年 | 20
| 表現欠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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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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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員 | 1
| 轉介勞資審裁處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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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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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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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1
| 55歲以下 | 8
| 5年以下 | 13
| 不獲發給牌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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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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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透露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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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2月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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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待調解結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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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3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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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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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