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II
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
議員就警隊管理
及編制檢討報告
提出的關注事項
計劃範圍一
維持治安
第2/92號報告 陸上總區、區及分區
(軍裝部職務)
報告為陸上總區、區及分區提出經調整的人手編制比例。
小組委員會察悉該報告有一補充報告,並獲悉該補充報告
載述一九九二年進行檢討所得的結果,該項檢討是為跟進
一九九一年的內部檢討而設。
2.報告附件5及6所載資料顯示,三個陸上總區在人手分布
方面並不平均,小組委員會對此表示關注,並指出新界總
區的罪案/警員比率由一九八六年的23.6增至一九九二年
的33.8,而警員/人口比率在同期則由239減至208。當局
回應時表示,由於遷居新界的人口日多,警方在該總區的
工作漸趨繁重。雖然如此,警隊亦了解到有必要靈活調配
人手。總區、區及分區指揮官在應付特別的任務需要時,
均會酌情作出決定。當局證實有關情況已獲改善。
3.有關小組委員會關注到警隊編制員額不足,未能騰出人
手派駐新界北部新設單位一事,當局表示設立此等單位時
,政府正實行公務員人數零增長政策,但當局向小組委員
會保證,有關情況已有所改善。
第2/93號報告 危險藥物警員
4.當局證實,報告內各項主要與修訂警隊處理危險藥物證
物的程序有關的建議,已在所有總區實行。
第3/93號報告 分區及警署羈留室守衛警員
5.小組委員會獲悉,警隊在沙田、秀茂坪及深水埗分區所
進行的羈留室守衛警員試驗計劃證實成效甚佳,使有關單
位的指揮官得以把先前擔任羈留室守衛的警員調往執行其
他更迫切的警務工作。有見及此,所有單位均已於一九九
六年二月前裝置了新設備。
6.鑑於在計劃試驗期間羈留室曾發生兩宗自殺事件,自殺
者均傷重死亡,小組委員會並不相信該項試驗計劃取得成
功,因此促請警隊審慎研究該項計劃的成效。當局表示,
被羈留人士自殺與將其拘留在沒有守衛看守的羈留室,兩
者並無直接相互關係。羈留室即使有警員看守,亦不能阻
止或避免被羈留者自殺。小組委員會認為有關情況不可接
受,當局實應採取更嚴謹的措施,盡量避免日後再發生不
幸事件。小組委員會又認為,當局應對該項計劃詳加研究
。
第6/93號報告 分區及轄下警署守衛警員
7.小組委員會察悉當局所述,警隊會在沙田警署及駐牛頭
角的東九 龍衝鋒隊實行一項試驗計劃,研究可否利用科
技為警署提供有效的保安。擬議系統必須在該項試驗計劃
證實奏效後,才會在警隊全面實施。
第4/94號報告 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
8.小組委員會對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的架構及運作表示關
注,並詢問擬議的緊急應變隊伍的人手編制為何。
9.當局表示,每一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均駐有四組人員,
每組人員由一名主管領導,他們以三更輪班形式為總區提
供24小時服務。每一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均由一個監督人
員電台、一個交通電台、一個999報案電台及數個警區電
台組成。在999報案系統下,港島總區共有16條供報案用的
電話線,九龍總區共有17條,新界總區則有19條。倘所有
線路皆不能接通,電話錄音系統即會啟動,指示來電者稍
候,直至有人接聽為止。至於擬議設立的緊急應變隊伍,
則會由兩名警長及兩名警員組成,以應付因嚴重事故而突
然增加的工作量。
附錄III
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
議員就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報告
提出的關注事項
計劃範圍二
防止及偵破罪案
第2/92號報告 陸上總區、區及分區(刑事職務)
有關本報告的各項意見,已載述於附錄II第2/92號報告的關
注事項範圍內。
第14/93號報告 刑事紀錄科
2.小組委員會同意報告內有關把刑事紀錄科職能電腦化的
建議,並贊成及早實施此等建議。但當局表示,由於此事
涉及龐大的成本,當局現時仍在研究有關建議,以期盡可
能把擬議改善措施融入刑事紀錄科的現有系統及資訊應用
策略中的各項擬議措施,從而達致折衝的解決辦法。小組
委員會認為有需要跟進此事的進展,亦要求當局定期提交
報告,以便知悉最新發展。
3.小組委員會亦關注到在實行電腦化計劃後可能出現的人
手縮減,以及為配合電腦化計劃而提供的人員培訓。當局
作出保證,指任何過剩人員均會獲重新調派前往執行前線
職務,而在培訓人員方面,預計亦不會出現任何問題。
第15/93號報告 法醫化驗室
4.小組委員會認為有需要調整衛生署人員及警務人員執行
的化驗職務,並支持採納報告中的建議,起用文職人員擔
任法醫化驗室內的紀律人員職位,以及把此等職位的編制
轉歸衛生署統轄。除了糾正工作錯配此項基本問題外,由
文職人員擔任有關職位的安排亦可達到另一目的,亦即派
遣更多警務人員擔任前線職務。因此,小組委員會促請當
局儘速處理此事,並主動聯絡衛生署,以便擬定可行計劃
,推行有關建議。
5.當局回應上述要求時表示已與衛生署署長商討此事,衛
生署署長原則上同意有關建議,並建議設立法醫官助理此
一新職系,用以取代有關的紀律人員職位。當局正深入研
究此項建議。小組委員會建議當局加快進行有關工作,並
定期提交報告,以便委員會監察工作進展。
第16/93號報告 國際刑警科
6.隨著犯罪活動日趨國際化,議員認為國際刑警在與中國
進行聯繫方面擔當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他們要求當局證實
會否及早推行報告內的建議,在國際刑警科的組織及架構
兩方面提供更多資源。
7.當局回應時表示將視乎資源的供應情況,於一九九七至
九八年度或以後推行有關人手編制的建議,而當局亦已同
時作出重行調配人手的安排,以應付運作上的需要。由於
重行調配人手僅屬一項臨時措施,小組委員會認為有需要
將有關職位列為常規職位,以及盡快實行各項人手編制建
議。
8.小組委員會關注到現時國際刑警參事(刑事)與國際刑警
參事(刑事/一般事務)之間的統屬關係,因為該兩個職位
雖同屬警司級,但後者卻須受前者指揮。當局表示該兩個
職位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因此,在國際刑警參事(刑事)
一職獲提升至高級警司職級之前,預計將不會出現任何問
題。對於小組委員會詢問有關主權移交可能引起的節省資
源的問題,當局保證該科的目標及工作將大致維持不變,
整體而言,其在資源方面亦不會出現任何節餘。
第17/93號報告 毒品調查科
9.報告建議加強毒品調查科的人手,並將研究及行政組分
為兩個獨立屬部。小組委員會指出報告未有載列任何定量
分析,為擬議增加人手一事提供充分的理據。當局回應時
解釋,毒品調查科所涉及的工作性質與警隊其他單位的有
所不同,該科所涉及的工作屬自發性質,需要有關人員主
動進行調查及採取行動。此外,監視行動亦屬一項需要大
量人手的警務工作。因此,訂立真正客觀的準則,為搜集
情報及監視工作釐定適當的人手比例,是相當困難的事。
10.有關為行動組各隊伍訂立劃一人手比例的理據,當局表
示這是根據廣分職級原則而作出的安排,因各隊伍所擔當
的職務大致相若。在人手編制方面訂立統一架構,可方便
日後進行跨隊伍調配安排。
11.鑑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已獲通過成為法例,小
組委員會關注財富調查組工作量驟增的情況,並詢問目前
的人手數目是否足夠。當局承認自上述條例通過成為法例
以來,財務機構就各類罪項提供消息的個案數目便顯著上
升,但當局認為在現階段實難以斷言警隊在這方面是否擁
有足夠的人力。一直以來,警隊均是透過內部重新調配應
付有關需求。雖然如此,當局答應密切監察這方面的情況
。小組委員會認為有需要跟進此事的結果。
第18/93號報告 彈械鑑證科
12.小組委員會察悉,在由政府化驗所接管彈械鑑證科工作
此項建議方面,贊成和反對雙方各有其論據。當局回應時
表示,警隊內部有需要保留此在槍械、重型武器及彈藥方
面提供專門服務的單位,此外,召喚政府化驗所人員前往
發生暴亂現場執行職務,恐怕亦有困難。至於與英國在彈
械鑑證方面的經驗相比一事,小組委員會獲悉,英國47支
警隊在這方面各有不同的需要和做法,而英國的情況亦與
香港不盡相同。
13.經商議後,小組委員會支持報告內有關維持該科現狀的
建議,以及各項相關的人手編制建議。
第19/93號報告 鑑證科
14.鑑證科主要負責備存刑事紀錄,此等紀錄大部分涉及留
有案底的罪行,而當局亦為此套取了犯案者的指模。簽發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以協助香港市民辦理申請移民的手續
,亦為該科所提供的服務之一。鑑於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
書可能會對市民的移民申請構成不利影響,議員關注到證
明書內列載的資料,尤其是與某些輕微但卻留有案底的罪
行有關的資料。對於議員關注無犯罪紀錄證明書須提供準
確無誤的資料一事,當局亦有同感,並表示無犯罪紀錄證
明書載列的資料包括留有案底的罪行的犯案日期、法庭審
訊的結果及案件編號。當局補充,領事館在處理移民申請
時,可根據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內列明的刑罰,判斷有關罪
行的嚴重程度。
15.小組委員會亦獲保證,警隊在處理罪行、提出檢控及套
取指模方面均訂有標準程序。警隊內部採用的一套經改良
的指模鑑證電腦輔助系統,亦令鑑證工作得以加快進行。
16.在立法局議員選舉方面,小組委員會建議當局修訂選舉
規則,訂明候選人須提供其指模;並徵求候選人同意,讓
警方直接向選舉事務處提供有關資料。
第20/93號報告 防止罪案科
17.防止罪案科的其中一項職能是對商業樓宇進行保安調查
。小組委員會詢問當局根據何種原則進行此類調查。當局
回應時表示,保安調查是按照適當而合理的原則進行,而
公眾對得享更安全環境的盼望,是當局首要考慮的因素。
當局亦證實,重新調配往該科工作的一名人員,一直均在
樓宇的設計階段就防止罪案一事提供意見。
18.就所涉及的資源而言,小組委員會質疑該科是否需要保
留固定的保安產品展覽服務,並要求當局提供資料,列明
此等展覽的參觀人次。當局表示,在展覽中展出的產品包
括各式各樣的保安系統用品,此舉一方面有助用戶作出選
擇,另一方面又可確保與保安服務行業維持良好的交流。
雖然如此,小組委員會仍認為當局應認真研究是否需要繼
續舉辦此等展覽。
19.至於報告內有關成立新部門對付電腦罪案的建議,當局
證實已重新調配人手,由在電腦方面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員
組成該部門。
第21/93號報告 商業罪案調查科
20.商業罪案調查科專注處理複雜的商業罪行個案,因此,
該科所負責的工作是警隊職能中一個重要的範疇。小組委
員會關注該科與區警務單位之間缺乏協調的情況,並引述
若干個案為例,此等個案均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轉交區警務
單位處理,可惜後者拒絕接辦,並建議有關的當事人採取
民事行動作出追究。當局回答時證實,商業罪行個案可由
總區、區及分區等各層警務單位處理。該科專責處理較複
雜的個案,此等個案所涉及的款額上限為500萬元左右;至
於不太複雜的個案,則交由其他警務單位處理。當局作出
補充,指有時可能難以在最初階段判定某一個案屬商業罪
行還是民事個案。
21.對於在調查已確定並不涉及貪污行為的個案方面,廉政
公署及警方的職責明顯有所重疊的情況,小組委員會亦表
關注。當局表示,就有關個案而言,廉政公署有需要先行
展開調查,然後再和警方密切磋商,以便就隨後所應採取
的行動達成協定。雖然如此,當局察悉議員就有需要澄清
警隊職責一事所表達的意見,並已應小組委員會所請,向
廉政公署反映此一關注事項。
22.鑑於近期涉及偽鈔的個案數目驟增,小組委員會詢問偽
鈔及偽造文件組的人手是否足夠。除指出該組主管須參與
日常執行工作此項罕見的安排外,小組委員會亦建議當局
調派總督察級以下的警務人員執行教育方面的職務,而香
港金融管理局亦可對該組的工作加以協助,為大型商業機
構舉辦教育研討會。當局同意另行調派在審查及執行方面
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員為該組服務,並證實已有計劃於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增加該組的人手。
23.在非法使用流動電話線路的罪行方面,小組委員會認為
以此類罪行的嚴重程度、所涉及的人力資源及因此而引致
的社會損害而論,有關刑罰實屬不足。當局表示判刑基本
上屬法庭的決定,但亦同意向律政司反映議員就刑罰水平
所表達的關注。
第22/93號報告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24.報告建議把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分拆成有組織罪
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和刑事情報科。當局就議員的提問解釋
,此舉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和簡化該兩個科的主要功能,以
期加強警隊在監視及蒐集情報方面的能力,使其能更有效
打擊嚴重和暴力罪行,以及犯罪集團干犯的罪行。
25.為跟進有關檢討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架構和人
手編制的建議,小組委員會詢問當局會否就此設定任何時
間表,但卻獲悉當局只會在獲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所帶來的影響,以及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一分為
二的實際作用後,才會進行有關檢討。至於刑事情報科,
當局解釋擬議增加的人手將使該科得以應付行動上的需要
,並可加強該科對大型犯罪集團的監視能力。
第23/93號報告 刑事部總部
26.小組委員會詢問有關警隊成立保護證人組一事,以及當
局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制定成為法例後是否需要
檢討該組的人手編制比例。當局回應時證實警方已成立保
護證人組,以一組人員為主,並輔以另一組人員,作為補
替人手。由於上述條例與保護證人的需求並無直接關係,
因此,當局不打算就此進行人手編制檢討。
第3/94號報告 區反黑組及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27.當局表示,警隊在打擊三合會及罪案方面已設有可靈活
配合的三層架構,並會加強協調工作,從而盡量減低各有
關單位的工作出現重疊的機會。此等單位的工作包括:以
總部層面而言,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負責根據所得
情報採取行動,打擊三合會組織和惡行昭彰的犯罪集團;
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負責採取積極行動,對付諸如敲詐和
勒索等由三合會中層管理人員負責的三合會活動;區反黑
組則負責對付已知的區內三合會組織及三合會勢力滲入學
校的問題。當局又證實,反黑組校隊獲得指示全力與各學
校建立並維持緊密的聯絡,以便向教職員及學生發掘和蒐
集情報,及早辨識校內三合會活動的跡象。
28.小組委員會提述屯門及元朗兩區與三合會有關的罪案率
偏高的情況,並詢問此情況是否與各有關單位的人手編制
額不足有關。當局承認現時有關單位的人手編制額確實不
足,使之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各項功能,但當局表示,警隊
已對該兩區的警務需求作出極為優先的處理,並已重新靈
活調配人力資源,填補人手編制方面的不足。鑑於公眾對
三合會活動日益關注,當局亦同意優先推行報告所提的各
項建議。
附錄IV
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
議員就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報告
提出的關注事項
計劃範圍三
爭取市民對警隊的支持
第25/93號報告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
小組委員會促請當局加快訂立把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察委員會」)列為法定團體的立法程序時間
表。他們又要求當局證實會否推行與委任外界人士擔任監
察委員會及投訴警察課觀察員有關的其他建議,以及會否
委任警隊以外的人士擔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小組成員。
2.當局回應時表示,把監察委員會列為法定團體的條例草
案擬稿,將於獲得監察委員會通過後馬上提交立法局審議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
十日提交立法局審議。)至於獲得保安科、警隊及監察委員
會支持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觀察員計劃,監察委員
會現正考慮有關建議。對於委任警隊以外的人士擔任投訴
警察課的調查小組成員一事,當局解釋投訴個案最好由警
務人員負責調查,因為此等人員皆具備調查工作所需的專
業知識,且熟知警方的辦事方法和程序。在這方面,不熟
識調查程序的非警務人員未必可有效進行調查工作。
3.小組委員會對「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亦表關注,此
等投訴乃針對警務人員而提出,並關乎與檢控或傳召某人
有關而極有可能訴諸法庭的事件。當局向小組委員會保證
,在「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方面已訂有適當的處理程
序,而「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個案的整體數目亦不多
。議員憂慮被投訴的警務人員可能會利用上述程序逃避調
查,故建議當局制訂指引,以防有關人員獲悉投訴人的供
詞。為向當局提出與此事有關的建議,議員要求與檢討主
任會晤。檢討主任現正檢討投訴警察課對投訴的處理程序
,以增強市民對有關制度的信心。然而,此項要求及其後
所提出與監察委員會主席會晤的要求,均不幸被當局拒絕
。小組委員會對此種回應深表失望。
4.小組委員會關注到當局是否設有簡略程序,用以解決性
質輕微的投訴。當局就此表示,主要由誤會引致而無須進
行正式調查的輕微投訴個案,可循簡易程序獲得解決。屬
警司或以上職級的人員,將會擔任調停人員。
5.當局亦證實,為加強公眾人士對預防投訴警察事宜的認
識,當局已於一九九二年成立預防投訴警察委員會,負責
監察投訴警察事宜的趨勢、識別容易引起投訴的警務工作
範疇、檢討有關程序、作出建議及制訂行動計劃。
第33/93號報告 公共關係科
6.當局表示已差不多採納報告內全部建議。除了在社區關
係課內開設一個新聞主任職位的建議被有關方面以該職位
與傳媒無關為理由拒絕接納外,其餘20項建議均獲全面推
行(18項)、局部推行(一項)或已獲接納(一項)。
7.小組委員會對少年警訊的未來動向表示關注。當局保證
會致力維持少年警訊的主動權。當局又表示已同意成立更
多少年警訊學校支會,過去數年來,學校支會的數目已增
加了30%。在是次研究中,有關方面建議少年警訊各單位
長遠來說可併入其他青少年組織,但此建議未獲採納,因
此舉等於解散少年警訊,使其失去原來的身分。
8.小組委員會擔憂當局未必有足夠資源維持少年警訊會所
的運作,因而須尋求外界的捐助,導致警方須在有關計劃
的原有目標方面作出妥協。當局作出保證,指少年警訊雖
亦有與其他組織合作,攜手舉辦特別活動,有時甚至須倚
賴贊助者的捐款,但仍有足夠人手和資源維持現況及達到
其目標。
第34/93號報告 服務質素監察部
9.報告建議設立服務質素監察部,該部其後於一九九五年
成立,自此一直負責提高警務人員對服務質素策略的認識
和了解。
10.鑑於所涉工作性質較為抽象,小組委員會對評估警隊服
務質素會有實際困難的情況表示關注。當局對此亦表關注
,並已為此委託外界顧問公司就整體警隊服務進行民意調
查,繼而或會就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向曾接觸警務人員
的人士進行調查。小組委員會促請當局讓更多公眾人士參
與制訂服務質素策略,當局答允考慮此項意見。
11.小組委員會提出詢問後察悉,多個擬議開設的職位仍未
能開設,已令為識別有待改善的範疇而著手進行效率研究
的計劃受到影響。小組委員會促請當局優先按各有關單位
的人員編制總額,向此等單位提供充足的人手,尤以效率
研究小組為然,並設定有效的準則,用以評估該小組的效
率。
附錄V
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
議員就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報告
提出的關注事項
計劃範圍四
減少交通意外
第10/93號報告 交通單位
對於仍須提供理據,就開設擬議新職位一事獲取所需資源
,小組委員會大感詫異。當局解釋,由於有關研究乃於三
年前進行,故此,各種情況及辦事的優先次序或已隨時間
過去而有所改變。鑑於此事將在財政上造成重大影響,當
局實有需要決定最急需分配新資源的範疇。小組委員會要
求當局提交報告,詳述在推行報告內各項建議方面所作的
努力及有關的工作進展。
2.至於非法賽車的問題,當局表示警隊已致力解決該項問
題,其嚴重程度近年已見紓緩。小組委員會建議當局檢討
與此事有關的現有法律條文,並對有關罪行施以更高刑罰
,以廣收阻嚇之效。
3.小組委員會獲悉,警隊內部曾就停車收費錶抄牌工作私
營化一事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已同意實行私營化計劃。運
輸科現正研究此事。
附錄VI
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
議員就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報告
提出的關注事項
計劃範圍五
行動方面的工作
第1/92號報告 警察機動部隊、特警隊及野外巡邏支隊
當局證實,報告內與警察機動部隊及特警隊有關的各項建
議已付諸實行。
2.警察機動部隊負責擔任內部保安工作及執行其他日常行
動職務。鑑於駐港英軍人數日漸減少,加上主權移交所引
起的種種敏感及不明朗情況,議員關注到警察機動部隊的
人手編制是否足以應付蔓延全港的騷亂事件。當局就此保
證,警察機動部隊現時備有足夠人手,預計在調動警察機
動部隊隊伍方面應不會有任何困難。
3.特警隊人員須24小時候命行事,協助執行各種行動,例
如對付持械罪犯、突擊搜查樓宇、潛水搜索遇害者、拯救
在水災中被困的人士及執行對付恐怖活動的職務。鑑於此
等人員所進行的工作性質艱巨,小組委員會對挽留人手的
問題表示關注,並促請當局制訂獎勵計劃,吸引警務人員
加入和留在特警隊服務。當局承認挽留人手的問題確實存
在,但表示獲調往特警隊的人員均已領有與工作有關的津
貼。雖然如此,當局仍答允考慮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4.當局回應小組委員會時證實,報告內有關把負責巡邏邊
境的野外巡邏隊與邊境區合併的建議已付諸實行。對於小
組委員會關注循水路來港的非法入境者數目日漸增加一事
,當局認為現時的人手數目,包括水警的人手,已足以應
付有關情況。小組委員會建議當局使用更先進的設備搜捕
非法入境者,當局對此亦表同意,並表示正在斥巨資為警
隊購置更先進的設備。
第26/93號報告 警犬隊
5.小組委員會得悉,除了少數尚在研究的建議外,報告內
所有其他建議將於一九九八年全面推行。
第3/92號報告 水警總區(第一期檢討)
第38/93號報告 水警總區(第二期檢討)
6.水警西水域警區向來屬於政治敏感地帶,曾多番有中國
巡邏船隻因追截走私活動而進入該水域,搶劫及非法入境
事件亦時有發生,小組委員會對此表示關注,並詢問水警
採取何種措施解決此項問題。當局解釋,目前水警每天搜
查400至500艘船隻。在進行截查行動時,水警會拒絕讓任
何並無代理人或貨物的船隻進入本港水域,倘此等船隻再
次試圖入境,船上各人便會被捕。至於中國公安船隻進入
本港水域一事,當局的政策是在發生此類事件時,設法透
過磋商解決問題,冀能大事化小。警方與中國當局的合作
已有改善,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以來,此類事件亦未有再次
發生。
7.小組委員會亦關注到當局在對付后海灣的非法入境及走
私活動問題方面,有否作出任何改善。當局承認后海灣一
直是非法入境者普遍採用的過境路線,並表示水警每晚均
以噴射式警輪進行頻密的巡邏。此外,當局亦安排特別邊
境巡邏隊成員乘坐直升機,前往米埔各個管制寬鬆的區域
執行反偷渡任務。
8.小組委員會提出的另一關注事項是,在邊境海岸線甚長
及海上交通極度繁忙的情況下,水警現時的執法工作是否
足以對付在香港水域範圍內發生的非法活動。當局表示,
除分區巡邏警輪外,水警亦使用近岸巡邏艇執行任務。此
等巡邏艇專門用作在貨物裝卸區及避風塘等地方進行檢查
。水警已提出於一九九七至九八財政年度增加撥款的要求
,以便添置更多近岸巡邏艇。除了在海上執行巡邏及維持
治安的任務外,水警亦致力與中國當局作出緊密聯絡和合
作,藉以從根源打擊非法活動。當局向小組委員會保證,
水警總區的人手足以讓其繼續在香港水域擔任執法工作,
並於一九九七年後保持邊界完整。水警將繼續努力,改善
與中國公安當局的關係和合作情況。
9.當局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安排小組委員會前往水警
總區,參觀水警輪上各種設備,以及如何使用此等設備攔
截和搜查目標船隻。
第24/93號報告 警察牌照科
10.小組委員會察悉當局所述,與報告所提出刪除若干職位
的建議相反,警隊已提交增設三個助理文員職位的建議,
理由是牌照課的電腦化步伐落後,而該課又須應付額外的
工作量。當局預計增加的工作量將集中於槍械牌照,以及
因《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制定成
為法例而作出的許可證申請的處理工作兩方面。
11.當局表示會不斷檢討牌照課的人手狀況,尤其是文書工
作方面的輔助是否足夠。小組委員會則支持該課在有需要
時增聘臨時人員,以應付有關工作。
第36/93號報告 支援部
12.當局證實,由於採納了把確保在有組織的大型活動中有
足夠控制人群措施的職責由支援科移交行動課此項建議,
因此,與此等特別事件導致的警力需求有關的所有政策,
均由行動課負責處理,而支援部則負責處理與《公安條例
》有關的其他一般政策事宜。
附錄VII
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
議員就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報告
提出的關注事項
其他報告
第31/93號報告 為放假及受訓警務人員安排補缺人員的檢
討
報告建議增設1 498個職位,其中大部分均屬警員級職位,
以便為受訓及放假的警務人員提供補缺人手。由於當局內
部對報告中各項建議意見不一,加上有關建議會對維持本
港治安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小組委員會曾在多次會議上
對報告詳加討論。該報告是所研究的報告中至今最受爭議
的報告之一。
2.巡邏任務是警隊一項主要工作。一九九五年,在編制總
額達27 000人的警務人員中,有5 000名警員須執行此項任
務。據警察編制及運作審查組所述,放假及受訓人員的補
缺人手不足,估計將導致整體編制出現6%的短缺,以巡邏
人手比例計算,短缺率則為9.2%。人手短缺已導致各區普
遍出現巡邏人手比例偏低的情況,新界北總區的情況尤為
嚴重,該區的早班巡邏人手比例只有53.8%,午班亦只有
47.3%,夜班更低至40.1%。因此,審查組建議增設1 498個
職位,使警隊的行動效率不致受到嚴重影響。在此等職位
中,有672個會用以為執行前線職務的警隊人員提供補缺
人手。然而,保安科代表表示,當局雖已原則上同意各項
主要建議,但對報告採用的計算方法及提出的部分建議均
有所保留。
3.小組委員會對下述兩方面的問題深表關注。第一,巡邏
人手比例偏低,對維持本港治安有極為不利的影響。第二
,警隊出現人手不足的情況,與前任保安司及警務處處長
過往聲稱警隊人手充足的說法迥然不同。保安科的代表曾
在一次會議上聲稱並無迫切需要增設該等職位,此說法使
小組委員會更感憂慮。雖然當局其後提供資料,顯示巡邏
人手比例自檢討進行以來已有所改善,又證實無論人手狀
況如何,警務人員皆不會喪失受訓的機會,但小組委員會
對於擬議開設有關職位一事毫無進展仍極表關注,並於一
九九五年五月及六月份會議上極力敦促當局及早實施有關
建議。
4.當局應小組委員會的要求,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的會議
上宣布將透過節省內部資源的方式,於一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增設129個警員職位,作為實施有關建議的第一期工作,
並會銳意增加執行前線工作的警務人員數目。雖然當局已
順應小組委員會的部分要求行事,但對於在擬議增設的
1498個職位中,當局僅會設立129個,且未能為實施有關
建議提供日後各期工作的時間表,小組委員會表示不滿
。在小組委員會進一步要求下,當局答允繼續就此事進
行內部討論,冀能為實施有關建議制訂一項共同接納的
方案,並於日後向小組委員會作出匯報。
第6/92號報告 警隊訓練部
5.當局回應小組委員會時證實,除把資訊應用訓練組及通
訊訓練組撥歸警隊訓練部統轄此項建議外,報告內大部分
有關架構轉變的建議均已付諸實行。小組委員會關注為頗
大量獲晉升為警司及總督察的人員提供訓練的情況。當局
就此表示,警方將調整高級訓練科舉辦指揮訓練課程的次
數,以配合訓練此等新近晉陞人員的需要。小組委員會察
悉,自警隊採用小型練靶場及機動訓練以來,一般訓練水
準已大為提高。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參觀
警察訓練學校。
第29/93號報告 人事部
6.小組委員會察悉最近曾有三宗因警務人員執行職務而對
此等人員提出的訴訟,並關注到此等人員是否有法律代表
。警隊管理層認為此等人員應獲得法律援助,並證實公務
員事務司正在考慮上述個案的法律援助申請。小組委員會
關注到警隊上下是否由同一套紀律處分規例所規管,以及
此等規例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當局就
此表示,警司及以上職級的人員須受《殖民地規例》約束
,至於總督察及以下職級的人員,則由《警察(紀律)規例》
規管。當局現正就上述規例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一事,與各有關的職工會進行討論。
第37/93號報告 通訊科
7.小組委員會對本報告並無特別意見,但對警方在進行控
制人群及宣傳的工作時所採用的廣播器材質素差劣的情況
表示關注。當局答允檢討有關情況。
第39/93號報告 資訊應用科
8.小組委員會關注警隊實行資訊應用策略的步伐。當局表
示已發展多套應用系統,所需的處理時間因而大為縮短。
當局應小組委員會所請,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就嚴重
罪案調查系統的運作進行簡介,以加深議員的了解。
第5/93號報告 保安處
9.小組委員會與當局就發表報告一事進行漫長的磋商。當
局在發表41份有關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的報告時,並未把
第42份有關保安處的報告一併發表,理由是該報告載有關
乎香港保安事宜的敏感資料。小組委員會從當局擬備的簡
介察悉,該報告建議保留保安處的現有組織和指揮架構、
把該處的職位數目由481個減至438個,以及研究可否在編
制方面再作調整。然而,小組委員會認為,在未有實際參
閱有關報告的情況下,委員會實難以適當履行立法局監察
政府政策的任務,以及就報告內各項建議是否恰當一事作
出評論。因此,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以來,小組委員會一直
堅決要求當局發表有關報告。
10.然而,當局立場堅決,保安司及總督均以相同理由拒絕
了小組委員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內務委員會的要求。此
事到一九九六年三月才有突破發展。當時,保安事務委員
會主席發出通知,表示將會否決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預算
草案中有關保安處的部分。當局最後答應小組委員會的要
求,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為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舉行閉
門簡報會,闡述保安處擔當的角色和職能。立法局所有其
他議員均獲邀參加是次會議。
第1/94號報告 運輸科、司機隊及警察駕駛學校
11.小組委員會獲悉,報告提出把警察駕駛學校由運輸科撥
歸訓練部的建議,已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付諸實行。至
於其他有關開設文員職位,以及更改部分駕駛教練的職級
和職銜事宜的建議,則計劃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推
行。
容永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皇家香港警察隊高層管理架構
進行檢討的最後報告
皇家香港警察隊高層管理架構檢討結果(警隊的回應)
12.當局回應小組委員會時表示,容永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對警隊高層管理架構進行檢討後所作的各項建議,大部分
已獲接納,並已連同警察編制及運作審查組的報告一併推
行。
13.當局按照容永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進行檢討後所作的建
議,提出重組警隊高層管理架構,其中涉及增設11個新職
位,並刪除15個現有職位,以作抵銷。有關建議於立法局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會議上提交,席
上,部分議員質疑在人事部開設三個總警司職位的理由。
當局其後撤回此項建議,小組委員會繼而對有關總警司職
位所擔任的職務進行研究。小組委員會認為,確保三位總
警司妥善分工及在工作上保持適當平衡十分重要,而重組
架構亦應使人事部在執行職能方面有更佳表現。小組委員
會建議當局根據議員發表的意見,重新研究其重組架構的
建議。小組委員會又強調,當局應於日後對任何改組行動
所產生的結果進行嚴謹的評估。
14.容永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進行檢討後,對據稱警區上傳
過多情報,導致警隊浪費人力物力的情況表示關注,小組
委員會詢問警方有否就此採取任何措施。當局回應時表示
,警察總部的電腦化指揮及控制中心現正實施的「管理情
報系統」,已過濾了不少需向警務處處長及高層管理人員
傳達的情報。警方有需要詳細訂明統屬關係,以清楚識別
各有關人員擔當的角色及職責。為符合按行動需要下放維
持治安的職責此一已獲採用的制度,警區行動主管在執行
重大行動時,將向警務處副處長(行動)直接作出匯報。
15.小組委員會獲悉,警隊已接納容永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在檢討後所作的建議,讓警區在資源管理方面享有更大的
自主權。為實行此項建議,警方以試驗方式每年向每個警
區撥款50萬元,撥款數額更會逐漸增加。為掌管警隊週年
財政預算及在財政事務方面的整體政策而成立的新部門,
將為警區層面的高級人員提供適當的訓練,培養他們在資
源管理方面的技巧和知識。
附錄VIII
警隊管理及
編制檢討小組委員會
尚待研究報告一覽表
報告編號 | 主題
|
---|
7/92 | 行動課
|
4/93 | 文職部及財政科
|
11/93 | 警察膳食部
|
12/93 | 警察福利科
|
27/93 | 物料及維修科
|
28/93 | 策劃及發展科
|
32/93 | 中央防止非法入境押解隊
|
35/93 | 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總部
|
2/94 | 管理事務總部
|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